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基金不足赔偿款,差额部分怎么处理

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慧择提示:社保医疗险是我们最常用上的保险,而商业保险涉及住院医疗保险、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保险等,两者存在诸多不同。很多拥有社保的人,都会选择意外险来弥补商业保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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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遇车祸伤亡 侵权责任赔偿与工伤保险基金将如何权衡
11:40:57 点击数: 108
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后,还能否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亡的待遇争议纠纷,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因公死亡职工石某的直系亲属各项补偿31万余元。
  案情回顾:
  石某经湖南某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安排,与同事到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从事天桥广告牌拆除工作时,被汽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所在公司与肇事者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石某无责任。该交通事故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方一次性赔偿石某的直系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16646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2014年10月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某为因工死亡。该公司对工亡认定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维持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石某直系亲属向湘潭市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该公司未替石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委裁决石某所在公司支付石某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费17760元、向石某儿子及父亲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三人。
  法官说法:
  因本案系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亡事故,虽然石某既能取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又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所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即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采取补充模式符合公平原则,故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本案中,石某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所在公司未为石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依法由所在公司支付石某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亡待遇赔偿合计为元。因石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已获得赔偿516646元。工伤保险基金与交通事故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元应由该公司补足给石某直系亲属。
  鉴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只有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才会按标准按月支付。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旦经营不利,抚恤金的支付就将难以为继,故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公平原则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判令该公司一次性向石某的儿子和父亲两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GongShangBaoXian/621393.html
年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侵权该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 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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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如下是网小编整理的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侵权该如何索赔,欢迎参考阅读,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拓展阅读:  工伤赔偿  职工受工伤后对其进行的工伤赔偿并不是杂乱无章,想赔多少就陪多少的。工伤赔偿是有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必须按照标准进行赔偿。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赔偿根据职工是工伤还是工亡分为了两部分,其中对工伤的赔偿部分显然要多一些,但对工亡的赔偿数额要多得多。不管是工伤还是工亡,小编衷心希望各位劳动者在工作中都能多注意自身和别人的生命安全。这些赔偿再多,也没有生命健康宝贵。扩展阅读  王某在出差途中出车祸离世,驾驶员是公司同事,王某的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既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又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和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重叠时,王某的家属是否能如愿得到来自公司的双重赔偿?  2015年6月,王某乘坐高某驾驶的车辆去额敏县务工,高某和王某均为某公司的员工,车辆也为公司所有。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高某受伤。事后,某公司先行向王某支付了12万余元,保险公司向其赔付10万元。  2015年9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向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万余元、工伤丧葬费2万余元,两项合计60万余元。  12月22日,王某的家属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除某公司向王某家属赔付12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外,高某还应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28万余元,某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某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款项中取出28万余元,由法院转交王某家属。  可王某的家属对此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某公司既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又要替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应向其支付双重赔偿。  2016年1月,王某家属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60余万元。  3个月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其领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与其之前支付赔偿款项的差额补助共11万余元。  王某家属仍不服,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责任主体发生重叠的案件,那么,某公司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是否还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表示,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某公司也正是为分散单位可能发生的工伤风险,为王某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履行了其对员工的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因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依法既成为工伤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同时也是侵权纠纷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  法院认为,作为王某家属,应该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作为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王某家属在选择了让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已领取50万余元赔偿后,又要求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60万余元,无法律依据,同时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日前,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家属支付赔偿款项差额及未支付部分共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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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费
  赔偿主体: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三)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赔偿主体:用人单位,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赔偿主体: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停工留薪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赔偿主体: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分为三种情况:(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赔偿主体:评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9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及补足差额。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主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标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10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主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工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南方财富网微信号:south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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