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因质量而被人杀伤是不是工伤保险

上班期间被同事打伤,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中国安全生产报
作者:颜梅生
案情4个月前,何某于上班期间在生产车间内就图纸中标注的产品生产规格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车间主任见何某在众人面前毫不退让觉得有失体面,便仗着身高体壮对何某拳打脚踢,导致何某两根肋骨被打断。事后,车间主任潜逃。由于公司没有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使其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何某要求公司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认为何某因打架斗殴受伤,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并认为何某应该向车间主任索要赔偿,公司没有义务“代人受过”。法理分析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公司应当给予何某工伤待遇。一方面,何某受伤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何某于上班时间、在公司生产车间内、受到暴力伤害,最终是否构成工伤,要看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可以看出,何某是因为图纸中标注的产品生产规格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的,最后被车间主任打伤,这种情况“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故符合该规定的构成要件,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为何某办理社会保险是对该法定义务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必须为自己的违法后果、车间主任的伤人结果负责,为何某提供相应的工伤待遇。
编辑:王富成
中国安全生产报
中国经济网
中国安全生产报我在上班时间,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和管理品质人员,在品管部发生了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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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时间,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和管理品质人员,在品管部发生了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请大家支招,我现在该怎么办事后经厂方领导调解,我向他道歉,并写了检讨书,现在他认为自己吃亏了,到处去医院检查,花了一些费用?此事件他能否认定为工伤,看事情现在他还不想结束
我有更好的答案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个人可以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如果对方是因为履行其质检的工作职责而被你打伤,他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果伤不很严重,过错又在你,我觉得你还是再对对方进行一定补偿来调解较好,同时也可以提醒他和单位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虽然他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但是伤人事件如果对方报警,根据伤情,也许你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头部也被他打伤了!我可以要求他对我赔偿吗?
可以由厂里调解,也可以报警(如果还来得及)由警察调解处理。
可以肯定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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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到达公司大楼门口摔伤昆山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说词,真让人感到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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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1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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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1.23日上班在写字楼下摔倒,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理由真是让人觉得无语。8:20分到公司,摔倒,竟然说不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公司8:30分上班,请问几点到公司合适,难不成社会已经进步到8:30分上班,人直接从家里传输到公司的科技水准了吗?不想认定给的结论也真伟大。
[ 此帖被所得是沾衣在 11: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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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不都算工伤么
UID:18868
回 小三 的帖子
:上下班路上不都算工伤么 ( 11:06) 你觉得它给认定工伤了吗?
UID:649418
回 所得是沾衣 的帖子
所得是沾衣:你觉得它给认定工伤了吗?( 11:06)嬀/color]那你起诉被
UID:533680
上下班路上都算是工伤呀,这也是上班路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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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讲有啥讲的,上下班自己摔倒算工伤?
UID:198118
认证头衔昆山论坛《聚焦昆山》版主
昆币141013
级别: 管辖:
8:30上班,8:20在公司门口摔伤,这样也不算工伤。有了解相关法规的吗?
聚焦昆山版块事务处理请联系QQ:
UID:18868
还有这个不是公司门口台阶。我们工作地点是租在写字楼的某一层,工伤科的人开始说这个是工作场地安全问题,在我解释下,那天大雪纷飞,而且台阶在这栋大楼办公的所有人员必经之地,这个怎么算成我们公司的工作场地安全?
UID:18868
回 小三 的帖子
:那你起诉被 ( 11:08) 昆山的工伤得跑到张家港去起诉,日了狗了。
UID:1243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 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证的退伍军 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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