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育的母猪的保险的金额和保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成。

第六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规章计收。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

(五)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六)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防疫证明、死亡原因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的残余价值,如果折归被保险人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 保险母猪在保险期间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七)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八)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生猪保险是PICC承保的,你到当地的畜牧兽医站去咨询,每头母猪个人缴纳12元,政府补贴48元,出事故赔偿1000元。“能繁母猪险”只保生育母猪。
      对于母猪和肥猪的死亡保险,养殖户基本上都能根据自己猪场的管理情况算出这笔账究竟划不划算。至于生猪价格保险,在猪价低时购买才有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顺支公司卢经理介绍,公司的生猪价格保险赔付标准是每头猪保费63元,政府补贴80%,养殖户的投入是12.6元/头。保险公司先约定一个生猪价格,比如14元/公斤,只要当月的猪价低于14元/公斤,保险公司就要赔偿给养殖户,假如猪价跌到13元/公斤,赔偿的费用相当于以降低的猪价(1元/公斤)乘猪的体重(100公斤),即100元/头。
  卢经理表示,按照农业部公布的生猪价格指数为依据,以月初,月中和月末的生猪平均价格当做当月猪价,假设猪场投保2500头猪,即需要支出保费31500元。以一头猪100公斤出栏计算,如果猪价在14元/公斤的基础上降低0.126元/公斤,赔偿的费用等同于养殖户投保的费用。养殖户投保的目的是保证养殖户不会亏本。

2022年1月14日 来源:金融司

  为顺应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内外部环境新格局、新变化,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修订出台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在国家统筹支持下,提高自然灾害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广大农户收益、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需求。本次财政部修订出台《办法》,是基于怎样的大背景、大环境?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财政部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会同有关方面多措并举、协同并进,推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财政要支持农民参加保险。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范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对农业保险工作作出部署要求。2021年6月18日,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二是农业保险体制机制日趋完善。自2007年起,财政部从财政政策政政收政策、财务会计政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2019年5月29日,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保险保费规模快速增长。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15亿元。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保费补贴333.45亿元,较上年增长16.8%,带动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965.18亿元,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4.78万亿元。四是惠及农户作用不断发挥。近年来,在非洲猪瘟、南方“寒露风”、河南特大暴雨、江浙沪台风“烟花”等突发自然灾害后,投保农户均得到了及时赔付,农业保险灾后损失补偿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我们注意到,《办法》全文共一万余字,在补贴政策、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绩效管理等各个方面,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行了整体规范和优化,可否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出台《办法》,其核心内容是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原则下,优化大宗农产品保费补贴比例体系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促进承保机构降本增效,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相关定义和工作原则等内容。主要是在农业保险整体原则的基础上,修订增加了专门针对保费补贴工作的6条原则。二是补贴政策。包括16个大宗农产品保险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保费补贴方案。基本维持保费补贴比例稳定,统一了地方种植业补贴比例,优化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三是保险方案。包括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条款等内容。主要修订增加了野生动物毁损作为保险责任,完善了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具体表述,并明确强调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四是预算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各地报送、监管局审核相关材料的具体时点。主要修订增加了各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统计、各省综合绩效评价等报送材料,并要求各地做好保单级数据管理工作。五是机构管理。包括对承保机构共享数据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等方面,主要修订增加了构建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发挥信息系统功能作用等相关内容。六是保障措施。包括各地确定投保模式,组织农户投保、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等内容。主要是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现阶段实际,修订增加了关于协保员的相关内容。七是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包括各地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相关处罚条款等内容。八是附则。各省和承保机构需在收到本办法后,于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相关废止条款。 

  三、我们在地方采访发现,补贴比例是各地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关键因素,也是各地的主要关切。请问《办法》对于大宗农产品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参照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关于三大主粮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新精神、新要求,统一了各地种植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同时,维持各地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稳定。优化后,《办法》补贴比例体系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统一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种植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于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的保费,在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5%或40%统一提高至45%。二是维持各地养殖业、森林和涉藏特定品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稳定。在省级财政平均补贴比例不低于25%的基础上,对于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于森林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对公益林补贴50%、对商品林补贴30%;对于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保险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三是优化省级补贴比例计算方式,给予地方财政更大自主权。《办法》明确,以保费规模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省级财政补贴比例。采取这种方式,有利于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和下辖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各险种、各市县之间合理分配,避免补贴比例“一刀切”。 

  四、我们知道,财政部自2019年起试点实施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并于2020年进一步扩面增品,各试点地区反响很好。本次修订,我们也注意到,《办法》对奖补政策作出了较大优化调整,可否为我们简要解读? 

  近年来,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农户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广东荔枝、湖南柑橘、湖北小龙虾、宁夏枸杞、内蒙古肉牛、陕西苹果、西藏藏鸡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获得了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本次修订《办法》,着重突出绩效评价导向,对各地分档奖补,并将奖补政策扩大至全国范围实施。修订后,奖补政策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按照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的要求,《办法》明确,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奖补政策范围。二是加权分配奖补资金。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结合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加权分配。其中,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三是结合绩效评价分档奖补。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20%)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各省划分为4档,第一档10个省、第二档10个省、第三档8个省,其余省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奖补资金总额的50%、35%、15%,每一档内各省平均分配;第四档不予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补资金。 

  五、农业保险“防火墙”和“安全网”功能日益凸显,农户也越来越离不开农业保险。近年来,国家农业保险政策频出,财政部本次修订出台《办法》,又是对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磅支持。请问《办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办法》修订确实是农业保险行业大事,是个严肃的过程,我们始终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更强的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归纳来说,《办法》修订主要经过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研究完善、集体决策等四个阶段:一是扎实深入调研。我们在2021年4月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全面梳理相关政策,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在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第四季度,我们向部内有关司、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和相关中央部门、中央企业等127个部门、单位、机构或司局征求意见,收到了上百条反馈意见。三是逐条研究完善。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办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办法》全面贯彻了高质量发展要求,很大程度上协调了此前各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于地方和农户关注的问题和需求也进行了呼应,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规范性、操作性。同时,部分反馈意见对补贴比例、资金分配、预算管理、相关概念口径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逐一梳理和分析,并就关键问题与有关方面多次沟通,进一步完善了《办法》。四是集体决策定稿。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在严格履行金融司司长办公会审议、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部领导决策等相关程序后,于12月底印发。 

  六、我们注意到,《办法》在承保机构管理、完善数据支撑、健全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既具有开拓性,又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的规定。请问关于《办法》,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本次修订,《办法》还有以下几个需要关注的方面:一是突出资金管理,进一步细化保费补贴工作原则。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整体工作原则下,对于保费补贴工作原则进行具体化。为了进一步体现资金管理特性,突出央地上下联动、部际横向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综合绩效管理要求,形成了“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共6条原则。二是突出降本增效,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20%的“红线”。为贯彻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促进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降本增效,《办法》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是突出数据支撑,发挥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财政部依托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通过对接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共享保单级数据,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让农业保险数据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不断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四是突出呼应民意,进一步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完善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在保障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的基础上,将野生动物毁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现阶段发展实际,明确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在本村公示,并可适当取酬。 

  七、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相关保险公司执行《办法》时,应当如何做好政策衔接?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地方和承保机构在执行《办法》时,新旧制度衔接可能涉及以下几方面事项:一是自2022年起,地方财政部门需按照本次修订出台的《办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体系,对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体系予以优化调整,并按优化调整后的补贴比例申请2022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于2021年及以前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按当期有效的政策办理资金结算等相关事宜。二是为突出绩效导向,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工作,自2022年起,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审核结算保费补贴资金时,除了审核对口业务的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还需对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进行审核,并对省级财政部门的综合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复核。三是承保机构在制订保单时,自2022年业务年度起,需按照《办法》对于保费补贴和承担比例的要求,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地方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并做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共享,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为推动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保险公司等有关方面落实《办法》相关要求,我们下一步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促进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掌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二是密切关注各有关方面执行中的问题,指导各地和承保机构做好保单级数据管理、综合绩效评价、优化保险方案等方面工作,夯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础;三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发展农业保险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质增效,在保障农户收益、增强农业防灾减损能力、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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