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登记子女名下花钱买的房产写在儿子名下,怎么约定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明明律师
现如今,房价高高在上,对于大多数准备进入婚姻殿堂或刚刚结婚的小夫妻来说,仅凭借两个人的能力购买一套房子还是比较困难的,常常需要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资助。作为父母,当然不会无视子女的幸福,但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家庭来说,房子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时父母就会考虑,自己的钱花了,将来媳妇/女婿会不会不孝顺自己?房子会不会经过一段时间后就不属于自己了?万一她们离婚了,房子会不会被媳妇/女婿分走?律师经常听到诸如此类的疑问,下面的文章,或许以帮助有此类疑惑的父母,减少家庭纷争。
因为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子女年龄、感情状况、性格等情况各不相同,其中的很多因素也并非法律调整范围,作为律师只能将法律规定分析给大家,以便决策时参考。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很多规定,其中有的规定很新、变化很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按照父母买房的时间不同和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的不同,我们常见的处理情形有下列几种:
一、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父母和子女就房屋的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为谁的财产,房子的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若登记在两个人或者多人名下的,该房子及其增值部分则为共有,各方可以约定各自拥有的比例。比如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的名下的,可以约定男方占51%,女方占49%。
二、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小夫妻共同还贷的。
像这种情况,如果夫妻俩要离婚,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一方拿房,并给予另一方金钱补偿。若协商不成双方都不愿意要房或者双方都不愿意出钱的话,那房子由登记的产权人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产权人偿还,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子增值部分作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给对方补偿,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三、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的,房屋的产权应当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属于自己子女所有。
四、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产权登记在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名下,或登记在小夫妻两个人名下的,应首先由双方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比例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夫妻双方共有,即各占一半。
五、双方父母在子女结婚(领取结婚证)后以全现金无贷款方式购房,或共同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双方子女的名下,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父母所有。因为房改要依据父母的工龄、房龄等因素,有很大的福利部分在内。不过,离婚时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可以由夫妻双方对该债权进行分割。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双方或一方名下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有。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子女双方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证明。万一将来子女的婚姻出了问题,父母可以避免自己的养老本受到损失。
八、如果作为父母的你,认为上述各种方式都不是最安全的,还有最后一种情形,也是对父母的权利保障最大的一种方式,就是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自己名下,由子女实际居住,将来视情况决定是否过户给子女。
以上是本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总结的各种常见情况,并不是全部情况。如果您看到这里还有不明白之处,那只有建议您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情况向律师做全面的介绍,由律师为您量体打造购房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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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11.2.4子女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为遗产?|买房|被告_凤凰资讯
子女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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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子女借父母名字买房或是父母借子女名字买房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因父母、子女之间出资买房也属常见,因此想要主张借名买房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证据,否则很难认定。李松律师提醒,如果是子女借父母的名字购买房屋,最好是写一个书面的协议,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子女需要证明双方有借名约定。如果没有相应证据,通常会被认为是对父母的赠予或是借款。文/记者 纪欣
原标题:子女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为遗产?案情回顾张老先生和王老太有2个儿子张雷、张鸣和1个女儿张晶。张鸣结婚时没有婚房,张老先生就把自己承租的位于海淀的公房给张鸣住。90年代初房改时,张老先生跟两个儿子说,这房子谁买就归谁。张鸣一直在此居住,也没其他住房,就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子是张老先生承租的单位公房,购买时,只能写承租人张老先生的名字,因此虽然是张鸣出资,但房子相关手续写的都是张老先生的名字,房本下来之后也是张老先生的名字。2005年,张雷的儿子张旭结婚,没有婚房,就想暂时先借用一下张鸣海淀区的房子,张雷和张旭分别给张鸣写了借房保证,保证在借用张鸣海淀房子期间,不损害其房屋。正是这次借房的事,提醒了张老先生,海淀的房子虽然现在大家都认可是张鸣的,但毕竟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张老先生写了一个说明。说明的内容为:本人张某,登记在我名下的海淀区的公房,是张鸣出资,以我的名义购买的。因为是单位的公房,现在没有办法过户,等到能够过户的时候过户给张鸣。张老先生觉得不保险,于是立了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张鸣。2014年,王老太和张老先生相继去世。2015年,张鸣和张雷、张晶商量,配合他做继承公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张晶不认可这套房子属于张鸣,认为是张老先生和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晶也不认可张鸣所说的借名买房,借名也需要王老太同意。因此要求按照遗产来分割该房屋。之后因为谈不妥,张晶、张雷以继承纠纷将张鸣告上了法庭。律师解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张鸣和张老先生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借名买房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本案中,经张老先生同意由张鸣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日常各种费用都是由张鸣缴纳,房屋也是由张鸣实际控制。2005年张雷儿子借房也是向张鸣作出不破坏房屋的保证。也就是说虽然购房合同、缴费发票、房本等都登记的是张老先生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由张鸣享有房屋权益。张老先生也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从“说明”内容来看,是张老先生对借名的认可。之后为了履行过户的承诺,张老先生立了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了张鸣。因此,张鸣和张老先生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该房屋属于张鸣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处理。至于张晶所说借名未经过王老太同意。借名买房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该房屋都不属于张老先生的房产,更谈不上是与王老太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双方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王老太的同意。李松律师指出,现张晶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产分割该房屋,张鸣应立即主张权利,否则因为现房屋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张鸣不尽早主张权利,审理继承纠纷的法官依照张晶的材料可能按照遗产予以分割。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以合同之诉起诉。结合本案的情况,因张老先生已经去世,张鸣以张老先生其他继承人张雷、张晶为被告,以其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及时向受理继承纠纷的法院提起中止审理申请。实践中子女借父母名字买房或是父母借子女名字买房的情况不在少数,但因父母、子女之间出资买房也属常见,因此想要主张借名买房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证据,否则很难认定。李松律师提醒,如果是子女借父母的名字购买房屋,最好是写一个书面的协议,对房屋的权属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作为实际购房人的子女需要证明双方有借名约定。如果没有相应证据,通常会被认为是对父母的赠予或是借款。文/记者 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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