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零对价转让股权时是看企业价值还是股权价值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价值评估破解国有资产流失难题
  原文标题:国企贱卖:有没有衡量的尺子?
  刚刚被证监会处罚的顾雏军,却因科龙电器的股权转让而“赚”了一笔―――这是否能看作因为当初“低估”了科龙电器的价值而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
  凯雷收购徐工被搁置,是否真的因为“贱卖”了国有资产?而双汇集团成功转让给外资集团,是否就意味着国有资产获得了“有效增值”?
  在深发展的股改之争中,大股东新桥投资以低于市值的价格获得股权,却不愿支付相应的对价,是不是那个“得了便宜还卖乖”的“坏孩子”?
  中国资本市场上这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热点现象,实质上都直指这样一些问题:企业的价值应该怎样来评估?国有企业的价值评估与其他企业的价值评估是不是存在本质的不同?
  有鉴于此,我们邀请了多位专家与学者,共同探讨企业价值及其评估机制这一重大话题。
  ■如果国有企业转让的成交价格低于卖方底价,就应该说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比较难以判断的情况是成交价高于底价、但低于某一个本来可以达到的最高价格
  ■只要出售过程是充分竞争和高度透明的,没有发生渎职和腐败行为,就不要轻易怀疑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不能把买主赚的钱都看作来自国有资产的流失
  ■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经明确提出“企业价值不等于资产价值加和”的概念,我们现在正在推动评估理念和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包括引入市场法和收益法
  ■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人为操控空间很大,一方面不能因为具体操作中会出现某些偏差而“因噎废食”,另一方面也应更加审慎,加强监管
  是“决策参考”还是“管理监督”
  主持人:对于本报的许多读者来说,可能对“企业价值”和“企业价值评估”这样的概念还是初次接触。能否请各位先从投资的角度谈谈对企业价值的看法?
  高良玉:我们遇到的资产估值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收购兼并时涉及到的整体企业估值;另一种就是在收购部份股权,进行财务投资时考虑的投资价值。
  作为投资方,我们在对部分股权进行财务投资时最关心的是企业的资产盈利能力或增值能力,而不是关注其净资产的高低。一家每股净资产为2元的公司,如果盈利能力超过每股净资产8元的公司,我们一定会投资前者。
  从投资角度来看,按净资产算出来的实际上是一个企业破产或清盘时的价值(清算价值),但在现实中,没有一个投资者是为了企业破产而去投资的。更不用说企业一旦破产,净资产本身也会严重贬值,所以净资产价值在我们这里基本没有意义。
  主持人:高先生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投资者更关心企业收益而不是清算价值或前期投入的成本。但据我所知,在过去十几年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里,企业价值的评估都是以净资产为基础的,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呢?
  王诚军:就我个人理解,实际上在1990年代初国内引入价值评估机制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了“企业价值不等于资产价值加和”概念。
  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通过行政审核或审批,而作为行政程序的需要,对于企业价值的判断必须定出一个清晰的标准,各级行政部门才能够执行与操作。
  加之当时市场经济尚未充分发育,企业收益难以预测,企业产权的交易不活跃,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条件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法因为其思路简单清晰、操作性强,符合当时市场需要和管理需要的特点而被作为主要使用的评估方法。
  而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问题,评估理念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在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推出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就明确提出评估理念和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包括引入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法体系。
  主持人:作为国际著名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陈先生一直在两种市场和文化背景中从事具体的评估实务操作,您对国内企业价值评估体系有何评价和感受?
  陈少瑜:让我留下深刻印象的现象之一,是在中国市场上,很多时候企业转让时的交易价格就等于评估价值。
  而在国外市场中,评估价值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都只是一个“参考值”,最终达成的交易价格往往与评估价值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因为这其中还有买卖双方各自对企业的“协同效应”、战略前景等非评估价值因素的不同考虑。
  我们有时会开玩笑,说中国的评估师真厉害,是世界上最全能的―――但实际上这背后有中国特殊的市场和制度背景。
  管维立:陈先生说的不错,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这种情况很典型。
  从产权关系上来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从终极所有者到经营者背后存在着一个层层授权的产权管理主体“代理链”。
  国外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直接或清晰的,不必担心所有者能否保护自己的权益。产权交易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可以径直成交,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时才会请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供交易双方谈判时参考。
  我国的国资管理部门掌管着几十万家国有企业,显然不可能一一摸清每个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在有效的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之前,也不敢放手信赖层层的产权管理主体和千千万万经营者,因此不得不统一规定以管理当局认可的第三方的评估为准。
  从这个意义而言,国内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像海外市场那样只承担“决策参考”的职能,还承担着特有的“管理监督”职能。
  当然,按照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价格也允许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上下略有浮动,但总体上还是出现了陈少瑜先生所奇怪的“全能评估师”现象。
  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该怎么评判
  主持人:最近“国有资产流失”与否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究竟应该怎么界定和判断一宗交易中是否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张春霖:国有企业转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价格形成原理也各有不同。我个人觉得比较适用,目前也在普遍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就以这种方式来谈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
  在招标过程中,卖方和参与竞标的各家买方都有自己的“底价”,如果谈判的价格低于卖方底价,卖方就宁可不出售;而高于买方的底价,买方也不会再收购。因此最终的成交价格一定是在卖方底价与买方最高底价之间的某一个水平上,可以称之为“成交价格”。而买卖双方对成交价格的预期,则可视为各自的“成交目标价”。
  因此,在国有企业转让过程中,作为出让方的国资管理者应该有两个价格尺度,一个“底价”,另一个则是“成交目标价”。如果国有企业转让的成交价格低于卖方底价,就应该说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比较复杂的情况是成交价高于底价,但低于某一个本来可以达到的最高价格(比如买主转手卖出了更高价钱),这一点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说清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交易中卖主对底价和成交目标价的评估方式是不一样的,底价是“卖”与“不卖”的底线,依据是自己预期如果不卖可以赚多少钱,基本上是可以准确地确定出来的;而成交价则是对市场状况和买主底价的一种猜测和预估。
  王诚军:我们在近期希望引导和推广的一个重要概念“价值类型”对于在理论上解决这些争议很有帮助,这就是价值是有定义的,不同定义的价值内涵不同,简单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比如国外评估界中普遍接受的“市场价值”反映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企业或资产价值的认识,而“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则反映了某一特定使用者或团体在其设定的投资目标下对某企业或资产价值的认识,价值类型理论的精髓就在于不要将对个别人有意义的价值说成对市场整体有意义的价值,否则就会出现“误导”。
  主持人:您能否结合具体的案例,谈谈这两者之间的差别?
  王诚军:假设上海某家国有三星级酒店要公开出售,在高度竞争的市场内,它的入住率、价格、利润率等因素跟其他三星级酒店是有一个可比性,如果我们取上海所有三星级酒店的一个盈利平均数,则可以倒推出这家酒店转让时的“市场价值”,比如推算结果是4亿元,那我们就可以把4亿作为底线,也就是说低于这个价我宁可不卖,在此基础上就可以挂牌或招标出售。
  这时如果有一家跨国酒店集团进来,认为收购这家酒店对于他们在上海的发展战略有重大意义,或者由于能够与其海外的业务组合起来实现经营业绩的总体提高,因此可能报出一个5亿元的“天价”,而私底下他们甚至愿意出到7亿元的价格。
  我们是否因此应该指责当初对该酒店的价值评估“过低”呢?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地下结论。
  因为当初的招标价并非针对这家跨国酒店集团,而是针对整个市场上的不特定投资者(包括所有者自己)而确定的,而跨国酒店集团的出价则很显然结合了其特殊的战略目标。同理,市场上也可能存在另外一个或一些投资者,他们对该酒店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分析与该跨国集团相反,对于他们而言,合理的评估价值可能只有2亿元,这个差异也同样成为博弈的空间。
  我们可以在把握底价,也就是市场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引入更多有实力的招标者,更加有效的谈判来达成一个更高的成交价,但是不应该以成交价格本身来简单地否定当初市场价值评估的公允性,因为二者在本质上不是一回事。
  陈少瑜:澄清这两者的区别,在国外企业价值评估体系中,有一条“最好最佳使用”原则。这是一种以市场法为基础的参考标准。
  以上面那家酒店而言,如果市场上其他同类三星级酒店的价值都在4亿元左右,而这家国有酒店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只评到了3亿元。那么我们可能会选择4亿元作为酒店的“市场价值”,因为这是在酒店资产得到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达到的价值。
  还有,国有企业往往既拥有能盈利和创造价值的“有效资产”,又存在着不创造价值,甚至带来亏损的“无效资产”。这时应该先进行重组和资产剥离,分清“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再分别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流失该如何避免
  主持人:这是否意味着原有的评估企业价值的成本法应该被市场法或收益法所取代?
  管维立: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以重置成本法为主、衡量企业价值以净资产值为主的状况必须根本转变,而且实际上正在转变。采用净资产作为单一标准的负面影响很大,造成了普遍的认知混乱。我国推行市场经济的历史不长,发生一些幼稚现象在所难免。但净资产标准的错误概念如此广泛流布,以至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净资产崇拜。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净资产标准或成本法必须“全盘淘汰”。它们在特定的环境和目的下,同样有着其他两种方法难以比拟的优势。我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法定天下”的简单思维模式。
  必须指出的是,市场法和收益法的使用,对于评估师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有着很高的要求。特别是收益法,人为操控空间很大。现在我们推动这两种方法的应用,一方面不能因为具体操作中会出现某些偏差而退回老路,“因噎废食”;另一方面也应更加审慎,转变观念,加强监管,倡导诚信,提高素质,兴利除弊。
  主持人:现在提倡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他们的本质是什么?
  管维立:收益法评估就是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再以一定的折现率折合成现值。折现率反映的是预期收益率(对特定投资者)或平均收益率(对市场),以及投资风险和资本成本。
  评估一个企业,还可以到市场上找一找类似企业最近被转让的实际例子,参考其成交价格,比较其与评估对象的异同,进行必要的调整核算,作出价值判断,此即市场法或市场比较法。这里的前提是存在活跃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且相关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
  管维立:这两种方法的要害都不是企业账面净资产值。其中更具本质意义的是未来收益法。
  今年5月落幕的双汇集团产权转让就是一个否定单一账面净资产标准的好例子。
  从公开资料上看,双汇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双汇发展的36%股份,后者2005年净利润达3.7亿元。如果其未来的净利润能够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按照预期收益率5%计算,公司整体价值应为74亿元左右。持股36%并拥有其他非上市子企业的双汇集团在整体转让时开价25亿-30亿元并不离谱。
  然而,双汇集团按照国资部门管理规定挂牌的出转让底价仅为10亿元。因为双汇集团的评估后账面净资产只有6.68亿元,尔后高盛―鼎晖组合以20.1亿元的报价成交,远远超过了挂牌价。为什么?因为这里的关键不在于账面净资产,而在于盈利能力。
  有关方面事后宣布双汇国有产权转让实现国有资产增值13.43亿元,增值率为201.35%。此处所说的“增值”和“增值率”均以账面净资产为基数准,无论与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还是“市场价值”都毫不相干。
  主持人:那么在国有企业转让过程中,应该如何控制种种“评估不当”的现象出现?
  张春霖:我个人认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首先必须严格区分国家的“底价”和“目标成交价”。
  在底价的评估方面,最重要的依据是“如果不卖我们可以赚多少钱”?而不是这个企业的账面价值是多少、是花多少钱建立起来的等等。用净资产作为底价,结果往往是质量差的企业你卖不出去,质量好的企业你卖出去吃了亏。所以我赞成管先生所说,应该摆脱过去单一的“净资产依赖”。当然,收益法评估的假定前提,负责卖企业的人确实是在代表国家利益。如果“卖主”没有在位,谈论如何评估就会变成浪费时间。
  而作为努力方向的成交目标价,应该是一个非常有弹性的目标。国家在这个环节的监督上,不能着眼于“结果监督”,而应通过有效的“过程监督”来达到利益最大化。
  所谓过程监督,就是通过制度和机制来确保出售过程的竞争性和透明度。国家可以通过买主之间尽可能激烈而公平的竞争,来保证自己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与此同时,只要过程是充分竞争和高度透明的,没有发生渎职和腐败行为,就不要轻易怀疑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不能把买主赚的钱都看作来自国有资产的流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政府在考虑某些非价格因素,如员工安置、技术引进等等,愿意将企业以较低的价格(当然不能低于底价)出售给某位收购方。它所涉及的实质问题是如何科学地综合考虑价格和非价格因素。
  一些国家采取的办法是,要求投标者投两份标书:“技术标书”和“财务标书”。技术标书集中于非价格因素,如重组计划,用工计划等;财务标书就是报价。只有那些经专家评估达到政府的最低要求的技术标书,其财务标书才有资格进入竞争程序。
  主持人:最后我想以读者的身份再问一句,尽管企业价值及其评估标准的确实很重要,但是我作为普通读者,有必要了解这些复杂而专业的问题吗?
  管维立:国有企业又被称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凡国人均有权也有责任关心国企改革。而现在社会上对企业价值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甚至连一些财经(相关:理财证券)媒体的记者、专栏作家、专业人士、企业家在认识上也屡犯常识性错误存在误区,以讹传讹,人云亦云,往往把严肃的讨论引入打烂仗、打乱仗的泥潭。
  例如《南方周末》日前在报道凯雷收购徐工一案时,引用某著名民企上市公司执行总裁的话说,贱卖国有资产的重要原因在于“目前的会计政策”不能反映“最新评估值”,以及土地“只以几十年前的成本价反映”,贵报编者按对此亦予以附和。其实国企产权交易多强制以重置成本法评估,包括土地在内的“最新评估值”早已列明账册(有无错漏另议),徐工也不例外。无论根据现行准则还是明年开始执行的新准则,会计记录都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古今中外均如是。国资是否被贱卖,与会计记录不直接相关,与成本法评估所得净资产值(即使是“最新”)也不直接相关。
  又如股权分置改革后第一个发行上市的中工国际,一些市场上很活跃的著名人士将其发行价格斥为“荒唐”。他们认为,全流通发行与股权分置下的发行迥然不同,应当“同股同价”,但中工国际的发行价即新股东的持股成本为每股7.40元,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即原股东的认股成本仅为每股3.01元,原股东如此盘剥新股东,令人愤慨。事实是,新股东以共计4.4亿元的出资获得31.6%的股权,相当于承认中工国际上市前的价值在9.6亿元左右。而中工国际的原股东拿出一个账面净资产虽然只有不到4亿元、净利润却达7000万元的持续经营企业来与新股东分享,作价9.6亿元,市盈率只有13.7.吃亏的恐怕不是新股东,而是老股东。无论股权是否分置,原股东的持股成本都不能用账面净资产衡量,而只能用反映为盈利能力的企业整体价值衡量。
  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去认识和判定企业整体价值,对我们还是新鲜事物,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如建设相关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形成诚信约束机制,强化社会评价体系和后续监管,等等。
责任编辑:粤中审&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
中国审计网中文网址:审计网.中国 中文域名:中国审计网.com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与电子公告BBS经营许可证:B2-号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工具类服务
编辑部专用服务
作者专用服务
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投资价值评估
股权分置改革是迄今为止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最重大事件之一,尽管整个股权分置改革工程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争议却并没有停止。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对价,而对价的实质是公司价值评估问题。要想解决上述争议,用公司价值对股改对价的内容和实质进行分析是一条有用的途径。公司估值是证券研究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也是宏观、行业及财务分析的落脚点。所有分析从根本上讲,都是为了提供一个公司估价的基础,然后以此为据作出投资与否的决策。当前证券研究中采用的典型估值方法分为:市盈率(PE)法、现金流折现(DCF)法和经济增加值(EVA)法。  
本文选择中国银行业的两个典范--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作为对比分析的目标公司,站在投资者角度,采取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至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或两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这两家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竞争力状况。首先,对这两家上市银行进行了行业背景分析,详细阐述了这两家公司所处金融行业的发展背景、状况、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的把握及中国银行业现状分析指出这两家公司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然后,采用定性与定量的手法,对比两家公司的公司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利用估值模型分别计算了两家企业的公司价值,并进行比较,选择较优者,得出结论。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简要概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同时概述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第二章价值投资评估理论和方法,回顾了股票估值的主要理论和主要方法。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业分析,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第四章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简介及财务分析与比较,从公司基本情况和财务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五章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价值评估与比较,利用绝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及经济增加值法等各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两家银行的估值情况。第六章结论和建议,告诫投资者如何分析和判断银行股的价值,特别是投资浦发和兴业的基本策略;同时从高管的角度,指出影响兴业和浦发股票价值的主要因素,高管应如何提高兴业和浦发的价值。  
本文通过不同方法对兴业银行及浦发银行进行了估值分析,从分析过程中发现因为银行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用市盈率来衡量银行股的估值结果会有一定的偏差,总体来看绝对估值法相对能够比较合理的测算出每股的价值,更适合应用于银行价值评估,但是相对估值法测算过程较为简便,因此使用较为广泛。综合各种估值结果,两家银行最终价值:兴业银行估值为28.61元,浦发银行估值为21.3元。通过以上估值结论,将之与两家银行目前现实价值进行对比,笔者认为兴业银行目前的现实股价偏高,但是兴业银行总体财务情况良好,对目前的股价还是有一定的支撑力,而浦发银行目前现实股价被低估,还有一定的成长空间。
学科专业:
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
导师姓名:
学位年度:
在线出版日期:
本文读者也读过
相关检索词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06BAH03B01)(C)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尽管三种期权模型的具体形式和结果阐述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1)使用期权模型估计股权流动性折扣,理论逻辑合理;(2)模型计算所需要的输入变量依赖实证数据,可以复现,满足科学方法的要求;(3)通过理论和实证检验,能够得到当前国际评估界的普遍认可。因此,三种模型都可以用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价值折扣评估实务中。 另一方面,由于三种模型在推导过程中采用的期权基础和假设条件有所不同,所以在评估实践中使用这些模型时,首先要注意全面掌握不同模型所对应的看跌期权种类、针对的潜在损失类别以及假设条件;其次要将这些因素与评估目标、评估对象特征以及评估所依据的假设等评估基准因素相互对照,以保证选用的期权模型与评估基准之间内涵及逻辑的一致性。 以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变现价值评估为例,BSP 模型和 AAP 模型的估计结果更接近于资产卖方对流动性缺乏折扣的预期(从资产持有人角度出发,只针对“损失I”的BSP 模型和取得市场平均收益额的 AAP 模型更为接近),而 LBP 则更有可能代表了资产潜在买方所要求的折扣(从资产的预期购买者角度,其不仅要求补偿“损失I”,同时要求补偿“损失II”)。另一方面,从交易谈判议价的角度,资产卖方总是愿意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出资产,所以更有可能基于 BSP 模型计算的折扣结果报价,因为其计算的折扣率可能是最低的;而资产的潜在买方则希望按照 LBP 模型计算最大的流动性折扣率与卖方讨价还价,以尽可能的压低买入价格。此时,评估的基准是基于买方观点还是卖方立场对于模型选择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评估师在作出模型选择的同时,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评估结论。通常而言,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由于潜在投资者的数量少,买方议价能力往往会超过卖方,所以在股权买卖交易实践中,买方往往具有更大的谈判优势,此时,按实际股权买卖成交价格计算的流动性折扣可能更加接近于 LBP 模型计算的折扣上限。 综上所述,与传统估值方法相比,运用期权模型估计股权流动性缺乏折扣,具有理论依据明确、数据来源可验、计算方法确切的显著优势,值得在股权评估实务中推广使用。在具体应用时,由于造成股权流动性缺乏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评估师应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并充分考虑估值当时所处市场的波动性和流动性水平以及股权流动性受限的具体情况,保持估值模型与评估目标的内涵一致性,才能真正达到客观估值的目标。 3.3案例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缺乏流动性折扣计算实例演示
本文仅以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为例,具体演示缺乏流通性折扣的计算过程。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宝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为预案阶段(日到日),此阶段股票第一次停牌,公司在此阶段审议通过了宝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第二个阶段为方案正式实施阶段(日到日),此阶段公司股票第二次停牌。其具体对价方案为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2股股份、1份认购权证,于对价被划人流通股股东账户之日,宝钢股份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不考虑锁定期)。
在计算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如下的数据来源: (1)股改前流通股股价:股改预案公布当日的前5个交易日(即公司第一个停牌目的前5天)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2)股改后流通股股价:股改结束当天(股票复牌日)的收盘价。 (3)采用期权定价法时,锁定期以公司最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为准。 (4)期权定价模型中行权价格X与即期价格S:股改结束当天(股票复牌日)的收盘价。 (5)其他数据来源取自宝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Bloomberg. 计算演示过程: 3.1计算锁定期内的折扣率。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需要确定几个相关参数: (1)存续期/锁定期(T―t)。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宝钢股份的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24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宝钢股份的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宝钢股份的股份总数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63元人民币。由以上假定,取36个月(3年)为存续期限。 (2)行权价格(X)和即期价格(S)。根据上述假定,取股票最后一次复牌日(即日)的收盘价(即4.58元)为行权价格和即期价格。 (3)无风险收益率(r)。取三年期国债利率为无风险收益率,即2.62%,数据来自Bloomberg。 (4)隐含波动率(d)。在股改的整个期间,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有时会出现反常波动现象,预案阶段和方案实施阶段会停牌,故在计算股价的隐含波动率时,应参照股改第一个停牌阶段之前三年的收盘价水平。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宝钢股改的第一个停牌日为日,故本文计算股价隐含波动率时,选择的期间为日到日,为简化计算过程,本文取Bloomberg中从日到日股票收盘价的月波动率,即24.09%。
根据看跌期权的Black―Scholes模型:
P?X?e?rT?N(?d2)?S?e??T?N(?d1)
2?S????ln?????r?2??TX????,d?d??Td1?21?T 代入以上参数,得出期权价值P=0.59
锁定期内的折扣为(p/P)× 100%=0.59 × 100%/4.58=12.9% 3.2确定对价方案中派送权证的价值。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对价方案采用的是送股和权证两种方式,故应将其所派发的期权总价值视为非流通股价值的抵减项,即作为一项成本。
同样,本文引用Black―Scholes模型计算对价方案中派发期权总价值,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派发的认购权证存续期为自该认购权证划入流通股股东账户之日起378日(即1.04年),行权日为存续期届满之日,行权价格为每股4.5元人民币,行权比例为1:1。这样,各参数具体设定如下:
即期价格(元)
行权价格(元)
存续期(年)
无风险收益率
隐含波动率
由Black―Scholes模型,估计认购权证理论价值为0.33元/份。由于共计派送份,流通股股东获得认购权证总价值为人民币元, 即A=。
3.3计算股改前非流通股价格。
因宝钢股改方案的对价支付方式中采用送股并派发权证,故采用模型2计算股改前非流通股价值。
即:P非=[P×N2×(1一p/P)+P ? N4一P流? N3一A]/N1
其中:N1和N2分别为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前所持股份数和股改后所持股份数;N3和N4分别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改前所持股份数和股改后所持股份数,股改前流通股市价为P流,股改后股价为P,可得出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价,A为股改方案中派发权证的总价值。 下面具体介绍演算过程: (1)N1、N2、N3、N4的确定。
由下图,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前后所持股份分别为和;流通股股东股改前后所持股份分别为和, 即N1=13 635 000 000、N2=0、N3=3 877 000 000、N4=4 729 940 000。
(2)股改结束后股票价格P的确定。 根据以上假定,取股改结束当天(股票复牌日)的收盘价为股改后的股价,即:P=4.58。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前后股份数变化 项目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国家股
合计 A股 变动前 (N1)
0 0 (N3) 变动数 ― ―
变动后 0 0 (N2)
(N4) 流通股份 股份总额 合计
(图中数据取自《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股改前流通股价格P流的确定。
取股改预案公布当日的前5个交易日(即公司第一个停牌日的前5天)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股改前流通股股价,
即P流=(4.63+4.66+4.7l+4.8l+4.89)/5=4.74 3.4 缺乏流动性折扣的确定将N1=13 635 000 000,N2=12 782 060 000,N3=3 877 000 000,N4=4 729 940 000,P流=4.74,P=4.58以及第一步和第二步计算的(p/P)×100%=12.9%和A=126 747 678代入模型2,得到P非=3.97; 再将P非=3.97及P流=4.74,代人定义公式discount=l―P非/P流, 最后得到缺乏流动性折扣discount=1一P非/P流=1―3.97/4.74=16.24%。 五、参考文献 [1] Black,F.,and M.Scholes./The pricing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bond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7-654. [2]Long staff, Francis A .How much can marketability affect security values? [J].The Journal of Finance,69-1774. [3] Chen, Zhi wu and Peng Xiong. Discounts on Illiquid Stock :Evidence from China[Z]. ICF working paper ,2001-09. [4]Long staff ,Francis A.,/Optimal Portfolio Choice and the Valuation of Illiquid Securities0,The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7-431 [5]王智勇.基于流动性分析的国有股定价与流通模型[D].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硕士论文,. [6] 赵强,苏一纯.企业价值评估中股权缺乏流通性减值折扣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02(1). [7] 王宏宇.期权定价理论在权益资本评估中的应用[J].中国资产评估,2002(4). [8] 严绍兵.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性折价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05(1). [9] 季珉.赵嵩正.法人股价值评估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05(1). [10]高辉.上市公司控制权及其流动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 [11]罗登跃,王春峰,房振明.中国股市总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关系实证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38. [12]王金安,骆良彬.流动性与资产定价:基于中国A股市场的实证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4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