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建筑工人工资表与工和款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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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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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导读]:2017年广东省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专家推荐: &&  潮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潮州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和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应当遵守呆实施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为专款专用账户,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市、县(区)住建、人社、财政、代建、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工会可依法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工人工资支付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该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监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督促要求建设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账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且应确保能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应当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业施工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三)应当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建设项目动工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在用工之曰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工资个人直接支付银行账户。
  (三)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四)按照“按时结算,及时支付”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
  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对建设单位不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
  (六)应当于工程完工前15日内,在施工现场显眼处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业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后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表)。公示期内未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已处理完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凭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规定职责,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的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
  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协助建筑业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按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各县、区对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自建房的工人工资或劳务费用的管理,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编辑:[A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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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用工及分账管理破解工人“讨薪难” _ 东方财富网
实名用工及分账管理破解工人“讨薪难”
作者: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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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欠薪事件多发,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欠薪事件多发,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主题为“倾听工人心声———关注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的广东“工人在线”第三十六场在线交流活动于10月28日下午举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修改后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析说明。根据条例,今后建设工程须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而对于欠薪,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能“置身事外”,“总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  施工人员进出场要登记  近年来,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多发,特别是建筑领域内“包工头”卷款跑路,农民工以各种方式追讨欠薪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防止由于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拖欠工人工资问题,修改后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规范建筑工程领域用工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与“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相关的条款。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陈明指出,之所以增加这方面的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建设领域用工形式的多样性。“目前实行实名制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是很普通的现象了。但建设领域因为用工相对特殊,流动性很大,而且并不是长期的用工行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相对较低。”陈明说,“政府部门在处置建设领域欠薪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业主或者总包单位搞不清这个职工是不是它的。”  政府建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业主单位或总包单位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分包单位,但分包单位的老板“走佬”了,工人就很容易拿不到工资。对此,《条例》进行了相应设置,总包单位不再“置身事外”。“总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胡增辉指出。  陈明说,政府部门在处置欠薪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些工程款和工资分不开,有些包工头搞不清楚哪些是工资,哪些是工程款。因此,《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条例》还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万一工人遭遇欠薪了,企业主、老板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时候,可以通过应急周转金来缓解他们的困难。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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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本市已于近日出台《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本市将完善欠薪治理机制,重点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进行系统性整治,用一到两年时间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台账制度,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近年来,经过本市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挂靠承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一直是欠薪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对此,意见明确,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纠纷造成的欠薪案件,由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配合; 对非因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纠纷造成的欠薪案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配合。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本市将依法严惩,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意见提出,严格区分经营失败和恶意欠薪的界限,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强化查处拖欠工资联动机制、完善欠薪案件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将涉事企业欠薪等违法信息纳入相关政府征信平台,使失信行为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根据意见,本市将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形成多部门的打击合力,建立治理拖欠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此外,还将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基础建设,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水平,健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欠薪行为预警防控系统,努力实现欠薪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本市将重点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进行系统性整治,完善实名制用工管理系统,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意见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由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实名制用工管理系统,并将工资支付情况录入系统,纳入监管。同时强化过程监控,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建立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专户。意见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制度,各总包单位应按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负责账户监管。
  此外,本市还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治欠薪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严惩工程建设领域欠薪行为,对未按要求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账等制度,或因各类纠纷导致发生欠薪,或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改。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欠薪问题解决前,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根据《意见》,本市将用一到两年时间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台账制度,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本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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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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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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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一、管什么?
二、如何管?
不管的后果
一、管什么
①、签订施工合同
《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本区内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公用事业、供电、供气、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建社单位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和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
②、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注意事项:
《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向区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并提供在当地备案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备案完毕后,新增的补充协议应在签订之后一个月内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补办备案手续。施工合同中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定额指导价的80%,施工工期不得少于国家工期定额的80%。
③、提供银行保函和承诺书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保证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并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④、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4〕39号)的要求向区住建局缴交该项目的工人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区住建局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与施工单位、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对项目的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负统一监督管理责任。
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注意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补足材料费及人工费差价,并按工程进度核准,及时支付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得以总价包干合同为由拒绝核算经设计变更的工程增加价款。
②、审核上一笔工程款的使用情况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必须要求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供上一笔工程进度款的使用清单和证据,监督施工单位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足够支付工人工资)拨付工程款到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上。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质量验收合格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或《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建筑业施工企业结算完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在我区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定案书和工程款支付证明书,经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准(财政性投资项目到造价站备案)并提交区住建局工程款已结清的保证书。
《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监理单位
审核工程款支付(三大控制之一):
注意事项(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审核
①、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②、开设劳务费分账管理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至卡上。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人工资发放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动工前填写《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申请表》,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预留和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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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召开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部署会
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6月16日区人力社保局、城乡建委组织召开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部署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共计118个单位2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会上,建委专职副书记解朝华传达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文件精神,并下发了《重庆市綦江区建设领域实施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綦建委〔2017〕59号)文件。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邵怒涛介绍了我区清欠基本情况,并做出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吴国飞对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怎样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工伤问题做出讲话。最后建委黄世福主任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务必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下一步,区人力社保局将与区城乡建委开展定期督查工作,使我区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形成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有效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讯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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