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如何股利分配现金股利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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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中“实际税负明显低于”基本税率,如何划定判断标准?“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该如何
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上述所说的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别可设置实际税负标准的下限,我们将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例如:受控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法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75%,就表明是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同时,一些国家还定期发布“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黑名单”),或发布不视为“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的名单(称“白名单”)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的标准。有关具体标准将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做出具体规定。
税法中规定的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在税收管理中视为“不合理分配”,主要是指居民企业从受控外国企业分配的利润低于按照我国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归属于我国居民企业的利润。企业做不合理分配的目的是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通过各种不合理商业安排将利润转移到受控外国企业,将经营利润保留在外国公司或少量分配,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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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股利分配该怎么分?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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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公司的股权有一个重要的好处就是当公司盈利的时候可以获得相关的分红,但是如果已经将股权合法有效的转移给了他人是否还是可以进行对公司盈余的分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后股利分配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股权转让后股利分配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一、股权转让后股利分配公司股东按合法程序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后,是否对公司盈余还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呢,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审批权专属于股东会。在股东会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东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具体请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从会计学的角度来讲,股权的价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公司资产的潜在增值(或减值),以及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所决定,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从而减少股权的价值。当股东对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时,公司的盈余(或负债)的价值均体现在股权价值中,不能分离于股权而存在,当股权转让时,一并转移于股权受让人,由股权受让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在股东会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股东才开始享有股利金额给付分配请求权,这项请求权的性质为请求权,也即在股东会宣布股利之后,股东得以宣布的股利金额为标的额对公司享有债权,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对于公司享有的一种既得权,孑然独立于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以,股东转让了其持有的股权后,在与股权受让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此前股东大会宣布的属于自己的股利,仍然对公司享有给付请求权,道理很简单,的客体是股权的给付,而不包括债权的给付。股权转让后要求分红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二、股权转让后要求分红公司股东按合法程序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后,是否对公司盈余还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呢,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的审批权专属于股东会。在股东会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前,公司股东只享有股利分配的期待权,不能具体请求公司分配股利,此即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从会计学的角度来讲,股权的价值一般是由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公司资产的潜在增值(或减值),以及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所决定,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从而减少股权的价值。当股东对公司只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时,公司的盈余(或负债)的价值均体现在股权价值中,不能分离于股权而存在,当股权转让时,一并转移于股权受让人,由股权受让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在股东会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股东才开始享有股利金额给付分配请求权,这项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也即在股东会宣布股利之后,股东得以宣布的股利金额为标的额对公司享有债权,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对于公司享有的一种既得权,孑然独立于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以,股东转让了其持有的股权后,在与股权受让人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此前股东大会宣布的属于自己的股利,仍然对公司享有给付请求权,道理很简单,股权的客体是股权的给付,而不包括债权的给付。股权转让后股利分配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如果公司在成立之初进行约定的时候有相关的规定,或者是公司的章程里面有相关的约定,那么在股权进行转让之后公司的盈余前股东也可以参与到分配中。如果没有有关的约定,这需要股东会投票表决。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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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发展代理商如何做利润分配最合适
我公司销售设备,现在市场需求量很大,而且有很多区域咨询我公司代理的问题,我们一直不知道该怎样来实现区域代理的合作问题?请教有经验的认识指点!
代理商的角色,有与公司业务人员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他们都是给公司带来利润的,所以要让他们有干劲,有希望,且不会因待遇过低而跳槽,要知道代理商面临的诱惑机会,要远大于业务人员。但管理代理商,既要让他们有干劲有发财机会,又要让他们没有空子可钻,所以可以用两种利润分成机会制约:一种是直接可获得的差价,另一种是如果销售达到了一定量,可在差价基础上再奖励的返利,至于具体数字,可根据给业务人员的阶梯式奖励政策的形式,将成本和利润合算出来,留出可接受的最低利润,其他都可以设定成奖励。要知道,代理商要努力起来,比你们公司业务人员带来的利润更大
来自张柳艳
其他解答(9)
我们现在也是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只是有个想法,你参考下,毕竟行业和产品不同。我们是从事信息化的,通过招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把这个工程分为几份,这样大家都可以参与进来,(当然要保证质量),我们就是在这个上面吃了不小的亏啊!
来自王伟,张柳艳,张柳艳
最好的4:6分成,只有代理商挣得多,才会更有动力!
厂家与代理商的利润比率,因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没有固定比率。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那就是要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我觉得电子等产品市场实行的“实物奖励”办法很不错,也很科学。即:假设说你卖出10台电脑,就奖励你1台电脑。此办法的优点是:一是能有效地刺激代理商去拼命追求销售额,二是很好地避免了同行业间的相互抬价和不正当竞争。你们做的是环保设备,因设备较大,采取此办法可能不太适合,但我想以“返点”的形式来激励代理商,比明确利润分配比率可能要好些。个人观点,妥否仅供参考。
感谢朋友的鲜花,没有帮上什么忙啊!
首先最大限度的保证代理商的区域市场获利权利,在保证代理商优价格优势,价格优势表现在几个方面,1、让利,2、返利。3、让货。4、奖励。看你怎么选择了。
这方面,我们公司也是刚刚开始招代理,目前我们的方式是:我们基本就收一些成本,给代理商很多的盈利空间。比如我们的电子商务软件,B2B,B2C产品,基本上是我们以我们目前销售的市场价五折细给代理商,代理商具体销售什么价格我们不管,但不得低于我们给他们的价格即可。 也希望看看其它公司是怎么样的方式,我们共同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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