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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最详细的解读来了!
转业军人和复原及退伍军人有不同的概念。
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转业军人退休工资待遇: 原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干部、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单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一、确定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的原则
党和政府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体现了党和政策妥善处理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合理安排,适当照顾
对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要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待遇上予以适当照顾。对复员退休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在不同时期采取一些不同的照顾措施。这些照顾措施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人尽其才,并使他们的工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得到合理确定。2.采取适当保留原待遇的办法。例如,我国对1949年1月到1955年8月底转业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曾采取不降低军队原待遇的原则,军队级别高于地方同级别的工资部分予以保留。对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曾采取了不降低收入和保留现有工资待遇的办法。3.在确定工资待遇时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往往出现安置不对口的情况,或者由于他们在部队服役时间长,到地方工作后,与地方职工用同一尺度考核业务和技术,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确定他们的初期工资时,应予适当照顾。采取合理安排适当照顾的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特征的体现,对于调动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着积极作用。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
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表4军队转业人员的津贴或工资级别参照比照表
军队人员级别
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级别
1.军龄满5年以上之老战士,按副班级待遇;满3年以上不足6年者,按老战士待遇;不足3年者,按新战士待遇。
2.准师级以上人员转业者,按其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3.转业到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标准之单位的人员,不适用此照表,可按其所在单位执行之工资标准评定工资。
2.日至1957年底。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其部队原职别套地方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出部分不保留。由于军队干部自1955年开始实行薪金制度,但与地方干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级别不同,为了正确处理转业干部与地方干部的工资关系,国务院日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规定其工资待遇按新分配的职务,根据其德才,并适当参考其原级别,重新评定。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195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地应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见附表5)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应该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额确定。但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部分,不予降低。
表5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
军队干部级别
国家机关行政
人员工资级别
转业的军级以上干部按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3.日至日。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军队退出现役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执行,即按军龄长短,分别发给军队原薪(级薪加军龄补助金)的100%、95%、90%。凡军龄满25年及以上的,保持军队的原薪;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薪的95%发给;军龄在15以下的干部,按军队原薪的90%发给。转业干部的行政级别仍按军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的办法确定。如果工作需要,德才条件较好,职务分配较高,地方认为需要调整的,由地方进行调整。如按地方确定的级别其应领薪金超过上述规定时,则按地方薪金标准执行。
军官薪金标准及军龄补助比例,见表6
表6军官薪金标准及军龄补助比例规定
(一)军官现行薪金标准单位:元
军委主席、副主席 原文:
(二)军官军龄补助金标准
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 原文:
10周年以上至15周年15%
15周年以上至20周年20%
20周年以上至25周年25%
25周年以上30%
4.日至日。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除由军队确定转业干部到地方的行政级别,并发给相应工资外,另按军龄长短发给军队原薪一定比例的退役补助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选调转业军官转入商业部门服务问题的通知》和1962年10月,总政治部《关于抽调一批干部支援商业战线的指示》的附件(军队干部确定地方级别办法),对比做了明确规定。转业干部在离队前,由部队按照转业干部确定地方级别界限表(附表7)的规定予以确定,到地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工资。其中,军龄不满15年的,头两年按军队原薪发给,第三年改按地方级别发给。退役补助金的标准是: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军队原基薪的20%发给;军龄满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按军队原基薪25%发给;军龄满25年以上的,按军队原基薪的30%发给。这里,&基薪&即军队干部的级薪,军官级薪标准表见表8。
表7转业干部确定地方级别界限表
机关干部按与部队的相当职务,参照其现级别确定之。
军以上干部转业,仍由地方按其所分配的职务确定地方级别。
表8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军官级薪标准表
每月级薪(元)
每月级薪(元)
注:减薪的标准指党员军官减薪后的标准。
附:军官军龄补助金的标准:
5周年以上至10周年补助级薪的10%;
10周年以上至15周年补助级薪的15%;
15周年以上至20周年补助级薪的20%;
20周年以上至25周年补助级薪的25%;
25周年以上补助级薪30%。
5.日至1975年7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发给。1965年中央军委决定将军队干部的工资等级改为与国家机关相同,工资标准略高于地方。因此,日内务部转发总政、总后《关于今后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和增发安家补助费的规定》,同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都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但是,由于过去历次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执行着过去的规定,不仅不同时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不一致,而且出现了一部分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高于现役干部工资待遇的情况。为了适当调整转业干部之间,转业干部与地方干部之间的工资关系,国务院于日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对取消保留工资、军龄补助金、退役补助金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日内务部、劳动部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及转业干部中的原起义军官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中,又补充规定:这次降低转业干部的工资,对于转业干部中的起义军官一般的不予降低。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补助见表9。
表9军队干部工资标准和地区工资标准
(每月计)
资标准(元)
全国统一工
地区工资补助标准(元)
工资区驻第七类
工资区驻第八类
工资区驻第九类
工资区驻第十类
类工资区驻第十一
114 原文:
6.日至1985年6月底。这一时期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按军队级别工资发给;日以后入伍的,按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发给。对此,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等规定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7.日以后转业军队干部工资待遇,按照其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见表10,11)。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按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减去10元的数额确定,不再参加1985年的企业工资改革。军龄津贴不再逐年增加,但可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与本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如某正团职,行政19级,军龄17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八类工资区的企业工作,按上述规定,该转业干部的工资应为127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处128.5元,加军龄津贴8.5元为137元,减10元后为127元。又如,某正营职技术10级,行政20级,军龄17年的军医,转业到九类工资区企业后,他的工资应为94.5元。即按转业到国家机关的正科长96元,加上军龄工资8.5元,为104.5元,减10元后为94.5元。
表10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
军队技术职务
地方技术职务
军事、政治、后勤行政干部
专业技术干部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副局、厅长
助理工程师、技师
助理工程师
副处、县长
科、区(乡)长、主任科员
助理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研究实习员
研究实习员
副科、区(乡)长、副主任科员
主任军医、主任技(药、
主任医、(技、药、护)师
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
副主任医(技、药、护)师
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
主治医、(技、药、护)师
军医、技(药、护)师
医(技、药、护)师
医(技、药、护)士
医(技、药、护)士
表11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应进入的职务工资等级表
(六类工资区)
文艺级体育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职务工资等级
在这里,减10元是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1985年7月工资改革时,将当时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经费节约奖5元并入本人标准工资后,就近靠入新标准的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由于企业与国家机关实行的工资制度不同,企业职工在1985年工资套改后,仍然享受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而企业的奖金水平也因生产经营状况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工资后,减去10元的数额作为基本工资,同时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和企业的奖金。
处理这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注意军队的科技、文体干部。他们在部队的工资由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级别(行政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组成。他们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与军队行政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相同。如技术10级与正营的职务工资相同,技术8级与正团的职务工资相同,等等。因此,他们转业到地方后,需按照其技术等级先对应在军队的行政职务,然后根据他们的行政级别确定地方的职务工资档次(等级)。
三、军队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
退出现役的军队干部主要是办理转业手续、安置到地方工作。但是也有少数军队现役副排以上干部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按复员处理,或本人要求复员,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手续,到地方后由民政部门安置。这种情况称为军队复员干部。在复员干部中,连排职居多,个别也有营、团职的。
复员干部被接收地区安置就业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不执行转业干部的办法,而是根据复员干部的具体条件及所担任的工作重新评定。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在(53)中人二字第551号《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军队之复员或回乡转业建业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津贴、工资级别,应根据其本人的具体条件评定。但对其回乡转业前之军龄应算作工龄予以适当照顾。日国务院议字第33号《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为:复员的副排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其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采取临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原文:
上述确定复员干部工资的原则,一直沿用到1972年。由于&四人帮&的破坏,从1969年开始至1975年底将大批军队现役干部错误地按复员处理,他们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2]1号《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安排当工人的,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8年的定二级工;8年至15年的定三级;15年至20年的定四级工;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安排当干部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年限,分别定为国家机关行政25级、24级、23级、22级。复员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参照在地方工作的同届毕业生的工资水平评定。
目前,对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有的地区参照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不低于同工种同工龄工人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四、关于复员退伍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复员退伍战士系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役期满离队的士兵。战士退伍以后,有的直接被分配安置工作,有的回乡后又被招收为工人。对于他们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复员退伍战士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执行国办发[1987]1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985年7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企业的工资制度也在进行改革,而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有了较多的自主权。根据这种情况,这个文件本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了较灵活的确定工资待遇的办法。即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这个原则适用于退伍义务兵、复员志愿兵以及其他退伍的战士。当然,各地在执行这个原则规定过程中,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补充、完善和具体化。
过去,对于复员退伍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有过几次规定:日,国务院发出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工资标准,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二级工的工资;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生活费待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一级工的工资标准。各地根据这个文件的原则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及评定工资的办法。如北京市规定:初期工资为:义务兵32元,志愿兵40元。初期满3个月,用人单位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水平和劳动表现,评定其正式工资级别。
1967年,处于&文化革命&的混乱时期,出现了乱定工资等级的情况。因此,国务院于1967年颁发的《关于职工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中,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的定级工资不得超过二级,其中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在8年以上的,可以定为三级。分配当干部的,参照这个水平确定。根据这个规定,各地也都将其具体化,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如河北省具体规定: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4年,分配做学徒的,按本工种一级工资标准发给,加上退伍后的工龄满4年,可定为二级工。分配当普通工、熟练工的,经过6个月熟练期,可定为二级工,熟练期间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军龄加入伍前工龄满8年以上者可定为三级工。
在处理复员退伍战士的工资待遇问题时,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复工复职的复员退伍战士,应尽量安排他们回原单位工作,如果重新评定的工资低于其入伍前的工资(标准工资),应执行入伍前的原工资。并且在他们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也应发给工资。不是复工复职的,一般是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发给半月工资。
2.服役不满二年中途退伍的战士,安排工作后,分配当学徒、熟练工的,采取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抵算学徒期限或熟练期限的办法,执行其应执行的学徒生活待遇或熟练期的生活待遇,并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服现役满两年以上的中途退伍战士,分配工作后,可按第三年学徒生活待遇或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转正、定级。
3.复员退伍战士回乡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的评定,一般与回城镇的同等对待。
4.关于复员义务兵与退伍志愿兵的工资待遇问题,过去的规定二者有区别,现行规定没有区别。现在确定他们的工资遵循同一原则,都是根据其军龄长短,按照不低于同岗位(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工资等级予以确定。从概念上讲,二者的区别是:目前的义务兵按兵役法义务服兵役的战士;志愿兵则是按兵役法规定服役5年以后,志愿留在部队再服一段兵役的战士。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一般较长,为了照顾他们的生活,部队发给一定的工资。
五、复员、转业军人工资资待遇的新规定
日,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对复员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又做了新的规定,即:新就业的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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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最新军队退休干部待遇: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暨2014年军转安置工作会议5月27日在北京召开。27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会见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广大军转干部要到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积极适应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牢记生命中有了当兵的历史,自觉弘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不同岗位上继续出色工作、活出精彩人生。习近平指出,江山代有才人出。我们的事业就是靠英雄模范、先进人物作为生力军和骨干来推进的。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英雄模范人物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军转战线也群英荟萃,这次表彰的模范军转干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就是我们英雄模范人物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得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学习的榜样。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就有一批又一批在军队工作的同志服从组织安排到地方工作,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建功立业。新中国成立后,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工作,为加强政权建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军转干部顾全大局、无私奉献,成为改革开放的时代弄潮儿,作出了骄人业绩。我们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使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教材,成为弘扬奋力拼搏、开拓进取精神的生动教材,在全社会形成向模范人物看齐的良好风尚。 习近平指出,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军转安置工作十分重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国防军队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并满腔热情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我们要大力宣传这些先进事迹,使广大军转干部都能从中吸收力量。军转安置工作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新要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促进军队干部队伍建设、为安置和使用好军转干部提供更可靠更有效的制度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工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干部待遇对比
序号项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休干部区别文
件1工资待遇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退休干部没有。国转联〔2001〕8号、9号,〔2006〕6号、7号〔2009〕9号文件2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无退休没有总政、总后〔2001〕政干字第49号、〔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3生活补助费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两者差异较大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4安家补助费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两者差异较大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42号文件5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行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沈阳市:住房补贴=退役金×13%无退休没有国转联〔2001〕8号文件6交通费无每人每月140元自主择业没有。 7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在部队缴纳年限视同地方的连续缴纳年限。沈阳市:市、区缴纳退役金总额8%,个人承担本人年退役金的2%比例。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医疗费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由财政按90%比例予以补助。自主择业干部没有退休干部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自主择业没有。国转联〔2001〕8号文件8服务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没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的由同级军转办直接承担;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即地方政府干休所负责具体服务管理工作。管理部门不同中发〔2001〕3号、中发〔2007〕7号文件9就业经商1、安置地政府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上招聘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干部占企业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无退休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国转联〔2001〕8号、中发〔2001〕3号文件10出国定居经批准因私出国(境)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役金;在国外定居的,其境外医疗费自理,住房补贴停发,死亡的,军转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出国(境)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国外定居的,每半年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休金;死亡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待遇基本相同国转联〔号、〔2006〕1号,劳人劳〔1982〕42号文件11抚恤丧葬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符合规定的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国转联〔2001〕8号文件说明1、表中所指正团职上校干部包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2、所指退休干部系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干部有些由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未列入,如:福利费、公杂费、差旅费、机动费、政工费、卫生费等。另外发给退休干部本人电话补贴8元/月、防暑降温费240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年等,未列入。自主择业干部没有。4、“去向安置”、“养老保险”、“滞留处罚”等项目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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