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部队干部转业新政转业干部37年工龄,现在工资还是9级科员,快退休了,怎么改工资

公务员工资改革工龄工资是每年是多少,退休公务员也是每年60元吗?
不必“头大”:用函数“=DATEDIF("",TODAY(),"Y")”,可准确计算出至截止计算日的工龄,差一天也不进位。
退休工资需要根据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年限等进行复杂的加算。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养老新政出台,将职工个人账户比例由工资的11%降为8%,减少了3个百分点。许多网友评论此项政策。但是看了看似乎大家对到底养老...
答: 二胎没有准生证罚多少?有没有相同情况的姐妹被罚过呢?请在这里留言说说吧,谢谢了。
答: 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
答: 社会民主连线是香港一个由激进民主派、在港组建中国各大政党的政治性组织。中文简称「社民连」,英文名称为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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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公务员工资改革消息:一名福州15年工龄科员工资
一名在福州市直机关工作15年的普通公务员科员待遇表 应发工资:3450元(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
职务岗位津贴:380元
级别薪级:520元
岗位津贴:960元
职务津贴:1440元
提租补贴:165元
代扣金额:577元(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住房公积金:417元
医疗保险:70元
个人所得税:74元
其他代扣:18元。
应发工资3450元-代扣金额577元=实发工资:2873元。
注:阳光工资后,没有其他任何收入。一年的收入就全靠这点工资了!福州市区的一名普通公务员,据我所知,大部分科员都是这个待遇。
省直的单位,比这个还低200多块(不过省直单位领导岗位比较多,如果一直尽忠职守,廉洁奉公,遵守党纪国法,基本上到退休之时,都能拿到副处的待遇,平时提升也比较快)。
另外,国税地税如果还没阳光的话,可能会高出很多吧,我不是很清楚,有人说税务系统有1500块的岗位津贴,这个要查证之后才能给大家回答。警察的工资也会高一些,因为警察多了一项特殊岗位津贴(600元)。
很多都说公务员福利好,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阳光工资后,公务员已经没有任何福利和奖金了(除非领导不想要他自己的乌纱帽,国家现在对这一块查的很紧),一年的收入也就是这么多,大多数部门的普通科员都是这个数。另外有人讲公务员有灰色收入,说这个简直是对大多数公务员的一种侮辱,能有灰色收入的,都是一些实权单位的领导,记住:必须是实权单位,而且还必须是领导.
公务员,就是个鸡肋。说句不好听的:有些部门权利那么大,工资却那么低,而且相对民众,他们经常要面对一些有钱的暴发户,他们心里能平衡吗?也难怪有些公务员会不顾国法党纪去寻租受贿。不过牢骚归牢骚,我以人格担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是廉洁奉公的!对得起纳税人出得钱。
大家看看这几年中央公布反腐新闻,一般都是交通部门、法院系统、国土系统这些与民众平时生活关系极大经常与民众打交道的部门,大家都受过高等教育,大家可以想一想,难道真是因为这些部门的人比较爱腐败吗?难道我们的制度设计真的没有一点问题吗?
再补充一条:有网友说工作十五年了,难道工资还这么低?我告诉大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是与职位和级别挂钩的。至于工龄,的确有工龄工资,多少钱各位知道吗?一年十块钱,所以,十五年的工龄,也就是每个月多150块钱。至于很多人说怎么干15年还是普通科员啊,我告诉各位,基本上80%的公务员从参加工作到退休,都是普通科员,当领导毕竟少数,也没有那么多领导岗位,对吧?
很多人说现在考公务员热,是因为公务员福利好!扯淡!现在考公务员热,是因为太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而不是公务员待遇好,每年考公务员的人群中,80%都是大学应届生或者是从大学毕业就待业在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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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最新的工资改革政策
军队改革、部队改革正式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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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鉴定\工资待遇\补助等
阅读权限65
1、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Z. z" L) n" v6 D' V6 c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 ^9 c& N5 {9 k6 k$ x( K% R
2、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q) [2 J; s9 S9 _6 o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8 Q8 x: Y, }/ C+ k% r6 {1 U8 S
3、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l, L) |& ^3 ^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2)回城镇安置的,发6个月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s&&v&&_: t/ Q7 @
4、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2 K5 t. V1 x. ]* I. {
(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
(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
(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
(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
5、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U' e2 }) w& L1 ]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
(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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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具体规定和要求4 c) P. ?1 ]2 N: u3 c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以下规定和要求:
(1)独生子女奖励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或计划生育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父母奖励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父母奖励费一次发给本人。! t1 j- [7 z- y. E( |( S' \
(2)退役人员当年(不含剩余月份)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x+ b3 }, @3 `7 T8 U* q. {
(3)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9 f" b- s0 X( r2 e9 C8 S
(4)军人、在编职工按规定开支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福利费”中单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报销。. z&&Z8 |: `7 l' n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 i6 _; h&&T3 \6 u)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1993)政联字第6号《关
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Y7 J2 H' e&&A
  【颁布单位】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等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政联字第6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8 {8 F! T1 A; r' F) b
  一、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
  军龄10年(含)以下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由本人原薪金的70%提高到75%;军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人原薪金的1%。 ) t/ H- }) T& g/ G
  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由本人原薪金的95%提高到100%。
  军队退休干部提高退休生活费标准后,其退休生活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 3 G, G# q( B% u
  提高标准执行时间为1993年10月。
  二、享受护理费的范围和标准
  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合同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区县政府军退办审核,市政府军退办批准可享受护理费。发给护理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军退办京军离退办字(1993)第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医疗**工作 6 X: S) w. z$ ?* [; w/ P
  军队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的医疗**工作暂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 U9 J7 m0 P( g: `( M
  【章名】 附件: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卫生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 $ S, R1 `&&X. A4 c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颁发实施,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为了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其退休条件、安置去向和生活待遇等问题通知如下: , X( E0 p8 X+ a3 M6 a/ C
  一、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 6 z* m8 I, {: `' y& h- r* k
  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一)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1 t&&X: h$ @6 R6 z
  (二)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三)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五)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的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与其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及时批准退休。
  二、退休安置去向 / Y3 A( V5 P6 ~3 p, }
  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本着从实际出发和妥善安置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进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l- Q3 O3 S: A% o7 }- D1 U
  (一)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干部,一般应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0 U1 L& F" t# s) ~8 Y( l0 J
  对自愿到县(市)以下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以鼓励。 , l( s& T: _+ p+ P3 ]* N
  (三)进北京市安置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退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北京安置条件的通知》(〔85〕京安办离退字第11号)执行;进上海市安置的,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3〕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进天津市安置的,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3〕16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和已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其安置地点不再改变。 / t* n6 ]' D0 R, G' |$ H. c
  三、退休待遇
  (一)军龄10年(含)以下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工资,下同)的75%计发;军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人原薪金的1%。 # c6 c/ K/ I; Q; a' G
  军队干部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的和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后增加退休生活费,其数额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退休生活费合并计算后,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 + g3 o3 r&&^6 M
  (二)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薪金的100%计发。 ; d$ r& `# C: M
  (三)军队现职干部普调薪金或者提高薪金标准时,给退休干部适当增加退休生活费。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定。
  (四)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仍按现行规定,由地方财政开支给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的各种补贴和优待,军队退休干部也同样享受。
  (六)军队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享受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七)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工作由安置地区卫生部门负责,其待遇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相同。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区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八)退休干部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5年以上徒刑的,取消其退休干部待遇;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退休干部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待遇及管理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其政治、生活待遇也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9 K, X) ~9 H5 H5 E
  (十)执行上述生活待遇规定所增加的经费开支,今年增加部分由军队解决;从明年起,已移交政府安置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 |7 D. X- K: O7 G# C: T, S1 g) l
  四、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军队退休志愿兵除退休条件外,其他均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民政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1993年10月25日 ; O' ~4 |; D, t- W( V
2 K/ q) w: q. K. v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来源:& & 日期:+ ~) w6 v6 A$ Y3 L
5 Y6 @+ K; x9 [' Q0 L
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事管理工作中“进”、“管”、“出”三大环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后的管理等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 P" b8 b3 z1 r% s: {
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含义及特点
(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含义
国家公务员退休,指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这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也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度并颁布实行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待遇、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总称。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继承和发扬了党和国家干部退休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吸收了干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些有益的做法。 &&K# W&&@' c& |; L+ \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Z1 b% |1 L# i% t! `8 a# N
1、严格坚持到龄即退,实现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规定“应当退休”,并在具备退休条件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每个国家公务员必须自觉遵守,依法退休。同时,还规定了不到最高任职年龄的,本人提出,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提前退休。
2、国家公务员退休金计发办法和标准,突出了国家公务员的特点,符合分类管理的原则。退休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资结构特点确定,与企事业单位区别开来,可减少互相攀比,有利于国家公务员保障体系的建立。 &&\& y: ]0 c2 Z# @
3、与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注意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机结合,明确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建立适合国家公务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
4、重视对退休公务员的管理。坚持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管理与人员管理统筹考虑,有利于减轻原单位的负担,为向社区化管理过渡创造条件。 # g) e, H! c9 R/ M6 E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则 . j8 {0 l# H1 O( M4 ^) }5 h
(一)退休待遇国家保障性原则 1 V9 l: J3 s1 C/ G0 r
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基于这一要求,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国家保障性原则是围绕以下特点考虑的:
1、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管理国家事业的重要职责,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岗位神圣,任务重要。
2、国家公务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必须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和公道、正派的形象,不能在执行国家公务以外经营私人产业,不得谋取规定之外的报酬,完全靠国家工资待遇生活。
3、国家公务员的待遇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实现,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效益相联系,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 0 K" R. y& X) }! o' E8 ^&&h
这些特点,集中体现国家公务员与国家的密切关系。国家公务员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应以国家保障为主要来源。因此,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突出了国家公务员的退休费用主要由国家保障的原则。这有助于保障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也有助于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地位。
(二)基本制度的统一性原则 & {! G7 y8 d3 g. M& R3 E! ^
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与西方公务员退休制度有所不同。在西方,有联邦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制度之分,我国则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公务退休制度。退休原则,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必须由国家作出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都无权变动。因此,要加强退休制度方面的法律约束,以提高政府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些具体问题应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但对退休条件、基本待遇等涉及退休制度全局性政策问题,必须坚持全国统一,不得各行其事。 + \&&R* N/ K+ `! a8 S0 k( R- g
(三)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1 {$ b$ Y9 ~' b
在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的保障上,必须贯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有机增长、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为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必须与社会其他成员相协调,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起正常的、科学的退休待遇调节机制。 3 L# |- G&&M7 e' n# k, s
(四)法律保障原则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享有的各种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退休、退休后享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各项待遇,都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决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损害退休公务员的利益,否则,退休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行法律保障原则,有利于保证退休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有利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三、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 {" V' y3 s/ Z9 a5 D! |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9 i, i+ m$ W) a' E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1 `- [$ ~, g( A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 I1 ?* J: K4 f( g( }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职问题。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再者,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为统一政策,规范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职”形式,统称为退休。 8 d) k! ]7 \&&c! T4 s3 e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6 x8 v7 r( m3 F8 M( U% ]: C- s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 D# j3 r3 V; v/ c+ g& D0 ~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7 F" C9 u* W4 o+ ~' u" s0 c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3 \" o5 N! W% g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 c# P& ^$ ^$ K+ l& s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L1 M( z1 h: C- N8 e/ p
5、丧葬、抚恤待遇。 # Y% i) N, B&&l6 n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 y&&Y4 n5 m. r& @# z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 R/ e9 X$ b" j' ]6 S- N( B; Z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s$ Q) R4 I$ u# V: W' E' j* J: h
3、安置待遇和手续 5 I& v+ F- w&&z) h3 Y( y$ Q7 ~/ Q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 . x( v' {9 T2 K
2、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做好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关心他们有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反映退休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负责鉴别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帮助,及时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
3、要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社会化管理运行的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县以上各级人事部门可设立事业性的协调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退休金的预算、给付和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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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3 x% f9 b* K$ ~6 ^8 m5 N/ ^
京人发〔2004〕63号京财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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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京办发[2004]2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2 F&&e3 `# @. t% t' v7 g
一、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的实施
1被批准纳入规范管理范围的单位,除职务补贴、公有住房租金补贴、通讯工具补助、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将现行各种津贴、补贴项目整合建立工作津贴(标准见附件1、附件2),将现行各种奖金项目纳入规范后的绩效奖金(标准见附件3)。! i&&Q4 d4 b4 H# D&&B7 a
2工作人员按照日所任职务确定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04年。) s8 p4 O, Q9 Y7 I- z6 U' V
3工作人员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分别从参加工作和正式任命现职务的当年起计算。&&@2 O8 R# d' c$ e9 n# x7 u! e
4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由非领导职务任命为同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5由较高职务降为较低职务的人员,按现职务确定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其任较高职务的年限原则上可与任现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 t5 E. y+ X( e8 V1 H) z) D
6任职间断人员的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由较高职务任较低职务,现又任同级较高职务的人员,其任较低职务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超过一年以上的,任职年限应扣除任较低职务的年限,将前后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如:某人1995年2月至1997年10月任科长,1997年11月至2000年3月任副科长,2000年4月至2004年6月任科长,其科长的任职年限为:9 {, _' d9 l) L$ ^
[(任职当年的时间)]-[](低职时间)=10年-3年=7年
即科长的任职年限为7年。- R" f5 Y; v. u3 y: Z4 c" O
(2)由较低职务晋升为较高职务,现又任同级较低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原则上可以连续计算。
7因工作需要,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可按领导职务确定绩效奖金。% n: h" p. D: C3 B5 S& z
8军队转业干部按其转业时执行职务工资的对应关系确定工作津贴,其任职年限从军队任同一职务当年起计算(不涉及职务问题,仅适用确定工作津贴标准)。绩效奖金按其转业后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 o1 _! P6 m: w6 Q5 }. Q
9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从其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标准;因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达到执行上一工作津贴标准、且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从下年1月起执行上一工作津贴标准。4 ]; n' K4 Z6 x" g
10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休息人员不执行绩效奖金。1 S$ `8 g- J( L/ T$ l" s1 M
11工勤人员按人均800元核定月绩效奖金总额,在总额内,由单位严格考核,自主分配。7 @5 T% B&&H# D! E* A
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实施/ h4 O3 }7 p7 J
1规范管理后,离退休人员收入除基本离退休费、机制补贴等规定项目外,统一纳入离退休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附件4,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附件5。
2按《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经原市科技干部局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享受100%退休金的高级专家;按《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按《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离休人员确定离休生活补贴的标准发放退休生活补贴。
3 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同类人员确定离退休生活补贴(不涉及职务问题,仅适用执行离退休生活补贴标准)。0 s! [, k1 n4 t1 B4 [% i
4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原市劳动局[79]市劳险字173号文件办理养老手续的,可按退休人员确定退休生活补贴的办法执行。7 ?# Z/ g1 H! ^3 ~8 x) L
5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2 ~- l0 ^" m+ D; z1 @) x&&L
三、节日补助) F- p4 I) H1 n5 r
规范收入后,实行统一的节日补助,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四个节日每人各1000元。1 {/ \/ H' p3 Y& q! r4 D, g0 B
四、申报程序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认真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现行的收入状况及离退休费进行清理、测算。同时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6 _7 a- C2 i- x4 O2 u5 p0 @
(1)本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批件及复印件;
(2)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批复及复印件;
(3)北京市党政机关处科级职务审核通知及复印件;
(4)清理整顿银行账户批复确认函或合法账户重新确认函及复印件,并填报《北京市市级行政单位银行账户情况登记表》;1 a+ @4 Z9 ?! s$ `; Z
(5)经费与机关未剥离,实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有关证明;
(6)填报相关报表。
2经审核合格纳入规范管理范围的单位,从日起,工作人员实施工作津贴和绩效奖金,离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同时,必须参加财政统一发放全部工资。
五、对于垂直管理部门,人员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纳入市级机关规范管理范围;人员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的,纳入区县规范管理范围,并按照区县的实施步骤执行。, T' E8 u6 L; C2 V. z2 A1 `& k
六、人员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的垂直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区县的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应填写上述有关报表,按管理权限核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离休费随单位在职人员参加财政统一发放。
七、实施工作津贴、绩效奖金和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分别负担。
八、规范收入后,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工资及离退休费发放台账和工资变动审批、备查制度,逐步实现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的规范化、标准化。0 l&&J. F3 H0 U# R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津贴标准表+ U, i* u8 ]$ R: j& |; b) I2 b0 k
2机关工勤人员工作津贴标准表
3机关工作人员绩效奖金标准表
4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p* r$ E3 ~* e3 C, d$ l7 y
5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5年
15年16—7 L8 s4 e' p6 f: n5 h0 L
25年26—6 L! X3 n4 s' W8 {2 z, |8 i
35年36年* x. X1 A* F, v7 Y& R) [2 X
以上正市4年以下〖5〗—8年〖5〗年以上〖6〗2640副市4年以下〖4〗5—8年〖5〗年以上〖6〗2405正局4年以下20005—8年〖4〗9年以上〖5〗副局4年以下17955—8年〖4〗9年以上〖5〗正处4年以下—8年16809年以上〖4〗副处4年以下年14909年以上〖4〗续表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5年
以下6—% o& M3 g# M- c&&D! y: r
15年16—! ~' t3 Y5 R0 F% e- Q
20年21—3 v% H9 W&&m: I8 b
25年26—. T5 s1 Z: J0 ^5 d+ b- |, f
35年36年6 k4 p4 u6 t1 _) q) _2 M4 E
以上正科4年以下19年以上380副科4年以下755—8年9年以上5科员0办事员660740试用期200& Y( }) O; w: L, y: t2 Z2 H
机关工勤人员工作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5 V: b3 g( K( z- y6 R
岗位工作年限5年
以下〖〗6—+ u+ m9 ?, D9 U6 Q
15年16—" I0 p+ e1 m+ Q# z& P% p
25年26—. E6 |% V% o1 S
30年31—6 j0 c5 ~0 V/ k0 f( z&&I
以上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学徒期200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奖金标准表7 }8 }' [. g6 E5 d' }3 ~7 ?6 e
单位:元/月. o4 ?$ G) w&&Z: W# x5 v$ Q( Z
职务标准正市级1320副市级1250正局级1180副局长1120助理巡视员1060处长1000调研员940副处长890助理调研员840科长790主 任 科 员740副科长690副主任科员640科员600办事员560试用期人员500$ I3 p7 a& S' Q) l
附件4:7 l" N, n8 J8 F$ g+ |3 N4 w
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d" d+ ?! G% v
单位:元/月
职务标准行政人员正市级2800副市级2550正局级2300副局级2050正处级1800副处级1550正科级1300副科级1050科办员850专业技
术人员正高级2100副高级1800中级1300初级及以下850
附件5:2 v&&h8 A5 E4 K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6 O+ d&&_* J$ \4 `! L! {! V
单位:元/月, {/ {) w7 d% V1 u' w/ [
职务标准行政人员正市级2600副市级2350正局级2100副局级1850正处级1600副处级1350正科级1100副科级850科办员650专业技
术人员正高级1900副高级1600中级1100初级及以下650工人650! ]( q' O6 C8 I+ A- @! E! c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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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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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v&&I: o8 [9 Y5 x5 M. R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e% [3 ]. i% r4 H- e/ ^5 L4 h) z: ~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A) ]) J* v1 I1 r+ d% w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h) D1 A" d. i( O) R& i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l5 C+ {: E- A% Z6 `% j4 \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a) d! M& T4 y9 \& H1 m, {) ^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v0 E' v! F: A( [- j7 f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I- T' T% l0 N- g( }: T# b" [$ H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X$ Q& a, n5 R' \3 h) y&&L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6 @4 l. ?; I$ R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H) ^! Z: _, ]1 e8 D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m! F. @. q&&N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B' G8 G% X5 S* d" m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3 P, q3 D9 g! l& x
&&第四章 安置补助1 G% V& o, P& j$ Q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2 C' P. M' ], I+ n: L+ ]' H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F' H6 \$ V6 e1 d7 }$ I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2 F$ v+ s" O$ C
&&第七章 责任追究/ n6 ?- L2 E3 L) Y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1 @8 g. Z+ X% \# r8 U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1 Q' a/ F1 E4 Z/ \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s# y! F( \' s6 z) B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 {6 g: E2 {: E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V6 O7 ~$ t6 I) O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日- L0 F, ]1 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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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4 Z, N2 H3 B; |2 T$ w$ x, x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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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基本依据。3 |2 g6 J9 j( \. s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_&&W4 x8 {! y
  第三条&&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第四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H# ~7 B) s0 K8 E5 e, I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3 X( R% b# M&&Y$ L2 C* Z2 P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2 Q! ]* Y' z- b5 p: T
  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7 k% G& q7 g2 [9 m7 c
  第五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六条&&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认为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T5 _&&z7 k- ?
  第七条&&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4 \' S: ], _9 E7 x3 F+ x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z8 d5 H- o' E/ Z$ j* ~
  第九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 j/ F' Y% y7 z2 K2 @7 S
  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u- A8 S9 W& N9 h4 _5 Z7 @
  第十二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2 r. Y1 J; \- L0 B) F' H
  第十三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2 h- S* F/ W+ T&&a&&N! S! s1 Y
  第十五条&&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年度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资料登(统)计、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A2 a$ E0 o$ e) t& p% o&&D
  第二十条&&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Q7 O( W& H8 l9 _% }
  (二)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5 n% ?% J6 D7 w$ b1 D5 e- {% _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A; D; K. E. K% k& {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G. b1 H% ]) ?
6 H/ N& h5 h! ~. k$ Y- {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f& H6 g4 h$ z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1 j. C& K/ O& n0 T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8 Y$ V5 t$ L% a! f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P2 W7 g9 q% P% X
  9.精神分裂症;&&H3 }7 u3 K7 b% }# O
  10.偏执性精神障碍;2 j( b# K: T! Y3 y
  11.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3 E- b2 g( |% T$ z
  12.难治性强迫症;! d1 M* O2 O2 ?8 P& b# e
  13.其他精神障碍(经精神专科住院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未愈者,或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治疗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14.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导致长期(≥2年)心功能在Ⅱ级以上;$ l0 k7 f9 s8 h- M
  15.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v, ]. Y5 t9 }) ]+ M9 D9 M: K
  16.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损害;
  17.夹层动脉瘤;8 _2 w' _& ]9 \# K1 f0 {
  18.心脏移植术后;" j. f7 M+ z- W: s% `
  19.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Z; n6 V% ^. w! |
  2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c/ u$ U2 A) j4 l2 ]
  21: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U9 d$ E: Q- m5 o( D8 V
  22.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
  23.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4.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5.肺移植术后;# F: k8 l: l5 f5 [: A( E
  26.各种原因所致的食管严重狭窄,不能正常进食;
  27,反复发生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5 J$ W2 e4 m&&v$ P( `
  28.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9.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0.肝硬化失代偿期;. w&&I: G( P3 o, s1 x- i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2/S2;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 w" b6 q" B
  34.小肠切除≥2/3;9 j& L, {3 A4 t&&F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9 I/ V" J5 Q& Q
  36.肝切除术后伴有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9 t4 @4 H, b' ^( E8 x3 [
  38.肝移植术后;# z% x0 K. v. |9 Y" b. ^- G
  39.小肠移植术后;
  40.胰腺移植术后;
  41.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2.腹壁全层缺损≥1/2;
  43.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4.肾移植术后;# w3 r&&t! \$ Q' t( E
  45.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24小时尿蛋白定量≥2克,需长期服药治疗;
  46.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损害;5 Y4 G" i/ |( y9 K$ _4 D, F
  47.膀胱永久性造瘘;0 b: U; _+ U; ?' i* T+ N/ ^
  48.神经原性膀脆;
  49.膀脆全切术后;
  50.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51.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1 }, E# z# D8 V8 O9 v$ h" f( P* k
  52. 2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E, E" y3 c" p8 m$ r( s0 g
  53.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A7 U! e" P* U3 g' k- Z( `# ~9 Z
  54.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完全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
  55.双侧肾上腺缺损;3 e) ]7 S; Z" V; K
  5已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2 r: t# g. w7 ^' ~9 {& o
  57.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8.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59.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60.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o3 Z9 M0 l) a
  61.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J( j/ m4 S" `; O8 u7 g# g8 G: Q
  62.严重骨质疏松;
  63.急性白血病;' @' N7 l, M% F9 X- K, V0 o
  6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V' j7 M* \- ?6 S* o3 x- x$ `8 K" K
  6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RAS)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RAEB, RAEB - T,CMML;
  66.淋巴瘤;/ i& `5 @# J: H&&E9 K8 b9 k
  67.中性粒细胞减少,且白细胞低于1. 5×109 /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m" j) K: O9 U7 I0 w
  6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9.多发性骨髓瘤;
  70.慢性琳巴细胞白血病;/ m* z* k4 j( y) O; b
  7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5 e( b& [8 Z1 T3 B# N6 O
  72.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3.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9 s' Y&&y7 m+ n- l0 T
  74.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 /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5.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9 /L);1 @2 E4 y, y9 t: \4 N3 t9 B
  76.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t0 t7 S( f9 _3 A, F# b&&a
  78.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79.原发性脾功能亢进,白细胞低于1. 5×109 /L,或者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或者血小板≤5×109/L;
  80.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7 s) E& b& j4 v: C" X1 ^' R3 m
  81.恶性组织细胞病;" |3 J+ L* t% D7 L; d, }
  82.弥漫性血管内凝血;9 t. W6 Y0 W# @$ V% M4 ]9 m" t" x
  83.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3个月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70dBHL;
  84,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
  85.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 j+ D6 [+ h0 L7 p% ~5 l
  86.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4 s5 }+ R+ ~' i
  87.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8 M% J* M7 ]/ e8 f&&J- p) `
  88.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y' S# x6 ^: M! ]2 N1 T3 O
  89.一眼娇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或双眼矫正视力簇≤0.3;- C# r7 v3 G4 Y! @: N0 V
  90.双眼视野≤48%(或半径镇≤30°);&&z$ q# V. i: _% N" r
  91.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 ;) l) D&&l) A- U5 G$ n& z
  9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l0 cm2;
  9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l0cm2;: G- A0 @* q2 |0 j5 K# K7 h
  94.上唇或下唇缺损≥2/3;% x0 |- _$ J9 ]6 |% ?+ Y+ d
  9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 k5 W' J9 V* _5 y# t$ j
  96.舌缺损>全舌1/3;
  9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lcm;
  98.严重的面肌痉挛;
  99.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7 v: I' V7 D- \+ K" c
  100.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双骶髂关节Ⅲ期改变;( s9 X2 U: v$ i
  101.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102.大关节置换术后;5 B- ~, S" T# }! X9 X4 J: Q
  103.各种恶性肿瘤;
  104. HIV感染;" j& i9 S) g&&@0 r$ |% C
  105.慢性血吸虫病;&&a( A- b% G/ [! K7 l5 t' `/ b
  106.慢性细菌性痢疾治疗1年以上不愈;
  107.乙脑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q" s6 ~$ ?* y3 x' i! [$ Y
  108.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四级以上残情的。
  说明:; ^: M2 N6 P0 E% B2 z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各种理化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以上检查结果。3 e$ R9 {2 [! x, ^
  3.听力检查必须具备。纯音测听,声导抗检查,诱发性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位。' t6 v7 M( w3 P8 x% Y
  4.眼部相关检查记录,包括眼科各类必要的主客观检查记录。如视力、视野、视网膜电图、眼电图和视觉诱发电位等功能检查;眼科A/B超,前节生物显微镜,OCT,眼底荧光造影和脉络膜造影等影像检查资料。
  5,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 110号)附件相关规定执行。
6 @2 A: `4 Q* W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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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Y" t/ F7 C& F$ X
# [9 H$ K" Q, k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 b2 E/ D3 `- G' T8 i2 C8 s& C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9 q9 s. B: I, z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 P/ y: |; N&&l* j6 H8 C! T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 B' s) L/ b, E. F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本文来源:解放军报 )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m, ~- ]9 P& o0 q$ S. E8 V0 p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 &&&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干部退休费基数工资项目构成: t2 Y8 _% z* B1 C) ~* D; x* v* {
(1)军官、文职干部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工资构成;
&&(2)编外平部由编外时的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军龄工资构成。6 e6 U% ?: d% g2 Z
&&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退休生活费的条件、标准) G- u1 [+ N7 N% N3 Z
&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 &(1)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军龄20年(含)以下的,按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正资的85%计发;军龄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的1%;) T4 Z8 Q' k3 \* h" b
& &(2)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按100%发给;  ( o8 [. G: ?" L: `8 z
& &(3)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提高5%;3 B0 {- E+ {0 F) P9 Q
& &(4)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o* N- e0 |- N
(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好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15年以上的提高10%;20年以上的提高15%。% E7 ~0 y5 Z/ F+ ]; b9 O" c
& &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标准 (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后发放安家补助费的条件和标准是: 8 }# Y6 O/ [1 F) `8 I
& &(1)回农村安置的,发放8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 u5 m9 H/ J$ c( v$ z$ d) r% R
 (2)回城镇安置的,发6个月本人月工资,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增发2个月本人工资。0 z1 N/ @8 G/ F- {& r$ t9 o
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家具费的标准是:4 g. B* l1 U1 T" _9 \3 A/ R2 Q
(1)军职的,家具费标准1200元;
(2)师职的,家具费标准800元;
(3)团职的,家具费标准500元;
(4)营职以下的,家具费标准400元。5 R4 ~# e/ k/ g6 p, ?
军队干部退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退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是:3 O2 T4 t, u( G5 w6 }' X2 ^
(1)参加过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日前批准退休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发放& Z; r( D8 W* G: m: `/ I8 |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差旅费有关文件和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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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福利费的具体内容! M! D. E, N- v
  军人福利费是在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由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掌握的生活照顾性的费用,为集体和个人的福利优待,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军人福利费由军队最高统帅机关和领导机关以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内容包括项目、范围、条件、标准和发放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在福利费开支中,有些项目是随工资、津贴逐月发给个人,采取实报实销管理办法;有些项目是按标准计领实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度的原科目使用,实行标准管理办法。因此,管好福利费,对解决军队人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稳定部队,具有重要意义。福利费计领标准,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在编职工、军士、兵、供给制学员区分,按供应实力随生活费决算计领。另外,总部对各大单位按人员标准汁领福利费总额的33%一50%给予补助;对驻西藏、西沙、南沙部队和新疆边防部队的福利费计领标准略高于其他部队。
  救济费% V$ P0 `% F/ a% h: Z; u5 S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补助。救济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对生活困难的救济,一般应经本人中请或党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党支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团或相当团一级的政治机关审批,不准个人决定。开支数量过大的,应报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定期(半年或3个月)了解、研究干部、战士、职工的生活困难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应主动提出报请上级给予救济或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是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有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有困难的临时补助。6 A% W) [6 b* y&&c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为鼓励军队干部家属尽量不随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决定从1986年1月起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优待,建立了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制度。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_6 D. {% q/ P6 j1 I* i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编制内的幼儿园、子女学校实有教职工、临时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员的工资、补贴性质的费用,这是属于用于个人的经费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购置教学器具、玩具、办公用品、图书、文体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训教师所需费用以及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属于公用经费部分。工资、补贴性质的经费由总部按各大单位编制定额内的实有教职工人数,年初通过后勤供应渠道拨给各大单位,由干部、财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逐级下拨,不得截留。公用经费部分由总部按各大单位干部、职工的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给予补助;各大单位可留15%作为机动;其余按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由干部、财务部门拨给办园办校单位或幼儿园、子女学校,包干使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因特殊情况不能人本部队幼儿园的问题而于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为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而实施的奖励,于1979年7月建立。规定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一次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离休干部荣誉金7 e( ~; d/ A! Z! {$ F8 |1 M1 k
  离休干部荣誉金是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于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荣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以及胜利功勋荣誉章的,每月按不同标准发给荣誉金,随离休干部的工资发放。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 I- d, @&&a7 G( G; W1 C
  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的规定,于1983年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个别军区进行了试点。离休干部交通费按编配有专车而不配专车的干部、军职干部、师职以下干部设置了3个发放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其配偶可继续享受交通费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3 x5 W9 [. H0 O% X
  离休干部特需费
  离休干部待需费是为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于1984年9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通知建立的,特需费原按每人每年制定一次性计领标准;从1991年1月起,将年计领标准改按分月计算,列入福利费科目专项报销。离休干部特需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开支,用于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它用。
  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于1993年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温费地区范围,根据气候条件将部队驻地划分5个区域,最低每年2个月,最高每年10个月不等。防暑降温费标准按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区分,每月随工资发放。防暑降温费列“福利费”科目报销。9 \% K2 D, a1 ]. Z6 ~: H
  军人职业津贴
  军人职业津贴是为了增强军人献身国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从1993年10月起,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金制度的原则;结合军队实际,建立了军人职业津贴。军官和文职干部的职业津贴按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区分,士官的职业津贴按军衔等级区分发给。离退休干部也同时享受军人职业津贴。&&i. [5 [6 `( c5 T' u. o
  福利补助
  福利补助从1993年10月起,军队原来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均按照与国家相同的口径归并的原则,部分并入了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其余继续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等,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以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为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两种,区分为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两种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
  干部公勤费4 O5 A% b1 J0 D* z5 P
  干部公勤费是补助性质。在职的副军职以上干部和全体离休干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费的待遇。公勤费标准分为全费月标准、半费月标准和1/4月标准3种。凡按中央军委颁布的领导干部公勤人员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俩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1/4计发。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给干部本人。' a+ U9 r9 R&&h) {$ e& E% \1 T+ A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
  离休干部生活补助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发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决定时建立起来的。军队离休干部也同样执行,即从1982年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 y. ~* h% U
  ①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②日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d- ^9 s, }( G, b4 {$ L, c0 E% i
  ③日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④当年1-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都一次全额发给;从离休的第二年开始,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发给;
  ⑤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
  政府特殊津贴9 e7 x" K: n1 [% @- H4 r. i
  政府特殊津贴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凡在自然科学高等教育、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第一线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可以申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但军队中副军职以上领导干部,虽是专家、学者,但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u- D# d: o: e
  房租补贴2 {* Y; m3 Y+ o
  军队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于l992年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住房低租金的步骤,在提租的第一步,从1992年7月起,对经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按此原则由总后勤部颁发了提租第一步的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但金额标准尚未公布执行;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军官按职务等级,文职干部按专业技术等级和非专业技术等级,士官按级别不同,区分补贴标准,逐月随工资发放,按照人员分类,分别列工资及有关科目报销。$ G: k6 O9 y. C0 C% Z; \%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军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暂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会字第0302号通知规定执行。即由总后财务部在年度生活费决算中按现行固定额标准提取,并直接拨付给总后财务结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仍按[1994]7号文件和总后财务部[1994]财薪字第0773号通知规定执行。编外文职干部、事业单位编外正式职工,以及军委、总部已明确规定不吃国防费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备单位在有关经费和收益中解决;其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由备大单位参照[1994]7号文件规定精神自行确定,并报总部备案。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u4 |" i6 {# J&&O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中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发[1993]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部队,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范围和标准;! X7 w8 c. H* [) X$ i% J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8]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凡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按本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干部,从下达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命令及配偶安排工作的下月起,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暂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他栏。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其他各项费用的基数。( f5 M% W% D9 B
  军队干部福利费计领标准和计领办法- e3 F2 M3 c5 \4 F8 V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199号通知中规定,经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领导批准,从1989年1月l日起,改变现行福利费领报办法,实行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计领标准为。9 U$ D$ I&&t0 Y& Y5 a
  •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w: n$ Y1 S0 Z&&N: n
  •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a* V- C$ g) z6 M( G& i
  •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四总部[1998]政干字第461号、后财字第369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其干部职务高低不同,从多到少,逐职级相差20元的标准,随工资发放。其标准如下:
  (1)大军区副职以上(三级以上)每月400元
  (2)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380元
  (3)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360元
  (4)正师职(六级、正局级)340元
  (5)副师职(七级、副局级)320元
  (h)正团职(八级、正处级)300元& R& P- r1 Q( k* N
  (7)副团职(九级、副处级)280元
  (8)正营职(十级、正科级)260元# I" v&&`) R4 ~7 o2 b( E
  (9)副营职(十一级、副科级)240元
  (10)正连职(十二级、一级科员)220元( m3 k- s0 @" x5 C; ]/ o
  (11)副连职(十三级、二级科员)200元
  (12)排职(十四级、办事员)l80元干部离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全额享受。干部职务等级调整后执行与之相应的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中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按工资表中的职务等级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标准。2 `, q$ x! ?* T
  军队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计领的规定! {1 _& l8 j0 \9 h% ]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9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下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
  具体规定:
  (1)驻海南省的西沙、南沙群岛每年享受10个月(2-11月);( y$ }& R) ?3 `/ b
  (2)驻广东省、海南省每年享受8个月(3-10月);
  (3)驻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川、云南、贵州每年享受6个月(4一9月);
  (4)驻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西、山东、陕西、内蒙、宁夏、辽宁每年享受4个月(6-9月);
  (5)驻西藏、青海、甘肃、新疆、吉林、黑龙江每年享受2个月(7一8月)。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计领,领报办法+ W7 N& K6 r2 v) Y' ?/ y* Z. p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是按每人每月12.5元(即每人每年150元)标准计领。具体领报办法是按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费。5 b4 w4 X8 |" s" r
  军队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和具体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是100元。) }/ C+ b( Z! F: s
  具体规定为:
  (1)由总后财务部按照总政通知公布的名单,将政府特殊津贴款项按供应系统下拨,随干部工资逐月发给本人。此项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干部离休、退休、转业后,所领取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减。3 O7 X6 V' N* d4 b) D&&m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的,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厂资的,停发政府特殊津贴。5 v/ o5 e- z3 }6 e- W&&`7 j
  (4)受降职或降衔、降级(工资档次)以上处分,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以及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停发和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大军区级单位党委报总政批准。6 a3 j( {" D5 ?0 a7 s
  (5)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6 ^. f: M% Y3 K# ^; j$ u
  ①出国逾期至今未归的;& p* Y% D6 s5 v$ I0 R
  ②犯有严爱政治错误,特别是在1989年政治风波中犯有错误的;$ h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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