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与正义的关系可以说相依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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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75-1600公平的含义
公平的含义
范文一:再由
的历史性跨越。17、
是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1、公平的含义:在合作中人们往往把
相比较,就产生了
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填空题的感受,实际上,公平意味着
。 2、良好的合作需要公平,失去了公平,
。可见,生活中我们与他人合作时,需要
。 3、社会公平主要表现为
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
维护社会公平要求社会成员
4、凡是有利于了
的行为都是正义行为,反之,
就是非正义行为。 5、正义要求每个人都必须
没有人可以例外。 6、按照正义标准
,违反正义标准的事
,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的集中表现。 7、制度的正义性在于
是正义的最起 码要求,
是最严重的非正义行为。 9、有了
就有了责任,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
不同,责任也就不同。 10、责任是对一个人
它产生于 表现在
。 11、承担责任总会付出一定的
, 但人们不能因此而
,积极承担责任是
。 12、我们要学会在不同的责任面前进行选择,分清
,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13、社会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
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每个成员都负有的
责任。 14、
是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好形式。 15、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
,其实也应该是我们
。 16、改革开放以来,百姓生活发生了巨大变迁,我国人民实现了由
。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力量是
,源于她的
。她始终代表
。 合称“三个代表”。2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
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2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建立的依据是(由什么决定的)
。 23、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
根本目的是
我国的根本任务是
我国的共同理想是
24、“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是否
25、公有制经济包括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
。 26、我国确立了
的分配原则,实行了
的分配制度。这与
相适应。 27、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重要力量。
28、我国法律保护一切
,打击和取缔
。 29、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30、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它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
32、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
我国民族分布特点是
33、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实行
是我国的一项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是核心内容是:
50、民族精神对内
领导核心是
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
的重要尺度
。强国之路(直接动力)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以
立国之本(政治保障)是
35、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
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3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是
3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特征是
39、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是
40、我国对外开放的方式有
41、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措施有
42、我国人口的基本特点是
43、我国资源状况是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
44、我国环境基本状况是
环境问题的危害
45、解决人口问题就要实行
其目的是要求是46、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就要走
47、为控制人口,保护资源环境,我国实施了
的基本国策。48、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内容)是49、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
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
的精华为指导
5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充分挖掘
53、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充分汲取
5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最重要的是
55、人生理想可以分为
56、人民的共同理想是
57、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是:第一走
58、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是
59、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
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61、 时代赋予当代青年的历史使命是
62、 当代青年要实现自己的
63、 当今时代的主题是
时代潮流是
64、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
65、我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的
和平外交政策。 66、世界形势在给我国带来发展
的同时,也使我国面临
67、走向世界,需要用
看问题,需要具有
还需要有再由
的历史性跨越。17、
是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1、公平的含义:在合作中人们往往把
相比较,就产生了
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填空题的感受,实际上,公平意味着
。 2、良好的合作需要公平,失去了公平,
。可见,生活中我们与他人合作时,需要
。 3、社会公平主要表现为
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
维护社会公平要求社会成员
4、凡是有利于了
的行为都是正义行为,反之,
就是非正义行为。 5、正义要求每个人都必须
没有人可以例外。 6、按照正义标准
,违反正义标准的事
,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的集中表现。 7、制度的正义性在于
是正义的最起 码要求,
是最严重的非正义行为。 9、有了
就有了责任,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
不同,责任也就不同。 10、责任是对一个人
它产生于 表现在
。 11、承担责任总会付出一定的
, 但人们不能因此而
,积极承担责任是
。 12、我们要学会在不同的责任面前进行选择,分清
,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13、社会生活需要良好的秩序,
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每个成员都负有的
责任。 14、
是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好形式。 15、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
,其实也应该是我们
。 16、改革开放以来,百姓生活发生了巨大变迁,我国人民实现了由
。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力量是
,源于她的
。她始终代表
。 合称“三个代表”。2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
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2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建立的依据是(由什么决定的)
。 23、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
根本目的是
我国的根本任务是
我国的共同理想是
24、“三个有利于标准”是:是否
25、公有制经济包括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
。 26、我国确立了
的分配原则,实行了
的分配制度。这与
相适应。 27、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是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重要力量。
28、我国法律保护一切
,打击和取缔
。 29、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30、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它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
32、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
我国民族分布特点是
33、我国处理民族关系,实行
是我国的一项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是核心内容是:
50、民族精神对内
领导核心是
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
的重要尺度
。强国之路(直接动力)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以
立国之本(政治保障)是
35、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
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3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是
3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特征是
39、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是
40、我国对外开放的方式有
41、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措施有
42、我国人口的基本特点是
43、我国资源状况是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
44、我国环境基本状况是
环境问题的危害
45、解决人口问题就要实行
其目的是要求是46、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就要走
47、为控制人口,保护资源环境,我国实施了
的基本国策。48、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内容)是49、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
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
的精华为指导
5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充分挖掘
53、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必须充分汲取
5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最重要的是
55、人生理想可以分为
56、人民的共同理想是
57、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是:第一走
58、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是
59、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
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61、 时代赋予当代青年的历史使命是
62、 当代青年要实现自己的
63、 当今时代的主题是
时代潮流是
64、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
65、我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的
和平外交政策。 66、世界形势在给我国带来发展
的同时,也使我国面临
67、走向世界,需要用
看问题,需要具有
范文二:社会公平正义含义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 编辑本段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
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
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
总之,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编辑本段如何理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靠制度保证?什么是制度?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就一个社会来说,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
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影响公平正义的主要根源,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范文三: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这使我们对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对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深远影响。编辑本段如何正确理解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现在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词了。但到底什么是公平正义,却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就拿人们关心的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来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尽相同。有人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人的能力有强有弱,承担的风险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说,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还有人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过一定限度就难说公正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公平正义呢?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发展着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的标尺。今天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历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现过;今天我们认为“公平”的事情,随着历史的发展就有可能逐渐演变成“不公平”。马克思曾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因此,我们应该把公平正义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中来讨论。其次,公平正义又是具体的。公平正义在不同领域,内涵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在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体现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公平原则简单拿过来。因此,我们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套用。
再次,公平正义还是相对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受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没有的,只会存在于观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着差异和差别。从横向来说,尽管我们的思想理论、政策法规明确了公平的具体含义、原则和评价尺度,但面对的现实世界却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对公平。从纵向来说,公平的实现也不是瞬息之间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如何,公平问题解决和实现的程度也就如何,这不取决于人们的意志和善良意愿。总之,当我们用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眼光,来审视公平正义时,就不会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会“刻舟求剑”,把被历史抛弃的公平观念再拾起来;就不会“以矩画圆”,混用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就不会“揠苗助长”,提出不切实际的公平要求。编辑本段如何理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靠制度保证?什么是制度?一般来说,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就一个社会来说,制度是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体系,既有反映社会属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范围的具体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必须依靠一套制度来调整和维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有了科学合理的制度,社会才能在一定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人们的行为才能符合社会公认的准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和处理,整个社会才能处于比较协调、稳定、安宁、和谐的状态。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模式。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从而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有可靠的保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各种具体矛盾和问题的层面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着眼于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根本条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影响公平正义的主要根源,为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开放分类:社会
范文四:1、环境公平的含义:环境公平是指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过程中, 人们对其权利和义务责任、所得与投入的一种道德评价以地球共享资源或共享跨国界资源而论,“公平使用” 就成为了许多国际条约和环境外交的道德原则如外层空间资源属人类共同财产,各国应共同地为和平目的而分享之国际水道的公平使用等, 均体现了自然资源分配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全球资源受到损害以及受损所承担的义务,《里约宣言》提出了“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实质上是对发达国家应该负有控制污染的“主要责任”的肯定, 因为他们造成了最大的污染在我们国内,环境公平的道德原则无不体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2、所谓环境公平,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所有人都应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意义:1、环境公平关乎社会公平。2、环境公平关乎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环境公平关乎环境保护的实效。4、环境公平关乎环境伦理关系的确立。5、环境公平关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1、环境公平的含义:环境公平是指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过程中, 人们对其权利和义务责任、所得与投入的一种道德评价以地球共享资源或共享跨国界资源而论,“公平使用” 就成为了许多国际条约和环境外交的道德原则如外层空间资源属人类共同财产,各国应共同地为和平目的而分享之国际水道的公平使用等, 均体现了自然资源分配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全球资源受到损害以及受损所承担的义务,《里约宣言》提出了“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实质上是对发达国家应该负有控制污染的“主要责任”的肯定, 因为他们造成了最大的污染在我们国内,环境公平的道德原则无不体现在自然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2、所谓环境公平,实际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所有人都应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意义:1、环境公平关乎社会公平。2、环境公平关乎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环境公平关乎环境保护的实效。4、环境公平关乎环境伦理关系的确立。5、环境公平关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范文五: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显失公平的含义是什么
核心内容:显失公平的含义是什么?首先要清楚公平原则,用公平的观念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打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就是显失公平。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关于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构成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要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之“明显”的弹性标准的范围。一、显失公平的概念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 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二、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争议案例: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 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从上述案例就可看出,自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制度以来,部分学者对该制度提出质疑是有理由的。他们认为,显失公平标准非常抽象,不易于审判人员掌握与操作,从而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滥用现象。它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许多人以交易不成功便以显失公平为借口要求撤销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要求任何交易结果对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只能规定公平的交易条件,而不能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这种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其列举的理由和得出结论却难以令人苟同。任何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须保障各种制度的公正才能维持。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是私人的领域,但如果法律赋予不公平的合同以法律强制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进而危及社会。所以,法律对于不公平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必要的。所以,问题并不在于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该不该要的间题,而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体系不尽合理。从法国、德国等民法典的体系看,是将其放在合同中专门予以规定,作为法律救济的理由。但我国民法通则将其放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加以规定,但显失公平只有在合同法中才有意义。
另外,如果说不要显失公平制度,其所针对的问题能否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体系,即法典中带有“总则”编的国家中,如日本、德国等,总则中均有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的规定;而在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国家中,即法典无“总则”的国家中,如瑞士、土耳其等国,也将诚实信用作为债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显失公平制度所针对的问题能否在这些基本原则下得到解决呢?应该说能够解决。但是,各国法仅仅是在合同法中指出了对不公平合同进行衡量的具体标准—显失公平标准。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不公平合同均可得到法律的救济,只有显著不公平的合同才能成为法律救济的对象。所以说,显失公平这一标准还是需要的。我国合同法遵循了这一体例,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平原则,又在具体的章节中规定了显失公平标准。但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法国民法典式的具体确定标准,而是采取德国民法典式的弹性标准。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司法并没有确定系统的判例规则,这就为司法权力滥用大开方便之门。故学者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就显失公平制度提出质疑是有道理的。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范文六:十八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深层含义摘
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党的十大大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以下我们简称“三公”)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种表述引发了国内外的关注与讨论。笔者认为这一表述体现了党根据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采取的政策导向与实践导向相结合的务实作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化到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注重效率优先兼具公平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国家经济实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很大的问题。比如贫富差距过大、腐败问题严重等。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表述有其深层的含义,之所以提出这一表述,暗含着目前我国存在着“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公平和规则不公平”现象,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因此这一提法体现了党中央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观。关键词: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一、提出“三公”原则的国家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奉行了全新的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政治上,中国奉行的是十分激进的极左政策,鼓吹阶级和阶级斗争,人为的煽动社会冲突,无休止地组织社会运动。在经济上,中国长期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当时中国社会动荡不安、生产效率低下和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老百姓生活比较清苦。这种情况下中国是“结果公平”,但是整个国家经济比较落后,为了释放生产力,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允许一些人因辛勤努力成绩大而先富起来”的观点,实行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合法的自由竞争,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提升,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 但是,每一种体制都有其不利的一面,允许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发展的差异、贫富差距拉大,有的人会迅速致富,而有的人则会陷入贫穷。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上,“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受到重视,但如果观察社会上的收入分配实践和现实,“三公”原则并没有按照预期那样得到实践,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一些暴富者致富所依赖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是土地与房地产开发、收购专卖国有企业、承包煤井或矿井等。同时最近几年中,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使“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成为摆设,这都导致了极大的社会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大大根据我国的现状,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提法有其深层的含义。二、“三公”原则的基本含义要探究“三公”原则的深层含义,我们首先要明白“三公”原则的基本含义。 所谓“权利公平”就是指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不管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对户籍制度、劳动合同、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等“权利公平”更加关注。“机会公平”,即,即使走向不平等,但每个人也有平等的机会。人们为成功而竞争,于是素质强、功绩更突出的人获得的更多一些。这里所谓素质、功绩是指具有该社会所赞赏的品质或工作更努力等。建立在此种平等基础上的社会称作“贤能统治”。“规则公平”又称法律、法规和程序公平,即所有成员在法律、规则面前平等。判断一个人,要根据他所做的,而不是他是什么人。同时,笔者在这里在补充一个与“三公”原则相对的“结果公平”原则,这是改革开放之前所采取的原则,以与“三公”原则进行对比分析。所谓“结果公平”是指在一个绝对的平均主义的社会,不管人们出发点、努力程度有何不同,最终人们都会获得同样的结果。通过对以上原则基本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三公”原则提出的深层含义。三、“三公”原则的深层含义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以及“三公”原则的基本含义,我们可以把握“三公”原则的深层含义。、首先,“三公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党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的决心。从“三公原则”的概念“公平”这个词的意思是注重“公平”,但同时也不否定“差异”,“公平”在这里讲的是在起步要公平,即在法律面前、程序面前,一律平等,党着力使人民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不管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并且使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同时严格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事务。从而保证人民的权利。而“差异”一词是指,因为每个人的基本素质、能力以及知识储备的不同,在参与国民经济建设中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因而获得的报酬和福利也是不同的,这在“三公原则”中是允许的。这跟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注重的“结果公平”原则是不同的,“三公原则”更能体现公平所在,更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更能促进国家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因此,“三公”原则,体现了党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的决心。其次,“三公原则”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更加注重人民利益。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切以经济发展为重心,这个措施有好的一面,即促进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其也有负作用的一面,即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产生了很大的社会矛盾,人民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基于此情况,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三公原则”,旨在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更加关注人民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重。再次,“三公原则”体现了我国领导集体之间政策的连续性。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因为辛勤的劳动而先富起来”的观点,这在本质上与“三公原则”具有一致性。三公原则的提出就是践行这一观点的体现。邓小平同志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因为某些原因,出现了不公平现象,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三公原则”就是要在坚持“一部分人因辛勤的劳动而先富起来”这一观点的基础上,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这一观点的实施,消除上述观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以更好的维护那些通过合法努力而先富起来的人。再者,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三公原则”在本质上也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提出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脉相承的,因此,“三公原则”的提出,体现了我国领导集体之间政策的连续性。最后,“三公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党不断完善国家制度的努力。根据“三公原则”提出的背景我们可以发展,“三公原则”提出主要是应对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一种制度,一项法律的实施,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才能发现其不完善的地方,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获得完善,“三公原则”的提出,正体现了党的敏锐观察力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能快速根据问题采取措施应对的能力。四、总结这里你随便瞎得得点吧五、参考文献没有参考文献中不?十八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深层含义摘
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党的十大大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以下我们简称“三公”)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种表述引发了国内外的关注与讨论。笔者认为这一表述体现了党根据我国现阶段具体国情采取的政策导向与实践导向相结合的务实作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情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化到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注重效率优先兼具公平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国家经济实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也产生了很大的问题。比如贫富差距过大、腐败问题严重等。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表述有其深层的含义,之所以提出这一表述,暗含着目前我国存在着“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公平和规则不公平”现象,产生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因此这一提法体现了党中央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观。关键词: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一、提出“三公”原则的国家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奉行了全新的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政治上,中国奉行的是十分激进的极左政策,鼓吹阶级和阶级斗争,人为的煽动社会冲突,无休止地组织社会运动。在经济上,中国长期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当时中国社会动荡不安、生产效率低下和经济发展的严重滞后,老百姓生活比较清苦。这种情况下中国是“结果公平”,但是整个国家经济比较落后,为了释放生产力,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允许一些人因辛勤努力成绩大而先富起来”的观点,实行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合法的自由竞争,生产力得到了飞速的提升,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 但是,每一种体制都有其不利的一面,允许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发展的差异、贫富差距拉大,有的人会迅速致富,而有的人则会陷入贫穷。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上,“机会公平”、“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受到重视,但如果观察社会上的收入分配实践和现实,“三公”原则并没有按照预期那样得到实践,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一些暴富者致富所依赖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是土地与房地产开发、收购专卖国有企业、承包煤井或矿井等。同时最近几年中,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使“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成为摆设,这都导致了极大的社会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党的十大大根据我国的现状,提出了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一提法有其深层的含义。二、“三公”原则的基本含义要探究“三公”原则的深层含义,我们首先要明白“三公”原则的基本含义。 所谓“权利公平”就是指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不管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对户籍制度、劳动合同、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等“权利公平”更加关注。“机会公平”,即,即使走向不平等,但每个人也有平等的机会。人们为成功而竞争,于是素质强、功绩更突出的人获得的更多一些。这里所谓素质、功绩是指具有该社会所赞赏的品质或工作更努力等。建立在此种平等基础上的社会称作“贤能统治”。“规则公平”又称法律、法规和程序公平,即所有成员在法律、规则面前平等。判断一个人,要根据他所做的,而不是他是什么人。同时,笔者在这里在补充一个与“三公”原则相对的“结果公平”原则,这是改革开放之前所采取的原则,以与“三公”原则进行对比分析。所谓“结果公平”是指在一个绝对的平均主义的社会,不管人们出发点、努力程度有何不同,最终人们都会获得同样的结果。通过对以上原则基本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三公”原则提出的深层含义。三、“三公”原则的深层含义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以及“三公”原则的基本含义,我们可以把握“三公”原则的深层含义。、首先,“三公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党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的决心。从“三公原则”的概念“公平”这个词的意思是注重“公平”,但同时也不否定“差异”,“公平”在这里讲的是在起步要公平,即在法律面前、程序面前,一律平等,党着力使人民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不管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享受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并且使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同时严格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事务。从而保证人民的权利。而“差异”一词是指,因为每个人的基本素质、能力以及知识储备的不同,在参与国民经济建设中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因而获得的报酬和福利也是不同的,这在“三公原则”中是允许的。这跟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注重的“结果公平”原则是不同的,“三公原则”更能体现公平所在,更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更能促进国家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因此,“三公”原则,体现了党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的决心。其次,“三公原则”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更加注重人民利益。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切以经济发展为重心,这个措施有好的一面,即促进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其也有负作用的一面,即产生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产生了很大的社会矛盾,人民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基于此情况,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三公原则”,旨在消除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更加关注人民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重。再次,“三公原则”体现了我国领导集体之间政策的连续性。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因为辛勤的劳动而先富起来”的观点,这在本质上与“三公原则”具有一致性。三公原则的提出就是践行这一观点的体现。邓小平同志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因为某些原因,出现了不公平现象,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而“三公原则”就是要在坚持“一部分人因辛勤的劳动而先富起来”这一观点的基础上,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这一观点的实施,消除上述观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以更好的维护那些通过合法努力而先富起来的人。再者,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观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三公原则”在本质上也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提出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脉相承的,因此,“三公原则”的提出,体现了我国领导集体之间政策的连续性。最后,“三公原则”的提出,体现了党不断完善国家制度的努力。根据“三公原则”提出的背景我们可以发展,“三公原则”提出主要是应对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一种制度,一项法律的实施,只有在实践过程中才能发现其不完善的地方,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获得完善,“三公原则”的提出,正体现了党的敏锐观察力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能快速根据问题采取措施应对的能力。四、总结这里你随便瞎得得点吧五、参考文献没有参考文献中不?
范文七:公平与正义【摘要】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如果仅仅是正义的,那是单一的和狭义的。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关键词】公平
差别对待一、 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却是由西方传来的。西方法文化的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jus e justum)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法学家们永久的话题。正义的理论是关于正义是什么,作为一种伦理标准如何决定它的地位,决定这种标准的要求实际上是什么的理论。自其诞生以来,无数的学者和思想家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在古希腊,正义以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平衡与协调的先验宇宙原则第一次出现。毕达哥拉斯发展了正义是平等的思想。柏拉图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①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①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第31页等"(均等)观念”。②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③乌尔比安说:“正义是给予每一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阿奎那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总体来讲,尽管柏拉图讲到国家、亚里士多德讲到公共利益,但是正义的范围限于那个特定社会的很小一部分人,不可能遍及社会全体成员。中世纪及中世纪以前对正义的理解也多限于个人,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进入近现代特别是20世纪,人们对正义的关注从个人扩大到社会,正义关注的对象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18世纪末,康德的观点导致了如下态度:在正义的名义下,自由应是最大限度的,而限制应是最小限度的。20世纪初,社会法学的耶林和狄骥抛弃了正义的直觉概念,分别在对个人、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安全与保证中和社会团结中发展了正义和社会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著名的社会法学代表人物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④博登海默认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②③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第148页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16页④ [美]罗科斯o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第73页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⑤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或对象就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指称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正义原则必须是这样的原则:它们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⑥大致看来, “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或者说“各得其所”的确体现了正义最为一般的规定性,它可以适用于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似乎具有永恒性。因此,笔者所下的结论就是,正义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共同决定的。二、公平的概念“公平”一词在汉语中是公正而不偏袒的意思。《管子·形势解》:“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汉书·杨恽传》:“恽居殿中,廉洁无私,郎官称公平。”唐慕幽《剑客》诗:“杀人虽取次,为事爱公平”。⑦英语 中的fair 或fairness的一般含义是“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⑧,且有“平等”的意思,常用于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公平”是研究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概念,是人类对于社会成⑤⑥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
[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⑦罗竹风.汉语大词典(2).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59.⑧ Webster"s New Dictionary of American English, 3th college edition, New York,487.员相互关系的合理设计和理想安排。它的核心意义是均衡和合理,是一个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均衡协调相处的状态和方式,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按照不偏不倚的原则,在政治、经济、 法律 、道德伦理等关系上社会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包括个体、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一个对象是否被评判为公平,其依据是它是否满足和实现了主体的某些价值目标、目的或理想,因此公平体现着合目的性。同时,公平也体现着合 规律 性,合规律性指的是符合社会存在与 发展 的规律。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当它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时,它才能合理地存在,因而才可能是公平的。可见,公平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西方各种学派对公平的评价和衡量 理论 各有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西方社会学家一般认为,一些形式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原因是:其一,由于心智、才能的差异,不同的群体的平等一般是无法协调的;其二,用政治手段来维持平等是不可行的;其三,一些结果平等不能与人们乐于接受的价值观念相适应。所以,西方许多社会学家认为应该用不平等来发展社会,不平等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动因,但问题在于不平等对于维持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尚难以确定和衡量。现基本停留在诸如约翰·罗尔斯的公平观上,即一个公平的社会应包括最大的平等自由,这里的自由不与其他人发生冲突,用一些社会经济不平等去建立公正和公平,使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社会提供给所有人在平等条件下的机会平等。三、公平是正义的基础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是伴随着人类之间的交往就已经开始的,而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正义的概念看似简单,但实现它却非常困难。正义并不同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正是公平,要从公平的角度来观察正义,以达到作为一个结构来集合正义的内容。(一)从罗尔斯《正义论》理解公平与正义的关系要理解公平与正义的关系,可以参考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便无从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从罗尔斯的正义安排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他对最少受惠者的一种偏爱,并寄希望于用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来代替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达到事实平等的目的。在这两个原则中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第一条优先于其中的第二条。但是"这两条优先后面实际上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这就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如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正义即是应用社会制度上的正当。此外罗尔斯的二原则明显地表明了他对于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与保护,他认为只有保证了这些人的利益,该社会才能说是正义的,这就把矛头直指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价值核心是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为了整体的最大利益,可以牺牲某些个人的自身利益。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提出的新观点是,即使为了社会利益,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也是不正当的,这种社会制度是不正义的。(二)笔者意见公平与正义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在公平与正义之间,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正义是公平的灵魂,公平是正义的支撑,将二者割裂开来,往往容易偏离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古今中外,不计其数的思想家对公平正义的真谛进行了不懈的追求和探索,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侧重点来阐释公平正义的真谛。公平与正义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概念。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对正义所作的精辟阐释所言:“正义是促进事物向公平方向发展并维持公平状态的一种道德力量。”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正义和公平是一对孪生兄弟。”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人们对公平有着不同的理解。公平观念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如恩格斯所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不同的思想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站在不同的立场有着相互迥异的公平观。四、 实现真正的正义—差别对待原则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如果仅仅是正义的,那是单一的和狭义的。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公平的依据是与时俱进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的均衡,这种均衡首先体现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并随经济而发展,这种均衡更为主要的是体现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的最大化,克服对弱势群体的忽视,也不能对创造性人群的限制,否则这种正义和公平将会限制社会的发展,更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自然认识规则及其规律的掌握。如果法律不能体现 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追求的价值趋向,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之为良法。罗尔斯曾这样阐述,正义原则之一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社会则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权力和财富无法做到真正的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的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⑨同样是一场雨,卖伞的可能会喜笑颜开,而晒场的则会愁眉苦脸。有了法律这朵彩云,怎样才能让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体验到“平等”?我们不妨看看云———在寒冷的地方,它降的是雪,在温暖的地方,它降的是雨,在炎热的地方,它会含而不“漏”,甚至会悄然而去。这叫“反应”。还有秤。对于设想一个标准的重物来说,如果现实的标的物超过了设想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它去掉一些;如果现实的标的物低于了设想的标准,我们可以把它再加上一些,直到满足我们的需要。这叫“矫正”。平等既然是在人作为人类的这个整体而提出的,那么,当平等到了某个具体的不同的人或不同的事的时候,法律也不能一概地等而视之,在法律内容之中也应当有不同的“反应”。如何“反应”?也只有通过“矫正”。让先前具有优势人分配给较多的义务或分享较少的权利,让先前具有劣势的人分配给较少的义务或分享较多的权利。通过矫正,以期使他们能够有一个较为“同质”的起点或结果,实现平等在不同气候下的不同反应。通俗的来说,可以叫做“取长补短”或“劫富济贫”;用学术的语言可以叫做“差别对待”。正如哈耶克所言:“从人们存在⑨ [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着很大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我们便可以认为,如果他们以平等的待遇,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且,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惟一方法也只能是给予他们以差别待遇。”这就是法律内容中实现正义的手段———不公平。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上(法律之上)的公平是精神上的、原则上的公平,而立法中,也就是法律中,却又是不公平的,正是通过法律中的这种不公平手段(内容)去实现立法上的公平。公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公平是一种反映人们的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不管是立法和司法都带有理想色彩。公平是理想性的,而不公平是现实性的,正是因为公平具有理想性,它才日益成为法律改革的基础和人们追求的目标,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里的不公平只是手段,其目的和归宿还是公平。因此,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差别与矛盾,怎样才能解决这些矛盾与差别,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从上文可以看出,法治与法律中的不公平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正所谓: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是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其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人们关于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努力,要正确把握应然法的价值,将实然法的目标向应然法的价值推进。我们需要做的努力是,实现法的价值在实然、应然两个层面的统一⑩。 ⑩卓泽渊.论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
范文八:科目:公平与正义院系:法政学院姓名:徐青学号:
当今的公平与正义——“最牛官腔”有感这一学期,我选修了《公平与正义》这样一门课,在课上,学习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了解懂得了什么是公平与正义,是一种是非对错的判断,道德情操的培养,对社会现象的正确认识,对以后生活有着道德上指路标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胡锦涛同志关于轰动全国的“最牛官腔”的发声者——吉林省辽源市环保局长郭东波已于本月26日引咎辞职,但他那一番“领导就是骑马坐轿,群众要公平,臭不要脸!”骂声还时时响在我的耳旁。据报道,这个郭局长在局机关干部大会上还发狠说:“什么都不给你,就公平了!”郭某人显然是在藐视和挑战公平。这种藐视和挑战的背后是什么呢?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法治文明的现代社会必须具备的要素和追求的目标,更况且一向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中国呢?然而身为执政官员的郭局长,居然说出这种混账话,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一个“臭不要脸”,便把渴望基本公平的人民群众骂了狗血淋头。隐藏在这番话背后的深意是: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不公平,是天经地义的,你想要公平就是痴心妄想。郭某人能说出这番话,表明这样的理念在他心中是根深蒂固的。而“什么都不给你,就公平了”,则是局长大人实践自己理念的手段:你老百姓想要公平,就彻底剥夺你。请注意,这个郭局长是在本局干部大会上讲这番话的,他所指的“老百姓”是本局一般干部,还远非普通民众。至于普通民众在他心中是什么位置,更加可想而知。言为心声。在一个人民当家作主60多年的国家里,在一个官员一直以公仆自诩的社会里,一个执政的政府官员还有这种思想和意识,倒是警惕人们要认真关注产生这种思想意识的土壤和条件。或者说,一句骂要求公平的群众“臭不要脸”,让我们老百姓知道了种种社会不公现象背后的真正原因。记得当年鲁迅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所谓的“革命党人”尽管口口声声民主、共和,但屁股后面却拖着一条长长的封建主义尾巴。如今这个辽源市环保局长的一席话,不是不打自招地供出了心中“官贵民贱”“唯官独尊”的封建主义糟粕吗?而这样的现象又岂止郭某一人。而在“十二五”计划之后,在这幅标志中国未来五年走向的蓝图上,人们不难发现一个清晰的坐标:公平正义。尽管在数千字的全会公报中,只有一处直接提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细读公报全文对于“十二五”发展路径的描述,公平正义的精神正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显然,“十二五”的经济社会发展将继续高扬公平正义之旗,这是全会对“十二五”的重点部署之一,也是我们党对全体人民的庄严承诺。我们也应该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它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切实推进,更需要全体公民的有序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全会公报不仅是一篇公平正义的宣言和承诺书,更是公平正义发展的一个崭新起点。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说:(一)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二)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只有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安排和创新、各项决策和措施才能取得各界广泛认同、广泛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服从,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能从中受益,真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与法治繁荣的内在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是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在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中,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社会不公的现象,如贫富、城乡、区域差距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通过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最牛官腔”的出现,是否叫我们寒了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条道路上,我们还任重道远,党还任重道远。首先,树立科学的和谐正义观。所谓和谐正义,就是监督体系其次,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到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然后,维护和实现行政公平。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当前,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也应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不管我们以后走上从政的道路,还是一个现在被人说“要公平,臭不要脸”的平民百姓。要求并促使社会公平与正义,都是我们需要奋斗的目标。学习这门课给予了我道德道路上的支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任重道远。
范文九:公平与正义现如今的社会,随着文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治的健全,人类社会越来越注重公平与正义。从原始社会到今天,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到“团结一心,众志成城”,这期间,不同的时代对于公平与正义的内涵有着不同的理解。看了美国哈佛大学的公开课,越来越觉得公平与正义并不是所说的那样简单,随研究的深入,探讨与交流,思想越来越辩证,不禁又觉得原来对于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并不是准确的。对于征税问题,一方是自己所得,一方是国家建设,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而问题是钱的分配。这让我产生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才是公平与正义呢?所谓公平,即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所谓正义,有公道正直;正确合理之解。那么征税到底公不公平呢?首先,以乔丹为例,据统计,乔丹的年收入大约7600万美金,这笔收入如果按照33%的比例征税,可以用于救助贫困人口几万人。那么对于乔丹资产的再分配就出现了是否公平的问题。一方认为,乔丹的收入属于个人劳动所得,是合法收人,即为自己所拥有的,这种情况下,对于乔丹资产的再分配属于一种偷盗行为,是不公平的;另一方认为,乔丹的收入不仅仅靠自己的天赋,自己的努力,更多的是来自于社会,社会对于其篮球的认可是他收入的一个很重要因素,所以他就应该回报社会。乍一看双方势均力敌,但仔细分析,我认为乔丹的收入是应该再分配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独立的生存,必然要依赖于集体,依赖于社会。所以,一个人的成就与社会的环境是不可分开的。当然你的收入首先是有你个人的勤奋努力的因素决定的,但是也不能否认社会所提供的良好环境。假使,乔丹早出生了100年,那个时候,他篮球打得再出色可能也不会挣到如此的工资。所以说,对于乔丹的资产进行再分配,用于建设,救助贫困居民是公平的,正义的,并且是符合长远利益的。那么有利于社会的,符合长远利益的做法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吗?首先,看一个例子,对于艾滋病人,以现在的医疗水平,这种病无法治愈,并且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那么,既有利于社会又符合长远利益的做法,将艾滋病人判死刑,既控制了传染,也解决了长期药物控制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是公平与正义吗?显然,这种不尊重人权,不尊重生命的做法很难说是公平与正义的。然而类似的事情,像福特公司的损益分析表等一切将生命赋予价格的做法却又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这就是所谓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者可以将人的生命按价值参与计算,其目的是用于分析一件事情是否可以收获利益,即使这件事情涉及到生命,但是只要将获得的利益相加总和大于损失的利益相加总和,那么这件事情就值得去做。生命的价值可以被计算为200万美金。但是,一个生命不仅仅是独立的,任何人都是有亲人,有朋友的,一个人的死亡,不只是生命的结束,更有其情感上的伤痛,这种损失是难以用金钱去计算、去估量的。任何的数字都不可能准确的描述生命的价值。所以,公平与正义需要对人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那么,古往今来,“功过相抵”与“功过不能相抵”也是人们常常争议的一个问题。有些人功过并存但是人们认为他是一个有功的人,有些人功过并存但人们认为他是一个有过的人。而这样他们都下场或结果截然不同。诸如秦始皇、曹操、武则天、朱元璋、乾隆 、毛泽东,这些中国历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伟人们,也都有着不同的过失。后人们对于他们的评价也是不尽相同,有人褒奖,有人贬低。但是对于他们的评价怎么才是公平与正义的呢?换句话说,他们到底能不能功过相抵呢?让我们深入到一个具体的例子中分析。如果一个官员,他带领一个城市成为辽宁沿海经济带的金融中心,航运物流中心,也是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地区最大的港口城市。被国家定位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龙头及国家级战略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核心城市。他带领一批官员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193人,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资产21.746亿元。他唱红打黑,却又用人失察。这样的官员应不应该被停职呢?接下来,他的亲属涉案,他应不应该被调查呢?法律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法律,所有违反法律行为的人都应得到制裁。所以,官员违法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他的功绩是否可以在对他的处理上从宽呢?毕竟他造福了千万人。如果对于他和普通人同样处理是不是不公平了呢?在下结论前,首先做一个类比。众所周知,氟利昂是早期电冰箱的制冷剂,有了电冰箱使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当人们发现氟利昂的重大危害,果断停止使用利用氟利昂的产品。所以对于这位官员的处理应该是公平与正义的。因为历史上有很多人居功自傲最后身败名裂,现在对他的处理不仅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是出于对他的保护,防止其犯下更大的错误。那么再回到功过能否相抵这一问题上,怎样做才是公平与正义呢?必然功过不能相抵,公平与正义有些时候与情感道德不协调,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需要。有些时候大多数人的情感满足与人们所认同的崇高价值是不同的,就如同,大多数人都更喜欢看辛普森家族而却认为莎士比亚的作品更有价值有意义。对于公平与正义,我所认为的是对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明有着不同的内涵,但唯一不变的是,我们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对其需要性是相同的,任何时期,他都是无比重要的,不可忽视,不可取代的。所以,当我们所讨论公平与正义时,不应该是在一个三维空间内,而是加上一个时间轴来分析,公平与正义存在的本质特征与个人或集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平与正义既不是满足大多数人的欲望,也不是仅照顾少数人的利益。既不是简单的指定法规,也不是激进的自由至上。公平与正义是这些之中的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不是公式可以计算,仪器可以测量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我们只有不断的探索,不断的向着这个平衡点接近,才能更好的让公平与正义普洒在世间。
范文十: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一个具有争议性多变性的话题。老子的公平正义是天下为公。“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的公平正义是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也。古代希腊人,将公平正义设想为一种美德——一种人格特质,并只衍生于人们的行为和人们所设立的机构,其他人则强调行为或机构,并只衍生于使它们成真的人。德文中对应“公平正义”的词为Gerechtigkeit。据考证,其在古高地德语中的形容词Rechtsgefühl entsprechend)后来又发展出“直线的”(gradlinig)、“适度的”(angemessen)与“相应的”( gem?ss)的涵义。公平正义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的东西和人民的概念,此概念是哲学、法学和神学历史上不断思考和辩论的话题。公平正义的研讨可大略分为两类,分配正义(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和应报正义(着重对恶行的适当回应)。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问题在西方历史进程中曾经激烈辩论过:什么是公平正义?它对社会有什么要求?怎样才是对一个社会内财富和资源的适当分配:平等制、精英制、视地位而定或其他的排列方式。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柏拉图在他的对话录理想国,使用角色苏格拉底来主张用单一正义解释同时含盖个人的正义和城邦的正义,正义是一个人或城市内的敌对部份处于适当和协调的状态。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以平等为取向的公平的分配正义理论。以奥斯丁为代表的神圣命令论。神圣命令的支持者主张正义,乃至于所有道德规范,是神或众神所下的权威命令20世纪道德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柏(Elizabeth Anscombe)主张现代哲学将焦点集中在行为和造成的结果而非行为者人格特质是错的,她的主张启发了现代德行伦理学,此学派跟随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好人的一种美德,并只会间接成为一个事态的属性。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给公平理论的研究至少提供了两点借鉴之处。首先,基于不同个体特征的社会比较研究,如核心自我评价、自我概念的清晰性、高(低)人一等的自我认识,可以弥补公平理论关于个体特征研究的不足。其次,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研究了内部和外部两种类型的社会比较对象,特别是在虚拟的工作环境下,人们如何进行社会比较?以内部比较为主,还是以外部比较为主,亦或是以时间比较为主,值得深入探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认识都会有所改变。但是又有着一定的联系性。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念,可能在一个时间不同的空间出现了不同的公平正义,也有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间对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就中国来说,单就秦国攻打诸国统一天下这一事件就各家纷纭。西方中单就亚当斯的公平比较理论按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出现的先后顺序,分别有古典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基于畏惧的亚当斯的公平理论、下行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基于社会认知的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基于个体差异的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著名论断突出了“妥善协调利益”、“正确处理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是迄今为止对“公平正义”内涵的最准确、最全面、最权威的阐明。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其历史性表现在它受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包括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发展状况的制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都是不同的。公平正义的相对性则表现在它总相对于一定时期社会某种不合理的规则或现状而言,不存在绝对不变的衡量标准。我主要是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公平正义。第一是合作互助。原始人类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帮助老弱病残以求得群体的延续。参与劳动的人平均分得大部分食物,剩下的平均分给没有能力参与劳动者。我认为正是这种延续种族的本能促使他们能够进行真正的合作互助。虽然没有达到真正的平均,但是出于对劳动者的激励,对老弱病残的道义上的同情,在那个空间和时间算是某种意义上的真正公平正义。这和孔子提出的已立立人,已达达人以及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不谋而合。不管时间空间怎样变换,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合作与互助应该是公平正义所不能摒弃的。第二是从达尔文的进化论方面来说,公平正义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生物之间存在着生存斗,适应者生存下来,不适者则被淘汰,这就是自然的选择。生物正是通过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地进化着、发展着。所谓大公即是任事物按其规律进行发展,不阻碍不推促。这一定程度上与老子的无为而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老子的第三从亚当斯的公平比较理论(社会比较理论)来看,公平正义是人的动机和知觉关系的一种激励机制。公平是激励的动力。公平理论认为,人能否受到激励,不但受到他们得到了什么而定,还要受到他们所得与别人所得是否公平而定。他指出一个人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所失本身,而且还关心与别人所得所失的关系。他还以相对付出和相对报酬全面衡量自己的得失。以此来判断是否公平。而这种相对报酬与相对付出之比过高或者过低都会给人带来心理的不平衡或者不安全感。公平与否的判定受个人的知识、修养的影响,即使外界氛围也是要通过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改变才能够其作用。因为自己的相对付出与相对报酬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自己去做出判断认定,而自己心理的不平衡以及对外界的感知和自身的修养、学识有着很大的关系。而不同的时间随着人心情的改变,对这些的认识也会发生微妙的变化。所以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说公道自在人心。人们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来判断是否受到公平的对待。文化背景对社会比较也有一定的影响。一个有趣的例子是日本人和美国人在社会比较中的差异,日本人和美国人一样认为他们高人一等,但是在内容上不一样。美国人强调自我依赖,因此展现更多的自我,日本人强调团队忠诚,更多的展现团队忠诚。第四,从激励策略上来讲。公平正义是胡萝卜加大棒即奖励与惩罚同时进行的一种策略。奖励与惩罚都是一种激励,两者缺一不可。公平正义应是对正确的、好的、善的、美的、积极的等正面行为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且对错误的、坏的、恶的、丑的、消极的等负面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过少的奖励会降低积极性,过分的奖励会让那些没有获得奖励的人心里不平衡从而对给予奖励者产生怀疑。过少的惩罚不仅不能很好的阻止负面的行为也会让一些人试着做这些事因为他们认为不需要付出代价。过多的惩罚会让行为者有心理负担,认为自己付出的代价高出他们的上限。凡事都要有个度,这种对度的把握程度与当时的时间空间有一定的联系,而这种对度的掌控就是公平正义。第五,从罗尔斯的正义论来理解公平正义。他通过“无知之幕”和“原初境况”来实现公平。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什么才是公平呢?公平就是没有偏见。那么,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境况(original position)”。 当然我们人类是否有通感,可以通过自我反思,摆脱一切偏见,达到像未投生灵魂那样思考的境地还是有待商榷的问题。最后,我想通过古罗马哲学家波爱休斯的《哲学的慰藉》来谈一下善。他认为公平正义就是“善”。不管是对好人的奖励和磨练还是对恶人的惩罚和纠正都是有益的。所谓的公正源自神佑。神作为居高临下、预知万物的观察者的存在,在其当下永恒的视野和人之行为的未来特质相互协调作用,从而令好人得赏,坏人受罚。我认为他眼中的神并不是神学意义上的神,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神。人类理性、公平正义等都会追随神的脚步。人类的行为是趋向于公平正义的,公平正义并不是说好人得到财富、名声、欢乐、欲望等身外之物,坏人也有可能得到权利、万贯家财、美人在怀。这些身外之物加之于人也不一定是好处。好人得之会更向善,坏人得之会更向恶。善是对善的奖励,恶本身就是对恶的惩罚。要对公平正义下个定义很难,本体论是形而上学的研究我们无法得到解决。我只能根据对公平正义的浅显的理解和认知来阐述我的认识。任何脱离于现实空间与时间的对公平正义的讨论都是不合理的。一味的把不患寡而患不均作为公平正义就是平均的依据是不可取的。我本人更愿意把公平正义理解为公道,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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