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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意义
姓名:张子政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指导教师:陈锡喜
--------------------------Page 2------------------------------
本文对公平正义的概念作了探析,认为公平正义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
程度的重要尺度,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消除各种社会差距,平等的为全体社会成员
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同等的权益保障。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和实践视野中的公平正义作了分析,并指出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
求,是社会和谐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
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
必要保障;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四
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
都会影响其他方面公平的实现。
本文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为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
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
系最根本的内容;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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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深化改革的价值取向
来源:新疆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多处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主张。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围绕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这“三大公平”来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是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深刻经验总结和庄严承诺。
  一、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围绕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许多新论断、新举措,在许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但这一切突破需要人民的参与支持;而人民对于改革的期待是公平正义。
  约5000字的会议公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贯穿始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得以彰显。不如此,改革就得不到人民的拥护。所以,深化改革需要通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来获得群众基础,唯有公平正义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才能将改革深入进行下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公平正义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二、公平正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逻辑
  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在《决定》中得以彰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所强调的,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等。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了人民福祉。但也必须看到,在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诸多矛盾的背后凸显制度缺陷。种种不公平中最深刻的不公平,是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分配不公加剧贫富矛盾,分配不公加深城乡矛盾,政策分配不公拉大地区差距,引发地区间矛盾,资源分配不公使行业收入差距显著,行业矛盾突出。
  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引发的新的不公平,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消除。由此,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唯有如此,全面深化改革才能获得足够的支持,赢得民心、赢得未来;才能有效化解发展风险、满足社会诉求,形成良好的改革生态;才能激发改革积极性主动性、释放人民创造活力,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基本逻辑。可以说,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类福祉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躲不开、绕不过、拖不得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
  要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解决“如何正确看待公平正义”的问题。一是历史地看待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范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能够实现何种程度上的社会公正,从根本上来看,应当视这个时期所能提供的经济条件而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的准则。二是相对地看。绝对的公平正义,从来都是没有的。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成员个人情况不同,天赋有差别,能力有大小,导致起点的不平等,而竞争所导致的最终结果也不可能公平。如果追求绝对公平,苛求整齐划一、完全一致,只会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最终导致公平正义的倒退。三是具体地看。公平正义必须放在具体领域、结合具体问题来分析。比如,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在经济领域适用,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如果拿到社会领域来,则会导致一些社会弱势群体连基本的生存需求都难以得到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要实现公平正义,其次要解决“谁来实现公平正义”的问题。公平正义不可能自发地实现,一个社会要建立“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规则、“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即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社会调剂的规则等一些与公平正义相关的规则与机制,离不开政府的强有力干预。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央政治局认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表明,政府是公平正义的实现主体,“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
  要实现公平正义,最后要解决“政府如何着力”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显而易见,“三大公平”旨在制度上发力,因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制度因素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产生之所以重要,因其“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故而,现阶段实现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在于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是权利公平。即宪法和法律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权利公平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权利公平是公平正义的源头及核心。可以说,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和终极归属,其他的公平则是追求权利公平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路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已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对户籍制度、劳动合同、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等“权利公平”更加关注。为此,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二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也称作起跑线公平,指社会公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事务的机会及获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应该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也就是说,应该让每一个公民不管出生在怎样的家庭里,都享有同样的公民权利,都享有公平的发展机会;不管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能够获得基本的教育、医疗公共服务;不管有没有特殊背景,不管能力大小,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都平等拥有拼搏奋斗、展现自己、追求自己梦想的机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力有高低,结果会不同,但机会公平了,人们的心态就平和了。为此,政府应强化政策保障,拆除制度“篱笆”,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使尽可能多的人有打拼的舞台。《决定》强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主旨就是提供机会公平。
  三是规则公平。规则公平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规则本身要体现公平正义。三是程序公平,即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要经过民主、科学、公开、完整与透明的程序,尤其要保障规则权的平等。规则公平是法律、是规定,因而有赖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公正。一方面,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规则公正严明、不偏不倚;另一方面,全社会都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坚决抵制潜规则。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当前我们通过深化改革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进行“顶层设计”,彰显了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与决心。(自治区党委党校哲学部 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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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讲,不同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制度内在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等决定了公平和正义的内涵和标准。例如原始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内涵与标准就与奴隶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内涵与标准大相径庭。因此可以断言:公平正义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马克斯曾指出:公平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也就是说:公平正义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
  从政治学角度来讲,公平和正义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执政理念、制度设计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利益尺码,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地位的表现方式。公平和正义的客观标准是生产方式,是社会生产力。它与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相适应,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就是公平合理的、公正正义的,否则就是不公平合理、不公正非正义的。《正义论》的作者,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支撑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正义原则必须是这样的原则:它们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5)公平和正义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从来就没有超阶级的公平和正义,利益的分配从实质上说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从人们向往和追求的角度来讲,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从法律和法治理念角度来讲,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现代社会人们的一种法治理念。即社会成员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价值追求。与西方国家的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著名论断突出了“妥善协调利益”、“正确处理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是迄今为止对“公平正义”内涵的最准确、最全面、最权威的阐明。
  二、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和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内在地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方面,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并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予以体现。(6)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公平或不公首重机会,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教育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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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行业新闻复习备考:论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和谐社会中的伸张
日期:作者:考试资料网阅读次数:77次
1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和谐社会中的伸张2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和谐社会中的伸张3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和谐社会中的伸张
&& 三.社会公正价值取向如何在和谐社会中得到伸张与维护
&&& 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将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贯穿在处理一切问题中,把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切实抓出实效,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最终实现社会的安定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含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涵。我们伸张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必须在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种不同领域中切实贯彻,通过这些属性来实现社会和谐。
&&& (一)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将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贯穿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近些年来,社会成员间贫富差距呈扩大之势,2007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48,远远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这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腐败问题,已经在人民群众中引起强烈不满,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消极影响;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以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群众有冤无处诉,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这些不和谐的事件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正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党和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推动社会公正的构建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制定和实施大政方针中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建设中,必须不断消除社会不公正,这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 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是人类社会维系正常秩序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一个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亦是执政党和政府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所应奉行的准则。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我们党遵循执政的普遍规律的要求,也是由我们党自身的性质和奋斗目标决定的。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虽然目前我们还达不到共产主义社会下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但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创造条件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它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利益需求,是以保证全体人民群众享受公平正义的成果为根本落脚点的。政府是公民权力的代理人和公平正义的当然代表,坚持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政府获得人民最大程度认可和支持的基本条件。我国的各级政府是受人民群众的委托并代表人民群众来行使行政权力的,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府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答记者问时就指出,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 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应当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位的发展。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④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结果只是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损,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必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⑤党和政府要有效整合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分配社会经济等各项利益时,既要注重效率,也要兼顾公平,加大政府对各种利益分配的调节力度,力求使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能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尊重和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广泛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改革发展中要综合考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找准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同阶层、不同成员具体利益的平衡点;任何一项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都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的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总之,党和政府要始终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并且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发展能力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地得以提升。
&&& (二)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规范和准则。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求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贯穿到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
&&& 第一,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合理,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⑥社会公正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利益与责任在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社会公正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科学合理的制度,必定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必定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合理协调的结果。因此,社会管理者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制定和完善制度,这样才能得到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稳定和良性运行。
&&& 第二,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社会公正的成果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护和巩固。制度以其约束、协调、整合等基本功能,规范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相关准则和模式。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在有序的秩序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当前必须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权利和利益。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如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关乎全体社会成员合理利益的保障制度,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由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进行制度建设不能超越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应与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基本结构相适应。
&& 第三,有了保障社会公正的基本制度,并不意味着公平正义就会自然实现,它还需要各方面的具体制度来保障。在制度建设中,我们常常重基本制度,而轻具体制度和相应措施,最终导致整个制度、体制不健全、不完善,从而难以有效运作。没有各项具体制度的支撑,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很难落到实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还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用具体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和扩充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才能不断实现和提升。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制定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制定的程序,增强透明度,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诉求的渠道,使各项具体制度能真正反映社会现实并切实可行。
&&& 第四,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要深入人心,使各项制度能得到认真严格地执行和落实。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制度重要,执行更加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在落实责任与监督过程中,执行者要真正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并建立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完善社会各项运行机制,保证社会成员在日常行为中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这样社会才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行,才能形成崇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其他目标。
参考书目:
1、& 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25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6、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50页
作者简介:姬腊军(1986―),男,山西长治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省委党校)学生。2
&& 二.和谐社会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其间出现了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些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为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
&&& (一)坚信和伸张社会公正价值取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共同建设,是全体人民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物质基础;共同享有是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物质财富。两者统一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可见社会是否公正是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社会公正是实现其他社会和谐目标的前提,是贯穿于和谐社会的其他各个层面的“灵魂”。如果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其他诸如“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将不可实现。
&&& (二) 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和谐才有基本条件。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中,首次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放到一起,并列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如果没有公平和正义,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构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激发全社会的发展活力,保障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共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没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正义保障的社会,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秩序。3
&& 摘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核心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切实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穿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过程中,贯穿到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使公平正义真正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伸张和维护。
&&& 关键词:公平正义& 价值取向& 伸张& 制度建设
&&& 当前,我们党和政府正在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涵和特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只有真正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贯穿到处理社会主义一切问题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安定祥和。
&&& 一.&& 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
&&& 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追求公平正义已成为一种普世价值。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①哈佛大学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可见,公正是一种应当的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过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②所谓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指给予行为对象所应得,即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其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正当性的价值取向,是使社会利益实现平衡的价值导向。可见,没有对于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认识和坚守,就不可能有效调整现实的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流于形式。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一致的,反映的是人们追求社会利益关系合理化的价值理念,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和政治的进步,更为深刻的是公平和正义的张扬。社会公平正义首要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确保并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底线,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因素,使发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增强整个社会的团结合作,从而最终实现发展的目的,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社会公正第二方面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使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把每个人的具体追求以及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也是有差别的。这样就应按照每个社会成员贡献的具体状况进行利益分配,才能调动起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积极性。社会公正的这两项基本价值取向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既有利于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也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就会走向不公正。
&&& (二)实现何种程度的社会公正,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制度安排决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受到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就没有的,只会存在于主观观念和幻想之中。现实世界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公平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所以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尽可能的相对公平;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社会公正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决定了解决和实现公正的程度,这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和善良意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的公平正义,只能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脱离现实条件去追求“超现实”的公平是做不到的。当前强调公平正义,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使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也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着力解决一些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脱节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三)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得到国家一视同仁的保护。即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反思人们对于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理解,有时只是注意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少数人的合理利益的保护,建立在对社会公正片面理解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必定是片面甚至有害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取决于其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而不是看其人数的多少。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就意味着,从长远发展来看,多数人多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和基本权利都不会具有安全的保证。如果对于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合理权利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则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长远的、制度化的、根本性的保护。只有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出 “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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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和谐社会中的伸张(3)
&& 三.社会公正价值取向如何在和谐社会中得到伸张与维护
&&& 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将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贯穿在处理一切问题中,把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切实抓出实效,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最终实现社会的安定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含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涵。我们伸张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必须在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种不同领域中切实贯彻,通过这些属性来实现社会和谐。
&&& (一)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要将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贯穿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近些年来,社会成员间贫富差距呈扩大之势,2007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48,远远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这说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腐败问题,已经在人民群众中引起强烈不满,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了消极影响;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以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群众有冤无处诉,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这些不和谐的事件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正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党和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推动社会公正的构建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制定和实施大政方针中必须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建设中,必须不断消除社会不公正,这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 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是人类社会维系正常秩序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一个最重要的价值判断,亦是执政党和政府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所应奉行的准则。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我们党遵循执政的普遍规律的要求,也是由我们党自身的性质和奋斗目标决定的。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虽然目前我们还达不到共产主义社会下保障每个社会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但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创造条件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外没有任何私利,它本身并没有特殊的利益需求,是以保证全体人民群众享受公平正义的成果为根本落脚点的。政府是公民权力的代理人和公平正义的当然代表,坚持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政府获得人民最大程度认可和支持的基本条件。我国的各级政府是受人民群众的委托并代表人民群众来行使行政权力的,必须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府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答记者问时就指出,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 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而且应当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本位的发展。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④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结果只是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损,那么这个社会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必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而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⑤党和政府要有效整合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分配社会经济等各项利益时,既要注重效率,也要兼顾公平,加大政府对各种利益分配的调节力度,力求使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能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尊重和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广泛听取和妥善处理他们的利益诉求;在改革发展中要综合考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找准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同阶层、不同成员具体利益的平衡点;任何一项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都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照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个别部门出于私利侵害群众权利的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总之,党和政府要始终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并且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准和发展能力能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地得以提升。
&&& (二)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规范和准则。构建和谐社会就要求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贯穿到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
&&& 第一,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合理,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为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⑥社会公正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利益与责任在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社会公正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保障社会存在和发展,增进每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科学合理的制度,必定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必定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合理协调的结果。因此,社会管理者要以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制定和完善制度,这样才能得到大多数成员的认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稳定和良性运行。
&&& 第二,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社会公正的成果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护和巩固。制度以其约束、协调、整合等基本功能,规范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相关准则和模式。构建稳定协调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在有序的秩序下不断得到调整和解决。当前必须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权利和利益。构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如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关乎全体社会成员合理利益的保障制度,使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由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进行制度建设不能超越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应与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基本结构相适应。
&& 第三,有了保障社会公正的基本制度,并不意味着公平正义就会自然实现,它还需要各方面的具体制度来保障。在制度建设中,我们常常重基本制度,而轻具体制度和相应措施,最终导致整个制度、体制不健全、不完善,从而难以有效运作。没有各项具体制度的支撑,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很难落到实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现是相对的、渐进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还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用具体制度的形式来保障和扩充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成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才能不断实现和提升。公平正义事关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制定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制度设计、制定的程序,增强透明度,既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充分吸取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广大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诉求的渠道,使各项具体制度能真正反映社会现实并切实可行。
&&& 第四,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要深入人心,使各项制度能得到认真严格地执行和落实。我们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执行存在问题。制度重要,执行更加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在落实责任与监督过程中,执行者要真正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并建立制度执行和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良好风气。完善社会各项运行机制,保证社会成员在日常行为中都应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这样社会才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行,才能形成崇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其他目标。
参考书目:
1、& 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25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页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
6、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50页
作者简介:姬腊军(1986―),男,山西长治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省委党校)学生。2论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和谐社会中的伸张(2)
&& 二.和谐社会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其间出现了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些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为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
&&& (一)坚信和伸张社会公正价值取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共同建设,是全体人民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物质基础;共同享有是实现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物质财富。两者统一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可见社会是否公正是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社会公正是实现其他社会和谐目标的前提,是贯穿于和谐社会的其他各个层面的“灵魂”。如果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其他诸如“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将不可实现。
&&& (二) 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和谐才有基本条件。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文章中,首次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放到一起,并列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任务。如果没有公平和正义,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构筑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制度基础和社会道德基础,激发全社会的发展活力,保障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共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持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并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社会的和谐程度,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没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正义保障的社会,就不可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秩序。3论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和谐社会中的伸张(1)
&& 摘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衡量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核心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切实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穿到党和政府的执政过程中,贯穿到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使公平正义真正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伸张和维护。
&&& 关键词:公平正义& 价值取向& 伸张& 制度建设
&&& 当前,我们党和政府正在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涵和特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只有真正把公平正义价值理念贯穿到处理社会主义一切问题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安定祥和。
&&& 一.&& 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
&&& 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追求公平正义已成为一种普世价值。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①哈佛大学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可见,公正是一种应当的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过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②所谓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指给予行为对象所应得,即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其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强调正当性的价值取向,是使社会利益实现平衡的价值导向。可见,没有对于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认识和坚守,就不可能有效调整现实的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流于形式。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相一致的,反映的是人们追求社会利益关系合理化的价值理念,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和政治的进步,更为深刻的是公平和正义的张扬。社会公平正义首要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确保并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底线,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因素,使发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增强整个社会的团结合作,从而最终实现发展的目的,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社会公正第二方面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使社会成员都能够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把每个人的具体追求以及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社会财富等资源的形成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也是有差别的。这样就应按照每个社会成员贡献的具体状况进行利益分配,才能调动起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积极性。社会公正的这两项基本价值取向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既有利于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也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激发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就会走向不公正。
&&& (二)实现何种程度的社会公正,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制度安排决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要受到具体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那种绝对完美的公正是从来就没有的,只会存在于主观观念和幻想之中。现实世界是千差万别的,我们所处的经济文化环境不同、社会条件不同、个人禀赋和家庭状况不同,所以并不是都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纯粹的起点公平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竞争的最后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所以在实际中只能求得尽可能的相对公平;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社会公正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制约的,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决定了解决和实现公正的程度,这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和善良意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的公平正义,只能与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脱离现实条件去追求“超现实”的公平是做不到的。当前强调公平正义,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使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也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通过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着力解决一些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脱节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 (三)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无论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只要其利益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得到国家一视同仁的保护。即确保每一个社会群体、每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底线,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反思人们对于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理解,有时只是注意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少数人的合理利益的保护,建立在对社会公正片面理解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必定是片面甚至有害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取决于其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而不是看其人数的多少。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就意味着,从长远发展来看,多数人多数群体的合理权利和基本权利都不会具有安全的保证。如果对于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合理权利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则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长远的、制度化的、根本性的保护。只有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平等权利与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出 “相对客观公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以及互惠互利,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和整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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