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还款计划有效期合同担保人承认还款责任有效吗

新借条担保人未签字 可要求其担责吗?
  今年3月2日,因做餐饮生意需资金周转,市民周婷向杨力君借款1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3个月后还款8万元,剩余3万元在第一次还款一个月后归还,周婷的朋友林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由于周婷未能在约定时间归还借款,7月12日,周婷重新向杨力君出具借条,承诺在9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但担保人林莉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由于周婷至今仍表示无力偿还这笔借款,杨力君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婷归还借款,同时想要求担保人林莉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杨力君咨询:担保人林莉未在新的借条上签字,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对于同一笔借款可能出具多份借条,以达到对该笔借款还款时间、还款人、利率等内容的补充。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虽未经保证人同意,但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周婷前后写了两张借条,其后一份借条可视为出借人对借条约定的新还款期限的认可,而原先旧借条中关于借款金额、利率、担保人等实际上并未发生变动,因此,担保人林莉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张艳枫)
责任编辑:陈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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