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土地承包证遗失哪里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停止新建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外,推行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小区。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乡镇(街道)会同村委会要先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村民建房实施方案。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无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的真实情况,建立台帐,按照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的原则,每年编制农村村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第六条 优先保障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农村村民建房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调整的,乡镇(街道)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农民建房地块确需安排在限制建设区的,允许使用本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指标进行安排,将建房地块纳入允许建设区;建房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可使用本乡镇(街道)规划预留指标,或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修改。
第七条 实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市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计划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无房户和危房户。同时,统筹用好地质灾害搬迁、下山脱贫异地搬迁等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村民建房占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获得的增减挂钩指标,要重点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
第八条 改革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市管转用&的审批模式,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并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宅基地管理负总责;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和宅基地审批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城乡规划。发改、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长效制度。总结推广农村宅基地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村民建房用地审批与前三年农民建房供地率、违法用地、一户多宅处置相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考核力度,把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地质灾害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申请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住宅的,应符合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以上(含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原住宅拆迁中已以货币或调产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的,或已享受过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下山移民政策的、已申请并入住集中居住小区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因旧房文物保护、拆除将危及其他住宅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旧房处置相关协议,原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委会收回;经村委会同意,可以将旧宅基地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村民,调剂协议签署后,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分小、中、大户,其建房占地面积标准为:小户1-3人,耕地不超过7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4-5人,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含6人),耕地不超过12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批准安置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小区多层公寓的,人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形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的;
(三)原户籍在本村,日后在大中专院校毕业、结业、肄业且本人户口已迁回本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即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姓名、户籍在册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地点、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二)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召集相关人员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现场踏勘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批前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农民多层公寓集中居住小区(住房)建设,按现有农房&两改&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四公开&、&四到场&制度。即:&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和&定桩放样到场,墙基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乡镇(街道)应建立到场检查签字制度,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在通过建筑验线后,农村村民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等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竣工规划核实。农村村民持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定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部门及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全过程的巡查和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
超过批准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乡镇(街道)、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农村宅基地自由卖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清理&一户多宅&问题,集约节约,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以仿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其它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91人有用273人有用119人有用582人有用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从日起取消线下申报,改为网上申报,据烟草经营户李先生经验,20我的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如何补办?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我的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如何补办?&&编号:92134&&
我的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想补办,需要怎样的手续和资料?需要多长时间,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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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精品男朋友&发言时间: 16:09:58&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国土资源局回复
&&& 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被征用或征购的前提下,需由土地登记权利人在《东莞日报》刊登土地证书遗失声明作废后一个月无异议的,权利人提供一式两份报纸、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文件、已办房产证的需提交房产查询证明等资料到相应的国土分局办文窗口申请土地使用证遗失补办登记,办理时限为二十日。
&&具体收费标准在各国土分局办文窗口已公示。
&受理人: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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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 农技服务
如何申请办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农技服务  加入时间:日  作者:吴龙福   
根据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农业局下发《关于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永农[号),就新申请办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 :
一、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到户的部分乡镇及8个移民乡镇要严格按照永委发[1999]38号“永定县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工作方案”的要求,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村集体仍遗留有机动地和园地、荒山、冰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进行重新发包,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包方应负责申请办理,各乡(镇)农业站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审查,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由乡镇农业站负责填报(样式见附件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经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报送县农业局经管站审核后,统一报县政府登记颁发证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申请换发、补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申请换发、补发的,乡(镇)农业站负责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原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同”记载的内容为准。承包人向乡镇农业站提交书面的换发、补发申请书,说明换发、补发的原因,同时提交已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同”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农业站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申请书”由乡镇农业站负责填报(样式见附件二),申请书一式二份经乡镇人民政府盖章报送县农业局经管站审核后,统一报县政府换发、补发证书。
三、申请办证的其他注意事项。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负担,县农业局统一购置了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办理土地延包的相关登记表格等材料。近期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经营权证书的乡镇农业站可直接到县经管站免费领取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
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乡(镇)农地证请[ ]第  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发证(登记)。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
附件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发申请书
××乡(镇)农地证换(补)[ ]第  号
永定县人民政府:
 ××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换(补)发证(登记)。
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乡(镇)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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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38134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转]&[转]&[转]&[转]&[转]&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
 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摸清我市家庭承包土地底数,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是进一步促进农村承包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加快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对象范围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确定小曹娥镇(8个行政村)作为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镇;登记确权范围为家庭承包土地,不包括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三、实施内容
  (一)清理规范土地承包档案。本次试点工作以二轮承包档案为基础,集中时间和力量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本着拾遗补缺的原则,完善相关资料,着重解决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等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查核承包地块面积及四至。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二轮承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对承包土地进行实地核查,查清各承包户地块面积及四至,落实相关调查表格,绘制农户承包地示意图。
  (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市统一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基本信息,登记入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对未实施二轮承包或二轮不彻底的个别组(队),结合本次确权登记,应加以落实和完善,给予相应农户确权登记颁证。针对农户承包土地依法征收征用、集体公益事业占用、农户分户或合并、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等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和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
  (五)做好确权登记资料归档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相关制度。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确保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六)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建立市、镇、村三级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实现对承包地块空间和权属信息的有效管理。
  四、工作步骤
  本次试点工作自2014年5月份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到日结束。
  (一)准备发动阶段(日&7月15日)
  1.调研摸底。采用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对试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及时梳理、汇总、归类、分析存在问题,在这基础上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操作流程,出台共性问题处置指导意见,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2.成立机构。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政法委、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信访局、市农林局、市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小曹娥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林局局长兼任。小曹娥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实施试点工作。小曹娥镇各村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因村制宜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试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宣传动员工作,对确权登记试点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步骤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4.开展培训。对镇和村试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明确试点任务,正确掌握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日-11月15日)
  1.档案清理。对试点村二轮土地延包方案、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整理,对每块承包地的名称、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变动情况及时归纳、整理和核对,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
  2.逐户核查。录入二轮承包和现状变化信息,上门核对变动情况,以国土&二调&成果资料为基础,对承包农户每块地块进行实地核查,查清地块面积和四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无误。
  3.编制登记簿。对核查情况逐户进行审核,根据相邻关系绘制承包地块示意图,确定地块位置和面积。根据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基本信息,登记入册,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根据土地承包分配方案决议,对未实施二轮承包的农户给予确权登记颁证。针对承包土地变动现状,进行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和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日-12月15日)
  试点乡镇要认真总结试点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着力抓好&回头看&完善提高工作,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日前上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试点工作成功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的汇总分析工作,撰写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为全市全面推进此项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五、工作原则
  (一)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因此,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工作,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或重新分配农民承包土地,严禁借机收回农民承包土地。
  (二)依法规范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的,将依法予以纠正。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试点中的重大事项、重要环节,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根据土地承包实际情况,缺什么补什么,加强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要根据面上情况,坚持先易后难,权属清晰的先确权,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认真解决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置矛盾纠纷,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明确工作进度,强化责任落实,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交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承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三)妥善解决问题矛盾。要组织力量对承包土地存在问题进行摸底排查,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政策性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矛盾和纠纷。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土地承包中纠纷和矛盾,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落实对突出信访问题和群访事件稳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排查和调处工作。
  (四)有效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市财政要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 附件:余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责任分工
余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责任分工
&&&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奚& 明
  副组长:郑桂春
  成& 员:陈岳阳(市府办)
  张建培(市农林局)
  葛柏明(市政法委)
  宋建忠(市财政局)
  方文辉(市国土资源局)
  周丽芳 (市农办)
  李吉达(市法制办)
  沈建平(市人力社保局)
  顾春雷(市信访局)
  陈水华(市档案局)&
  丁建军(小曹娥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建培兼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林局: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做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的风险评估,组织实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提出具体问题处置指导意见,并做好协调、管理、政策解释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提供经费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小曹娥镇&二调&成果资料、土地征收审批资料、基本农田信息,配合做好与农民宅基地捆绑的承包地变动核实工作。
  市农办:针对当前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承包土地确权登记中农民群众提出的新需求,及时加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确权登记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研究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和解答。
  市信访局:负责牵头做好信访人员引导、接待、解释和劝返工作,协调化解有关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
  市档案局:指导做好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归档工作,提供二轮土地承包相关档案资料。
  小曹娥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实施试点工作。
  各试点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因村制宜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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