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质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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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动产质押实现方式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实现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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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动产质押实现方式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实现质押权B.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质物实现质押权C.出质人不履行义务的,质权人可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D.质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质物实现质押权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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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  )起生效。A.权利凭证交付之日B.双方签字之日C.进行权利登记之日D.主管机关批准之日2下列关于留置对留置权人、债务人的效力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A.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B.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不少于1个月的期限或者在债权人确定的1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并有权要求返还留置物D.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实现留置权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5%B.20%C.25%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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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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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二)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三)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二、质权人的义务有哪些(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三)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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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一、质权人有哪些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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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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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不动产抵押权利人和义务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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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动产质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收取孳息的权利、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权人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提存质物的义务、返还质物的义务,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①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②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④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2、义务①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②提存质物的义务。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③返还质物的义务。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a)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b)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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