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无效,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合同有效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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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下列质押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B、仓单、存款单、提单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C、权利质押合同均经登记后生效
D、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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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日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日
D、作为质押物母牛所生的小牛应归乙所有
A、须经公证
B、须经登记
C、须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
D、须将质物移转于质权人占有
D、乙赔偿后,可向丙追偿
A、乙可对该汽车行使质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丙之间质押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A、主债权及利息
B、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C、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D、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您当前位置:
未签书面质权合同质押无效
去年下岗失业在家的老李打算做蔬菜批发生意,但苦于没有本钱,于是向朋友万鹏(化名)借钱。万鹏担心老李做生意亏本无法偿还,于是要求老李提供担保。老李便允诺把自己的
去年下岗失业在家的老李打算做蔬菜批发生意,但苦于没有本钱,于是向朋友万鹏(化名)借钱。万鹏担心老李做生意亏本无法偿还,于是要求老李提供。老李便允诺把自己的一幅祖传名贵字画给万鹏,万鹏才答应借钱给老李。但后来老李并没有将字画交给万鹏保管,万鹏也没有要求老李交付字画。今年,由于老李经营不善,做生意亏本了,无法偿还。借款到期后,万鹏便要求拍卖老李的字画,遭到老李的拒绝。二人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
市普法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老李与万鹏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质权合同,法院无从判断老李、万鹏二人之间的律关系。此外,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财产时发生效力,但本案中万鹏并没有要求老李将质押物字画交给自己。所以,两人之间并没有产生质押的法律关系,万鹏不享有对老李字画的质权。因此,当老李无法偿还万鹏的借款时,万鹏没有权利要求拍卖老李的字画。但是万鹏可以要求老李偿还自己的借款,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老李的财产,进行。
该负责人建议市民,如果采取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就应该按照法律关于质权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那么设定的不是质权,而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担保。(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李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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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抵押担保】质权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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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合同(Contract of Stock Given as Security)
  股份质押合同是指或者第三人与达成的以依法可转让的的作为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中的担保条款。
  1、登记生效
  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的股份出质的,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记载生效
  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与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单务无偿性
  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出质人在股份质押合同中只负有出质义务,而不享有任何相对应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对出质人不负任何相对应的义务。出质人既使代为履行获得追偿权,也只能向追偿。
  2、补充性
  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3、从属性
  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而消灭。
  4、优先受偿性
  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的受清偿。
  5、记名性
  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对股份质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股份质押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好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只有正确认定股份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才能明确合同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凡是股份质押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反之则应认定无效。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无效:
  1、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份质押是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未经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这点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其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质,就有可能更换,损害的信用基础。《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和第35条作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该股东并不能独立作出决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3、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交与质权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花名册之日起生效。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
  4、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质物是出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
  股份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权的实现:
  1、无效股份质押合同的处理
  无效股份质押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对出质人的股份享有,而且还应将股份返还给出质人,使之恢复到原来的财产状态。因无效股份质押合同造成 的经济损失,则应根据过错原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有效股份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
  1)债务履行期满前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将出资说明书交还出资人,质权人还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公司应将股东花名册上记载的有关质押事宜注销,质权消灭。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的未受清偿的,则以股份质押权来清偿的债务,但我国对股份质权如何实现,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第一、自愿方法。即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质权如何实现问题作出约定,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满,未受清偿时进行约定,人民法院依照双方的约定作出裁决。但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出质人和质权人的约定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不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强制执行方法。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股份质权如何实现,没有协议约定或协议不成时,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股份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作为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可以采用股份折价、、等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法,均应通知该将法院执行产生的结果记载于股东花名册,公司接收到法院通知后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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