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10万元有现金借款借条条,提供不条银行凭证,官司能

仅有转账记录无借条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24小时资讯排行
热门庭审视频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林洪斌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 作者:
办案律师点评: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原告只有汇款凭证,而无法出示借条。借款事实成立有二个构成要件:借款的意识表示和实际已支付款项。本案原告只能证明汇款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汇款是借款的意思,因而败诉。在实践中借条有证明借款的意识表示和实际已支付款项的功能。因此当事人根据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当然,如果款项较大则需要进一步证明款项支付的事实。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5XX号 原告高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原告之妻),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XXX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郁国富,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120弄20号401室。 被告刘卫国,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外仓桥街76号。 委托代理人林洪斌,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与被告刘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的委托代理人徐X、郁国富,被告刘卫国的委托代理人林洪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在本市外仓桥街76号开设黄浦区卫国布店。日,被告刘卫国以购买房屋须支付首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计139,600元,双方口头约定以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偿付利息、三个月后归还本息。但被告在期满后经原告催讨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9,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卫国辩称,双方非朋友关系,因在广西北海一同参加&资本动作&活动,原告打入被告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是类似传销的投资款,投资的每份金额为69,800元,该款已转交上家。故原告汇款的金额非被告为购买房屋而向原告的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高X的委托代理人徐X受原告委托,在本市中国工商银行小南门支行办理了资金交易业务,将原告高X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卡号42XXXXX账号24XXXXX)内的资金向被告刘卫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卡号29XXXXX账号13XXXXX)汇款139,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专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原告凭汇款凭证,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卫国对此事实予以否认,但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依据。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只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划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因资金缺乏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更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之事实。现原告仅凭银行存在业务回单来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其证明力不充分。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X要求被告刘卫国归还借款人民币139,6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858元,由原告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伟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民间借贷,远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借条|法院|借款_新浪新闻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施行。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暨相关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新司法解释规定,提示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举证不能 法院不支持还款请求
  乔某持借条复印件起诉,称其于2013年认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周某向他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他家居住,两人签订结婚协议,9月1日周某离家,偷走借条及结婚协议原件。乔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周某到庭答辩称,她已于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乔某不能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偷的陈述,虽曾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盗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乔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是款项的实际出借,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在审查原被告的主张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如果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借条、银行转账单等债权凭证一定妥善保管;对债务人而言,还款过程可邀请他人参与见证、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从而避免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利息标准 司法解释有新规
  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李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牛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年利率24%及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返还;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国家强制力执行。如债务人已经履行,亦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涉嫌犯罪 担保人或仍需担责
  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判决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保证人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如果放到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将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因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虚假诉讼 难逃法律责任
  王某持借条起诉称,2012年罗某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罗某一审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50万元。后罗某上诉称其并未向王某借款,借条是在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写的,罗某曾经就此事报案。二审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对借款发生及交付经过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依据罗某的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借给罗某50万元,并陈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全部经过。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素及虚假诉讼的处理与处罚。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当事人主张案件系虚假诉讼,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的各要素。当事人主张系虚假诉讼时,应当向法庭积极、全面陈述事情经过,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书写的,并提供了公安局报案信息与询问笔录,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事实后改判,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新司法解释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而是判决驳回其请求。对于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猛料!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新闻官方微信(xinlang-xinwen)。
“人各有志”,梅永红们的离职是正常的人才流动,我们也希望他们用自己的资源为社会和自我创造更多合理合规的财富。但面对来自市场日渐激烈的人才竞争,其实更应该反问一下,我们的体制做好跟市场竞争人才的准备了吗?
恶性事故发生后,官方宣称“家属情绪稳定”,其实是大有深意的。首先,这事儿没什么大不了的,遇难者家属情绪都稳定了,别的人就更没什么情绪了,此地已平安无事,媒体和不相干人等可以散去了。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们这些底层孩子在乡村读书并不比城里人差,考取全国重点大学的学生80%来自农村。有的乡镇中学比县城中学录取大学的比例还高。到了九十年代,优秀老师都调进了重点中学,但考进重点中学的学生,农村生源仍然占主力军。
多看点《甄嬛传》都不至于相信光绪皇帝会说出“正视现实,发愤图强”这样的话。更何况,但凡对中国历史稍微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古代皇帝并没有当众发表演讲的习惯。或许在于丹心中,光绪帝是看着《演讲与口才》长大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现金借条法院支持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