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夫妻名义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保单是否有效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邓某诉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法院
作者:颜志军
  【基本案情】
  日,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45000元,到期保险金额为48510元;日,蒋某又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为19674.9元,到期保险金额为21000元。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蒋某。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64593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9510元。截止2016年3月底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3020.69元。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分红型保险,该两份保险虽暂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离婚时,没有对上述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平均分割该两份保单截止2016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的诉求,予以支持,因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该两份保单权利归被告享有,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蒋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的权益归被告蒋某享有,由被告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邓某补偿款31510.34元。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看出,是否分割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人寿保险是一种有价证券,在被告未到庭证明自己系以个人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其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如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及分配的问题。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购买保险时的投入进行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原告起诉时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保单到期后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由于保单分割的应该为“保单价值”,由于保险的保单价值类似于银行利率,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波动的状态,所以分割中应该对保单的实际价值予以分割。而在投保时的现金价值及未来到期的现金价值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以能够确定的起诉时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更符合法律原则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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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 保险合同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王占维 董沛&&发布时间: 15:00:38
  案件回放:
  日,佟先生为其所有的中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日至日。后佟先生及时缴纳了保费。
  日,佟先生允许的驾驶人杨某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小客车驾驶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佟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对被保险车辆和小客车进行了定损。但在佟先生为被保险车辆和小客车支付完修理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佟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驾驶佟先生的被保险车辆应持B2类型驾驶证,但本案驾驶人杨某所持驾驶证为C1类型,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本案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且就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在投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佟先生也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已阅读,并交纳了保费。因此,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故拒绝赔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事宜是由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帮助佟先生办理,保险代理人未让佟先生在投保单、保单上签字,但佟先生按时足额交纳了保费。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由于保险公司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佟先生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如约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所以,本案中投保单上的签名虽不是佟先生本人所为,但佟先生已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所以佟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然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有在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才能生效。否则,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而投保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投保单、保单的签名处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已阅读。如投保人签字确认,则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至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佟先生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佟先生看到了投保单上的提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提示佟先生注意免责条款。所以,尽管本案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但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对佟先生作出赔付。
责任编辑:梅玉兰下载慧择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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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 如何处理保险保单
发布时间:
关键字:、
  【摘要】根据最新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大家都知道,夫妻离婚自然牵扯到利益分割,其中夫妻购买的保险也是利益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夫妻离异后保险保单该怎么办呢?
  保险专家表示,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保险并独自完成交费,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外,这是属于个人财产。万一夫妻离婚,这份保险的保障及收益归属权不受影响。不过,很多保险是在婚后购买,夫妻共同交费,且离婚时可能还没交完。这类情况,由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无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均为夫妻共同投保,在此期间取得保险金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互为夫妻的人身保险来说,由于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保险利益,一旦离婚,夫妻权利义务终止,多数投保人直接选择终止合同,退保后的费用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样做不见得明智。根据《保险法》规定,只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处于婚姻状态,即存在保险利益,婚姻关系解除并不影响保单继续有效。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交费期内退保,消费者只能退回账户的现金价值,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通过协商,离婚后继续以分摊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好的选择。若无法继续共同交纳保费,再办理变更或退保手续不迟。
  婚后购买的人身险赔偿不需分割离婚时,婚后购买的保单有两种分割方式:退保后分割现金、变更投保人或转让保单。具体来说,如果一方为自己投保,且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是自己时,离婚可以不必终止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如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保险赔偿,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这部分保险金就只能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离婚后如何处理保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寿险保单,往往指定对方为受益人。离异后,夫妻关系不复存在,应及时对保单进行处置,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会给理赔带来麻烦。
  2009年8月,张先生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险,指定妻子王女士为受益人。2012年3月,两人离婚;同年5月,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身亡,他的家人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应为王女士。张先生的家人提出两人已离婚,不再有夫妻关系,保险金怎能由她继承。后经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一致:保险金由王女士申领,她愿将其中50%转给张先生的家人。
  虽说此事还算圆满,但很多时候,诸如王女士这样的受益人,并不会主动将保险金与早已分道扬镳的另一半或其家人&分享&,因为,受益人的受益权受到法律保护,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若投保人的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却未对受益人进行更改,保险公司只能对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如上例中,张先生在婚变后未对受益人进行变更,因此哪怕解除了婚姻关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作为受益人的王女士申领保险金并无不妥。
  慧择提示: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办理退保手续,其实这是很不明智的作法,退保不仅会使夫妻双方失去保障,还会导致利益受损,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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