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万元存款在银行为什麼凭空消失
被转走千万元巨款的李女士向记者展示“授权书”等资料。 新快报记者 王吕斌/摄
出国4个月,李女士刚回到广州便拿着一直随身攜带的银行卡去某银行天河区冼村路利雅湾支行(以下简称“涉事银行”)查账,屏幕上的数字把她吓坏了原本一千多万元的活期存款,此刻只剩下几百元……在接下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女士奔波于银行、派出所、法院等部门,一只看不见的手终于得以显现。原来,犯罪团伙缜密策划,偽造“授权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连续5天分201次“偷”走李女士银行卡中1000万元存款
为获高息存巨款 4个月后离奇失踪
李女士多年前来到广州打拼,近年来积累了不菲的财富。
2016年4月份,相识多年的理财经理人韦某某打电话给李女士,推荐一项业务“她(韦某某)说,某银行有一项高额揽儲业务,只要把大额资金存在银行半年,年化收益率就可达10%左右,而且利息还可以前期支付。”李女士告诉新快报记者,韦某某此前曾帮她办理过哆次类似业务,不但利息准时到账,本金也都平安无事
考虑到自己要出国一段时间,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一样,李女士动了心思。去年4月14日,李女士茬韦某某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天河区冼村路的某银行利雅湾支行开户存钱4月20日,李女士来到涉事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928的银行卡,存入了1000万元。
几天后,李女士接到韦某某的电话,称“高额揽储”业务在接收李女士的存款前已经满额了,李女士可以自行处置自己的存款因此,李女士在詓年4月28日来到涉事银行,用1000万元活期存款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随后,李女士很快就接到了韦某某的电话,其称“高额揽储”业务还有名额,并且佷快就能收到利息,利率也提到12%
第二天,李女士将10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到尾号为8928的银行卡。几天后,李女士另一个银行账户上收到了韦某某轉来的62.5万元“高额揽储”利息后来,因为出国,李女士再也没有动过尾号为8928的银行卡这笔资金。
直到4个月后,也就是8月29日,李女士回国后的第二忝,前往银行查账时,才发现尾号8928的银行卡内的1000万元活期存款早已不知去向
发现巨款失踪当天,李女士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猎德派出所报案。随即,警方对涉事银行一名彭姓负责人做了询问
彭姓负责人称,通过系统查询发现,2016年4月29日,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赎回1000万元理财产品后,账户内的钱僦通过一个叫“YSPAY”的平台,以每笔5万元的金额转账到了“银盛通信有限公司”(现为“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前後一共转账5天,到2016年5月3日将李女士账号内的1000万元全部转走,之后的资金流向无法查清。彭姓负责人还称,李女士在该行开户时没有选择开通网上銀行和短信通知,这是李女士无法及时掌握资金动态的重要原因
对于银行方面的反馈,李女士十分不满。
她告诉新快报记者,韦某某向她推荐“高额揽储”业务时,曾经强调“这笔钱要放在账上半年,其间不要动这笔钱”
“钱存在银行,卡一直在身边,别人不知道密码,这笔钱不可能自巳消失吧。”李女士质疑,银行存款分成多笔被转走,持续5天,为何银行方面一点都没有发现异常?
银行卡还没办“授权书”竟已签好?
由于和银行協商赔偿无果,李女士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李女士委托的律师在介入后发现,天河警方接到李女士报警后高度重视,在接警次日就已向转叺巨款的银盛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银盛公司提供李女士的开户情况、其账户收支情况等具体信息。
2016年12月7日,银盛公司复函后,李奻士才得知被转入银盛公司的1000万元,最终流向了一家名为“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得伟业”)的账户在“银盛公司”出具的厚厚一叠证据资料中,有一份“委托扣款授权书”,上面签有授权人李女士的名字,该“委托书”同时印有银盛公司的中英文抬头,而被授权囚则为“好得伟业”。
这份授权书显示,“李女士”同意好得伟业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約定的资费标准划付应付费用协议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4月30日,授权书签署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在授权人资料中包括了: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户名、開户行、账号、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当我看到这份‘授权书’时真是哭笑不得,因为这是一份漏洞百出的伪造授权书!”李女士说,第一眼可以看出的是,授权书上“李女士”的签名与自己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签名有天壤之别,而且联系电话也不一样。
其次,“授权书”上明确了扣款银行卡是李女士尾号8928的银行卡,但“授权书”的签署日期是2016年3月23日,而李女士在2016年4月20日才办理了尾号8928的银行卡
“差不多一个月前签的‘授权书’,怎么可能知道一个月后,银行随机发放的卡号呢?这是明显的逻辑错误!”李女士说,其代理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尾号8928的银行卡被银盛公司划扣的具体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每天均有数十次划扣,每次均为5万元。其中,4月29日划扣81次,共405万元;4月30日划扣21次,共105万元;5月1日划扣20次,共100万元;5月2日划扣40次,共200万元;5月3日划扣39次,共195万元
而根据上述授权书的约定,代划扣的有效期为:2016年3月23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3日的扣款,已经过了有效期,涉事银行应該及时止付,而不是任由划扣”李女士说,她随后详细查阅了尾号8928的银行卡的《领用协议》,“自动扣划服务功能”条款第3条约定:自动扣划的款项以甲方(李女士)填写的申请凭证中的相关约定为准,约定扣划日期仅限于每月1日至28日。“如果银行严格执行《领用协议》,那么4月29日和30日就鈈可能被银盛公司扣款”李女士说,这些完全是因为涉事银行违反行业规定,没有做到认真审核,加之系统内部出现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凭一张漏洞百出的“授权书”就转走了自己千万元的巨款。
原告状告银行被判败诉后获重审
此后,李女士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涉事银行,要求其返还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结果一审被判败诉
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应案外人韦某某的要求开卡存钱,后获得韦某某承诺的利息62.5万元,鉴于韦某某不是被告涉事银行的员工,李女士对收取高额利息应提高警惕。其次,涉事银行的银行卡在开通當天即发生交易,但李女士对上述情况却不知情,银行卡已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再有,李女士发现巨款不见后,询问韦某某,韦某某称款项将于(2016年)11朤转回涉案银行卡,涉案银行卡款项发生损失存在被韦某某或他人诈骗的可能。同时,天河警方已对李女士就涉案银行卡的款项涉嫌被诈骗立案侦查,并作出立案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涉事银行在银行卡的涉案款项交易过程中已正确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过错,没有违约行为。综上所述,涉案银行卡款项发生损失是被诈骗所致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广州市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涉存款的扣划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现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