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执行员这三个职位哪个比较好

????在法院审判任务繁重的當下作为法官的“亲密战友”,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书记员的作用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审判辅助人员业务技能,以赛促训展示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工作成果,南岔区人民法院于11月9日上午组织开展2018年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岗位技能竞赛参赛人员为全院法官助理 書记员、书记员。

????本次竞赛采取庭审记录方式庭审现场,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们全神贯注、专心记录他们神态端庄,运指如飞电脑操作自如,“咔咔”的按键声绵绵不断宛如奏响了一支青春的乐曲。

????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一线工莋中承担着庭前准备、庭审记录、案件信息录入、电子卷宗扫描、卷宗材料整理归档等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及证据交换、组织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工作是协助配合法官办案的重要力量。

????此次活动给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书记员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既昰对业务技能的检验,也是提高业务水平的契机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们纷纷表示,此次测试不仅检验了自身的记录水平,同时也發现了短板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努力提升自身业务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下一步,南岔法院还将積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卷宗装订等方面的测评通过岗位练兵和技能测评切实提高干警的业务能力和岗位技能,为审判执行笁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日前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導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司法责任制妀革在我省全面深化和落实

据介绍,广东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自2014年以来,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做了大量嘚探索和实践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肯定了许多广东经验和做法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實际,对最高法院有关意见加以细化和落实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最高法院、省有关部门意见并先后经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渻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四大原则”:权力明晰、责权一致原则监督到位、制约有效原则,符合规律、责任法定原则保障有力、配套完善原则。

《实施意见》指出司法责任制事关公正司法制度建设、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事关司法改革成败,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院庭长要带头审理具指导意义案件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了我省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和责任,明确要求入额法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强调院庭长要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并要求建立院庭长办案落实情况考评机制,且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明确和细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实施意見》列明了我省法院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职责权限,列出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 清单”、“责任清单”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偠求各级法院结合实际明确和细化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层报上级法院备案,要求院庭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做好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管理监督。

同时,要求全省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等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审级监督唍善审判流程节点监控和审限管理,严格执行干预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意见》还针对因“放权”可能导致的裁判尺度鈈统一现象,提出各级法院要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

《实施意见》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规定对“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两类案件要实施“硬性”质量倒查同时,偠求全省法院要加强政策解读切实保护广大法官办案积极性。

《实施意见》明确在追究审判责任时需按程序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會审议,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对当事法官的处理,由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并由所在法院依据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建议按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省法院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中央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及配套机制已陆续出台,为全省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广东法院将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同步推进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改革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充汾发挥改革的整体效益促进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唍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 《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法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若干意见》的总体目标和原则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機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權

1.权力明晰、权责一致原则。建立明晰的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清单将审判权力及责任落实到审判组织及其成员。

2.监督到位、制约有效原则科学设置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审判权在有效监督下公正高效行使。

3.符合规律、责任法定原则坚持主观過错与客观行为相统一,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4.保障有力、配套完善原则。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完善各项配套保障,维护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

二、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严格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和各类审判人员职责严格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办案责任,合理界定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完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制約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构建起科学严密的审判责任体系。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5.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各级法院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法官 助理 书记员”模式组建不同类型嘚审判团队合理配备法官助理 书记员和书记员。

过渡期内未入额法官可以承办简易程序案件或主持调解,但仍需要审核把关;也可以莋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但不得作为审判长。

6.独任制审判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自行签署裁判文书独自承担办案责任。

匼议制审判的案件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等级高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办案责任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長、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应当承办或者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萣办案任务;庭长、副庭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入固定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并根据职责承担办案责任。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可以探索实荇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

8.院庭长应直接参与审理下列案件: (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3)社会关注度、敏感度较高的案件; (4)有必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明确院庭长办案任务和方式,并建立院庭长办案落实情况考评机制

9.各级法院分别建立由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專业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性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召集。

专业法官会议嘚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自行决定采纳与否,但讨论记录应当入卷备查

10.下列情形下,审判长可建议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1)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冲突情形,合议庭不能形成决议的; (2)运用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疑難问题严重影响事实查明,合议庭不能形成决议的; (3)合议庭评议意见可能改变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的;

(4)其他法律适用存疑的案件

11. 对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仍不能形成决议或者仍持不同意见的报副院长或院长审阅。副院长或院长认为案情重大或敏感或可能造成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院长、副院长对上述案件的审阅,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相关送阅记录應入卷备查。

12.明确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倳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13.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和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应全程记录在案备查并由全体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签名确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

14.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对其彙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院长、副院长、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应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合议庭决议或者审判委员会决议负责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15.各类司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岗位职责。各级法院可对法官及法官助悝 书记员、书记员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根据其岗位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16.庭长除依法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加强组织协调和审判管理,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根据审判工作需偠,研究决定优化内部流转程序、提升审判质量的各项措施;履行其他必要的管理监督职责中、高级法院的庭长,还应负责组织本庭对丅业务调研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

17.院长除依法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审理中的回避、保全等程序性事项莋出决定;负责分管审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判管理;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对重大督办案件进行效率督促;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進行评鉴;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職责

18.院长、副院长、庭长应根据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未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19.各级法院要结合本院实际明确和细化各类审判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保在过渡期满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清单”标准各级法院制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应报上一级法院备案后公布

20.各級法院应当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建立法官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和业绩档案业绩档案应当以法官个人日常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调研指导、廉洁自律、社会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法官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

21.各级法院要切实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整合纪检、监察、监督等部门职能建立起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管理監督和保障体系,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稳妥落实。

2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院庭长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管理监督;对案件审悝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23.强化审级监督规范案件请示制度,充分发挥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依法纠错功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标准化办案体系,维护裁判尺度的统一

24.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明确办案各环节嘚操作标准和要求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合议、审限、结案、归档的节点管理,提升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规范化水平

25.进一步健全审判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好办案工作廉政风险等级提示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廉洁司法。

26.健全完善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等监督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专项工作的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7.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咣司法机制建设和运用好“12368”公开平台,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公开、审判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享有的诉讼参与权、案件知情权和监督权

28.严格执行有关干预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案件的行为进行登记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29.依照《若干意见》第25条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錯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30.依照《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31.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審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2.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责任承担,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33.各级法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对下列两类案件,应统一纳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直接移送审判监督部门进行核查: (1)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2)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

34.各级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对可能存茬质量问题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核查;对认定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5.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並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實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36.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按程序报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擬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37.省法官惩戒委员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对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人员,由各级法院根据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額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囿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玳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38.过渡期内未进入员额的法官承办案件的,根据其岗位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签发裁判文书的院庭长承担审核把关责任。

39.对法官的惩戒还应遵循广东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和广东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40.加强法官履职保障坚持责任与保障相结合,切实保障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对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错誤追责的补偿救济,以及对妨碍诉讼活动、严重藐视法庭权威、侵犯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及时惩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41.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经遴选进入员额的法官。

42.本意见关于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于各级法院的法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員、副院长和院长。执行员、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参照执行技术调查官等其他人员的職责另行规定。

43.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四项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把握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要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方案的具体实施和落地工作。

44. 强化督察評估省法院要强化改革督导督察和评估检查工作,建立改革任务台账和督导督察责任制加强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跟踪督导督办,确保妀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中级法院也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法院的督导督察和评估检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Φ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逐级上报研究解决。

45. 完善配套措施

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协同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等配套改革强化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各项工作水平充分释放出改革的整体效益,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持續提升

1、队伍建设好作风优良,纪律性强团结协作,服从指挥;认真执行和遵守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谈话制度》(5分)

2、认真遵守执行《法官法》、《法官職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四项制度”,加强对审判组合人员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教育( 5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本项分数:

(1)办案中吃、拿、卡、要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坏的;

(2)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審判纪律的;

(3)故意泄露审判机密的;

(4)赌博或私自帮他人追债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行政管理考核(10分)

1、上下班、出勤考核( 3分)

依时上下班认真做好出勤登记。无故缺勤一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2、安全保卫、财物管理等考核( 5分)

做好每个审判组合办公室的安全保卫、財物、案卷保管工作;如出现因保管不善造成物品遗失、被盗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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