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公有住房可以父母过户给子女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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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转让知识
主要问题涉及到老人承租单位或其他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早年和父母一居,分家后搬出公房迁到其他住处,但现住房条件达不到房改标准,也有子女虽买了房但依然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还有父母过世后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公房,但没有到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
1 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房使用权能否进入市场流转以及如何交易问题,是随着城镇住房改革不断深化和展开产生的一个现实问题。《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自由转租和买卖公房使用权,现在允许公有住房公开有偿转让必然和该规定相冲突。因此,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房使用权的行为无效。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第一,按照笔者前面的观点,公房使用权是一种他物权;属用益物权、从其法律特征上看,是允许转让的。而且,转让的是房屋的...2 公房承租权不得擅自变更
请求变更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3 非独立成套公房承租权转让步骤
  非独立成套公房一般是指厨房、卫生间和邻居合用的公房。这类公房不能转让所有权,只能转让承租权。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有偿转让,是差价换房的一种形式,并且要符合下面四个条件:(1)房屋不属于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差价换房的房屋类型;(2)非独立成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只能转让给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3)在差价换房前,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且不能造成新的居住...4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主要问题涉及到老人承租单位或其他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早年和父母一居,分家后搬出公房迁到其他住处,但现住房条件达不到房改标准,也有子女虽买了房但依然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还有父母过世后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公房,但没有到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  北京近几年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危旧改造涉及面广,承租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这一来公房租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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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你好,具体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确认 是的,超出的部分属于违法建筑,办不了证。 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他爸明确赠与给他儿子个人,属于他个人财产。
邵丽霞律师,硕士研究生,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房地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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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关于实施《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 关规定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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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 关规定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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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我局会同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房改办下发的《关于 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自实施以来 , 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涉及的变更户名工作已步入规范管理轨道 , 现就执行《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
一、当同住使用人均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时 , 拟申请更名者按以下规定确定 :
1 、原承租人已死亡 , 由原承租人配偶申请变更户名并免交收益金 ;
2 、原承租人协议离婚 , 双方可协 议约定由原承租人的原 配偶申请变更户名并免交收益金 ;
3 、原承租人已死亡 , 若其配偶放弃受让权 , 并经其他同住使用人协商同意由其同住的子女 ( 或父母 ) 受让住房使用权 , 按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具体规定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 ; 原承租人公房使用权在住房标准内的部分 , 同时受 让人受让的住房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合计在住房标准内部分 , 可免交收益金。
原承租人死亡 , 住房使用权转让收益金交纳者由原承租人配偶与受让方协议确定。
二、《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指
1 、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同户籍之日起至申请之日已连 续 2 年以上 ; 《通知》第一条第一段第四项规定是指拟承租人户口迁入原承租人处并连续居住至申请之日满 2 年以上 , 原承租人在期间死亡的 , 可视同同户籍居住 2 年以上 ;
2 、原承租人与拟承租人是配偶的 , 则不受同户居住两年 的限制 。
三、《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受让人是指年满 18 周岁的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
四、拟承租人是知青或知青子女的 , 经查实后 , 按以下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
1 、知青户口已迁入杭州 , 因知青父母 ( 或子女 ) 死亡 , 由本人申请并经与父母 ( 或子女 ) 同住使用人同意 , 可按《通 知》办理更名手续 ;
2 、知青户口未迁入杭州 , 但其子女按政策迁回杭州知青父母处并与知青父母同户籍居住两年以上 , 期间知青父母死亡 , 经与知青父母同住使用人同意可按《通知》办理更名手续 ;
3 、受让后合并计算面积未超过浙政办发 ( 号文件规定控制标准的免交收益金 ;
五、原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建设单位按 & 拆迁条例 & 规定分户 ( 套 ) 安置的 , 由原承租人和 拟承租人申请 , 并经同户居住使用人协商一致 , 可按《通 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分户更名手续 ; 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非直系亲属关系 , 按《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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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版权所有◎ 隐私保护 ICP备案证编号: 浙ICP备号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子女可申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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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子女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子女可申请过户 有使用或租赁纠纷不能变更承租人
编辑同志:
我父亲生前有一套公有住房,现在想把公有住房的使用权过户到我的名下,请问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读者 侯祥国
记者调查: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过户申请书。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此外,按照规定,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后,可申请过户。本报记者 付殿贵
发布日期:日星期(转自中老年时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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