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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百万买了事故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聚法案例
日,福建厦门的消费者吴女士与福建骏佳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佳行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MDK1710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向该公司购买一辆车架号为ZAMRS57E5E1077668的玛莎拉蒂车辆,售价为107万元。骏佳行公司保证向吴女士出售的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
同日,吴女士依照约定向骏佳行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07万元。骏佳行公司于1月23日向吴女士交付车辆。该车发动机号码为M,车辆登记的号牌为闽DB5L81。
车辆交付后,吴女士陆续发现该车车皮存有多处凹点、内饰表面有多处污渍、车钥匙不能正常使用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该车辆4个轮胎生产的具体年份不一致,其中3个轮胎在2013年生产,一个轮胎在2014年生产。
此外,吴女士还发现,该车的保险杠部位的车漆与其他部位的车漆不一样,明显是后来重新喷过漆的。
就上述一系列问题,吴女士多次与骏佳行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协商处理,均未果。
吴女士将骏佳行公司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根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骏佳行公司退还自己已支付的购车款107万元,并增加三倍的赔偿金321万元,赔偿自己已支付的车辆购置税10.3万元、保险费损失3.4万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等。
吴女士认为,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后得知,这辆玛莎拉蒂轿车在2016年6月因为发生事故出过保险。汽车经销商将事故车辆以新车出售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三”,并承担车辆上牌的购置费等。
在法庭上,汽车经销商一方承认说,2016年6月,他们的工作人员在对新车进行检测时确实发生了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这辆车更换了原产配件后再进行销售,应该也属于“新车”。在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降价30多万元出售,他们没有欺诈消费者,应该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骏佳行公司认为,该公司依约销售和交付涉案车辆,已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大幅度的降价处理。该车原价139.8万元,考虑到更换过原厂配件,降了32.8万元,这种大幅降价销售行为,从侧面印证了该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之时就进行了合理的告知与说明。
因此,骏佳行公司没有欺诈的动机,也没有诱使吴女士作出错误意思的表示,更没有使吴女士的利益受到侵害,不存在主观欺诈故意。
据法院调查确认,讼争车辆于日自意大利运抵中国。日,讼争车辆在新车例行检测时不慎碰撞墙体后,车辆前部受损,进行更换前杠、中网、防撞减震器、通风管总成等维修,共花费维修费26379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已经全额向骏佳行公司进行了理赔。
法庭上,骏佳行公司承认,涉案车辆在新车例行检测过程中不慎触碰墙体,进行受损部位整体更换原产配件,但该公司认为这种行为符合通行的汽车行业销售惯例,且该车并未销售给任何第三人使用,仍然属于新车范畴。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因此,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骏佳行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原告吴女士。
骏佳行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吴女士讼争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即使骏佳行公司有对吴女士进行规范、笼统、模糊的提示,也不能使吴女士了解到讼争车辆的真实状况。
所以,骏佳行公司明显侵犯了吴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吴女士是在得到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后,作出错误判断并且签订了购车合同。
该案审判员陈惠清认为,骏佳行公司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明知其隐瞒真实情况会让吴女士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购买车辆的决定,但骏佳行公司通过不告知吴女士真实情况,促使吴女士与其订立合同,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其所称的行业惯例更无任何旁证。据此,骏佳行公司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骏佳行公司的消费欺诈行为成立。至于被告有无获取经济利益、原告有无遭受实际损失并非认定是否欺诈的构成要件。
最终,湖里区法院依照《合同法》《消法》等相关法律,判决骏佳行公司退还购车款107万元,赔偿吴女士利息损失、车辆购置税损失10.3万元、车船税损失1500元及保险费损失3.4万元,并向吴女士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321万元,总计赔付440多万元。
汽车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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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要买的保险,而大部分车主在购买交强险以后还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但是千万不要以为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会百分百赔偿或者任何情况都会赔偿。找法网小编给你列举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几种情形。
  车险拒赔的N种理由
  作为有车族,每年都要花一大笔钱购买各种车险,但出险后常常遭遇的闭门羹&&车险拒赔,这让很多车主郁闷不已。其实,车险拒赔的根本原因在于车险条款对理赔作出的事无巨细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常常被投保人所忽略,因而就造成了出险后的N种不赔。作为车主,不仅要了解保险公司究竟赔什么,更要了解不赔什么,趋利避害,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不赔之一
  案例 去年8月晚,孙先生在驾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孙先生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孙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他认为,根据《》,机动车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过,孙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闭门羹&。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此表示,该公司车险保单条款中已经明确提示,保险公司不负责因驾驶员饮酒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而我国《》也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就属于这种情况。
  小编提醒:多数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法的,一经发现会被交管部门严肃处理。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知晓酒后驾车无法获得赔偿的。据相关人士介绍,酒后驾车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喝醉,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开车。一种是只喝了一点酒,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过失引起的。对酒后驾车,商业三者险是明确不赔的,则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先垫付抢救费用。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
  不赔之二无牌照车出险
  案例 陈先生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车,并为新车投保了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一次缴纳了保费。但出乎意料,不到一星期,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陈先生的新车却被偷了。在报案并多次自行寻找无果后,于是,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赔了。
  不赔原因:新车保险单上有特别规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因为自己的车牌尚未领到,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业内人士介绍,新车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附加险可以用发动机号、车架号办理登记手续,出险后也可以据此认定。而全车盗抢险就不同了,只有正式的牌照才能表明车辆的身份,没有车牌号码没有办法为车辆登记,一旦车辆被盗抢,无法证实车辆身份,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很大,所以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要求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才正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陈先生车辆丢失在上牌照之前,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自然不负责赔偿。
  小编提醒: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因此,提醒,在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同时需要提醒车主,一旦发生事故且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也可以超载为理由拒赔。而对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公司也拒赔,原因很简单:所投保险还未生效。
  不赔之三未年检车辆出险
  案例 一位车友开一辆捷达车两年了,每年都上全险,因此对爱车的保障十分有信心。不久前,车辆丢失。去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答复是:不赔!因为该车当年没年检。
  不赔原因:根据,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您上了保险也是白上。记者从北京多家产险公司了解到,每年都有因为车辆没年检而拒赔的事情发生。
  小编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三者险也不生效,所有赔偿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机动车年检是这样规定的,
  新车在购车后的第二年当月参加年检,并检测尾气;1年以上,6年以内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是两年一检,每年只检测尾气排放。6年以上,10年以内的车辆,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的机动车每年要检验两次;15年以上的机动车每年检验4次,当检测不合格时,实行强制报废。
  不赔之四驾驶人未年审
  案例 刘女士开富康车5年了,2006年的一天,在正常行驶中因为躲避路人撞在桥头的石栏杆上。车上人员未受严重伤害,但车辆严重受损。该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4项保险。但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刘女士没有年审。保险条款上已写明,如果驾驶人未年审或没有驾照,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没有年审或者没有驾照,就无法证明你有驾车资格,国家根本就不允许你驾车上路。保险公司自然不会为这种&不合格&买单。
  小编提醒:认真一点,别怕麻烦,该年审的时候就去年审。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现在多数驾驶证不用年审了,改为6年一换证,那更要对换证时间心里有数了。
  不赔之五驾车撞了自家人
  开车撞上家里人的情况虽不多见,但确实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这一案例曾经轰动全国。
  案例 刘先生开着一辆北京吉普,快到家门口时不知道怎么搞的撞倒了一位行人。刘先生下车一看,是自己的妻子何女士。何女士受伤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院期间,刘先生想起这辆车上了三者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小编提醒:开车还是安全第一,不要说是自家人了,别人也不能撞啊!
  不赔之六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
  案例 李小姐家住三环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小区楼与楼之间划出了一些车位,算是一个地上停车场。每个月李小姐要交给物业300多元停车费。去年6月,李小姐的车在小区停放时丢失。李小姐因为上了车险全险,因此她以盗抢险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不赔!
  不赔原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刮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小编提醒: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据悉,目前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
  不赔之七对方全责你不追偿
  案例 去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朱开车不幸和别人相撞,车辆严重损伤。因为对方喝了酒违规行驶,不是小朱的责任。但是事发后,对方不想赔钱想耍赖。小朱不想跟对方纠缠,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赔原因: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小编提醒: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不赔之八未及时报案或擅自修复车辆
  案例 小王在郊区开车途中,不小心撞上一块大石头,导致水箱漏水,情急之下,小王就近找了一家修理厂修好继续赶路。回到城区才想起报案,但保险公司以小王没有及时报案和自行修复为由拒绝赔偿。
  不赔原因:由于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对此次事故的损失拒绝赔偿。
  而未经保险公司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是会拒赔的。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车辆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直至拒绝赔偿。
  小编提醒: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要擅自对车辆进行修理,要等保险公司定损后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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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对您车险理赔说&不&的其他十种情形
  情形一:
  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您的爱车遭遇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破坏,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损失。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情形二:精神损失不赔
  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情形三: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因此,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
  情形四: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是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当车辆行驶到水深处时,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又强行打火才造成损坏。这一条款是在2005年北京夏天暴雨过后逐步浮出水面的。
  情形五:爆胎不赔
  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只是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当然,由于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然负责赔偿。
  情形六: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击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情形七:轮胎丢了、音响被盗不赔
  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情形八:拖着没保险的车撞车不赔
  如果因为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保险公司不会对此做任何赔偿。
  情形九: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不赔
  这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将以前换下来的破损车灯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骗取赔款的骗保行为。
  情形十: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
  车主自己加装的音响、电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无对此单独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会对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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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但是,有些人退休后还参加工作的,虽然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退休的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还是可以要求误工费的。 ...
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不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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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层出不穷,不仅造成了交通事故还给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但是就是有人不把它当回事。这不,近日,有人公然把一辆商务私家车通过喷漆等手段私自改装成“校车”堂而皇之的上路接送儿童上学。交警叔叔看到,当然不能同意啦,二话不说,上去就是一个“大单”和相关的处罚。对待这种事,就是打击打击再打击,那么预知详情,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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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在4S店购买试驾车竟是事故车 消费者起诉要双倍赔偿【】【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8:26:47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高航 一消费者去汽车4S店买车时,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耗资12万元买了一辆价格相对便宜的试乘试驾车,没料两年后他在为该车续保时,竟然发现该车曾经上过保险,而且还发生过理赔。在多次找4S店要求退车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欺诈的相关条款给予退车,并赔偿购车款一倍的经济损失。
  近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原告程先生放弃退车诉求,被告南通某汽车4S店赔付购车款12万元(与车价等额)。
  2008年8月,家住南通市区的程先生前去南通某汽车4S店看车。在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一辆看起来崭新,但轮胎上有泥土痕迹,且车内经过装饰的车引起了程先生的注意。
  销售人员介绍,这是一辆试乘试驾车,因第二天要参加公司的巡展活动,所以车窗玻璃已经贴膜,且铺上了地胶。如果程先生想购买该车,可以比市场价优惠6000元。因程先生购车心切,再加上实实在在的优惠,他没考虑太多就付款提车,随后投保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两年后,程先生到保险公司续保时无意中发现,该车在2008年7月曾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被投过20天的保险。经进一步查询,程先生得知案外人张某曾为该车进行过投保,之后还因事故进行过理赔。原来当年销售商所称的试乘试驾车,竟然是一辆“以旧充新”的事故车,程先生感到被愚弄了,在多次找4S店要求退车无果后,今年5月,他一纸诉状将4S店告到了崇川区法院。
  法庭上,被告4S店辨称,在程先生买车之前,案外人张某曾购买过该车,并以其名义为该车购买了保险,但最终因该车为巡展车而退回车辆,期间张某既没有为该车领取车牌,也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不能认定为二次销售。此外被告还辨称,车辆不是一般消费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家庭生活所需向被告购买汽车,两者之间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案涉汽车时,未能如实告知该汽车已向他人销售过,并被退回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误认为该车为未经销售的新车,并以新车的价格购买。虽然原购买者仅对该车购买了保险,未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实际提取了该汽车,并上路行驶,因此被告与原购买者之间买卖已实际成立。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提车后已办理了各种机动车辆的相关手续,并对所购车辆已实际使用两年之久,如直接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被告退车返款并再赔偿一倍车款亦显失公平,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原告也自愿放弃退车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商家欺诈销售应承担法律责任
  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是指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四是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案涉汽车时,故意隐瞒该车曾经向他人销售过的事实,致使原告误认为是未经销售的新车,并以新车的价格购买,显然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编辑:于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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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60万买到法拉利事故车 终审判决:退一赔一
来源:重庆晨报
原标题:360万买到的法拉利是事故车 终审判决来了:退一赔一
  这台发生过事故的法拉利,让4S店“退一赔一”。
  还记得那个重庆男子买辆法拉利是事故车的新闻吗?这场重庆首例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汽车消费索赔官司,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半。12月8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退一赔一,维持原判。昨天,龚先生已经领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
  360万的法拉利是事故车
  三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万元。
  龚先生认为,4S店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4S店自称并非实际卖主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罚。
  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4S店称,只是该4S店公司法人处理其旧车,所以4S店并非该辆法拉利的真正出卖人。然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中明确提到该车主系公司法人施某。龚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车辆为私人而非4S店出售就不会购买,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退一赔一
  综上,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10.82万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1.32万元的费用由4S店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陈烨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承担责任的只是向对方,合同法属于债权法,而所有权则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因此,4S店是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并不是双方合同成立的前提,也不能改变双方的主体身份。“换言之,即使4S店不是该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仍然是该车的出卖人。”
  陈烨律师还说,从该车的整个选车、订车、付款、售后质保主体业务来看,4S店都在履行出卖人的合同责任,在整个交易之中,都没有向龚先生说明和这位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龚先生只知道这家4S店,而不知道这位法人,如果以其个人名义出售,也不会购买。”陈烨说,是否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势必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特别是针对购买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并不适用隐名代理的关系。
  那些“退一赔三”的案例
  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
  2015年3月底,温州人黄先生购买了一辆104万余元的路虎揽胜,发现该车销售前更换过变速箱。同年8月10日,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判4S店赔偿黄先生购车款314.4万元。
  2015年1月,重庆人张先生花18万买新车,却买到二手车。10月,渝中区法院判决4S店“退一赔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万,再获赔55万。截至发稿时,该案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张旭
  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
  2013年6月
  龚先生要买一款跑车,渝北某4S店推荐了这款车。
  2013年8月
  龚先生顺利提车。
  2013年9月起
  龚先生感觉车辆老是发出异响,有问题。
  2015年初
  朋友发现了这辆车的问题,并发现该车曾大修过。
  2015年4月
  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曾遇到事故、进行过大修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初
  龚先生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告4S店欺诈,要其“退一赔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审判决,4S店欺诈成立,“退一赔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开庭。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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