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一个人名字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妻子病故了,我能直接卖房子吗

房子是婚后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签了卖房合同,合同有效吗? 。那卖房子的时候是要
房子是婚后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签了卖房合同,合同有效吗? 。那卖房子的时候是要
房子是婚后买的,房产证写的是丈夫的名字,丈夫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签了卖房合同,合同有效吗?
中介与买方认定卖方违约,中介说没关系回家再告诉她就行了。
现合同到期,但无人接听,请问卖方该如何应对,但买方也一直未打款、中介提出如不支付违约金就要通过法律途径,中介及买方也一直没有约卖房去办理资金托管过户等事宜,于是丈夫签了合同;
妻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并向中介提出解除合同;
3如题,中介与买方也一直没约卖方去办理资金托管和过户),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胜诉的可能大吗,但中介与买方要求丈夫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合同有效,买方及中介是否可以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买方未如约打款,丈夫认为合同无效拒绝;
合同中约定日之前买房将房款打入房产局账户。
1、首先,丈夫在签合同之前给妻子打过电话
房产证写的是丈夫的名字 所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不需要夫妻双方都必须签字的
有一人签字就会认为是夫妻都同意的2
这个就看怎么解释了
毕竟买方未如约打款,中介与买方也一直没约卖方去办理资金托管和过户
应该有你们拒绝卖房的因素在里面
所以他们没必要去做诸如打款或者办托管
因为没有意义
(不过这个我倒是认为如果你们能找到合适的律师帮你们打官司的话
这些还是可以归咎到买方身上)3
不出违约金的话
应该是要上法院的
赶快在本地找个不错的律师吧
跟他咨询下
这种官司全靠律师 和你们举证上了
还是你们理亏些
 如果房屋属婚后购买,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当理解为,因此,属于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关于代理问题: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对房产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在房屋出售时,应当夫妻双方同意
合同无效。因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方应该出具买方和中介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却执意只让丈夫一人签字,后通知,程序失当。中介是过错方。
合同是有效的 因为2005年以后房产证采用的实名制交易,他有权利不告知你自行处理该房产然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分到应得的财产,简单的说财产是两个人的 是不可改变的但是他有权一个人处置该房产
合同无效,因为共有人既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没有授权;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如果有责任也是地约过失责任。买方与中介明知道该房子是属于卖方夫妻共有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了合同,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对于该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如果卖方能够证明盖房子系卖方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情况,买方和中介是知晓的,就补承担责任
这个是我看到的,发给你看看,建议你去咨询下律师。如果房屋属婚后购买,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房屋出售时,应当夫妻双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对房产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属于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至于你谈到的表见代理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与上面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第三人必须要有相信丈夫有代理权或者是说是要有相信丈夫售房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理由,如果没有相应的理由,那是不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这种没有经过共有同意的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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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可不经配偶同意 只认房产证上名字
&&昨天,合肥市房产部门发出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查方式的通知,7月1日起,房屋买卖、抵押时,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也无需经配偶同意。但通知同时明确,新规有一年过渡期,今年7月1日前完成登记,且在明年7月1日前出售或抵押的,还按老政策。我们设定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让我们来看看新规对他们的影响。&&卖房只认产权人&&自7月1日起,因新建房屋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夫妻共有房屋宜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经记载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等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与登记簿一致时,应当予以办理。&&解读: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买的房,或者说协定的共有房屋,如果7月1日以后申请登记办证,最好房产证写两个人的名字。因为按照以前的政策,如果市民卖房、抵押,房产部门会查验其配偶(隐性共有产权人),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须经过夫妻两人共同同意。而新规实施后,房产部门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到时如果这个房子要出售、抵押,房产部门将只看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无须经过配偶同意。&&留有一年过渡期&&日前已完成房屋登记,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在日前,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各类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仍需对其婚姻状况进行查验,属夫妻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房屋需共同申请。自日起(一年过渡期结束),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对该房屋共有情况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一致性审查。如询问结果与登记簿不一致,申请人应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房屋登记。&&解读: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已经买过房子,办理了房产证,且房产证只有李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在明年7月1日前李女士卖房子,房产部门还是会查验婚姻关系,须经过张先生同意才行。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的房子在明年7月1日后登记办证,房屋登记部门将充分尊重购房人的意愿,在房屋登记簿中,直接将申请的购房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不再直接审查婚姻关系。&&房产部门人士表示,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子,市民可以申请加名而实现共同登记。夫妻双方加名,不需手续费,带齐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即可在房屋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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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我外公的名字,但是我外公去世了,我外婆想卖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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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办理继承,因房产证是你外公名字,更名过户后才可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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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边有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我8岁的时候,小舅舅因车祸去世,无妻子女,但那个时候我外公外婆健在,按照农村的习俗,老人本来应该是我大舅舅和小舅舅给我外公外婆养老的,结果我小舅舅去世后,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要解决,大舅舅不愿意一个人来承担两老的养老问题,所以后来把我过继给我小舅舅做女儿,因此两位老人,外婆归我们家来养老,外公有我大舅舅养老。因此在我小舅舅名下的房田财产都有我这个继承女儿来继承。那么当时我父母认识字不多,对于以前农村里分家数及继承证明,把我的名字写错了,小了我的小名,没有写我身份证上的名字,20多年过去了,房产证上名字也一直是我小舅舅的名字,那么我想请问,我这个房产证要怎么过户??请告知,谢谢
如果之前大家签过相关文书,有分歧的地方可以签个补充协议明确下。当地房产过户手续程序及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税费缴纳等,建议咨询当地房产登记中心。如果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法院判决进行确权,然后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有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我父亲和我母亲的名字,我母亲去10年前去世,外公外婆2015年和2016年分别去世,现在想把母亲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要不要涉及舅舅姨妈公正放弃遗产证明,还有想问一下,需要什么手续
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你母亲去世没有留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由于房产没有进行继承,你外公外婆所享有的份额按照其遗产进行继承,你外公外婆去世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也按照法定继承,其父母(在世),配偶,子女享有继承权,因此,按照法定继承你舅舅姨妈对房子也是享有份额的,可主张析产继承,但是如果对方愿意放弃继承该遗产的可以进行放弃继承的公证。公证所需要材料可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如果双方对方继承份额无法协商一致的
有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我父亲和我母亲的名字,我母亲去10年前去世,外公外婆2015年和2016年分别去世,现在想把母亲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要不要涉及舅舅姨妈公正放弃遗产证明,还有想问一下,需要什么手续
1、需要你外公外婆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2、你外公外婆其他法定继承人如不同意,你只能通过诉讼来继承。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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