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归哪一级民族宗教事务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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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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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字号:[ 大 中 小
&&&&&&&& 一、部门主要职能
&&&&&&&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3、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疆民族班的有关管理工作。
&&&&&& 5、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 6、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7、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
&&&&&& 8、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 9、受省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天主教南京教区修女院的管理工作。
&&&&&& 10、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参与无锡旅游发展工作。
&&&&&& 11、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 (一)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法规处)、民族处、宗教处。
&&&&&&& (二)下属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三、2015年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 2015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强化法治理念,坚持改革精神,弘扬优良传统,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做实安全稳定基础,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做精宗教事务管理,做优社会服务品牌,做强民族宗教团体,做美民宗部门形象,团结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贡献力量。
&&&&&&& 一、优化机制,做实安全稳定基础
&&&&&&& 1、扎实抓好安全。开展&消防安全深化年&活动,指导推动各市(县)、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系统,抓好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措施落实;指导场所加强技防建设,增强场所治安、暴恐防范意识;坚持重大宗教活动预通报制度和申报审批制度,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 2、切实维护稳定。开展民族宗教&大调研、大走访、大调处&活动,跟进服务保障;定期开展&四项排查&,化解民族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和引导处置;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和谐。
&&&&&&& 二、突出团结,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 3、深入贯彻上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召开全省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后,结合无锡实际,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推动工作;市里适时以适当形式召开民族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做好全市民族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办法。
&&&&&&& 4、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上级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载体,形成民族团结宣传品牌;深化社区和企业民族工作,创新学校民族工作,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
&&&&&&& 5、加大少数民族群众民生建设力度。召开全市少数民族服务体系推进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群众服务体系的意见》,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升级&三百&送温暖活动,加大对婚嫁来锡少数民族妇女帮扶力度;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市民促会依托&民族教育发展基金&定期开展助学活动;支持青山高级中学办好新疆内高班和克州班;推进锡山、惠山开辟回民墓区,满足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求。
&&&&&& 、优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协作共管机制,加强与外来少数民族输出地政府沟通协作,掌握工作主动权;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服务站搞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清真饮食业创优扶持活动,加强对全市清真食品监管保护;组织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心外来少数民族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三、增强规范,做精宗教事务管理
&&&&&&& 7、贯彻上级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和省里的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后,组织抓好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并结合无锡市实际,适时召开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 8、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按时完成全市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推动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社会保障工作常态化管理;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开展第四个&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宗教团体、进宗教场所。
&&&&&&& 9、全面提升场所管理水平。推进宗教事务属地管理,确保首批下放的市直场所得到持续有效管理;深化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工作,深入推进&十个一&文化工程建设,引导场所内涵式发展;稳步推进宗教档案工作;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工作常态化管理;逐步推广宗教团体和场所信息化管理应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基础数据建设年&活动,强化场所基本状况的数字化管理;开展&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年&活动;持续推动佛道教界开展文明敬香活动,规范放生活动,建设&生态寺观&、&文化寺观&。
&&&&&&& 10、扎实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宗教活动申报备案程序;完善宗教场所统计、登记和变更登记备案报告制度,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佛道教寺观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指导场所抓好基建安全、做好基建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防范邪教、有效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协调配合,有效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整合力量,抵御和防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 四、围绕中心,做优社会服务品牌
&&&&&&& 11、全力办好第四届世界佛教论坛。按照国家宗教局和省市要求,与市各有关单位、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第四届世界佛教论坛成功举办。
&&&&&&&& 12、做大做强宗教慈善事业。继续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扩大全市宗教界慈善公益覆盖面;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和省七部门有关意见的通知,加大对宗教界兴办养老院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指导和帮扶;进一步增强仁济佛教慈善基金会等宗教界慈善组织的品牌影响力,引导宗教界成立更多的基金或者基金会;加强对宗教义工服务队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13、深度挖掘宗教优秀文化。整理宗教道德文化,赋予时代内涵,贴近生活实际;提升宗教音乐文化,指导佛教界成立佛教音乐团,指导市道教协会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道教音乐抢救性记录和保存纪录片工作,督促落实《无锡道教音乐中长期保护计划》;加强宗教饮食文化,指导佛教界加大素食文化宣传;推进宗教旅游文化,美化场所环境;举办寺观教堂风光摄影展和宗教文化讲座;指导佛教界做好&感悟佛教文化&系列报道活动。
&&&&&&& 五、着眼能力,做强民族宗教团体
&&&&&&& 14、加强指导力度。推动民宗团体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团体规章制度;以省宗教团体举办汉传佛教讲经交流比赛、第八届玄门讲经、基督教神学思想研讨等活动为契机,指导宗教界加强思想建设;鼓励宗教界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指导市民促会稳妥、有序换届。
&&&&&&&&&15、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对市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指导,提高其自养能力,保证其运行自如;指导市(县)、区加大对其民宗团体的扶持支持力度。
&&&&&&&16、加强沟通力度。建立与市级民宗团体班子成员定期约谈制度,定期召开民宗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形势、结合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 17、加大教育力度。坚持民宗界季度集中学习会制度;支持各宗教团体加强对中青年骨干和寺观教堂负责人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指导各宗教团体开展调研、培训等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大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力度,制订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支持宗教团体深化教风建设,优化教职人员社会形象。
&&&&&&& 六、提升效能,做美民宗部门形象
&&&&&&& 18、进一步推进基层机构建设。开展市(县)、区民宗机构规范建设的督查工作,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加强对市(县)、区民宗机构的指导与交流。
&&&&&&& 19、不断提高民宗干部队伍素质。大兴学习之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研讨活动,举办基层民宗干部培训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结合&三解三促&抓调研,围绕重点课题抓调研;大兴服务群众之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运行,优化和完善行政服务工作,缩短办理时限,简化优化程序。
&&&&&&& 20、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结合开展&作风建设突破年&活动,认真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建立党员&统一活动日&制度,实施党组织生活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坚持从严从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经费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节俭会议活动。
&&&&&&& 21、提升民宗工作影响力。健全信息网络,完善考核机制;注重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拓宽宣传渠道,提升民宗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  四、2015年度部门收支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2015年度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收支预算表中包含了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无锡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所两家单位的收入和支出。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收支总预算为711.34万元。其中:
  (一)收入预算情况
  1.财政拨款591.34万元。
  2.事业收入12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13.44万元。
  2.医疗卫生支出27.55万元。
&&&&&& 3.住房保障支出50.55万元。
&&&&&& 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万元。
&&&&&& 5. 其他支出17.80万元。
  (三)主要支出内容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13.4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局机关及管理所运行、局机关开展民族宗教管理业务而发生的支出。
  2.医疗卫生支出27.5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医疗统筹费单位承担部分。
&&&&&& 3.住房保障支出50.55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管理所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及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
&&&&&&& 4.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禁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的专项支出。
&&&&&&& 5.其他支出17.80万元,主要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管理的工作经费支出。
  五、&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预算总计57.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6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比上年实际支出增加3.73万元,主要是因为2015年计划参加的组团、批次比上年增加。公务接待费9.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比上年实际支出数减少0.03万元,下降0.31%。公务用车运行费9.5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比上年实际支出增加0.16万元,主要是因为2015年检查、调研等工作任务增加。会议费预算17.6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交通费、材料印刷费等支出。培训费预算15.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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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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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法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一)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归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五)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六)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资金来源、规模、施工期间能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证明(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因历史等原因有关材料遗失及手续不完整而补办的证明材料);
(六)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书面意见;(七)建设资金证明;
(八)《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办理程序:初步审核——受理——调查审核——出具办理结果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
眉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
眉山市民宗局行政许可科: 028-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欢迎光临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当前位置: >&& 正文
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开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来源 : 市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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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5〕XX号)要求,现将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意见和建议。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我局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 联系电话:2;
&&& 电子邮箱:fzmzj@ ;
&&& 邮寄地址:抚州市行政中心B座一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收。
&&& 附件: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 &&& &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日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跨县(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附件第147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宗教管理事务部门。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跨行政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活动的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性宗教团体和权限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性宗教团体和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性宗教团体和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公民的奖励(核报市政府)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30条: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建立民族村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建立民族村,须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各县区宗教社会团体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国宗局、民政部印发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号)第三条:“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各县区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县区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六条:“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一百七十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应当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8项:“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下放至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管理。
市、县(区)属地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市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全市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六条:“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5月修订)第15条:“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若干问题的通知》(赣民宗字〔2010〕19号):“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实情况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宗字〔2013〕98号):“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由实行事先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更改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实行事后按年度统一汇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各设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同意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名单按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规定的内容汇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离任多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宗局令第4号)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六条:“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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