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调解书调解后,巳出调解书,清问对银行信用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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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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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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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违反公平正义
潇洒一生 发表于 &05:04:37『标签:&&』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谨向您反映困惑左右我四年多的“民事案件”给我精神上、生活上、物质上、工作上造成了严重的、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我没有向工商银行邵东支行借款一分钱,却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0万元贷款?坚决不服日邵东县人民法院(2005)邵东民初字1067号民事调解书和日(2007)邵东民监字第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申请再审一案!  尽管我于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日邵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我通过律师查明:有关工行贷款记录均是伪造的签名和虚假的证据!工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立案庭合议庭没有对我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并拒绝进行笔迹鉴定?  日我到湖南省邵阳市委上访: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东副院长接访并批复:请邵东县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建议进行笔迹鉴定!受本人委托邵东县人民法院日向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借款借据”签名和“申请贷款报告”申请人签名,均不是我的笔迹!中国工商银行邵东支行拒绝向邵东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提供案卷中没有的伪造的书面材料:“工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理财金账户开户申请书” 、“申请贷款报告” 、“工行取款凭证” 、“转帐凭证”?  此案是工商银行严重违规发放40万贷款却要无辜的我承担贷款债务!所有银行的“理财金账户开户申请书”的签名、金卡领取和签名 、“借款借据”签名 、“工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手机号码 、“申请贷款报告”、两市镇居委会证明、银行转帐业务凭证(该款转到了刘冬平户头)、归还借款本息的客户确认签名、转入凭证签名客户确认签名、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工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附件一中的“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妻子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在日法院调解中审判员陈志文均未出示我向工行借款的任何书面证据,案卷中没有我向邵东县工商银行贷款的原始证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上的签名不是在法院签的?是工行信贷负责人刘明生(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隆回县支行副行长)于日将“民事调解书”送到我上班场所签的,他说“只要你在这上面签名,法院拍卖邵阳市天宇山庄公司后,反正是以公司房产作为抵押物,银行就可以得到优先偿还这笔款,与你没有任何关系的!”反复欺骗并诱导我签了名。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日期却是日?当时我也不知道“民事调解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区别。从日至今天已经第四年四个月整,我曾上百次踏入邵东县人民法院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及院领导申诉和提出异议,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宁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理所当然不是“借款人”,与实体法规定不符合!所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尊重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而《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所有证据都是伪造的,违背法律的规定。  这一切我在法院举行听证之前都不知情,后来才知道这一切都是刘明生、刘冬平(系邵阳市天宇山庄公司管理人)办理的。是银行方面与刘冬平等人盗用了我的名义,违规贷款,又将责任强加于我。这是工行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办理的结果!却成为所有银行的“黑名单”中的人。  欠钱还帐,天经地义!可我确实从来没有向任何银行贷过款。这样的“调解”和执行绝对违反公平和正义!  我曾经两次找到该行行长周文华(现湖南省邵阳市工商银行),要求撤消本案,得到的是否定的答复!多次找过刘明生,他说:“我也没有办法,要不你向单位请假,停薪留职,等银行向省里申请核销该贷款,就没有事了!”,也问过刘冬平为什么要用我的名义贷款,他说:“这本来是公司贷款,而银行却要求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名义,是银行要我们这样做的!这与我没有关系。”  现在邵东县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都没有给予立案,我从日申请再审至今已经整整十八个月?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又在加紧执行。绝望时想到过与加害的人拼命,但上有七十岁的老父亲,下有十岁的小孩,下岗的妻子天天吵着要离婚,忽略了小孩的教育,这非正常人过的日子!可我一个人的工作收入得支撑全家四口人的基本生活呀!理智克制了自己,我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一工作主题,特别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要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  作为一位普通公民非常欣喜:日最高法公布“五个严禁” 规范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心底里呼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此致!  祝工作顺利!  投诉人:宁耕耘&&&&&&&&&&&   单& 位:湖南省邵东县中医院  日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相关链接:《》&19:35:53
:申诉问题如宁耕耘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法院应当依法纠正。颠倒是非,损害的不仅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重要的是强奸法律,损害执政党的威信。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邵阳网、邵阳新闻网、邵阳房产网、邵阳广播电视台各频道、邵阳城市报、邵阳论坛等媒体法律顾问,湖南红网《百姓呼声》联动律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智囊团成员,邵阳市城区市民法制学校讲师团成员,邵阳市优秀律师。Tel:,E-mail:,QQ:,Web:www.148lawyer.net&10:14:04
再审:申诉案件应该早日得到解决第21楼&&&&济源中院对申诉案件实行案案听证& 济源中院&王妙卫&&发布时间:&17:31:52 -------------------------------------------------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为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的申诉难、再审难,济源中院对民事申诉案件实行案案听证,基本上做到了“来一个听一个,听一个解决一个”,保证了“件件有结果,案案有落实”。& &&&&实行听证的案件,主要是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申诉的案件,通过邀请社会各界人员进行参加,让当事人把矛盾摆在桌面上,阐述申诉理由,然后让参加听证人员的共同分析案情,让公众来判断是非曲直。最后根据结果,及时地做出裁定,使申诉人带着困惑来、带着明白走。& &&&&听证措施的出台,不仅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他强化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理解,消除了申请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使一些上访矛盾化解在了萌芽。 &&&&&&&&&&&&&&&&&&&&&&&&&&&&&&&&&&&&&&&&&&&&&&&&&&&&&&&&&&&&&&&&&&&&&&&&&&&&&&&&&&&&&&&&&&&&&&&&&&&&&&&&&&&& &00:28:02和谐&共赢:调解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第22楼&&&&王胜俊强调: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正确处理“五大关系”&& &&&&日&19:25:1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8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人民性深刻揭示了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0日在北戴河召开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性,必须正确处理“五大关系”。& &&&&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实现服从宪法法律与体现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为民服务是严格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只有始终将为民服务确立为严格执法的归宿,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才能得以体现。& &&&&王胜俊要求,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是当事人权益的简单堆积,具有整体性和根本性。只要找到了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平衡点,就找到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在各种利益平衡中实现和谐共赢。& &&&&王胜俊指出,要正确处理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案结事了是衡量案件社会效果的重要标准。依法化解矛盾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路径。实现案结事了,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只有依法化解矛盾,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胜俊强调,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中国的司法必须坚持走“专群结合”的道路,坚决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 &&&&王胜俊强调,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实现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广泛受益的统一。改革创新是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创新不能排斥优良的司法传统,继承传统不能怀疑和动摇司法改革。要坚持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坚持司法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 &03:36:57--民心所向:金融机构滥用职权第23楼&&&&中国将重点严查金融机构高管行贿受贿 &&&&&&&&&&日&15:48新华网& &&&&中国央行二十四日透露,内地“一行三会”近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治理金融机构商业贿赂,要求重点严查金融机构的领导高管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严查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领域的商业贿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李玉赋在此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召开的会议上指出,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治理商业贿赂放在全局中谋划和部署,抓好落实。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 &&&&会议要求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以查处的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为重点,严肃查处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市场监管、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IT项目等方面和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会议还要求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以加强对金融系统高管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为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李玉赋强调,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依然严峻,专项治理任务依然繁重。在金融领域深入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业竞争行为、维护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贾靖峰) &00:04:42法治社会:法治兴,则国昌;法治明,则国强。第24楼&&&&法治兴,则国昌;法治明,则国强。60年的历史和实践昭示着我们:法治,也唯有法治,才是治国安邦的最好模式,才是通往现代文明的必由之路,才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稳固基石。让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培养和提高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法治素养,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信念,绘就更加壮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画卷,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23:51:51高院强调:社会公平正义第25楼&&&&王胜俊强调: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日&21:00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的有益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15日在全国法院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经验交流视频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诉求畅通机制、巡回审判机制、协调和解机制、互动联动机制、能动司法机制等,充分整合各种资源,积极动员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以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消除官民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维护公平正义。& 王胜俊指出,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是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是继承优良传统、坚持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是建立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实抓好。& 王胜俊提出,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实现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发展,需要对工作思路作出必要调整,重点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二要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三要处理好依法裁判与协调和解的关系;四要处理好司法中立与能动司法的关系;五要处理好独立审判与互动联动的关系。& 王胜俊强调,要坚持求真务实,努力实现新时期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当前要突出抓好“六个必须”:必须坚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推行行政审判的“一把手”工程,必须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力度,必须大力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构建化解行政争议的互动联动机制,必须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23:44:11信访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第26楼&&&周永康: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日&& & 你好台湾网10月16日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16日在北京听取中央信访工作督导组情况汇报,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今年6月,中央部署在全国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在各地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8月下旬至9月中旬,中央派出16个督导组分赴26个省区市和15个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督导检查。在认真听取各督导组工作汇报后,周永康指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把信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制定完善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从源头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省、市、县、乡和中央国家机关各级领导按规定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处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广大干部深入社区、农村,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增进了对人民的感情,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 周永康强调,信访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具体体现,信访工作是极重要的群众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解决信访问题的实际效果,体现着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干部对人民群众感情的深度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一些领域信访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访工作还不能适应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必须清醒认识形势,增强责任意识,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拿出过硬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坚持不懈地推动“事要解决”,巩固和发展信访形势趋稳向好的有利势头。& && 周永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决策,切实预防和减少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作决策、定政策、上项目、搞改革,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凡是绝大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支持的就不办或缓办。要充分发挥政策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杠杆作用,对已经有政策的,要坚决落实到位;对新出现的情况,要抓紧研究完善政策,该制定的制定、该修订的修订,使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妥善解决。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探索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健全解决信访问题的保障机制,加快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为信访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要严格落实信访工作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凡属依法按政策应该解决的问题,决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切实做到取信于民。要加强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大家理性有序反映问题,对无理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 周永康指出,广大信访干部处在联系群众、化解矛盾的第一线,任务繁重、工作辛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队伍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关心信访干部成长,大胆重用那些对群众感情深、实绩突出、老百姓信得过的优秀信访干部。要发挥信访部门作为培养干部重要平台的作用,定期选派干部到信访部门交流工作,让更多同志经受群众工作锻炼、增进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本领。&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把这次督导中发现的经验总结推广好、把发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好,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信访队伍自身建设。&& &22:33:54涉诉信访:涉诉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第27楼&&&涉诉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杨大书&&发布时间:&14:09:34 ------------------------------------------------- &&&&当前,涉诉信访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和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正如法院系统一位资深信访工作者所说的那样,“涉诉信访案件越做越多,越做处理难度越大,不知出路在何方!”涉诉信访为什么难做?难在什么地方?我们又该如何着手化解这一难题?笔者将以自己所在法院近三年来涉诉信访案件为研究对象,在认真分析调研的基础上,对上面提出的问题进行初步解答,以求对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有所裨益。 &&&&一、涉诉信访特点 &&&&牵牛要牵牛鼻子,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也是如此,抓住涉诉信访的特点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经调研,笔者发现涉诉信访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媒体将信访问题比喻成“信访洪峰”,非常形象贴切。我院2006年处理人民来信25封,接待人民来访61人次;2007年处理人民来信51封,接待人民来访96人次;2008年共处理人民来信87封,接待人民来访176人次;今年上半年我院已处理人民来信47封,接待人民来访102人次。以上数据表明,我院涉诉信访数量呈上升趋势,且总量较大,问题越来越错综复杂,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二是上访主体多元化。从涉诉的对象的身份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还有军转干部、复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其中社会弱势群体占相当比例,多以中老年人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上访老户思想偏激,患有不同程度地偏执型精神病。从上访规模看,集体访、群体访显著增多,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而且他们认为,规模越大,与法院谈判的筹码也就越足,更有利于达到目的,进行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连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三是上访的问题和内容多样化。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次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杂性矛盾。反映的内容也很广泛,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刑事、民事老案,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企业改制和征地补偿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等与群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纠纷。笔者从有关调研数据发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是涉诉上访中的重点,所占比重最大;其次就是执行案件,上访者主要是反映审判人员办案不公和工作态度问题。& &&&&四是非正常上访现象日趋严重。2006年无正当理由上访人数6人,2007年10人,2008年14人,逐年上升。上访缺乏秩序,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现象突出,赴省进京上访案件逐年增多,重复上访案件从2006年的4件增加到2008年的12件,有的缠访达17年之久,解决难度相当大。上访方式也日趋激烈和极端,上访人不再满足于写信,来访等合法方式,而是采取群访、选择敏感时期上访、多次到法院无理纠缠以及唆使残疾亲属到法院静坐等方式以求达到自己的非法诉求。& &&&&五是息访难度越来越大。我院涉诉上访案件有一部分是六七十年代就已经结案的老案,涉及到的历史、政治、法律问题众多复杂,信访人提出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有的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本无法处理。有些上访老户把上访当成了一门职业,成为其改善生活的重要手段。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与本部门协调,共同解决了上访老户的生活困难,也同上访老户达成了息访协议,但是法院按协议履行后,这些人毫无诚信,出尔反尔,照旧上访,并还厚着脸皮向法院漫天要价,许多初访者也群起效仿,增加了初访案件的解决难度。 &&&&六是边审边访现象突出。&近年来,信访工作出现了“边审边访”现象,即当事人基于对法院或承办法官的极度不信任或为了给法院和法官施压,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在立案、审理阶段就开始上访,而不象以前在审理结束后不服裁决才上访,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秩序。笔者所在法院在立案、审理阶段当事人即进行信访的案件逐年增多,从2006年的2件上升到2008年的6件。 &&&&二、涉诉信访成因 &&&&产生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复杂,有着历史和现实,社会和经济以及人为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而且这些原因相互纠结,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法院、上访当事人和信访体制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发展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民生民权受到密切关注的语境下,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如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计划生育等,以诉讼的形式尤其是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大量进入法院。而当事人对诉讼的结果没有理性的预期,而且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一旦诉求得不到支持,或者不满法院裁判,在其他解决机制缺位的情况下,转而走上信访之路。因此,社会格局的急剧变化,大量矛盾没有及时合理得以解决,滋生了信访案件。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1、司法不公的现象没有根除。个别法官素质低下,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打得火热,热衷于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迫使当事人不得不上访。 &&&&2、部分案件质效不高,有瑕疵。有些法官为大局服务、为民司法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言行举止不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判前提示和判后释明工作不够,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有的法官书写法律文书的质量不高、说理不够,校对不准,造成有些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而上访;还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沓,案件久拖不决、不执,也容易导致上访。&&&&&&&& &&&&3、责任追究不到位。法院没有建立相应的信访工作奖惩机制,没有将审判、执行责任与信访责任对接,法官(执行员)只管办理案件,结果造成“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了”&,个别部门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法院内部有时互相推诿,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而且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案件未彻底解决,导致当事人重复申诉并上访。 &&&&4、司法方式有欠缺。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立法存在滞后的问题,有不少案件是在运用法学原理结合现行法律进行裁判。因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种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存在不同,有的当事人就以对他有利的法院判决来推定对自己不利的法院判决有错误进而上访、缠访。 &&&(三)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1、传统文化因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人治意识远比法治意识有市场,崇尚“包公”,崇尚部分领导干部的“青天”情结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百姓在经法律程序败诉后即寻找青天,试图能得到法外施恩,挽回败局。虽然通过领导关注解决问题的很少,但只要解决一例,其效果经过无数次的渲染就会给上访者带来无限的希望,让他们为之上访不止。 &&&&2、大部分当事人维权能力较差。经调查,信访主体年龄偏大,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新知识接受能力差,法律自卫意识弱等特点。他们对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对法院判决的程序性、终局性以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等诉讼常识缺乏正确理解,许多上访老户对法律问题容易一味断章取义、认死理、钻牛角尖,甚至思想偏激,听不进任何道理。而且部分上访者不辨是非,听信别人鼓动,盲目越级上访。& &&&&3、以访压法心理作祟。有些当事人为了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案件还在审判甚至立案阶段就开始四处信访,或者采取各种激烈行为,向法官施加压力,企图影响法院判决;有些当事人在希望得到社会关注的投机心理驱使下,不顾案件实际,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过分的要求,然后以上访、缠访,甚至闹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不访不解决,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的”也就成了这些人心态的真实写照。 &&&&(四)信访机制的原因 &&&&1、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合法性与不合理因素。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人民群众畅所欲言的平台,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正确制定政策和法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信访制度为其他权利干涉司法权提供了合法的通道,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根本底线,人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作出的判断应是终局裁判,但是,在目前的信访体制下,我国法律裁判的终局效力只在理论上存在,行政架构内的信访部门往往对法院的裁判进行自行评估,严重冲击了法院判决的权威,直接导致了群众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不信任,以致法院判决公信力更加低下。如此恶性循环,致使涉诉信访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使法院疲于奔命。基层法院就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常规执行案件在正常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处上访,法院就四处答复汇报,派车派人接回上访者,在被执行人胡搅蛮缠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2.信访条例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信访法,规范指导信访工作的是《信访条例》,该条例过于原则简单,当老百姓遇到事情要上访时,其具体操作与原则性的《信访条例》形成了一个矛盾,即信访程序怎么启动、启动后该有那个部门处理、处理程序、上访多个部门时如何平衡不同的处理意见等等问题就突显出来了。信访立法出现空挡,信访活动无法可依,这自然会导致上访乱、处理乱,从而造成法院工作被动的局面。 &&&&&3、信访机制不健全。我国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各级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信息不共享,造成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同时,在同一层次信访机构之间,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各机构可能相互推诿,信访人投诉无门;信访人可能就一个问题同时上访到几个机构,得到可能不一样的答复和解决方案,甚至相互矛盾。 &&&&三、涉诉信访对策 &&&&涉诉信访问题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解决信访制度的缺陷,加强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一)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涉诉信访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是个全局性的问题,其解决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消除一切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法院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工程中有所作为。有为必须有位,提升法院形象,树立司法裁判终局意识和权威需要四级法院的不懈努力和奋斗,需要法官的无私奉献和勤奋工作,更需要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领导人的支持和引导,各级部门和领导应带头守法、遵法、畏法,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前列。当然,法院地位的提升也离不开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要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将庭审打造成宣传法律的课堂,采取送法下乡、提供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法律知识送入寻常百姓家,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 (二)完善相关立法,解决涉诉信访法律滞后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三大诉讼法部份条款,要严格再审的条件限制,减少当事人对法院改判的预期。除非有重大程序、证据的瑕疵,必须启动特别程序外,都是有效的判决。应严格限定申诉的时间和次数。对非正常上访和缠访的当事人予以说服教育;对少数不依法反映问题,在上访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制止、警告、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法院依职权主动再审,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特别是法院这种出尔反尔式的举动,极大地削弱自身的权威。同时,这种再审通道给程序外力量影响司法提供了方便。二是要加快信访立法,依照现有的《信访条例》,参照《治安处罚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法》,对信访情况予以区别,明确涉诉信访的构成要件、启动程序、处理程序、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处理方式、非正常上访的处理等程序,加强对依法信访权利的保护和对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处理依据,在刑法中增加对无理缠访、闹访、暴访而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把上访行为引导到法律轨道上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信访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循,弥补目前信访问题无法律依据的真空地带。杜绝现存的《信访条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尴尬现象和行为。 (三)真情实意,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法院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要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接访、处访。一是要改变上访老户都是刁民的错误认识。前不久北大某教授提出上访老户99%有精神病,此言一出,舆论哗然。不可否认,有些上访老户不同程度地患有精神病,他们的诉求也没有任何道理和法律依据。但是,相当部分上访群众还是有苦衷和道理的。我们必须坚持信访有理推定,善待来访群众,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听取其倾诉,对当事人反映的任何问题,都要认真审查处理,坚决纠正每一起错误案件。对没有道理的上访者也要耐心细致做好答复工作,缓和矛盾。二是要关心上访者疾苦,解决实际困难。涉诉信访工作与民生息息相关,有相当部分当事人的上访虽然无理,但却是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是社会弱势群体,解决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使他们能够安居乐业,能够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所以,法院要怀着对上访者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上访者的深厚感情,坚持带案下访,多方协调,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 (四)坚定信心,扎实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涉诉信访止于司法公正高效,一部分信访案件的产生与少数法官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态度不好等有很大关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提高专业水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公正裁决案件,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增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加强诉讼调解,认真进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在办案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上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特别是要在执行方面下大工夫,花大力气。因执行不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问题导致的涉诉信访逐年增多,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重视执行工作,增强执行力量,创新执行举措,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加大对老赖的处罚力度。同时搞好和谐执行,提高执行和解率,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 (五)健全机制,确保信访工作规范有序。一是要建立大信访格局,法院内部成立信访领导小组,信访部门为日常事务机构,并确定若干名专职信访员,同时在各庭配有兼职信访员,逐步形成院领导为核心,信访部门为骨干,干警人人参与的大信访格局。二是要争取多方支持。加强同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沟通交流,定期汇报、请示。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损害赔偿基金的社会救济制度,对那些因各种原因无法得到赔偿以及生活确实困难的受害人进行救济,救济基金的资金可采取政府拨、社会捐等多种方式,确保资金来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彻底化解不稳定因素。二是要建立终结涉诉信访制度,这一点至关重要。对结案后,信访人以法院判决不公提出不属法院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上级法院审查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法院可做出终结涉诉信访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三是建立公开听证信访制度。对影响较大的或上访老户的信访案件,实行听证办理制度,安排各方当事人同时到指定场所,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人参加旁听,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形式讲清事实,核实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或是否终结涉诉信访。 来源:新邵法院 &23:34:10蝴蝶飞飞飞:收款第28楼请求上级领导讨回公道,&00:47:10潇洒一生:司法公正第29楼&&&&百姓最期待、最盼望的、最高院领导三令五申的、法官最难做到的,就是这四个字:“司法公正”!&01:33:57这是第20 - 29条评论,共有29条评论。&&&1页2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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