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办法和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工作意见是不是一回事

中共鹤壁市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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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壁市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鹤壁市委
  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巡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重要意义。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要管党的重要责任。开展巡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实现巡察监督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创新,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对于完善巡视巡察工作格局,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巡察工作,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
  2. 基本要求。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察“两个责任”中,把“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落实到巡察实践中,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落实到巡察成果运用中,发挥利剑作用,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为我市加快打造两个构建升级版、建设生态活力幸福之城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3. 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开展工作。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县区党委分级组织实施。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对重大事项统一部署,统一督查督办,实现市、县区巡察上下联动。坚持从基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支持和参与,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着力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二、巡察对象、内容和方式
  4. 巡察对象。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巡察到县区、延伸到乡镇(街道),县区党委巡察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的思路,确定巡察对象。
  市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党委(党组)、市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院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县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检察院、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各部委、县区直局(委、办)、县区人民团体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市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县区法院党组、县区检察院党组、县区委各部委、县区直局(委、办)党委(党组)、县区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乡镇(街道)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县区党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 巡察内容。对县(处)级以上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监督,应全面落实“四个着力”(着力发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问题,着力发现“四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提拔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要求;对乡(科)级以下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监督,重点围绕反对腐败、端正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
  市委巡察工作要重点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发表或传播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县级以上机关四项制度不力的问题;三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作风方面的问题;四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借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巡察对象本人或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问题;五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党政分设、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问题;六是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不愿担当、效能低下、影响发展的问题;七是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整改不彻底、办理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
  县区党委巡察工作要重点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二是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三是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四是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五是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6. 巡察方式。巡察工作按照“机动灵活、务实高效”的原则,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进行。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三、巡察机构
  7.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主管副书记、市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8.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办是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市委巡察办对领导小组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9. 成立市委巡察组。市委成立4个巡察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规格为正县级,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专兼结合,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专职人员从同级纪委、组织部机关优秀干部中选配或从全市公务员队伍中遴选,兼职人员从巡察专业人才库中选调。建立巡察人才库,巡察人才库面向纪检机关和组织、检察、审计、公安、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遴选优秀人员。
  10. 成立县区党委巡察机构。县区党委要参照市委巡察机构的组织架构,成立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机构。
  四、基本制度和机制
  11. 建立省市县党委巡视巡察工作联动制度机制。在不违反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巡视巡察机构的工作安排、发现的重大问题、文档资料等应当交流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于全局性或某一领域、区域存在的重大问题,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可以统一部署行动,上下配合,优势互补。对上级巡视巡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下级巡察机构应建立台账限时督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配合做好回访督查等工作。市委巡察办要及时向省委巡视办汇报工作,抓好省委巡视办安排工作的督查落实,并加强对县区巡察工作的指导协调。
  12. 实行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机制。市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巡察工作;市委五人小组要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领导小组要在每批次集中巡察结束一周内,听取各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报上级领导小组备案。
  13. 实行巡察全覆盖制度机制。市委对县区、市直单位的巡察,每三年至少覆盖一遍。要把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有机结合起来,大胆探索,灵活运用。除专项巡察外,在常规巡察时,对被巡察单位下一级单位和管理的机构进行专项巡察或延伸了解,既突出监督重点,又相互验证、相互推动,增强机动性和威慑力。
  14. 实行执纪执法监督机关和部门在巡察进驻前提供有价值信息制度机制。开展巡察工作前,市委巡察办要以公函形式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法院、检察、信访、公安、审计等部门提出应由其提供的被巡察对象“七个重点”方面的有关情况、反映和举报信息清单,相关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所提供材料按机密件办理和保管。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直接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会商,深入了解被巡察对象有关情况。各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向巡察组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15. 实行巡察中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移交、督办制度机制。巡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受理、了解、研判、报告工作,会同市委巡察办做好移交、督办工作。市委巡察办负责问题线索的备案、移交、协调、督办、归档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向巡察组和市委巡察办报送办理情况。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会同市委巡察办对整改问题实行挂账督办,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巡察县区、单位了解整改情况。对办理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开展专项巡察,发现问题,严肃追责。
  16. 建立同级纪委、组织部善加运用巡察成果制度机制。巡察要与查办案件无缝对接,与干部工作有序衔接。同级纪委、组织部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反馈一次移交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市委巡察办通报。组织部要善于把巡察成果运用到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班子配备和干部调整、违规用人案件的查处追责,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要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要注意听取巡察组的意见。
  17. 建立巡察干部选配任用、调整交流、立功受奖、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巡察机构干部由上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级纪委和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同级巡察办负责。选配巡察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总体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用于巡察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照顾性安排。纪委、组织部要注意把优秀干部和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选配到巡察工作岗位经受锻炼,并注意优化专业、年龄、职级等结构,保持巡察干部队伍活力。对优秀巡察干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提拔使用;因工作需要交流出巡察机构的优秀处、科级巡察干部,应安排同职级领导职务;不适宜继续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及时交流调整出巡察机构。建立以巡察发现和报告的问题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数量和质量为重要考核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巡察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巡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党组织,严格组织生活。建立巡察干部社会监督意见收集、反馈和巡访制度,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管理监督。巡察机构干部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
  五、有关要求
  18.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负总责,各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巡察工作负总责。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借鉴已有成果,制定完善巡察工作办法,在建立巡察制度、形成全市巡察联动格局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准确把握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防止把巡察等同于一般性工作检查、督查。要认真研究把握基层特别是农村工作特点,把开展巡察工作与促进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市委巡察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自身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19. 严格巡察工作责任体系。要强化党委抓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书记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建立严格的巡察工作督查、考核、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加强领导要定责,组织实施要履责,成果运用要督责,整改落实要尽责,失职渎职要问责。特别是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问题,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强化一盘棋意识,把巡察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上位置,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搞好配合。广大党员干部要恪守党性,严明党纪,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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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版:业务研讨
第8版            业务研讨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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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把握市县巡察工作要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薛侃
继巡察监督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时俱进地将市县巡察工作等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成果,并专门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市县巡察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为市县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理依据和制度保障。 对此,必须切实把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治生活的大事要事,将市县巡察有关部署要求贯穿到党内监督全过程,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 深化一个认识 即充分认识到巡察主体是市县党委,巡察监督是市县党委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哪个部门的工作。 《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见》也明确指出,“市县党委承担本地区巡察工作主体责任”。这就意味着,巡察工作是市县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市县党委必须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扛起巡察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布局,摆上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巡察工作健康发展。 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既“挂帅”又“出征”,对巡察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管领域抓好巡察工作,层层传导压力,倒逼责任落实。 巡察实践中,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巡察监督与执纪监督的关系,党委对巡察工作进行全局性、根本性把握,纪委具有辅助性、保障性、补充性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巡察监督主要是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发挥利剑作用,而执纪监督则根据巡察结果,对巡察移交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依据党纪条规进行调查处理,二者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突出一个性质 即要始终突出巡察的政治性质。巡察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 要坚持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三大任务”,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以党章党规党纪为衡量尺子,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发挥政治巡察“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 政治巡察,不是业务检查,但也离不开业务检查。政治要求是通过具体的业务工作来体现的。因此,市县巡察必须增强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归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以小见大、由表及里、以下看上,透过具体业务的“表象”,把发现的问题同政治联系起来,找到政治上的差距和不足,进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坚定政治方向,落实政治责任,真正体现政治巡察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发挥一个作用 即要充分发挥巡察的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察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巡察利剑作用的集中体现。 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字当头,勇于较真碰硬,带着问题去、围着问题巡、揪着问题察、盯着问题改,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要牢牢把握巡察重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个重点”,特别是把侵占挪用、克扣强占惠民资金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不作为、乱作为等脱离群众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问题,以及“微腐败”“雁过拔毛”“小官大贪”等腐败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通过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通过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通过解决重点问题推进管党治党严起来,让基层切实感受到巡察震慑的实际效果。 要强化方式方法创新,根据巡察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巡察形式、方法和手段,灵活运用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巡察机构“一次一组合”、巡察组长“一次一授权”以及“回头看”等方式,切实增强巡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形成一个格局 即要努力形成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 巡察工作不是市县巡察部门或者纪委、组织部门某一家的事,要凝聚方方面面的力量协同推进,形成“横向全参与、纵向全链接”的巡察工作格局。 要与上级巡视巡察部门实现同步接轨,做到“巡察规划与上级同步,巡察对象与上级互补,巡察方式对上级互动”。要积极争取上级在政策指导、组织形式、工作流程、方式方法、成果运用等方面的支持。基层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必须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必须及时沟通,市县两级要做到同步巡察、信息共享。 要强化横向协同形成合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通力协作,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巡察前要加强沟通对接,全面客观介绍被巡察党组织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实现优势互补,同向发力;巡察后共同抓好巡察结果的运用。 被巡察党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开展巡察工作,主动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问题。同时,要自觉把巡察这一党内监督和信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想方设法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这也是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的重要内容。 强化一个运用 即要大力强化巡察成果的运用转化。政治巡察能否取得实效,发现问题是基础,成果运用是关键。 要把巡察整改作为巡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将巡察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科学分类、及时移交,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对被巡察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党组织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履职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要注重建章立制,研究治本之策,对于巡察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深挖细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对巡察发现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堵住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笼子,使巡察工作达到管长远、见长效的效果。要用好问责利器,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抓住反面典型,严肃追责问责,并加大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力度,扩大警示教育效应,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净化一方。 (薛侃 作者系福建省福州市委常委、鼓楼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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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发布时间:日
  中共鹤壁市委巡察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及省委关于开展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察工作制度,建立专门巡察机构,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巡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督主体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市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向市委和省委巡视机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向市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承办上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办是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
  第八条 市委巡察办主要职责是: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和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监督和管理;督促检查上级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管理和使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督办上级巡视机构及市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委成立4个巡察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规格为正县级,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市委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承担巡察任务,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发现并移交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负责巡察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处理巡察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市委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中的有关事项;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审签报送领导小组和市委巡察办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回访报告和报送市委巡察办备案的巡察方案等文件;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工作人员等。
  第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专兼结合,专职人员从同级纪委、组织部机关优秀干部中选配或从全市公务员队伍中遴选,兼职人员从巡察人才库中选调。
  第十二条 市委建立巡察人才库,巡察人才库面向纪检机关和组织、检察、审计、公安、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遴选优秀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三个不固定”原则(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和每次巡察任务需要,确定巡察组组长、成员与巡察对象,合理调配人员,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三章&&& 巡察范围
  第十四条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巡察到县区、延伸到乡镇(街道),县区党委巡察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的思路,确定巡察对象。
  按照巡察全覆盖的要求,市委巡察组负责对巡察对象开展巡察,每三年至少巡察覆盖一遍。
  第十五条 市委巡察对象范围主要是: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党委(党组)、市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院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县区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检察院、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各部委、县区直局(委、办)、县区人民团体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市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应重点发现以下问题:
  (一)发表或传播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县级以上机关四项制度不力的问题;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作风方面的问题;
  (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借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巡察对象本人或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违纪违法的问题;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党政分设、擅自提高职级待遇等问题;
  (六)懒政怠政、为官不为、不愿担当、效能低下、影响发展的问题;
  (七)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整改不彻底、办理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
  (八)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程序
  第十七条 市委巡察办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结合有关部门意见,制定年度和阶段巡察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市委安排,对上级交办和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问题进行专项巡察。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市委巡察办应当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国资)、统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市纪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第二十条 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内网和主要新闻媒体向党内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走访调研、暗访;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三)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市委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
  市委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县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集中巡察结束后,市委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领导小组、市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和市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在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市委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领导小组。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市委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市委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市委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市纪委处理;
  (三)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四)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所属县区纪委、被巡察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市纪委。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或组织处理意见,每季度向市委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受市纪委或者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市委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市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市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结束后,市委巡察办及巡察组可以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访情况要形成正式报告,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三条 市委巡察办应建立台账,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级和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
  (五)巡察组移交的被巡察单位整改的遗留问题、未办结的移交事项及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会同巡察办负责相关事项的督办、催办,促进被巡察单位对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被巡察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事项要重点督办。
  第三十四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委巡察机构干部由领导小组、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委巡察办负责。
  第三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九条 市委巡察机构设立党组织,隶属市纪委机关党委。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将巡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市委巡察办和巡察组应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
  第四十一条 市委巡察办应当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市委巡察办和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牟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市委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市委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市委巡察办或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县区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梁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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