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合同怎么查询双方约定解签网签合同怎么查询要不要交相关费用

RT,上月底我骑电动车,在慢车道被一辆别克英朗蹭了腿,当时感觉蹭的不严重,但裤子跟鞋严重脏了、护膝也开了线,提出私了,让对方给个几百块走人,大家都省时省心。结果对方各种不肯,于是果断等交警,交警来了看了一眼现场,二话不说直接开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全责。保险公司1小时候后也到了现场,看了下她的车,定损1200+。接下来我们去了医院,各种检查,各种开药,上午8点不到的发生的事故,折腾到下午3点多结束,真心的累史了。
PS:那医生也很给力,让我们拍完片子以后,看了看片子跟报告,说没什么问题,各种情况良好,我说了一句对方是机动车在慢车道上蹭我受的伤,需不需要静养。医生一听果断改口说这个软组织挫伤要注意啊,过两天会肿的很厉害,我给你开点药,你回家好好养养,大笔一挥开了各种药,外加7天静养。
今天对方打电话来说要跟我到二大队签调解协议,想问下,对方是不是需要这个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才能给他各种费用报销?
国际惯例,非常感谢当天320胖纸、盛总的事故处理流程指导与建议~~鞠躬~~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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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1-06 12:57
撞你司机典型的脑子不好使
表面的相对于内在的    虚假的相对于真实的
浮华的相对于朴实的    脆弱的相对于坚固的
外加的相对于原生的    造作的相对于自然的
增加的相对于减化的    装饰的相对于实用的
平面的相对于空间的    复杂的相对于简单的
宣宾奇主的相对于清晰的  外露的相对于内藏的
争奇斗艳的相对于有节度的 短暂的相对于永恒的
民俗化的相对于士人化的 
江苏越界OTR汽车俱乐部
http://b1242971.xici.net
发表于:13-01-06 13:12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Rain若寒 的话:
撞你司机典型的脑子不好使 ...
他有保险,不想出钱啵
平时骂你就算了,非要等我打你,才知道我文武双全。
总有人比你努力,可怕的是比你牛的人比你还努力
不疯魔不成佛
发表于:13-01-06 13:33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纳多_先生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Rain若寒 的话: 撞你司机典型的脑子不好使 ... 他有保险,不想出钱啵...
说对了,对方新车,一次险没出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发表于:13-01-06 13:35
你这人伤事故除非私了,不然是要去事故组终结,要签一份调解书,看伤情的情况,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物损费等等,像你这样伤的不重,一般就医疗费、误工费、物损费签一份调解书。
发表于:13-01-06 13:44
不错赖,误工费7天呢,在家里面玩玩,照拿钱
平时骂你就算了,非要等我打你,才知道我文武双全。
总有人比你努力,可怕的是比你牛的人比你还努力
不疯魔不成佛
发表于:13-01-06 14:18
以下是引用 第5楼 @不明来路的小猪 的话:
你这人伤事故除非私了,不然是要去事故组终结,要签一份调解书,看伤情的情况,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物损费等等,像你这样伤的不重,一般就医疗费、误工费、物损费签一份调解书。...
这么多东西?人家被蹭了也不过拿了150块。。。。。
以下是引用 第6楼 @纳多_先生 的话:
不错赖,误工费7天呢,在家里面玩玩,照拿钱...
玩毛啊,当天处理完,下午还去上班的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发表于:13-01-06 17:33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纳多_先生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Rain若寒 的话:撞你司机典型的脑子不好使 ...他有保险,不想出钱啵 ...
哈哈&& 现在要花更多的钱了。。。。纯属傻逼
我们是一群年轻的蜗牛人!
为您的有车生活带来更好的服务!
发表于:13-01-06 20:55
你不签字他结不了案
发表于:13-01-06 21:08
&&[第2版 01-06 21:08]
误工费要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物损费要提供物件的发票;医药费你根本就自己不用掏,他带你看病是全掏,和他慢慢搞,调解书不签字他要来求你的
发表于:13-01-06 22:05
没遇过这种事。。。
福特福克斯炫舞橙婚车服务&UFO-1886&FFC-186&南京欢迎您~~
发表于:13-01-07 09:57
以下是引用 第10楼 @忽悠吧男人 的话:
误工费要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物损费要提供物件的发票;医药费你根本就自己不用掏,他带你看病是全掏,和他慢慢搞,调解书不签字他要来求你的...
多谢指导~~一会去打收入证明
以下是引用 第8楼 @蜗牛汽车服务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纳多_先生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Rain若寒 的话:撞你司机典型的脑子不好使 ...他有保险,不想出钱啵
... 哈哈 现在要花更多的钱了。。。。纯属傻逼...
这个钱,不是都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么?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小甜鼠爱小猪 的话:
你不签字他结不了案...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发表于:13-01-07 15:28
没什么大碍的话,对方应该主动配一点小钱就结了,这下要“大动干戈”一番了。
&&&抱最大的希望,
&&&为最大的努力,
&&&做最坏的打算。
发表于:13-01-07 16:18
哎~~就是有保险不想自己掏钱!
这个很好理解!如果我遇到 看情况 也会这样做!
毕竟交警部门正规处理,避免以后事多!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发表于:13-01-08 08:50
现在打了几个电话给我了,年底正是忙的时候,哪有空去!
处理这个有期限限制的么?
人没伤、工作又走不开,其实我都不想去签什么调解协议了,麻烦。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发表于:13-01-08 11:35
报警了 好像是要签的吧
这个人真是想不通 当时私了完了你们私下签个协议多简单
双方协商处理的话 不报警也可以出保险的吧我想
发表于:13-01-08 12:31
以下是引用 第16楼 @hordxc 的话:
报警了 好像是要签的吧 这个人真是想不通 当时私了完了你们私下签个协议多简单 双方协商处理的话 不报警也可以出保险的吧我想...
唉。。。。。。。。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发表于:13-01-21 13:03
何必呢,简单点简单了~~ 你也开车的~~ 我想对方也是个新手。。。赶紧把事给解决了~~!!
发表于:13-01-21 14:18
以下是引用 第18楼 @easyiny 的话:
何必呢,简单点简单了~~ 你也开车的~~ 我想对方也是个新手。。。赶紧把事给解决了~~!!...
年底了,我很忙,我很想简单,但问题是那女人不愿意。
拖到上周六,终于解决了。
吾辈吊丝&当心存美眉&志在沙发&不酱油&不潜水&匡夫马甲&铲除脑残
发表于:13-07-19 00:01
靠,我前天被一个女人这样讹上了。没有任何伤害。检查也待她做过了。CT拍了!医生说没事!然后她居然说要做磁共振!头脑有屎!还要各种费用!
屎她撞的我哎!就是因为我是机动车。她是电瓶车!是个安徽人!还说我车从她脚踝处碾压过去的!妈的 我车轮子会飞阿?
发表于:13-07-19 09:16
如果要求补偿误工费,提醒楼主,是需要你提供交税证明和税后收入证明的。除非他自愿给你。这个案子必须要你签字才能结案。
发表于:13-07-1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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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青民一终字第1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东外环路海尔大道。
法定代表人杜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焕卫,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薇,女,日出生,汉族,原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厂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69号甲3号楼,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44。
委托代理人张志,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镜圆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谢雄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中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焕卫,被上诉人张薇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薇在原审中诉称,2009年7月张薇到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中化食品加工厂)从事库管工作,2010年10月中化食品加工厂要求与张薇解除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中化食品加工厂未与张薇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维护张薇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胶劳仲案字(2011)第1081号裁决书;2、判令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张薇二倍工资22
000元(2 000元/月*11个月)和经济补偿金600元(2 000元/月*1.5个月?2
400元),并为张薇补齐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3、诉讼费用由中化食品加工厂负担。
中化食品加工厂在原审中未予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张薇所主张的工作时间不准确,张薇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工作的期限就是日至日;2、张薇与中化食品加工厂之间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的劳动纠纷已经全部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原审查明,张薇系中化食品加工厂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中化食品加工厂未为张薇缴纳社会保险费。日,中化食品加工厂因效益不好,与张薇签订了一份协议,支付了张薇2
400元,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张薇已收到该款项。原审中,张薇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工作证复印件一份;2、单据复印件三张;3、库存交接明细复印件二份。以上三份证据欲证明张薇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处工作的事实,根据证据记载张薇最早于2009年9月已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处工作。中化食品加工厂对张薇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因其上加盖的公章不是中化食品加工厂处的公章,亦不是公司的法定注册印鉴,不予认可。对证据3因是复印件,不予质证。中化食品加工厂提交了要求书复印件一份,上记载:要求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支付补偿、赔偿等款项2
400元,收到此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劳务纠纷争议,本人不再向中化食品加工厂主张任何权利。落款为张薇本人签字。欲证明双方已经协议解决劳动纠纷,之间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另,为查清案件事实,原审法院要求中化食品加工厂提交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的考勤表及工资表,中化食品加工厂以遗失为由没有向法庭提交。2011年4月,张薇向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事实同诉状。请求裁决:1、中化食品厂支付张薇经济补偿金600元;2、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张薇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的二倍工资30
000元;3、中化食品加工厂为张薇补齐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中化食品加工厂仲裁时辩称,其与张薇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薇提交的证据1、2、3互相印证,有效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张薇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处工作期限为日至日。中化食品加工厂提交要求书证明双方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劳动、劳务纠纷及争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对张薇要求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薇要求中化食品加工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裁决:驳回张薇的全部仲裁请求。张薇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认为,中化食品加工厂认可张薇系其职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化食品加工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张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的待遇。张薇与中化食品加工厂争议的焦点是在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否再支持张薇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首先需要认定张薇与中化食品加工厂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及张薇月平均工资数额。原审认为,张薇为证明其最早工作年限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虽然为间接证据,但是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其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处的期限早于中化公司主张的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中化食品加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年限的举证能力应远大于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因此中化食品加工厂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对张薇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由于中化食品加工厂未提交相关证据反驳张薇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推定张薇的主张具有真实性,确认其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处的工作年限为2009年9月至日。关于张薇的月平均数额,中化食品加工厂主张为1
400元。原审要求中化食品加工厂提交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中化食品加工厂以遗失为由没有向法庭提交。工资表及考勤表属于中化公司掌握管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化食品加工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审推定张薇的主张具有真实性,即张薇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处的月平均工资为2
000元。关于张薇主张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中化食品加工厂在庭审中认可未与张薇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化食品加工厂应依法支付张薇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
000元/月&11个月)。关于张薇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化食品加工厂在与张薇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应依法支付张薇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张薇在中化食品加工厂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一个月,中化食品加工厂应依法支付张薇经济补偿3
(2 000元/月&1.5个月)。综上,中化食品加工厂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张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相关待遇25 000元(二倍工资22
000元+经济补偿3 000元)。根据张薇与中化食品加工厂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化食品加工厂仅支付张薇补偿、赔偿等款项2
4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认为,依据张薇与中化食品加工厂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张薇补偿、赔偿等款项2
400元明显较低,属于显失公平情形,原审对该协议依法予以撤销。张薇请求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在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中化食品加工厂已支付张薇的2
4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原审予以支持。因涉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原审对张薇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不予审理。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张薇二倍工资22
000元;二、中化食品加工厂支付张薇经济补偿金600元;三、驳回张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化食品加工厂负担。原审宣判后,中化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中化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张薇主张2009年9月就在中化公司工作以及工资为2
000元。根据举证责任,张薇应就其工作的时间以及工资举证证明。张薇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张薇只在中化公司处工作1个月时间,中化公司还没有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同时中化公司确实存在有关资料遗失情况。因此,要中化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无法律依据;二、中化公司与张薇已通过协议确定补偿并确认无纠纷,原审判决撤销该协议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张薇原审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薇承担。
被上诉人张薇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中化食品加工厂因经营困难,向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日,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化食品加工厂注销。因中化食品加工厂是中化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化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表示承担中化食品加工厂注销后的权利义务,中化食品加工厂在本案中诉讼权利义务也由中化公司承担。原审查明事实的其他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化公司应否依法支付张薇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中化公司主张张薇只在中化公司处工作1个月时间,对张薇的工资为2
000元的主张也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中化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中,张薇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出库卡、入库单等证据,中化公司对出库卡上的中化食品加工厂出库专用章、入库单上的中化食品加工厂入库专用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其不申请鉴定。本院认为,因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故应认定张薇已就其主张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已完成举证责任。中化公司对张薇的主张不予认可,其应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而中化公司以张薇在中化公司工作时间较短,还没有工资表和考勤记录为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审中,原审法院要求中化公司提交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其以遗失为由也未向法庭提交。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中化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张薇离开中化公司时,双方虽签有协议,但中化公司支付的补偿中未包含二倍工资,且该协议也显失公平,原审判决中化公司支付张薇二倍工资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中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张薇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但判决第一、二项无履行期限,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1)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化(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林& 荣& 家
代理审判员&&&
谢& 雄& 心
代理审判员&&&
徐& 镜& 圆
二Ο一二年九月十日
王& 瑶& 瑶
徐& 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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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解除协议的合同仍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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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签解除协议的合同仍要履行)
“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一直未在政府纪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签署,那么双方的合同是否还有效?”11月10日,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报维权工作室反映了他们的法律困惑。反映:合同解除有意向 规定期内未签署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财公司)反映:他们在合肥肥西县花岗镇开发了“盛荣春天”住宅项目,2013年11月份,和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建筑)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楼盘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条件、标准和移交时间、违约责任及相关事项等等。《合同》及《承包补充协议》签订后,同年12月,中海建筑进场开工建设。盛财公司介绍,开发的项目包括10栋住宅、 3栋商业楼等配套工程。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补充协议》,中海建筑应在2014年12月底交付已建好的项目及按双方约定由中海建筑申请相关部门对楼盘竣工验收合格的手续和一切相关备案资料。后因工程款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至今已两年多,中海建筑迟迟不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和手续,以致小区后期的一些附属工程无法施工,停工至今。为不影响购房者按期收房,今年8月15日,肥西县政府主持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和双方参与的协调会,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达成意向,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已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并在8月19日前完成解除协议书的签订,解除协议书在肥西县建设局批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后生效。双方还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解除后,中海公司工程款的决算、支付及保证金的返还等,按法院另案审理确定办理。协调会还要求:双方要积极主动完成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好一切善后问题,确保今年底向业主顺利交房。“这些内容都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并发送到镇政府、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和中海建筑。”盛财公司说,“但政府协调会后,中海建筑就不露面了,电话不接,找人不来。”由于找不到中海建筑的人,以致双方未能按照协调会规定的时间完成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签订。盛财公司困惑的是:他们与中海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究竟有无解除?如未解除,是否要继续履行?盛财公司还想知道的是:鉴于双方未能完成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签订,若导致无法按“政府纪要”规定的时间在年底向业主顺利交房,责任该谁来承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纪要”是合同形式之一不履行应担法律责任对此,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荣聪表示:从盛财公司的反映来看,盛财公司与中海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没有解除,双方依然要继续履行。根据肥西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容看,纪要很明确要求双方“在8月19日前完成解除协议书的签订”,由于到期后,双方均未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时“专题会议纪要”还明确:合同的解除需“在肥西县建设局批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后生效”,这是合同解除的附加条件约定,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约定的这一条件也未达到,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未能解除,即使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按期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在肥西县建设局批准的《施工许可证》未变更登记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也不能生效。
曹荣聪说: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约定合同可以以多次形式呈现,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44条、77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专题会议纪要”是在政府主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依法是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自达成协议时就生效。因此尽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未解除,但不影响双方对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执行,“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尽快使‘盛荣春天’项目恢复正常施工,确保年底向业主顺利交房”,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均已同意纪要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对原合同的变更,若一方不履行该变更,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张燕·
(原标题:未签解除协议的合同仍要履行)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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