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遗属的定期2017年遗属生活补助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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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
权力基本信息表
JS108400MZ-GF-0004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属无固定收入。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2014年10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0月26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高邮市民政局
高邮市民政局& 中山路362号
高邮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遗属本人申请;2、遗属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无固定收入证明;3、在乡复员军人退伍证明;4、在乡复员军人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证明;5、申请人与去世的复员军人夫妻关系证明。
常见问题及解答
审批程序:
1、乡镇(街道、园区)民政办受理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给生活补助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民政局;
2、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发给生活补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园区),由乡镇(街道、园区)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发给生活补助条件的,在《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审核表》送市财政局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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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部队工资标准表:2017北京最新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定期抚恤和
  最新部队工资标准表:2017北京最新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号得知,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如下,从日起执行。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建国后(日之前入伍)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部分烈士子女
  附表: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国家标准)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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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及生活补助金
当前位置:
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及生活补助金
办理部门:
东华门街道
1101011DHM-DL-0055
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及生活补助金
是否收费: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东华门街道民政科
办理地点:
东安门大街55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办理流程图
户口在东华门街道的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
问:什么样的人可以领取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及生活补助金?答:户口在东华门街道的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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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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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作者:王增辉  时间:  浏览量 0  
(从日起执行)&&&&&&&&&&&&& &&&&& 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表
&&&& (从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四、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五、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六、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七、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我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上调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从每年60210元上调到66230元,年增加6020元。新标准从日开始执行,各级民政部门将向优抚对象补发2016年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抚恤补助金。此次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级别每年增长570元至6020元不等。烈属的定期抚恤金达到每人每年2103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人每年1805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人每年16980元。抗战时期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达到每人每年13440元,其他时期入伍达到每人每年128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达到每人每年6180元。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达到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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