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建设单位必须具备开发资质吗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发布日期:日&&文章点击数为:81268&&&字号:&&&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二)《》(原建设部令第77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二)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77号令)所列的资质等级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
  4、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
  5、企业验资报告;
  6、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产权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场地需提供一年以上租房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8、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
  10、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资质升级(取暂)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司章程(需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章)、验资报告;
  5、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责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
  8、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材料;
  9、已竣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五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
  10、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五证);
  11、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
  12、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考核和是否同意升级(取暂)的意见(省属企业由省住建厅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考核并出具意见)。
  (三)资质延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在“四川省房地产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一份);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开发业绩证明材料:已竣工项目(立项批文、五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在建项目(立项批文和五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前近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员工购买的社保均予以认可);
  6、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信用档案管理人员)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材料;
  7、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核验盖章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
  (四)企业分立、合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先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工商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并按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两家(两家以上)企业合并,可以申报合并企业中的高等级资质(一级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但需达到该等级资质的标准和条件。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并打印一式一份;  (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报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中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028)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 (028)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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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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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修正版)
制定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日文书字号:
生效日期: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修正版)
(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相关资料: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相关资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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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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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具体资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办理?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企业共有4级资质
  (一)一级
  1、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竣工面积30万平米以上;
  4、连续5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5、上一年施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6、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债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二)二级
  1、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竣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4、连续3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5、上一年施工面积15万平米以上。
  6、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债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三)三级
  1、注册资金8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竣工面积5万平米以上;
  4、连续2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5、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债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四)四级
  1、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2、从事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4、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会计不少于1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申请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
  (二)申请材料
  新设立企业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正副本复印件;
  3、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章程;
  6、企业、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资质延续、升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6、企业章程;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8、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材料(立项批文和国有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
  9、上年度在建项目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资质证书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通知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1、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遗失的登报声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办理程序
  1、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建厅审批;
  3、四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
  4、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住建厅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五)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其他变更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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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具体资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何办理?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导读:所谓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哪些类型?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具体房地产开发公司类型的划分请看本文介绍:
在北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2、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含1000万元); 3、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
本文介绍的是中国房地产的金融属性,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这三个方面。 在保障民生的强烈呼声中,谈论中国房地产业的金融属性,似乎是一个明显非主流的话题,但是,我们不能业不可忽视的是,房地产的金融属性真实地存在。 在我国,以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设立条件是什么? 上海法律网律师提示,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设立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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