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有省会名称地区名称是否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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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峰
3月1日起,省城6大客运站开始跨省市长途客车实名制售票,旅客购买车票需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供查验,乘车时要求票、人、证一致才能出行。此举共涉及石家庄市区发车的356条长途客运线路,每天涉及旅客10000人次左右。售票大厅张贴“凭证购票”告示昨天8时许,记者在石家庄客运总站售票大厅看到,开放了4个售票窗口,购票旅客需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售票员在登记簿上人工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出票,并在车票上手写旅客的姓名等信息。客运总站客运科崔科长介绍,因为售票软件不支持身份证识别,目前都是由售票员手工查验和登记,因此每售一张车票的时间有所增加,为此把售票窗口由3个增加到了4个,避免旅客排长队。上级单位正在购置身份证识别设备和调整售票软件,尽快实现身份证自动识别。随后,记者来到运河桥客运站,看到售票大厅8个售票窗口全部开放,每个窗口都张贴着公告,提示排队购票的乘客“自日起,该站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部实施实名制管理,旅客购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售票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广播也在滚动播放该公告的具体内容,提醒旅客购票时主动出示身份证明。运河桥客运站办公室李主任介绍,2月28日下午,他们就在售票大厅公示栏、售票窗口等处张贴了公告,要求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对旅客做好解释工作。由于目前售票系统没有实现身份证件自动识别功能,在程序未升级前,工作人员只能采用手工登统的方式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因此售票窗口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为了确保乘客顺利购票,我们现在增开4个售票窗口,做好旅客身份查验工作。”记者了解到,目前该站还专门印制了一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登记表”,对购买需要实名查验线路的旅客逐一登记,对旅客购买的车票,则由售票人员在车票背面注明旅客姓名信息。记者了解到,目前枢纽中心正联系相关部门及公司,及早对现有售票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尽早实现身份证自动识别功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须实名制省运管局2月22日发布通知,要求省际、市际客运班线3月1日起实施实名制管理。实施范围是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其他客运班线暂不实行。那么,何为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呢?枢纽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省际客运班线是指跨省的长途客运班线,比如从河北石家庄到山东济南的长途班车;市际客运班线是指城市之间的客运班线,比如从石家庄到保定的长途班车。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旅客予以售票,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身份信息(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信息),同时做好登记备案(保存旅客姓名、身份证号码、乘车班次等完整信息,予以保密);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实名制购票让人感觉更安全在客运总站购票的赵女士说,火车票早就实名制了,今后乘坐长途客车也实行实名制,一是出行将更安全,二是如果车票丢失,也能方便补票了。赵女士说,因为工作关系自己经常乘坐长途客车奔波在省内各个城市之间,之前没有实名制查验,什么人都可以购票上车,总感觉长途客车的安全性差一些,现在实名制购票就让人感觉踏实多了。记者了解到,虽然实施首日多数旅客并不知晓乘坐长途客车需要实名制购票,但大多数旅客随身携带着身份证件,面对售票员出示证件方可购票的提醒,旅客也很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客票实名制售票和查验后,会把乘客乘车信息录入系统,方便客运企业对客流进行分析、比对,以此为基础向乘客提供定制班车等更高品质的服务,满足乘客的深层次需求。当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也能及时通过售票系统查明乘客身份信息,让旅程更为安全。无证旅客这样购票由于是长途客车实名制售票的第一天,总有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那么这些旅客能买到车票吗?记者在客运总站看到,公交派出所在该站有专门的驻站人员,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旅客,核对身份信息后出具购票证明,凭证明购买车票,基本上不影响出行。在桥东汽车站也有驻站民警协助查验身份,核对无误出具购票证明。那么,除了身份证外,还有哪些证件可以购买长途汽车票呢?根据省运管局通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警官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根据省运管局通知,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然后和成年人一起乘车。目前网络购票非常普遍,除了携程、去哪儿等网站外,石家庄客运总站官网也能网上购票。记者登录携程网,看到购买长途车票需要旅客输入详细的身份信息。记者了解到,根据省运管局通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涉及石家庄市区356条线路记者了解到,此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全面实施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制度,涉及我省2700余条班线、5300余辆省际、市际长途客运车。其中,石家庄主城区共有7个客运站,分属枢纽中心和运输总公司。运输总公司下属的客运总站82条线路和桥东汽车站24条线路全部涉及,日均旅客1000多人次。枢纽中心下属5个客运站中,由于西王客运站只有发往矿区和井陉的市内班线,因此不涉及实名制售票,其他运河桥客运站、客运北站、南焦客运站、白佛客运站均涉及。枢纽中心客运线路共计377条,此次实名制售票涉及250条,占总线路数的66%,占总客流的35%,日均约9000人次。各站涉及的线路如下:运河桥客运站:定州、保定、曲阳、唐县、文安、大城、易县、任丘、安国、博野、蠡县、阜平、顺平、高阳、安新、涞源、胜芳、兴隆、白沟、雄县、灵丘、大同等。白佛客运站:沧州、肃宁、河间、泊头、黄骅、献县、盐山、东光、青县、衡水、深县、饶阳、冀州、武强、安平、景县等。客运北站:太原、阳泉、昔阳、寿阳、忻州、河曲、和顺、五台山、左权、盂县、易县、唐县、大柳塔、榆次等。南焦客运站:邢台、邯郸、宁晋、新河、巨鹿、广宗、威县、清河、馆陶、临西、魏县、大名、涉县、平乡、曲周、柏乡、临城、隆尧、内邱、任县、南和、邱县、武安、周村、建国、郑口等。票、人、证一致才能乘车全面实施实名制售票和实名查验后,市民到达车站购票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旅客乘车前,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省运管局强调,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允许其乘车。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旅客持一张有效身份证件,在当日同一车次只允许购买一张车票。代购车票的,需同时出示购票人及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是地理名称,就不能被注册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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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原作者: 三友知识产权
摘要: 地理名称能不能注册商标?如果将整个问题抛给商标代理人,他们通常会谨慎的回答您,通常是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地理名称能不能注册商标?如果将整个问题抛给商标代理人,他们通常会谨慎的回答您,通常不可以!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有的小伙伴可能要质疑,不要欺负我不是学法律的,如果地理名称真的不可以,那么“陕西苹果、浏阳花炮、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这些闪瞎眼的地理名称不算商标么?您别着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是还有但书规定嘛,上面这些商标恰恰都是证明商标中的一种,用于证明标识产品的产地,俗称地理标志。
爱问问题的小伙伴可能还有疑问: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指的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还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呢?关于这一点,历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这是禁止注册条款,禁止地名注册在于地名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容易造成产地误认”。有的人认为“这是禁用条款,不管是否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是否会造成产地误认,都应该禁止”。还有的人认为“该条款是关于使用地名作为商标的管理规定”。到底哪种观点更准确呢?这还要从立法沿革和立法本意上进行探讨。
关于地理名称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88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其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前款规定名称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1993年商标法修订的时候,改为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需要说明的是,1993年商标法并未明确区分禁用条件和禁注条件,其第八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既有2001年商标法中的禁用条件,也有禁注条件,而且统一使用了“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的表述。1993年商标法修改时,立法者明确指出“现行商标法(1983年),对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未作限制。这一点不明确,实践中带来了不少问题,第一是以地名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类别的商品,容易造成混乱;第二是如果同一地区多家企业生产同类商品,一家企业率先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形成实际上的垄断,使其他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地名禁止作为商标的规定,应当解释为主要包括因地名缺乏显著性而作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地名经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除了条文序号发生变化外,增加了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例外规定,但条文内容并无实质变化。商标局在对该款解释时,认为该条的制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这些地名一般只能说明产地产品的地方,而不能区别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
(二)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区以内,或者其住所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该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会在该地名上获得排他权,这种排他权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
(三)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不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误会,或者说该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
从上述解释来看,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地名的规定,仍然是以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为主要理由,比1993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地理欺骗性的理由,因此该款根据案情不同,可以是禁用条件,也可以是禁注条件,但以后者为主。
2014年商标法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将地理欺骗性规定为禁用条件,故第十条第二款就只剩下禁注条件。经过上述推理,就是说关于地理名称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禁止注册条款而非禁止使用条款,是不是眼前一亮呢!
如何理解地名的含义
(一)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理解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仅指的中国,还是也包含外国呢?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虽然没有明确指明是我国的县级以上地名,但是从本条文的含义来看不应该包括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县级以上地名”。尤其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比如日本,其“县”与我国的行政区划的“县”并非同一含义。也就是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众知晓的地名即便是县以下的也禁止注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到底包括哪些具体形式?《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解释是: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的拼音形式。
1、地名的拼音
地名的拼音形式是否能够获准注册?这不仅要看该地名是否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还要看在商品上使用该地名是否会让消费者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地,从而不具有显著性。
案例:“jiujiang”商标异议复审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九江酒厂在酒类商品上注册的“jiujiang”商标,虽然是江西省九江市的行政区划名的拼音,但是九江市既不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也不是著名旅游城市,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北京高院认为“jiujiang”与江西省九江市的“九江”发音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江西九江市,为避免产地误认,对被异议商标不宜予以核准。
2、地名简称
地名的简称形式是否能够获准注册?这不仅要看该地名是否是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简略称呼,还要看在商品上使用该地名是否会让消费者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地区,从而不具有显著性。
案例:“蓉药”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高院均认为:“蓉”字虽然具有其他含义,但是作为四川省成都市别称的含义更为显著,当该字与“药”字组合在一起时,并未产生有别于名的其他含义;尤其在中国,相关公众在认读申请商标时,一般会联想到四川省成都市,进而将申请商标理解为指示商品产地的标识,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对“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理解
如果定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呢?对于小e这样的地理盲来说,除了几个发达国家的首府,其他地区统统称为外国,那么小e的标准能不能作为普通公众的标准呢?《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认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指的是,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这里的“我国公众知晓”中的公众并不是判断混淆时的相关公众,而是指的一般的社会公众,这里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是否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对其进行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要根据我国社会公众所通常熟悉的外语类别,外语词汇、外国地名、基于自然或者人文原因在世界上的知名程度以及我国与该国的关系发展状况等,综合予以判断是否属于我国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对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断并非通过字典等工具书可以查到的地名均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某地名为中国公众所知晓可能因其是发达国家的首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城市或者著名旅游城市,可能是有某种特殊资源或特产,也可能是与中国有特殊历史渊源,或者是拥有一支著名球队而为中国普通公众知晓。一般来说,中国普通公众通过教育、书籍、媒体、网络等方式容易得知的外国地名可以认为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否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时还会因为中外文形式不同而结论不同,我国是汉语国家,对于外国地名的中文译名相对熟悉,但并不表示对于外国地名的外文也相对熟悉。因此,就有的外国地名而言,若中国普通公众仅对其中文翻译较为熟知,但对其外文表现形式并不熟知,则该地名的外文表现形式不应视为我国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整体外观上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外文形式相似,我国公众从对外语的掌握熟悉程度来看难以区分二者的,也适于判定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案例:“NARACAMICIE”商标驳回案
商标评审委认为:申请商标中“NARA”可译为“奈良”,是日本本州中南部的一座城市,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标识为“NARACAMICIE”,其整体并非外国地名,仅仅摘取其中的“NARA”部分进行审查,实属不当。另外“奈良”对我国公众而言,固然可以认定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由于文化关系,我国一般公众通常认知为“奈良”,因此尚难以认定“NARA”作为外国地名已在我国公众之中达到普通知晓的程度。
北京市高院认为:中国公众知晓的中文日本地名为“奈良”,但申请商标中“NARA”(日本奈良的英文形式)作为外国地名并未在我国公众之中达到普遍知晓的程度。此外,我国公众的接受程度较高的是英语,对于英语表达的外国地名可能公众熟知程度的判断标准与其他外文表达的外国地名的熟知程度判断标准也不相同。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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