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厅成果转让 怎么到安徽省科技厅厅办手续

11月10日,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张木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授牌,标志着国家首个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正式落户厦门。厦门2010高新技术成果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建设思路座谈会也同时举办。
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科易网)为运营主体
关于示范基地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是厦门市科技局与国家奖励办公室全面合作、共同建立的一个为全国优秀科技成果在厦孵化和产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科易网)为其运营平台和经营主体。
示范基地立足厦门乃至海西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和科技孵化园区、技术转移中心、创业中心等载体,在科技部的指导下,以国家科技奖励办及其全国科技成果库为支撑,采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挖掘和筛选出成果库中的数万个技术较成熟、市场前景广阔、实用性强并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优秀科技成果...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厦门市科技局共同组建,9月上旬在京通过专家论证。11月10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正式举行授牌仪式。
&&&&活动时间:11月10日上午8:30
厦门市政协副主席陈昌生:
在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奖励办决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试点工作...
厦门市科技局局长李伟华: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落户厦门,既是对我市科技工作的一个激励,也是对厦门率先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的一个政策性支持,厦门将充分把握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这一重要的...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厦门)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精选了来自科研院所、高校等近百条全国优秀科技成果,与数十家厦门企业现场对接。同时,科易网在现场为参加企业提供需求征集、问题咨询等服务。
&&&&活动时间:11月10日下午3:00-11日
成果展筛选项目
科易网成果:
科易网从有效需求与有效供应的角度出发,根据走访掌握的企业需求信息,有针对性的筛选了部分优秀..
国家科技成果:
国科网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合作单位,作为国家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拥有丰富的国家科技成果资源。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建设思路座谈会在厦门市科技局展厅举行,邀请部分协会、高校、企业代表为示范基地的建设、如何更好的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建言献策。座谈会上,大家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
&&&&活动时间:11月10日下午3:30
国家奖励办副主任张木:
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科易网)比预想中的情况要做的更好,从示范基地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到现在的短短时间里,一些工作都取得了实质进步...
厦门市科技局副局长孔曙光: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在建设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问题要解决,很多模式要探索,大家提的问题和建议都是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一种启发,欢迎大家随时提出意见...
厦门精图科技有限公司:
在软件技术的开发和服务方面,我们需要和高校进行更多的合作。在与高校、研究所的进一步研究合作中,也离不开政策的支持。
欧雷诺精密五金(厦门)有限公司:
在市场化过程中,有一些科技成果不一定是适合我们的。因此,需要增加企业与学术的交流,高校要多到企业去了解实际需求。
厦门理工学院: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中国比较欠缺中介这一块,因此示范基地的建设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希望科易网能够真正走进高校、进行良好合作...
做技术贸易网贵在精、贵在专业。科易网能突出有效供应和有效需求,这种做法是值得推荐的。
国家奖励办副主任张木出席授牌仪式
厦门市政协副主席陈昌生出席授牌仪式
厦门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永茂出席授牌仪式
厦门市科技局局长李伟华出席授牌仪式
国家奖励办处长姚昆仑出席授牌仪式
科易网总经理林国海介绍示范基地运营方案
国家奖励办副主任张木为示范基地授牌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厦门)示范基地授牌仪式
参会单位和个人签到
成果展上企业填写项目需求表
高新技术成果展现场
厦门举办示范基地建设思路座谈会
示范基地建设思路座谈会现场
参展人员用手机拍下成果内容
参展人员仔细阅读展出成果
本项目在研究牡蛎钙的生物活性、毒理试验基础上,研究牡蛎...
该技术是独立风力发电系统中科技含量最高的核心部件,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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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采用可调度型并网发电结构,并具有并网发电、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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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钢结构成套自动化焊接设备主要是由立缝、横缝、环缝三...
该技术创造性地利用生物体自身丰富的酶系及无活性酶原,通...
该成果突破氦氖激光器传统设计理论,提出用扁平放电管技术...
采用RFID技术实现名牌产品的品牌保护与物流管理的一体化...
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部份参会单位
思明区科技局
湖里区科技局
集美区科技局
翔安区科技局
湖里区生产力
厦门理工学院
高新技术协会
中小企业协会
火炬创业中心
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北化大技术转移中心
厦门精图科技
厦门华联电子
厦门工程机械
厦门中联环保
欧雷诺精密五金
厦门中盛粮油集团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意见的通知 - 厦门中小在线
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科技局 日 阅读() 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厦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 号),我局对原《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进行了修定,形成《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日下午下班前。
  联系人:姜艳红、李根&
  联系电话:51278
  E-mail:
  附:《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厦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20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厦门市企业通过自行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消化吸收所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厦门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报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为在厦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项目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属引进国外技术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的项目须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
  4、项目知识产权应明晰。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项目核心技术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技术成熟,二年内年均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年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或纳税6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认定一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同一项目(或相同技术)只认定一次,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成果完成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转化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及转化团队基本情况、项目转化内容、技术创新性、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产品销售收入及纳税情况汇总表。
  6、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1、 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2、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组织至少由5位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对实施转化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对照本《办法》第五条,形成认定意见;&
  3、经认定通过的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文件,并发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到各区财政部门办理政策兑现手续。&
  第十条 凡采用弄虚作假或欺骗手段,获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一经查实,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给予撤销,收回文件及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收缴其享受的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实施,原厦门市科委2000年发布的《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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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强化校地合作
助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省科技厅副厅长景世刚一行到四川大学调研科技创新发展--《内江科技》2016年04期
强化校地合作
助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省科技厅副厅长景世刚一行到四川大学调研科技创新发展
【摘要】:正本刊讯近日,为了解高校在全面创新改革中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推动在川高校科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在川高校加速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省科技厅副厅长景世刚率领省科技厅基础处、法规处等处室负责人到四川大学调研高校改革、校地合作、成果转化、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并
【关键词】:
【分类号】:G649.2【正文快照】:
本刊讯近日,为了解高校在全面创新改革中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和建议,推动在川高校科研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加快在川高校加速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省科技厅副厅长景世刚率领省科技厅基础处、法规处等处室负责人到四川大学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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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湖北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审批
当前位置:
&&&&&&&&&&&&
湖北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审批
日期:日&&&&&
湖北省科技厅
&&& 日前,湖北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明确: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有的行政审批。  去年12月,湖北省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赋予科研团队研发成果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其中,在鄂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方面,率先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可获不低于70%,最高达99%的收益。  不久前,湖北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解释称,取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有的行政审批,前提是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过去,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转化需经过多部门审批,一般耗时2年左右。  根据实施细则,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授予研发团队后,高校院所仅保留荣誉权。成果转化不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院所有关的所有审核、审批事项自然取消,确保使科学技术生产要素自由流转。  细则同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只需处置备案即可。  此举把过去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一般耗时2年左右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简化为一张备案表,这将极大地提高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与生产一线对接的速度,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效性,增强产品的竞争力。账号密码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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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23607次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科财发〔2014〕26号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4〕455 号),为规范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子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及《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14〕45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作为引导性基金,本着“合作共赢,促进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原则,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金、投资机构、地方政府(以下统称“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设立等。
子基金主要投向高原特色农业、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光电子与信息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云南省科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转化基金进行日常事务及投资管理,负责子基金投资管理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云南省内注册,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的20%—30%。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子基金70%以上的资金应优先投资注册在云南的科技型企业在本省的项目,具体比例在子基金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为7年,即5+2年(5年投资期,2年宽限期)。存续期内,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适时考虑子基金退出工作。
第七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申请共同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工作,并报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设立条件
(一)申请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投资人和管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投资人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2. 申请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专业人士和投资人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2.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 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4. 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5. 承诺子基金投资于云南省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在本省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70%;
6. 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向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审计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资产管理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履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依据《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理事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在以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评审意见为主要决策依据的基础上形成审核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厅根据理事会的审核审议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全体投资人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投资资金。
资金分次到位的顺序与数额,由全体投资人一致约定;未按约定投入资金的,视为自动退出。转化基金根据情况选择性退出。
若分次到位,投资基金的资金按比例到位;若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后到位资金的投资人不得享有先到位资金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向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派出1-2名出资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行使出资人职责或合伙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具体为:
(一)参与子基金的投资决策;
(二)监督子基金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三)查阅、复制子基金的财务账册、投资文件等经营管理文件;
(四)参与审定子基金的年度管理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参与对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
(六)其他投资人约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子基金对同一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所占股份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健全内部组织构架,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完备的风险控制流程及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当按约定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子基金全部投资人约定,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对分次到位的投资资金,应按投资资金的到位时间计算年度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子基金管理公司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转化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转化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化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投其他投资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转化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转化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转化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在退出前的全部投资收益按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分配给出资人;子基金退出进行清算时,在投资本金归还完毕后,年均投资预期回报率超过相关协议约定的回报率的部分,8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20%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托管银行目录由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子基金应在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的银行目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与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债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涉及转化基金、子基金的所有资金应存入托管银行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以及受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基金的资金往来。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管报告,不定期对基金重大事项出具报告。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二十八条 转化基金投资子基金取得的收入包括投资期应取得的收益、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子基金清算时转化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转化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转化基金股份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二十九条 转化基金的收入收缴工作由受托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转化基金的所得收入上缴省级国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转化基金所得收入可申请次年度专项用于再投入转化基金(即母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转化基金投资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一)资产管理公司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基金股权或份额的受让方等商议股权或份额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基金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基金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转化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三)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审定意见,办理股权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
(四)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30日内,将应缴的收入缴入资产管理公司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资产管理公司于10日内将应缴收入及时缴入省级国库。
第六章 监管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基金投资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应当编制季度与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子基金的全部投资人披露。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服务机构目录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年度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设立后,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管理部门对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使用、处置审批、监管等,执行国家及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州、市、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声明: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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