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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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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4 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mail推荐办事指南《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发布日期:
一、办理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以下食品经营许可: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驰名商标企业和外地驻长企业、保健食品批发企业、酒类批发企业以及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药品经营(零售)连锁门店等食品销售经营者;2、大型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经营者;3、大学、市直中学、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其他食品经营者去所属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高新区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许可事项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号)
  5、《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6、《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设程序&办理。
八、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许可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许可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内容。应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也可以打印,但签字必须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有权更正人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经营者名称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上标注的名称一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上标注的一致。
&&&&4、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的填写,有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申请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承诺(声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的食品行业禁业情形,并由本人签名。
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境内人员应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人员应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应当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要明确参照物。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标注的地址一致。
&&&&7、食品安全制度根据主体类别、经营方式、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制定。食品经营者均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处理制度等。
食品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留样制度等。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可不分别一一对应建立,可合并建立,包含以上内容即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对其制度的掌握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名。
&&&&8、从业人员登记表中 &工种&的填写,食品销售主要包括:营业员、采购员、品管员、理货员、收银员、保洁员等;餐饮服务主要包括:厨师、面点师、择(洗)菜工、仓管员、采购员、传菜员、服务员、保洁员、洗碗工、收银员等。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增加新的工种。
&&&&9、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包括货柜、货架、展示柜、冷柜、保温设施、清洁容器、换气设施、空调、防鼠防尘防蝇等设备,以及售货工具、运输工具等。
&&&&10、经营场所方位图,标绘主干道,周边参照物,以及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
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标绘主要设备设施在经营场所的位置,以及各种分区、专间、操作场所位置示意图。
  操作流程图,食品销售是指食品经营者从食品进货、运输、储存、销售到退市的操作路径;餐饮服务是指原料进入、粗加工、切配、烹调、制作以及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流程。
  网上申报:
  登陆省局域名(请使用IE9.0以上或火狐浏览器),点击&企业端登陆&登录,注册后填报(办理延续、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请用原登录名直接进行登录),填报保存完成后,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填写的电子材料可打印成纸质申报资料到窗口递交。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材料审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是否提交了许可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
  3、时限:3个工作日
  4、特别程序:材料补正。
  (三)现场核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针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流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是否与申请人所申请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与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相一致。
&&&&3、时限:10个工作日
  4、特别程序:企业整改
  (四)审核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程序合法性审查情况,拟定审批意见,报相应分管局领导核准。
  3、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处室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许可决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一楼南厅2号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7
十六、投诉电话:8
信息来源: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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