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清算条款更改算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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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上面修改过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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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两家任意居住
在原文上改成了
这样还有效?
河北 邯郸 广平县发表时间: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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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00****
你好,单方修改无效,双方同意建议在修改的地方盖章摁印。
律所: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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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3 条
如果是双方同意的 就没有问题 详情 来 电
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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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310****
单方修改无效,双方同意建议在修改的地方摁印。
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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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342****
私自修改未经对方同意,无效
律所: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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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被工厂自行修改,合同有效吗?
&&& 黎克刚等4名被周氏电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周氏电业&)辞退的工人。他们4人中,工龄最长的达到了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就在上月底,他们一起被公司辞退了。&公司给出的原因是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黎克刚说。
&& 据了解,周氏电业在东莞办厂的时间接近30年,目前有员工将近4000人,其中工龄10年以上的工人超过了200人。&
&& 8月1日开始,黎克刚等人就被要求离开工厂,&我们现在再进厂都会被挡在门外。&黎克刚表示,工厂给他们的补偿是一个月工资,而按照他们的工龄来算,这个补偿他认为远远不够。到现在,黎克刚4人没有拿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厂方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合同原件内容已经被更改&
&& &我们是去年7月底签的合同,当时我选择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项。&黎克刚指着他的劳动合同告诉记者。记者在这份劳动合同上看到,&合同期限&一项共有3种选择,一是固定期限合同,二是任务期限合同,三则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期限&这一项,记者看到,他们4名工人的劳动合同上都被人用涂改液更改,并且盖上一个&劳动合同核准专用章&。&
&& 据工人反映,他们当时签完合同后将合同交给了厂方,此后就没有看到。今年7月厂方通知要将他们辞退后,黎克刚4人向厂方要求看合同,&开始只给我们看复印件,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才把原件给了我们。&但黎克刚没有想到合同原件内容已经被更改。&
&& 黎克刚说,当时他们签订合同时都是选择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一项,而记者昨日看到,他们的合同上选项都被改成了&一&,也就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日到日。
厂方不愿做出回应
&&& 黎克刚告诉记者,8月8日他们拿着常平劳动分局信访办的处理意见,要求厂方给出一个说法。该厂行政部经理刘锦荣告诉他们要和厂里的律师顾问协调。黎克刚等4人被辞退之后,现在厂里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都担心自己会成为下一批被辞退的对象。在该厂工作了16年的钟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厂里有一些传言,厂方会通过相同的方式解聘第二批工作了10年以上的员工,&我可能就是下一个了&。&
&&&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周氏电业行政部经理刘锦荣,但刘锦荣不愿做出正面回应,并让大门保安转告记者,可以自行去劳动分局了解情况。
劳动局:私自更改劳动合同无效&
&&& 记者昨日下午就此致电东莞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合同的更改需要劳动部门盖上蓝色&与原件一样&的印章,同时工人按上手印才能生效,工厂私自改动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对于周氏电业辞退这4名10年以上工龄工人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行调查,如果该厂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他们将依法进行处罚。
律师:合同要双方到场才能生效&
&& 律师表示,工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一式两份,都要发给员工,在员工填写后双方必须同时到劳动分局加盖公章才能正式生效。如果只有一方到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陈刚认为,被辞退的员工要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首先是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自己并没有到场,其次是自己获得劳动合同是在被工厂辞退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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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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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要程序和凭据,也是日后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签《房屋认购书》流程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发展商此时应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讲清项目进展情况。&&&&在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有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因此,在签定认购书时,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1.&认购物业;&&&&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在签定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者明白下一个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内容,才能顺利签定购房契约,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签完认购书后,接下来就是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二者区别在于:&&&&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7.&保修责任;&&&&8.&乙方使用权限;&&&&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10.&违约赔偿责任;&&&&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预售合同特别注意&&&&(一)合同有没有标明房屋面积的使用率和误差率。&&&&很多人认为,花多少面积的钱,就能用多大的面积,这是不正确的。投资者购买的不仅是建筑面积,而且要包括按比例分摊的公用面积,如楼梯、走道、电梯间等。你花了一百平方米的钱,而实际上归你私人用的可能是七十几平方米,也可能只有六十几平方米。房屋的实用率必须事先清楚,否则交楼时就会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购买预售房屋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因为设计施工图与建成后房屋面积存有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和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注意,在条款中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而且房价中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合同中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银行按揭的年限等。热水、煤气开通的时间等问题也常常容易被购房者忽略。&(二)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白塑料浆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口头一说,是不能成为你们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承认书面合同,不承认口头合同。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前者比后者大,你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你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三)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网球场、游泳池等。如果楼宇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规定有效的制约条款,你也只能无可奈何了。&&&&(四)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许多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资金、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工的日期。对此没有具休的罚则,不仅可能打乱你的,而且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因此,你有权利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五)有没有楼宇物业管理的条款及其收费标准不少期房预售合同在签字时都没有物业管理条款,更没有收费标准了。等搬进去以后,往往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具体条款、收费标准问题上争执不休。少数发展商故意不在签合同时签管理公约,是想以既成事实胁迫投资者,从而达到收取高额管理费的目的。大部分发展商是不懂物业管理的必要性,想在销售房屋中图省事。等你收楼后发展商也想起要搞物业管理了,每月每平方米收你十几元,也不是个小数目了。你如果对此没作预算,就会很为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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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写明“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其中“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是否指没有新增或减少施工项目?而不是工程量漏算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加?目前因工程量增加而超预算25%,是否可以按此条款维权?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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