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维稳常态化 工作方案工作按时,正确的开展

新常态下如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内部审计作为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相对独立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各类现代组织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性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和弊端,促进现代组织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明确使命 合理定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等提出的一系列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新观点、新部署、新举措,为审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国务院48号文件的出台,对审计发挥保障作用和监督作用,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强化审计工作制度保障,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和加强内审工作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完善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做出重大部署,表明审计工作已步入新常态。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如何切实把握好审计工作新形势新方向,适应新常态,更好的发挥审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有效促进内部审计机构提高内审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对审计职能的扩充
  《意见》对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对审计“五个保障作用”的规定: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实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深化改革。
  《意见》对审计“三项监督”的规定: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廉政建设,推动履职尽责。
  《意见》对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规定:一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不得设置障碍。二是要提供完整准确的电子数据,协助开展联网审计。三是要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健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办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意见》对审计整改的规定:一是要健全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主办部门要督办督查,审计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李克强总理对审计工作的七个形象定位,即政策落实的督查员、经济运行的安全员、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败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全面强调审计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
  作为内审人员要增强职业自豪感和使命感,更要当好 “政策落实的督查员”和“公共资金的守护神”,为组织发展保驾护航。
  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关注国家政策和战略规划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监督国家的法规制度、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促进本单位治理结构的合理和管理的规范。
  一是要做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内部审计要切实有效发挥在组织机构治理中的作用,首要的是促进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者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揭示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者在全部活动中存在的有法不遵甚至违法行为,促进组织机构依法治理。
  二是要做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推动者。作为专门实施内部监督,同时也是内部控制重要一环的内部审计,必须及时揭示组织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推动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使组织机构运行高效有序。
  三是要做绩效提升的促进管理者。通过关注组织内部控制的实际与运行情况,发现控制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内部控制设计科学、运行有效,从而提高组织的治理效能;通过关注组织的重点领域、重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治理缺陷和薄弱环节,揭示组织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从而促进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二、把握趋势吃透政策
  近年来,随着监督工作日益深入,在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发现单位管理漏洞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我们应掌握这些变化,并据此调整工作思路,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一)违纪问题项目化。根据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先由资金使用者申报项目,再由财政部门审核,由于项目安排没有统一的标准,其预算编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审核、安排难免会有疏漏。部分预算单位通过虚报申请基建、技改及其他专项的方式,套取或转移预算资金。
  (二)资金使用基层化。随着政府预算改革的深入,财政、审计对一级预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日趋规范,但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审计监督尚未做到全覆盖。这些单位大多存在隐藏财政收入,资金使用不规范,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甚至会成为上级预算单位隐藏违规资金的场所。部分单位为规避监管,将行政执法、收费、处罚的权力下放到所属事业单位,收入下沉到下属单位,使用资金时提出需求,由下属单位办理。
  (三)事务支出外部化。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单位都收紧了“三公”经费和公务消费支出。部分单位为规避监管,将会议费、科研费等挂在宾馆饭店用于消费;或将部分费用以工程费、管理费等名义转入项目建设单位,以方便使用。
  (四)违规客体虚拟化。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经济接踵而至,互联网成为经济活动的载体。有的单位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空转”套利;有的单位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账外存放资金;有的单位利用互联网金融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问题。
  (五)违规手段隐蔽化。在一些掌握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单位,部分人员通过有意培植利益关联方“代理”作弊,有的将原本可以按正常程序开展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指定中介方介入协助,并最终从中介方获得利益回流。有的在位时只“帮忙”不收礼,待离职后再兑现;有的将部分违法所得投入公益事业树立“道德”形象,或谋求政治地位。这类问题趋向索取投资入股、业务垄断、矿产开采等隐性利益,通常表现在股权转让、招投标、资格申请、投融资等业务中。
  下面通过剖析十四类典型问题来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小金库”问题
  【小金库的名称概念】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可以理解为:①“小金库”是一种资产(也是“小金库”存在的形态):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股权和债权投资、存货、无形资产。②“小金库”是一种行为: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转移资金或者筹集资金,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的行为。
  “小金库”新旧定义的区别:一是传统界定的“小金库”只指资金,这次还包含资产和有价证券。二是传统所界定的“小金库”只指不做账的资金,且定性要素是私存私放,新定义还包括已做账但未在本单位统一的帐薄中做账的本单位的资金、资产和有价证券,且定性要素不强调私存私放(公存公放也可能是“小金库”)。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唯一的标准是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小金库”认定的具体标准是:①主体是否正确。记账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列入正确的核算单位,各单位分别核算自身的业务事项。②账簿是否合法。账簿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的会计账簿。③内容是否真实。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完整地列入账簿,如实核算反映各项业务。
  许多违规行为的性质类似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规定的会计账簿内进行了真实、完整的反映与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的主要手段:
  截留销售和劳务等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佣金手续费收入。
  资产出租使用收入:隐匿或计入下属单位。
  转移资产处置收入
  坐支截留收取的会议费 培训费
  税务部门返还的“三代”手续费
  转移收入到下属单位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的主要手段
  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虚列资料费、劳务费等发放津贴补贴
  以假发票、假票据、假合同等套取资金
  虚列工资福利费等人工成本套取资金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的主要手段
  固定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
  对外投资未纳入账簿核算
  无形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
  下属单位清算遗留资产未纳入账簿核算
  4.其他形式设立的“小金库”
  下属单位收支未设账核算
  私设会计账簿核算
  下面列举县域经济中经常碰到的19种情形:
  1、以假发票、虚开发票、虚假内容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资金;
  2、以虚假临时工工资、虚假人员名单套取现金;
  3、截留各项收入(如:截留经营收入、图书报纸等销售收入、各项返还款、手续费、培训收入等)未纳入单位账内,形成账外资产;或转入工会账簿,用于活动经费及职工福利;
  4、隐匿收入并坐支;
  5、银行账户未并入单位会计账簿核算;
  6、单位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和水电费等不上缴或转入工会账户;
  7、从基本账户拨付资金给工会账户,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8、以报销咨询费、服务费、劳保用品、邮电费、办公用品、餐费等名义购买各种类型的购物卡,用于送礼及职工福利;
  9、以虚假会议形式在宾馆等挂账和办卡,设立“小金库”;
  10、利用会议费使用外部发票报销等方式提取现金;
  11、将款项或经费存放在其他单位账簿列支;
  12、私刻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具假发票;
  13、向下属单位摊派办公设备,资产不入账;或摊派费用;
  14、用自有资金(零星收入)购买资产不在单位账内反映;
  15、挪用专项基金、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形成“小金库”;
  16、以各种名义收费所得款项转移下属单位;
  17、将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私设“小金库”;
  18、领取各项奖励款收支不入账,直接发放;
  19、收取款项不及时、不足额上缴单位账簿等。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第 19 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规定: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降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小金库”处理处罚的基本政策】
  1.自查从宽
  鼓励自查、支持自查、依靠自查
  ①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但财政、财务、会计、税务处理是必须的,不得免除。
  ②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从宽处理。
  ③必须通过自查自纠报告和报表上报,检查组进点检查后上报的问题算做主动交代和配合检查。
  2.被查从严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
  3.严惩顶风违纪
  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重处理。
  对《意见》下发后使用“小金库”款项的,从重处理。《意见》下发(2009.4月)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于自查自纠发现的在《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问题如何处理?
  为鼓励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尽可能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对于自查自纠发现的、《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按照“从轻从宽”原则,可以不予以免职。
  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对于《实施办法》下发后新设立“小金库”的,仍然要先免职、后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对于重点检查发现的,《意见》下发后新设立的“小金库”问题,一律先免职、后严肃追究责任。
  (二)关于非税收入违规缓减免的问题
  表现形式:对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任意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比例、缩小征收范围,对规定应该收取的非税收入超越权限办理缓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缓条件的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享受了减免缓;不积极履行职责,对应缴的规费征收不力,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等。
  政策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号)“第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处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9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三)关于疏于管理或以罚代管,导致重大国家资财损失的问题
  表现形式:有关部门单位在经济监管活动中,由于疏于管理、工作存在漏洞,或利益驱动、重罚轻管,或其他等多重因素,致使该管的事务没管住,不该管的事争着管,导致国家土地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矿产资源、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群众利益等遭受损害。
  处理规定:应该移送纪检监察进行行政效能问责,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处理。
  (四)关于落实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问题
  表现形式:目前中央、省级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系列政策措施,涵盖19个方面、63项政策措施。比如: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解决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实行精准扶贫,减少农村贫困人口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扩大“营改增”试点、减轻企业税负问题,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夯实农业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问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问题,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问题等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落实过程中,在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处理:上述产生问题的原因很多,对于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缓作为,执行力不强的部门和个人,要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五)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表现形式: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处置国有资产时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或没有由法定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作价拍卖;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未上缴国库、纳入预算;截留财政资金等。
  比如,我们在对某单位审计发现,单位未经报批,将属于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400万元的大楼私自转移给社会人员经营,单位未进行监管,单位账面均没有体现此项资产及经营收益。审计涉嫌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收益的流失,依法向当地纪检部门进行了移交处理。
  &政策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2006〕第35号)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关于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问题
  表现形式:单位自行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项目,采取划整为零或以其他的支出票据代替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标或搞形式上的公开招标,如:在某些特定行业内部,通过上级部门指定施工单位,或者照顾自己的下属单位中标;勘测、设计、监理和主要的大宗通用设备、材料以及附属工程不进行招标;有意将招标项目的设计和附属工程概算漏项,招标后,再以各种理由改变设计和结构,导致施工中变更较大, “堤内损失堤外补”等。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第十一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3〕7号)“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州)级:单项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处理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到六十四条,对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情况,都明确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采购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实施监督审计,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关于“三公经费”管理不规范、控制不严的问题
  表现形式:“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及公开不符合规定;压缩“三公经费”未达到年初确定的比例;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出国(境)支出;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公务接待经费;在公务接待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或额外配发生活用品;违规配备越野车辆;向外单位或下属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费用等。
  比如:某单位公务接待费超预算140多万元;某局机关每年有近300万元的会务费开支,去年开了168次会,基本上是3个工作日开2次会,每次支出1.3万元,从报账单据看,同类会议频繁是召开,最多的1天开了6个会,有的根本没有会议通知和签到等附件;还有的单位劳务费支出无支出明细或原始资料不齐全。还发现有3个单位违规借用下属单位或业务管理的外单位车辆7台。其中某局不仅违规向外单位借用4台车,还要求对方公司承担了2台借用车辆2年40几万的运行费用
  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7号)“……各部门要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推进部门决算的公开,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按时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出国(境)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第六条“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八)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问题
  表现形式: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等行为。
  政策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
  处理规定:
  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4条到第13条,对超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分规定。
  中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发放津补贴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追究责任。
  (九)关于销毁或提供虚假原始会计凭据的问题
  &表现形式: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提供的原始凭据不真实。
  &举例:我们在2012年对住房保障资金进行审计时,发现某县林业局虚造“国有林场棚改户购房补贴表”,款项并未发放给表上的人员,资金50万元去向不明。对此,林业局先后给了审计组提供了三份资金不同去向的证明性资料,但经审计核实都是假的。对此,审计向纪检部门进行了移送处理,单位被通报批评,当事人被给予了纪律处分。
  &政策规定:《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和3至25年的5种定期档案的规定。
  &处理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接受的发票不合规或使用不合规票据的问题
  表现形式:一是业务是真实的,但接受的发票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如,使用的发票是过期的、作废的、甚至是假的;发票上有刮、补、挖、擦痕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未按规定填写单位、日期等。二是发票合规但发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对部分请客送礼的支出进行技术处理,开具劳务发票、印刷费或超市的办公用品发票报账。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第19号)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处理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一)关于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随着公共财政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国家财政、省财政安排的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比比皆是。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移花接木”。有些部门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私设“小金库”,用来发放奖金和各种补贴,甚至用于请客、送礼,任意挥霍,或把专项资金转移到下属职能部门,从中报销与专项资金无关费用。二是“灵活变通”。把国家下拨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如社会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款等转付别处或用于盖办公楼、买小汽车等。三是“弄虚作假”。有的挪用了专项资金后为避免问题暴露,便串通一起,先造假帐、报假发票,欺上瞒下,企图蒙混过关。四是“张冠李戴”。有些部门申请两项或三项专项资金,但做的是同一件事,发票开具模糊,如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发票开的是“移民建设工程款”。五是“公开借用”。少数单位的领导或经手人总是爱打专项资金的主意,打个欠条甚至只是说句另有别用,就没有还期了。比如对征地补偿款发放,一些经手部门及村干部常以此为由不肯完全发放。
  近年来,挤占、挪用专款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分别为:转圈、价差(套取)、转移等,具体表现为:
  1、转圈。财政部门或专款使用单位将专款拨下去后,通过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再将资金转回,有时是转回原账户,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转到其他账户以躲避检查。一般是发生在专款拨付比较频繁的年终和年初进行,如对某县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年初收到县科技局上缴的“非税收入”15万元,经检查上年总预算拨款发现,年底时拨入科技局上级专款15万元,经询问总会计和延伸审计发现系专款转圈。检查中要对年终的大额专款支出作为重点,延伸到下一级或几级,另外对一些专户的非正常收入也要详细调查其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2、价差。即对专项资金的以物代资材料另立账户,采用低进高出的手段,套取专款资金用于单位经费支出。这种做法较为隐蔽,如对某县XX局的审计中就发现,该局专项资金户与下属的一个物资供应站往来资金频繁,经调阅该站的账目,实际上是1个库存材料明细账,该账户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集中采购后,调入该局的专项工程材料,但是该局在将此材料用于国债资金等专项工程项目时,却额外加价,形成大量的价差利润,短短的两年时间利润达60多万元,用于招待费,甚至购置汽车等。对此类问题的检查,重点在使用专款的单位,审计前要做好调查,掌握其下属单位的情况,对资金活动频繁的下属单位要重点检查,才能发现问题。
  3、投资。即用专款投资成立企业或公司,实现利润后作为机关经费使用。如某县农业部门1998年用支农专款30万元成立苗圃,专款账户反映为对外投资,2003年审计时经费账户却反映收到苗圃上缴收入15万元弥补机关经费超支,专款至今没有归还。另外有的单位用专项资金作为成立新公司或中心之类的注册资本,验资后再收回等。应对专款账户的暂付或对外投资科目进行详查,对借给下属单位资金,或在机关经费中对上缴收入较多下属单位下审一级,往往能发现此类问题。
  4、转移。即通过办理虚假会计业务将专项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小金库中的做法。往往是专款使用单位在购置工程所用物资材料或对外承包工程中,利用发票管理中的漏洞,从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或从供货单位开具假发票等套取资金,存入单位另立的账户中,用于单位和个人的挥霍。这种情况在常规审计中很难发现,必须在专案审计或有内部举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现此类问题。
  (十二)关于部门、单位虚假编制预算的问题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行政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对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予以隐瞒或少列,将上年非正常收入、支出作为编制预算收入、支出的依据,以虚假内容申报预算。
  (十三)关于隐瞒转移截留资金的问题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十四)关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虚列支出,多领财政资金;虚报专门事项,冒领或多领财政专项资金;虚报政策性事项,多领财政补贴资金;编造特定事项、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资金。
  其主要手段包括:
  1、虚报或重报项目,骗取财政拨款。
  2、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3、对国家按产量、销量、播种面积等给予补贴的,采取虚报产量、销量、播种面积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
  目前针对我县而言,主要是农业保险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燃油补贴、种粮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早稻良种补贴、中稻良种补贴、晚稻良种补贴和油菜良种补贴)等。4、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
  5、政策性亏损企业虚报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6、行政事业单位虚报人数,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俗称吃“空饷”,它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外出经商办企业等;二是财政供养人员已经调离,但不办理核减编制等手续;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四是财政供养人员已经死亡,但未核销编制。)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处理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三、转变思维 创新方法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实体经济遭受重创,许多单位在危机中陷入困境。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深刻变革,以及国内经济发展规模快速扩张、实力大幅提升的现状,内部审计必须重新思考其战略定位和业务模式,重新梳理管理流程与运行机制,及时解决高速发展带来的矛盾,及时消除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工作应着力实现“五大转变”。
  (一)内部审计功能要从查错防弊向价值增值转变。目前部分单位高层决策者在内审功能的观点上存在偏差,单位内审主要目的依旧是查错防弊,而内审人员对现代管理知识的匮乏,审计理论与方法钻研不精,因此很难对单位管理作出有效的审计分析、评价和管理整改建议。将内审功能向价值增值转变有利于单位优化内审职能在传统的内部防范纠错功能和战略性的价值管理活动之间的资源分配,帮助单位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二)内部审计重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现代内部审计经历了从传统的财务导向型内部审计到价值增值型管理审计的演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单位内部审计以财务收支合规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为重点的审计任务,已经逐步被外部管理审计所取代。现如今国际上内部审计的重点已逐步转向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工作领域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拓展到单位重大决策、业务流程与授权责任、主要风险点及其控制、大额资金的安全性、项目实施过程及效果、内控体系有效性等方面。
  (三)内部审计关口要从事后监督向过程控制转变。国际金融危机告诫我们,经营失误、风险失控会给单位带来毁灭性灾难,过程管控远比事后补漏更重要。将内部审计在流程上标准化和在各质量关口的控制上规范化是全球的发展趋势。内部审计要真正成为单位的自我免疫系统,就必须做好审计关口前移,注重任中审计、决策中审计、过程审计,促进效益配置和风险控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和咨询等服务功能。
  (四)内部审计组织体系要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一是提高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总部内审部门的地位,推行内审部门垂直化管理;二是单位内部审计流程需要标准化,制定出明确的、约束力很强的规章制度,内审人员检查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差距多大,分析和评估风险并提出建议,以便于实施集中管理;三是逐步整合单位内审资源,实现集团统一调配内审资源,搭建“大监督”格局,最大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效率。
  (五)内部审计方法从现场检查向远程在线辅助审计转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审计管理系统的出现,组织机构的运营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各单位普遍实施信息流、资金流、业务流高度统一的信息化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一是内部审计部门应注重各类信息集成分析与运用,引入先进的分析与预警方法,增强内审工作分析判断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二是推动在线报告的应用,通过规范集团审计流程和审计报告格式,以及严格要求内外部审计信息电子化,促进在线报告系统地推广;三是持续改进审计手段、工具和方法,定期回顾和评价内审技术和方法,发现提高审计效率的在线远程审计方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常态化维稳工作制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