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就业证办理在内地工作没有办就业证如何处罚?

观点 | 冷静: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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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冷静: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待遇问题
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冷静在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上的发言
第一,导言——参会背景与议题选择原因
排在年会单元的最后一位发言,也是第一次参加基本法研究会的年会,昨天刚刚被理事会接纳为会员,参会过程中认识了很多师长、朋友、同行,倍感荣幸。
这次参与年会的公司法金融法专家有两位:港中大黄辉和我本人,算是为年会议题思考的多维度贡献另一个视角。
参加年会的另一个有关背景是曾在港大法学院执教8年,对香港的发展充满关注。同一个单元的杨晓楠老师就是我在港大法学院时期担任研究生项目主任时就读的内地学生,非常优秀,今天已经成长为基本法研究的年轻学者,由此感到欣幸。
选择讨论这个问题的个人原因,是家庭成员中有两位港人——丈夫和女儿。丈夫郑戈在港大法学院任教10年,通过居留满七年的正常申请渠道获得永久居留身份;女儿出生时,夫妻均在港大法学院任教,故通过在港出生获得永久居留身份。郑戈和女儿持有香港护照和内地回乡证,郑戈从2014年1月起转会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女儿也随父母迁到上海,目前在上海就读私立幼儿园。
在一天半的研讨中,看到了学者、专家提出了很多互相支持的观点,以及互相佐证观点的材料和数据。有些问题是反复得到讨论的,关于港人在内地待遇的问题就是如此——昨天的郭正林、曹旭东,今天的林贡钦、何建宗诸位先生。&作为香港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的专业人士的代表发言。何建宗先生所举的例子是在京居留港人所享有的在京读书、就业、养老方面的民生权利,大概描述的是一种亟待改善的现状。上海的情况与何建宗描述的情形类似。何建宗不同意用“国民待遇”的说法,但他是特指内地人在香港的待遇不能主张国民待遇,否则就体现不出特区的特色,香港与内地就一样了。但对于港人在内地的待遇,尤其在读书、就业、养老等民生方面,何先生还是呼吁实现港人与内地居民的国民待遇的。这也是我所分享的观点。
第二,介绍我的基本观点
回归将近20年,但未实现人心回归,原因多重,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香港本土经济状况恶化和阶层分化所带来的社会撕裂,以及青年人对于未来就业与发展空间的焦虑。鉴于香港人稠地稀,就业市场小,可考虑向港人开放内地就业市场,从实际上解决香港年轻人的焦虑,从而更有效地实现人心归聚和国家统合。特别要紧的是,就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待遇,不应像对外国人那样对待(昨天郭正林老师提到,港人在内地的待遇不如台湾人)。特别行政区的特别应体现在地域,而不是身份上。港澳同胞一旦离开特别行政区长期在内地工作和生活,应当享有内地中国公民一样的待遇,包括就业、社保、医保和子女就学等。
第三,提示主要问题——就是一个:待遇不对等。
目前最为显著的一个待遇不平等问题体现在人才的双向流动障碍方面,特别是港人到内地的流动。这方面涉及到的港人待遇问题集中在居留、就业、社保养老、子女就学方面。昨天郭正林老师提到:香港居民及其子女在内地的待遇还不如台胞;中央政府在政治上讲归心,制度上又不提供配套。例如,上海的B类居住证政策也同时适用于港人(郑戈和女儿持有),是一种视同外国人的同等待遇,即在购房、社保、医保和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户籍人口待遇。但一方面其适用对象仅限于机关、公立学校和大企业的雇员,而不适用于全部港澳台人士;另一方面,港澳台人士未与外国人区分开来,视同外国人来获得同等待遇,是一种港人在内地享有的“次国民待遇”。
一直以来,公共舆论和政策层面关注的是内地人才(优才、专才)如何到香港发展的问题,而对香港人,包括香港的优才专才和普通香港人(例如香港中产阶级和并非精英的香港青年)到内地发展问题,则在公共舆论和政策面上均关注不够,除了影视明星到内地“淘金”的话题经常吸引眼球以外。目前香港的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分层情况,恰恰为港人到内地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产生了强烈期待。迄今为止,CEPA框架下实现的双向人才流动(尤其是港人到内地流动)的成就有限,亟需探索新的思路。
今天第一个单元的林贡钦先生,忧心忡忡地指出香港中产阶级生活质量恶化对于人心回归造成的障碍。其中,强调了针对内地人才的“优才、专才计划”对于普通港人的冲击。例如北大法学院本科同学任煜南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到香港金融界发展,当时就敏锐地观察到:港人的普通话和英语都说得不如内地英才出色。那么20年后更是如此。林贡钦先生对此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呼吁香港政府以“扶贫、民生、限富”为方向进行政策调整。那么对于内地政府而言,可以考虑的为港府施政提供制度配合的政策调整,就是放宽港人流动到内地就业的门槛,扩大适用的人口范围(从只针对精英、优才,到覆盖符合基本条件的普通港人)。
人才流动的三个例子
例一——专才流动。郑戈:已经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是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特殊身份通道,女儿也随父亲办理了居住证B证,具有附随性质。在这种情形中,香港居民被类同于其他国籍的外国人来对待,而且特别针对的是境外引进的高端人才。B证持有人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缴纳四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子女可在沪读书并参加中高考。这种身份证明的审定颁发及其权能的赋予,针对的并非普通外国人和普通港人,因此覆盖范围非常小。
例二——两地金融监管人员的交流,主要是互派人员(香港中文大学黄辉教授介绍)。早年也曾经有过史美伦任证监会副主席(分管投资者教育),以及梁定邦作为证监会首席顾问的案例。但并未成为人才流动的常态。
例三——学生交流(内地学生愿意到香港,香港学生不愿意到内地。李克强总理2011年出席港大百周年校庆典礼,818送的“大礼包”没人领,港大副校长何立仁要求港大学生从2022年起必须到内地学习引起争议)。
李克强总理大礼包:从2012年开始,中央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每年支持1000名港大学生和老师去内地学习、考察、开展科研。国家也将支持香港其他高校与内地高校合作,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科技事业共同发展。
大副校长何立仁(Ian Holliday)2015年4月提出,期望由2022年起,所有港大学生需到内地及其他国家各参与最少一次交流计划。本属平常的教育项目,却引发校内学生争议。有学生明言不愿意到中国内地交流。何立仁回应:“If you don’t want to go to the mainland, don’t come to HKU.”(如果你不想去内地,不要来港大。)而港大学生会会长冯敬恩择质疑:“为何要强迫同学去大陆(交流)?”
第四,建言解决思路:三个
首先,针对在内地长期工作和生活的香港人,应该放宽人才流动政策。针对香港劳动密集型产业消失、就业市场饱和的情况,内地应当向香港人进一步开放就业市场,给予不同于针对外国人的待遇,比如永久居留权,这样有助于实现人口的流动和融合。香港人稠地少,向内地人士开放当然有难度,但如果是祖国向港人敞开怀抱,可以对所谓“本土派”釜底抽薪,更好地实现人心的回归。
其他国家的移民政策(例如加拿大):其技术移民政策就是“掐尖”,吸引境外优秀人才就业、归化。但具体到香港到内地就业谋发展的人群,中国内地不能照搬这种发达国家人才移民计划的设计,也是只要精英,其他的不要。既然要追求国家统合政策目标的实现,就不能太过计较经济利益方面的得失,就需要考虑给普通港人创造就业条件。
其次,要发挥内地政府执政的有效经验,两条路线(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都要走,要两管齐下。不能只团结香港的资本家,目前统战的精英只是商业界的大富豪,甚至连知识界的精英都未统战到。但问题是,我党在香港有开展统战工作的成熟网络和建制,但没有开展群众路线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平台,无法有效开展群众路线工作。在内地,党群关系与群众路线一直得到习近平主席的强调,也在呼唤这一方面的制度创新。如何在香港走群众路线,确实是个现实的难题。
第三,加深港珠澳区域一体化:几个地区的语言一样,都讲粤语。港人中下层希望到使用粤语地区去工作,地域条件是受限的。这一点不如台胞,台湾人至少普通话都可以讲,香港人讲不好。
馆藏&17043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就业需要*就业证*
想在香港呆满7年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就即刻撤离的童鞋们注意了~~~
如果在内地就业,用人单位需要为你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下面是申请的一些手续和条件。但好像没说,如果换工作的手续是怎么样的,我也只是刚刚开始接触了解,如果有研究的童鞋一起来分享吧。
感觉有点折腾,话说我们现在在香港工作需要逗留签证,回去国内又是麻烦事一堆,是不是瞎折腾呢。。。一、行政许可内容准予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4项;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五、申请材料(一)用人单位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任职证明,指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 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 业证)。(二)用人单位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就业申请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 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就业证(原件1份,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三)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其本人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就业手续:
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有效签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延期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并加盖公 章);
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2寸,一张贴于《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延 期须提供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如延期页用完请提供上述规格相片1张,用以制作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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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要回学校啦
今天网还卡吗
原来你也在这里~
新主播,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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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台湾人在陆工作不办就业证会怎样处罚
有一台湾人在公司工作5年了,今天刚办了就业证,我想会有怎样的处罚
09-02-24 &匿名提问
大陆会宽容他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没有就业证的港澳台用工纠纷如何处理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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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3 天[LV.6]常住居民II注册时间最后登录积分2495精华0主题帖子
□案情简介
  秦某系台湾人,于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8# S1 e& }. |; A3 M, k9 h: k
月1日至2012年7月底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秦某每月工资为4.5万元,另每月房屋津贴为7
千元,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秦某进入公司后工作兢兢业业,经常还要加班。可是就在日,公司向秦某2 R5 \% [! m9 [/ Y$ A- }
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申明:公司即日起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关系,要求秦某立即办理相关
的离职手续。& z: I&&G&&n$ \6 s
  秦某没法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当初正是因为基于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为期一年
的劳动合同,才拖家带口地来到上海,现在公司说解除就解除,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一下没有&&E* N9 A% c* M7 X7 w: h
了着落,难道又要打道回府不成?秦先生思来想去,不服气,于是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劳动仲
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以下请求: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1; @, G! F0 Z6 q( ?4 e# ?
年10月20日至恢复日期间的工资及住房补贴;要求公司补缴自日至恢复期间的社. O" S+ |7 o2 J0 |6 b
会保险;要求公司办理就业证。: S) Y1 p2 T# S9 R- M
  仲裁委接收了秦某的立案材料后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秦某接到仲裁不予受理的通知) v, l: E! m% E4 i$ j
后又向公司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秦某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涉及劳
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其他条款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因此自0 H5 Z' s2 U; j' e3 C8 L
己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办理就业证是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公司的不作为导致
的不良后果不能要求自己来承担,因此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证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公司却认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 k' _&&[) h! P7 ]. m& G) B! V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既然秦某没有取得就业证,就属于非法就业,其权
利不受法律的保护。' k) A+ R&&I9 d2 C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秦某没有就业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确实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办理
就业证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合法理由提前解除秦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确实不妥,于6 u2 n* |! h5 ?, ?6 I& C8 }) K
是组织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5万元作为补偿,秦
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 Y, G3 U( D% P/ O5 ^1 P
  □案例分析0 X9 x) O/ |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没有就业证的台湾人员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 W9 v6 d! I3 x4 l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
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 n&&X6 _& g% y* h- v" T# j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同时结合该法的第9条、11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前* {7 X9 D2 V5 ^& f
还需持就业证到颁布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简而言之,用人单位若没
有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而直接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对于这种非法用工
的行为的处罚该法的第16条也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E, N# w! v4 w8 I$ J
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的
  那么,被非法用工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呢?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秦& K( R; B& n# L
某没有就业证,但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秦某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申请就业证的* O% W" D" q% {, L! C" q0 I
相关材料。另外公司和秦某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秦某的劳动报酬,
秦某也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I: |( a3 N+ O9 j&&~1 L; J
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秦某的劳动关系因为缺乏就业证而变得不受法律保护,但若因为公司7 ^&&q& N: J- H' o2 B&&o
方的不作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要求秦某独自承担也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多次% }- ~# S6 J: B1 B* W7 h
进行调解,最终由公司支付秦某5万元的补偿而调解结案。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背景下,要求法院对像秦某这种没有就业证的员工的劳动争&&O- O. U7 J/ j
议案件依法做出判决还真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各地判决不一。其实造成这种局面是因
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法律应该对没有就业证的用工关系做出明确的定性,并且不得
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而导致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的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投诉无$ g* N2 f6 M7 A$ p# |
门。3 v- H' B1 E" m
&&n' L2 @8 q6 @7 L- k
! q' f& b( L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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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转贴材料内容不全,特将原文原封不动转贴分享,以概全貌!
没有就业证的台胞用工纠纷该如何处理刊登在2012年6月2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本案承办律师: 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案情简介:秦某系台湾人,于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日至2012年7月底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秦某每月工资为4 .5万元,另每月房屋津贴为7千元,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秦某进入公司后就为公司筹办咖啡馆的事宜,工作兢兢业业,经常还要加班。可是就在日,公司向秦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申明:公司即日起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关系,要求秦某立即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秦某没法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当初正是因为基于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才拖家带口地来到上海,现在公司说解除就解除,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一下没有了着落,难道又要打道回府不成?秦先生思来想去,不服气,于是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以下请求: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0月20日至恢复日期间的工资及住房补贴;要求公司补缴自2011年8月1日至恢复期间的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办理就业证。仲裁委接收了秦某的立案材料后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秦某接到仲裁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又向公司所在地的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秦某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其它条款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因此自己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办理就业证是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公司的不作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不能要求自己来承担,因此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公司却认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既然秦某没有取得就业证,就属于非法就业,其权利不受法律的保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秦某没有就业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确实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办理就业证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没有合法理由提前终止秦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确实不妥,于是组织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5万元作为补偿,秦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例分析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主任俞敏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没有就业证的台湾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案例,本案主要涉及到没有就业证的劳动纠纷该如何处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社会保险的补缴等问题,现就本案的关键问题即没有就业证的劳动纠纷处理问题做简单评析: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同时结合该法的第9条、11条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与台、港、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还需持就业证到颁布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简而言之,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而直接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对于这种非法用工的行为的处罚该法的第16条也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那么,被非法用工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呢?这也是本案中争议的焦点。秦某首先根据以上《就业管理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但是劳动监察却说因为秦某没有就业证不受法律的保护为由拒绝处理,于是秦某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却以秦某没有就业证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秦某于是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虽然秦某没有就业证,但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秦某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申请就业证的相关材料。另外公司和秦某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秦某的劳动报酬,秦某也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秦某的劳动关系因为缺乏就业证而变得不受法律保护,但若因为公司方的不作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要求秦某独自承担也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法院多次进行调解,最终由公司支付秦某<font color="#万元的补偿而调解结案。其实,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背景下,要求法院对像秦某这种没有就业证的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做出判决还真有一定的难度,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将没有就业证的这种用工视为雇佣关系,也有视为劳务关系处理的,当然也有作为非法用工处理的,总之各地判决不一致。其实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的,法律应该对没有就业证的用工关系做出明确的定性,并且不得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而导致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的正当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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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吴志明
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 第8条第1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
5.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6.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11)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14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8.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在办理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就业证》。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要求其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续用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续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外籍职工的护照、签证、就业证、居住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说明外国人来华事由、就业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单独制作外籍职工名册,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相关部门: (一)属于企业、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等单位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二)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请外籍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特殊需要聘请外国人或者聘请外国人的岗位国内已有适当人选的; (二)聘请签证有效期短于拟聘用期限的外国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被授权单位》或者《邀请确认函》的; (四)聘请未获得就业证、无居住证件、居住证件失效或者与来华事由不符的外国人就业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外籍职工的护照和签证,对准予在华停留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国人,督促其按期离境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手续;对逾期居留的外国人,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视情况履行经济担保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遣返工作。 对拒不按期离境的外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终止聘用关系,并督促其离境。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员的护照、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聘用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体育机构,以及邀请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外国人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我国境内10日内,将护照、签证、来华事由等信息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特别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18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19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条第6项的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获准,擅自就业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篇二: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 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泸州(转载于: 写论文 网: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项目编码:劳动保障017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71号)。三、行政审批(许可)办理类型: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办理对象:1、与泸州范围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上人员在内地就业,须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申请条件台、港、澳居民在泸州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3、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八、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拟聘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一份(见附件,需本人签字,单位盖鲜章);2、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有效证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下同);3、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4、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5、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任职证明;6、台、港、澳人员所要从事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7、台、港、澳人员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下同)、有效旅行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2张(1张贴《申请表》,1张办证)。 九、申请表格: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告之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 时限:半个工作日 (三)、复审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复审,提出具体的复审意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拟写“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连同申请材料交局领导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局领导审定)。 时限:半个工作日 (四)、审定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该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及“就业证”(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时限:1工作日(六)、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送达该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及就业证。 (七)、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十一、法定时限:用人单位申办的为10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个人申办的为5个工作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用人单位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期限,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获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有用人单位的,还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在泸州就业。 十四、收费: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工本费10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号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川价字非[号文件。 十五、年检、年审:无 十六、监管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一)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而非法就业的;(二)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三)用人单位或台港澳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报表 项目编码:劳动保障017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号:制表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受理人 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承诺领取时间
流程 承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时限 审批材料 交接时间 审批 意见 审批 签名 受理 分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按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审核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告之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个工作日 审查 市劳动局就业与失业科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 0.5个工作日 复审 市就业与失业科负责人 按负责人对申报的资料及科内工作人员意见进行审定 0.5个工作日审定及 制文 劳劳动局领导、就业与失业科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就业与失业科按照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该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及“就业证”(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1个工作日发证并 告知 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通通知申请人、送达该项行政许可(审批)文书及许可证照 1个工作日立案归档 市就业与失业科 审批工作结束后,就业与失业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收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地区:照 片 (贴小二寸彩色半身照)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出生地点:
婚姻状况:
是否懂汉语:
文化程度:专业/职业:
入境证件种类: 号码: 入境证件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来泸就业原因: 来泸前原从事的职业和地点: 在泸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用人单位全称: 类型: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拟就业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拟聘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工作: 台港澳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劳动部门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劳动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篇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时间: 17:51
作者:陈庆广律师
来源:上海劳动法咨询网 B先生,美国籍,2007年10月被F公司美国总公司派到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职务为项目 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止,为期3年。日公司以全球经济危机,业务调整岗位消失为由,提前一个月向B先生送达了解雇通知书,并支付了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B先生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消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岗位消失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就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协商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履行协商的义务,自己能够胜任公司多项工作任务。双方因此发生争议,B先生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日前此案已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予以撤消并继续履行。 笔者在本案中代理B先生。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是否有效,显然双方的约定是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标准的。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劳部发〔1996〕29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事项,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第二十六条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的规定有两种解释的可能性,一种是适用全部劳动法规定,另一种解释是仅仅适用其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从全文来看,后一种解释更合理。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劳动部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是冲突的,因为劳动法适用范围包括了外国人,在没有授权劳动部对外国人就业做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规定与劳动法冲突的部分是无效的。但由于法治水平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大家对对此没有太多质疑。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外发[1998]25号)《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该意见非常明确的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作出了规定。从效力等级来说,上海市劳动局意见低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并没有对此予以规范。从内容上来看,有些是对规定的补充,有些是与规定向冲突的,比如工作时间、保险。同样道理,实践中大家对此没有太多予以质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外国人劳动权利义务应当自行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B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即双方
从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似乎除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关于“因工作岗位消失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就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协商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有效的,或者说实践中大家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没有太多质疑。 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B先生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部和上海市三个规章规定仅仅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而且往往劳动合同也很少会对违约解除的后果作出约定。实践中流行的观点是外国人不适用恢复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外国劳动者,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F公司是中国法人,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F 公司与B先生签定有劳动合同,双方关系属于劳动关系。B先生按照中国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不同而受歧视。虽然B先生是美国人,应当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 日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全部工资和补贴。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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