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农村村委会办公楼图片里大多都是不法分子?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论坛》2003年08期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422.62【正文快照】:
从 2 0 0 1年开始 ,全国各地普遍进行了新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 ,亿万农民群众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 ,实现了“自己的干部自己选 ,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这在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它不但关系到村民自治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 ,关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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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您所在的位置:>>>>正文苍南一村干部人间蒸发 曾向几十个村民贷款借钱来源:字体:
核心提示:苍南县浦亭乡和平村有几十个村民的钱被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借去,借钱的那个村干部不见了踪影&
  温州网讯 昨天上午10时许,陈先生打进新闻热线:苍南县浦亭乡和平村有几十个村民的钱被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借去,总额有90多万元,这些钱都是村民从农村合作银行贷出来的,现在有些人的还款日期到了,借钱的那个村干部却不见了踪影,这让本不富裕的村民们很是担心……
  记者盛一杰、实习生潘影雪核实报道:
  村主任证实:确有其事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苍南县浦亭乡和平村。
  放眼望去,整个村子里大多是低矮的平房,有些房子仍用毛毡作顶,显得相当简陋。
  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在和平村卫生室找到了该村的村委会主任。记者问,是否有几十个村民被该村一名村干部借去了近百万元钱,而现在那个村干部却不见了。此时,在场的另一个男子马上接过话题,说:“事情是有的,他是和平村的副主任,叫吴树油。他在外面做生意,资金出现了困难借点钱也正常。”
  一旁的村主任也证实了这名男子的说法,吴树油是该村副主任,也确实向村民借了一些钱,具体数额他并不清楚,至于他现在人去了哪里,“两三个月没见到他了”。
  村民:没他担保贷不到钱
  正当记者向该村村委会主任询问情况时,有数十名村民陆陆续续赶来。
  最先赶到的村民叫吴加快,他告诉记者,“我去年想从银行贷3万块钱投到当地养猪合作社,他让我多贷2万借给他。后来我把身份证给他,贷了5万,其中的2万借给了他。”
  记者问:“为什么不能直接贷款呢?”
  吴加快说:“贷款需要村里做担保才行,大家习惯了都去找吴树油担保,我知道有47个人被他借走了钱。大家的经济状况都不大好,出了这样的事情心里很慌,急得要上房了。”
  村民赵德为说:“我是搞大棚种植蔬菜的,去年我想贷1万元购置种子、化肥等,他说让我多贷2万借给他,谁知道现在人都找不到了。”赵德为说自己怎么也没想到,村干部竟借了钱“跑”掉了。
  村民吴向东说自己是吴树油的邻居,“我贷出来的3万块钱是一年期的,到期时还了款,我都重新贷出来借给他。这样都5年了,今年还款的期限都过了十几天了,却找不到他人了。”吴向东称,这个月12号曾打通过他的手机,13号再打过去就关机了。
  有村民现场再次拨打了吴树油的电话,电话那头仍旧是“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当记者问起借钱给吴树油时有无借据时,在场的村民都说没有任何书面凭证,“他是村里的副主任,我们都相信他。”一位70多岁的老伯这样对记者说,其他村民表示也是出于“信任”,才没写借条就把钱借给了他。
  “有人说,他赌钱输了300多万。”吴加快称,他听到过有这样的传闻。
  当记者让前几个采访对象在采访本上留下联系方式和被借走的金额时,在场的其他村民也纷纷上前,要求在记者的采访本上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被借金额。粗略一算,采访本上留下姓名的这13个村民总共被借走的金额近20万元。
  乡书记:他平时工作很不错
  随后,记者来到苍南县浦亭乡乡政府,并就此事采访了该乡党委郑书记。
  郑书记说自己也是前几天得知此事,“我听说此事后,就向银行和公安部门询问情况,均被告知此事仍在核查当中,不便透露。”
  郑书记称,即使事情如村民所说的那样,村民也得将贷款的钱先还上。“这些钱都是村民向信用社借的,而且村民将钱借给吴树油没有任何凭据,如果有些人借给他1万,说自己借了2万,那怎么办?还款期限到的时候,村民还是得先去将钱还上。”
  同时,郑书记也表示,“我们会做吴树油家人的工作,让他们尽快将钱凑起来还给村民。”
  “平时为人挺好,工作也很不错,怎么会出这样的事情?”郑书记这样说。转发到:
关键词:苍南 村干部编辑: 叶双莲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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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推荐你还不知道吧,村委会有权利随意卖农村的土地吗?
安居方能乐业。古今如是,居于城市农村者,亦然!很多人看到这个标题心里很不爽,我在城里累死累活才买了一套房,你跟我说城里的2套房子,不如农村的一块地?我考试,我加班,我拼命,这一切都是为了逃离农村,得到城里的那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现在你却跟我说还不如农村一块宅基地。可是如果你跟我说,用城市两套房换农村宅基地,不管你愿不愿意,反正我是心甘情愿的。为什么我是心甘情愿的呢?那都是有道理的。升值的差别很多人认为城里的房子升值快,有了房子,将来老了想回农村养老,房子很快可以变现。但这得具体分析。在北上广一线城市里,房子已经是天价,没有买的已经买不起。而在二三线城市,很多地方因为过度建房,库存难以消化,房价很有可能有下跌。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升值。因为宅基地越来越稀有,宅基地的价值也就越来越显而易见。所以并不是只有城里的房子才会升值,农村的也同样会升值。房价的差别买房除了付大笔首付款外,还要月月还贷款。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用二、三十年时间还完贷款,而在老家宅基地上自建房,你可以只花三、四十万就能搞定一辈子的事情。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其实,一块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比你想像的还要远远高出许多。农村宅基地还有征地补偿,并且还有集体收益分红。可以享受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目前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已经越来越困难了,物以稀为贵,农村宅基地越来越稀缺导致了它的迅速升值,相信未来这一趋势还会延续下去。使用年限的差别而且现在大家也都清楚,农村一直都是国家关注的重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不像是城里的房子,只能70年的使用权。说了这么多,你难道还不心动吗?城里2套房还不如农村一块地来的实在,不管怎么进城,农村的那块地不能扔下。当你在城市打拼累了倦了,它温暖的怀抱永远等着你的回归。关心农房农地问题,寻找致富创业机会,请关注地呱呱:dggnet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我国农村村委会运行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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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的李成宝与老伴相继去世后,破旧、年久失修的老宅闲置一年后,村委会决定收回该宅基地另行划给无房居住的村民。李成宝唯一的儿子李哲得知此事后,立即回乡阻止,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李哲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件回放] 1971年秋,李哲父亲李成宝经申请村委会同意、乡土地管理所报批,获得建房宅基地并建起3间平房。房屋建成不久,李哲出生。  1995年李哲考上大学户口迁出后,就再也没回农村落户。李哲大学毕业找到工作后在城里安家。2012年春季,李哲的父母因病相继去世后,3间平房因破旧失修、无人租用、一直闲着。李哲回乡处理完老人丧事临走时,村委会就曾与李哲协商,告诉他要么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村民,要么交还给村里。可李哲有自己的打算,老宅虽旧但毕竟是自家的,将来自己退休若想回农村养老,岂不是落脚之地。为此,李哲没同意村委会的想法。2013年秋,因村里几对新结婚的年青人都看好李成宝这块宅基地,纷纷找到村书记、主任,要求批给自己建房。根据村民意见,村委会经集体讨论决定,以抓阄方式将李成宝的宅基地分配给村民朱志贵。消息一出,李哲在该村的表哥当即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哲。李哲也立即通过电话分别与村书记、主任沟通,表明该宅基地是父亲的遗产,父亲虽然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而且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见李哲态度坚决,其表哥及舅舅也进行阻止,无奈之下,村委会决定以李哲为被告诉至县法院,要求李哲依法归还属于村委会的宅基地。  法庭审理时,村委会诉称,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其使用权只能由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行使,该村民去世后,作为所有人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其继承人只有处置建筑在该宅基地上闲置的房屋,没有继承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无房村民纷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被告应无条件地交回宅基地。李哲则辩称,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允许继承,但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3间老房虽破旧闲置,毕竟是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村委会无权剥夺被告作为继承依法行使继承权,更无权处置属于继承人的房产。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虽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是可以使用宅基地,在该争议房屋尚存在,其闲置尚未超过2年的情况下,被告依然享有因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权利。随依法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一、村民宅基地的权属究竟系何种性质?可否继承?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依法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又因为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不仅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还可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无偿性、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该性质决定了它必须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适用于继承。若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正因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本虽然不能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连带”使用宅基本。《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非农村村民可否无限期地使用宅基地房屋?回答是否定的。“地随房走”原则并不意味着赋予继承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上述规定,两种情况下,宅基地所有人可收回宅基地: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因此,非农村居民通过继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及时做出(转让等)处理,以免在符合上述情形时被村委会无偿收回。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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