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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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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新政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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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孙秀伟/昌图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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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监总局: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可调查处理  法制网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下发通知,明确要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通知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逐步试点、推广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地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检查和技术服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逐步推行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管,突出执法重点,提高监管效能。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通知明确,要根据职业病发病状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确定辖区内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县(区),实施重点监管。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到年度全覆盖、隐患及时整改。把矿山采选的掘进、支护、筛选,水泥制造的包装、装车,石英砂加工的破碎、筛分,木质家具制造的涂胶、喷漆,建筑施工的隧道施工等环节(岗位)的劳动者作为重点人群,从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通知要求,要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追究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步探索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机制,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师傅带徒弟、实际操作等有效做法,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与日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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