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是不是议会内阁制国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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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议会的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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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询制度的起源
  质询(questions)制度起源于英国,由请愿权发展而来,是指在国会开会时,国会议员针对内阁的施政方针、施政报告或其他重要事项,向内阁总理或者内阁组成人员提出质问或疑问。质询权与调查权一样,都作为协助国会行使立法权、预算议决权以及行政监督权的辅助性权力,其目的是了解事实真相,以供国会行使立法等权作参考,同时能够监督政府,让人民了解政府运行情况。
  英国议会对政府的首例质询出现于1721年的贵族院。1783年,下议院议长柯恩瓦利斯对下议院议员向政府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作法首次作出如下裁决:“任何一位议员可以认为他有权向一位大臣、或一位任官职者提出问题;后者有权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态度,或答复,或不答复。”1869年,下议院的工作通告首次开列一个新栏目为“Questions”,即质询。可以将1869年视为下议院建立质询制度的时间。
  二、质询制度的作用
  质询制度的积极作用。其一,了解政府施政情况。质询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政府解释疑问,以便议会审议法案等,这是质询的基本功能;其二,监督并警示政府。通过反映民众要求,批评政府或指责其违法行为,从而警醒政府;其三,测试大臣水平。既能全面测试大臣对所领导工作的熟悉状况,又能最为真实地测试大臣本人的政治主张;其四,为人民、国会、政府之间进行沟通提供制度平台;其五,充当政党斗争的手段;其六,可以抨击时弊,提高人民的觉悟;最后,可以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的利弊。
  质询制度的消极作用。其一,借质询攻击政府或个人以达到其私人要挟的目的;其二,对无关紧要的事情进行质询,浪费时间;最后,导致内阁更换频繁,政局动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国第三、第四共和国的政局不稳,仅在14年内就更换内阁达26次。
  三、不同政体中的质询制度
  质询的对象一般是内阁总理或内阁成员,所以质询制度是内阁制国家的一大特征。总统制国家基于三权分立观点,认为国会议员对于总统及各部部长没有质询权力。但是美国国会委员会在审查法案时,常通知有关部长或高级官员以证人身份到会作证,实际上是以此答复议员对政府某项措施的询问,作为议会议决的参考。因此,美国虽然没有质询制度,但国会议员实际上仍然在行使质询权;不过美国不在国会大会中进行质询,而是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阿根廷的议会质询制既不同于议会内阁制国家,也不同于典型的总统制国家。由于阿根廷议会从最初要求国务秘书向议会口头汇报工作,到后来召唤部长到会汇报工作(内阁制国家的部长不存在被传唤的问题),阿根廷的部长不但对总统负责,还要对议会负责,部长不但要副署和认证总统的法令,每年还要向议会递交一份有关各自部门的详细国情备忘录。阿根廷历史上著名的议会质询有:年菲格罗亚阿尔科塔任总统时期,由参议员华金冈萨雷斯提议的对外交部长维多里诺德拉普拉萨的质询;1934年围绕阿根廷同英国签定罗加――朗西曼协定问题由参议员利桑德罗德拉托雷提出的对农牧业部长杜奥和财政部长皮内多的质询。
  四、各国质询制度的区别
  质询的主体。法国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都有权提出质询案;阿根廷的每个议院都可以;在质询制起源地的英国,则由下议院对内阁提出质询,上议院不能提出质询。这些国家都没有对议员的人数进行限制。德国联邦议院工作条例则要求,大质询案和小质询案必须由5%以上议员签名后书面提出,对于口头质询案和紧急质询案则没有这一要求。
  质询的方法。质询的方法包括普通质询和正式质询。普通质询是指议员与被质询者之间进行口头或书面问答,不构成国会辩论问题。正式质询是议员对于内阁的重要政策或措施的质询,常常成为国会辩论的问题,可能导致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而倒阁。英国以普通质询为原则,标有星号的质询题和私下通知的质询题都不能进行辩论,属于普通质询,除此还有要进行辩论的质询。欧洲大陆各国常用正式质询,这一正式质询制是导致欧洲大陆各国时常更换内阁的原因之一。
  答复质询的时间。英国的书面质询中,被质询人对于非紧急性的普通质询可以在7天内答复,对紧急性的星标质询必须在3天内作出答复,私下预约质询则当天即可进行。在法国,书面质询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后1个月内发表部长答复,最长3个月,也可以变为口头质询。日本要求内阁在接到书面质询材料后7天内必须作答。
  不答复的后果。在英国,大臣若对某一问题拒绝提供情况,议员可在3个月后再提同一问题;开会日内大臣来不及口头答复的,口头质询问题转为书面质询,由大臣进行书面答复。瑞典议会法规定,质询在其提出的常会期间未被答复即自行失效。法国规定,在最长3个月答复期满仍得不到答复的书面质询,得重新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五、议会质询典型案例
  英国关于伊拉克战争的议会质询。英国的质询制度在监督英国对伊拉克战争中得到了实际运用。日首相布莱尔在下议院接受质询时称,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正试图重新制定其核武器发展计划,英国将参与美国领导的对伊军事行动。日,部分英国工党议员建议议会对布莱尔内阁提交的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报告进行调查,并要求布莱尔就误导议会一事接受紧急质询。日,布莱尔在下议院接受质询时认为自己没有误导舆论、夸大伊拉克武器的威胁,承诺公布调查结果。日英国下议院再次决定对布莱尔首相进行质询,针对政府在没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证据时为何就认定伊拉克构成迫切的威胁,以及如何作出攻打伊拉克的。日,自由民主党领袖肯尼迪在下议院质询中,要求布莱尔首相就此前提供的关于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在45分钟内进入临战状态两种不同的说明作出解释。由此将质询与议会调查结合起来。议会外交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近1个月的调查,反战派议员在调查中慷慨陈词指责政府误导民众,对战争投了赞成票的保守党则猛烈抨击政府误导议会。内阁政府的核心成员甚至布莱尔本人一个个被迫到调查委员会作证,民众对布莱尔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持续下降,并一度由此引发了政府危机。
  美国关于美联储主席伯南克的听证会。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就本?伯南克连任美联储主席一事举行听证会。此前,国会275名议员联合发起议案,要求美联储货币政策决策过程接受国会下属的政府问责局审查。国会议员罗恩保罗和艾伦格雷森还共同致信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克里斯多德,要求推迟对伯南克的任命,直到美联储公开所列文件为止,以便让公众和参议院彻底理解美联储为公众利益所作的承诺;不对这些承诺进行考虑,就无从对伯南克任期内美联储双重使命的执行做出判断。伯南克在听证会上承认,美联储在识别危机和防止危机发生等方面存在失误,但他强调,这些措施成功阻止了美国经济陷入又一次大萧条,敦促议员推进“根本性”金融改革,以降低出现新危机的风险。伯南克同时认为,美联储应保持独立,强调美联储的透明度和专业性,以及维护其独立的重要性。大约15分钟的陈述之后,伯南克开始接受参议员们的质询。有的参议员言词激烈,对其连任表示公开反对。听证会后,参议院择日还要举行全院大会投票。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召开有关失业的听证会,伯南克出席听证会进行作证,针对如何终结大萧条时期以来最严重的就业市场滑坡形势问题进行作证。通过这样常见的听证会,立法者们对掌握国家权力的要员不仅观其行,还可以听其言,并且在面对面的激辩和媒体直播过程中评判其品格与能力。(摘自《上海人大月刊》作者杨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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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内阁制(西方国家权力制度)_百度百科
?西方国家权力制度
(西方国家权力制度)
内阁制又称,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
内阁制起源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
内阁制内容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内阁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
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如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集体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内阁制特性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如)或(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犟之党纪及较完善之。
内阁制内阁制利弊
内阁制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内阁制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内阁制弊端产生原因
尽管议会内阁制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间冲突的机会,而且有较总统制为佳的党纪及政党组织,全球的民主国家,也多系实行议会内阁制。但议会内阁制本身却不一定能确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绝独裁、漤权的情事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下列几项原因:
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体制的歧异发展,也造成政府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single-seat constituency),一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majoritarian)的选举制度,有利于的发展(如英国、新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如欧陆、y-system)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polarized multi-party system)的,则有意大利、芬兰、荷兰等。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意大利最为著名,平均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党任阁,则连续执政十一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异见而被迫下台,保守党却仍继续当政。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政府安定的与否的唯一指标。在内阁更迭频繁的国家(如意大利),只要文官体制保持中 立,不介入政争,并形成优良的行政自主传统,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摆布,也使政争及倒阁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论,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越为稳定,则系事实。
第二,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滥权情事。在民主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典,社会民主工党自一九三二年起,连续执政达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后,又继续执政进实难,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的结果,却也造成官僚主义横行,资源浪费,福利国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不景气,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选中为选民所唾弃。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牙买加,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
基于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比总统制较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专政、独裁现象不致发生。单纯的想以采行议会内阁制,建立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民主宪政的成长,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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