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土地确权死亡的怎么办怎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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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
人死亡土地怎确权登记
黑龙江 哈尔滨 发表时间: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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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只要此户有人还在,土地就不会收回。
律所: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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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那么承包户家庭成员或者户主本人死亡后土地怎么确权登记呢?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知识问答资料显示: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知识问答(全文如下))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是什么?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1)确保稳定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农户原承包地实际测量多出的面积收归集体,确权后仍属原承包户。
(2)依法规范的原则。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3)民主协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确权登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1)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2)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3)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4)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6)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7)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8)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然后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对法律、规定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5、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步骤与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1)准备阶段(2015年3月底前):总结杨庙镇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全县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分标段进行测绘单位招标方案。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土地测绘,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工作业绩良好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除杨庙镇外其余14个乡镇(区)分为三个标段,统一技术标准,同时进行测绘。
(2)宣传培训阶段(2015年4月上旬-4月底前):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员会,印发宣传手册和致农民的一封信,把政策交给群众,奠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由县农委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队伍,重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知识进行培训。
(3)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5月-11月中旬):认真组织清理核查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档案资料,做好排查、化解工作。根据情形,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对每一块地块开展勘测,对四至进行空间定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制作承包农户承包地块宗地图,经农户确认颁发经营权证。确权登记颁证的具体业务工作,发包给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实施。
(4)成果验收阶段(2015年11月下旬-12月底):由县组织对乡镇(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初验,初验结束后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6、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
(2)家庭承包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3)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承包农户灭失的;
(5)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6)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7、承包户及家庭人员变化的如何处理?
(1)承包户家庭消失。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成员迁出。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发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承包户成员迁入。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户,所耕作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发包方开会同意的按照现状确权。群众自行协商接收的移民户,当地政府应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协调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在确权时,原承包户要现场认可,按照认可情况确权,原承包户不同意把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现移民户,承包经营权继续登记在原承包户名下。
4.承包户成员减少。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户离婚和再婚。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登记发证。离婚后再婚的,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6.承包户分户。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
7.承包户长期举家外出。凡是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都要通知到户,开展摸底调查,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要查清其承包地块状况,暂缓登记。
8.承包户为&五保户&。农村&五保户&人员,除自愿集中供养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承包土地合同外,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9.承包户户主变化。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10.承包农户代表。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户户主。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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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土地承包法》规定,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要看子女户口情况。【具体法规如下】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3、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二、因我国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但《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即集体组织里没有符合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了,土地由集体收回。但子女可以继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三、如果是宅基、房产则可以继承。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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