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传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谤中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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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庶人”怎么造句,50条用“庶人”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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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尚书·洪范》说周武王问政于箕子,箕子建议他除了“谋及卿士”“谋及卜筮”外,还要“谋及庶人”。
……自帝君至于庶人,各品必凛遵国之律例。
本文按贵族之妻和庶人之妻两个子场分类,获得了130个词位。
春秋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出现于庶人婚姻,是基于消解原始对偶婚影响巩固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特定背景,有其进步意义。
从新出土的张家山汉简相关律文对“私属”的规定看,“私属”乃是指由国家法定的介于奴婢和庶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
当陈恪背诵到‘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时,他满意的睁开眼睛,能背到这里,就说明三郎今天用功了。
第一步,武则天联合王皇后打击萧淑妃,等高宗把萧淑妃废成庶人后,武则天便开始对皇后下了手。
奉圣旨,着刑部及都察院将原问李吉大理寺官好生勘问,随贬为庶人,发岭南安置。
夫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所以载舟,亦所以覆舟。(《孔子家语》)
夫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虽有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莫敢不奔走而服役者,岂非以礼为之纲纪哉!是故天子统三公,三公率诸侯,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
古时之人以圣人在上,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而庶人多以之谤之。
古者,自天子达于庶人,必须师友以成其德业。程颢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韩信萧何的元戎宰相,三剑本出自一人,此人见能者则以剑授之,得天子者自然号令天下,得诸侯者则扶其主君,那得庶人剑的又有何责任?庶人剑,又为何而存?
黄色原来属于庶人服色,在盛唐时期才开始在宫中流行。
惠王今问我曰何以利益我国,则为王之大夫必问我曰何以利益我家,为大夫既欲利益其家,则为王之士庶人亦必问我曰何以利益我身。
假使上至下至於士庶人,皆且取其利益,而国必危乱丧亡矣。王以国为问,大夫以家为问,士庶人以身为问者,王称国,故以国问;大夫称家,故以家问;士庶人无称,故以身问而已。
距今1000多年前的大唐,宫廷政变屡有发生,玄武门政变成就了唐太宗李世民,其子李承乾也想效仿,却落败被废为庶人。
君子赠人以言,庶人赠人以财。——荀况
君子赠人之言,庶人赠人以财。
李林甫死后遭杨国忠诬陷,时尚未下葬,被削去官爵,子孙流岭南,家产没官,改以小棺如庶人礼葬之。
另,齐王李景遂眼见祸事将起,坐观成败,其心可诛,废齐王位,贬为庶人,迁其家眷于吉州,无皇命不得回京。
六曰强宗侵夺,凌侮贫弱者,伤庶人之业。
孟子就曾说过“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这样足以警示全社会的箴言。
明帝初,表陈庶人禧庶人愉等,请宥前愆,赐葬陵域。
明主在上,心昭於天,察知善恶,广及四海,不敢遗小国之臣,下及庶人,进用贤良,退去贪懦,明良上下,企及国理,众贤雨集,此所以劝善黜恶,陈之休咎。
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漆城多商贾,富庶人家的楼台亭榭都城豪贵的离园别墅星罗棋布,把这片地方点缀的美不胜收。
岂若韦庶人父追加王位,擅作丰陵,祸不旋踵,为天下笑。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庶人孝,谨身节用,承顺颜色;天子孝,安国家,定社稷。
庶人已上,唯听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绡葛布等九种,余悉禁之。
唐庶人朱聿键未得诏旨私自领兵进京,这是司礼监三法司堪实,内臣以及宗人府朝议,具实定罚的。
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
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行礼完毕,还要自扶犁耕地,做出样子,就算是玉帝亲耕了,然后,坐在观耕台上观“庶人终亩”。
徐阶刚峰哪,你一生刚直,对先帝都风雷直谏流芳史册,何况乡官!(唱)朝廷大法四海颁,王子庶人是一般,豺狼当道要驱散,尚方宝剑莫投闲。
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如是,则庶人安政矣。
荀子借舟水之喻使“民本”观念广为流传,“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羊庶人门户残破,废放空宫,门禁峻密,若绝天地,无缘得与奸人构乱。
因为自古以来“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
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孝经》
在这些人物身上,何尝能见到一星半点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见到所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则为王之大夫必问我曰何以利益我家,为大夫既欲利益其家,则为王之士庶人亦必问我曰何以利益我身。假使上至下至於士庶人,皆且取其利益,而国必危乱丧亡矣。
贞观十八年,冬十二月壬寅,庶人李承乾卒于黔州。
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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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人民权益损害的国家救济途径及其精神(全)
“告御状”与通过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
三、“告御状”与通过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 古代中国的人民权益救济途径,最为极端和特殊而使用极为困难而稀少者,大约就是向最高统治者君王或皇帝控告,这就是后世所谓“告御状”。这样的权益救济途径,历朝历代的情形相当不一样。但是,关于这一途径的基本惯例历代是一样的。比如第一,在历代都把“告御状”规定为权益救济的最后途径,一般禁止未经过地方到中央各级衙门处理的案件“告御状”;第二,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接待官员或衙门的审查甄别程序才能有选择地“上达天听”,一般并非人民直接向皇帝陈诉或递交状子;第三,一般也并非皇帝亲自坐堂问理或书面审理,而是由受理机关的臣僚们先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皇帝斟酌决定。&&&&& (一)谏鼓、路鼓、谤木、善旌、肺石与先秦人民权益救济&&&&& 上古中国的人民欲向最高统治者提出权益救济申控,有许多渠道。&&&&& 据说早在黄帝时代就有“明堂”(或“明台”)的设置。“黄帝立明堂之议,上观于贤也”[28]&&&&& 。“明堂”大约是黄帝时代于王都中心位置建造的国家议事、招贤、纳谏的会议厅。&&&&& 尧舜时代,就有能够供人民申控的谏鼓、谤木之设置。“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29],“帝尧陶唐氏,……置敢谏之鼓”[30],“尧舜之世,谏鼓谤木,立之于朝。”[31]所谓“谏鼓”,大约是悬于朝廷的一面大鼓;所谓“谤木”,大约是立于朝门之外的一根大木。其基本用途主要是君王招纳谏言、建言。“立诽谤之木,使天下得攻其过;置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清〕吴乘权《纲鉴易知录》卷一。谤木,诽谤之木。诽谤,原意是言人之非,是从旁边指出过错。)欲向君王进谏言者,就敲击此鼓;欲向君王批评者,可以写在此木上(或曰敲击此木)。“欲谏者击其鼓也,书其过以表木也”[29]。这种用以为君王招纳建言、谏言的设施,其实更多大概用于人民控告官吏贪赃枉法、滥用权力以救济自己的正当权益之用途。这种控告其实也兼有对君王或国家进行批评谏议的因素在内。在那交通极为不便的古代,在人民的参与意识极其微弱的时代,有多少士民会不因自己的切身利害而纯粹为了君主或国家的公益而冒大风险去向统治者进谏呢?&&&&& 另外,据说在尧舜时代还有“衢室”、“善旌”的设置。“尧有衢室之问,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艺文类聚》卷十一引《管子》。)所谓“衢室”,大约就是建于通衢的接待厅,专门用以纳谏的,这大约就是《后汉书·申屠刚传》所言“辟四门之路”的象征之房屋,也可能就是“明堂”。就是招纳谏言建议的公共官舍;所谓“告善之旌”,又称“进善之旌”,“古之治天下者,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32]这也是鼓励士民向国家或君王进善言或建议的一种标志,就是在国家王城的通衢竖立一面旗帜,欲进建言的人可以到旗帜下等待接见。我们必须看到,“衢室”实际上可能就是人民来访接待室,当然能接受人民对官吏的申控或救济权益的请求;“进善之旌”之下站立的人民,与站在“诽谤之木”下的人民一样,同样不会仅仅是为了批评而已,主要是为了控告官吏违法、救济自己的权益。&&&&& 在大禹时代,据说还有“谏幡”、“建鼓”的设置。《淮南子·泛论训》曰:“禹县(悬)钟鼓磬铎,置鼗,以待四方之士。为幡曰:教道寡人以道者击鼓,喻以义者击钟,告以事者振铎,语以忧者击磬,有狱讼者摇鼗。”这大概就是《路史》所说的大禹“立谏幡”、“陈建鼓”。通过在王城里设“钟”、“鼓”、“磬”、“铎”、“鼗”( 鼗,音táo,又作鼗、鼗,即拨浪鼓。)等五种打击乐器,并在显著位置立幡,大禹的目的除了招纳谏议、建言(教以道、喻以义)以外,显然更重要的是要给人民提供控告违法、救济权益的途径———“告以事”、“语以忧”、“有狱讼”者,就可以到王城“振铎”、“击磬”、“摇鼗”,就会有政府的官员接待立案并设法转告君王,加以解决。上述五者中的“鼓”、“鼗”(鼗、鼗),大概就是所谓“建鼓”:“禹立建鼓于朝,而备诉讼也。”[28]&&&&& 在夏商周时代,关于人民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有一些传说。“汤有总街之廷,观民非也;武王有灵台之宫,贤者进也。”(《管子·桓公问》:“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兵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民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建鼓于朝,而备诉讼也;汤有总街之廷,以观民非也;武王有灵台之囿,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也。”)这些“观民非(诽)”、“进贤者”的国家公务场所,显然也可以成为人民控告违法、制止侵害、救济权益的场所。&&&&& 夏商周三代,关于人民权益救济可能途径,《国语·周语》载:“故天子听政,使工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这里说的虽然是王者的招谏方式,但实际上也可以作为人民申控的积极方式。《左传》:“史为书,瞽为诗,工颂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33]说的是同一个招贤纳谏体系。其中最能够成为人民申控救济途径的是“士传言”、“庶人谤”、“商旅(议)”:“士传言谏过,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然后君德闻其过失也。”[34]“士农”是为四民,四民“传言”、“谤议”,当然不会仅仅是以“不干己事”向国家进言;他们一旦以“干己事”进言,则显然是申控和救济了。&&&&& 夏商周时代还设置了一些可以特别用于人民申控救济的方式程序。&&&&& 第一是“立肺石陈诉”制度。《周礼》:“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2]这是最为典型的人民权益救济制度设计:上的弱势群体如果受到官吏的欺侮、权益受损而求告无门,最后的途径就是到王城门外的肺石(红色石头)上站立三天,以表示要申控官吏违法、请求救济。一旦有此种“信访”,专职法司“士”就要接待立案并初步询问(“士听其辞”);然后向君王汇报(“以告于上”)并对阻隔人民上访的地方官吏进行制裁(“罪其长”)。但这种告申控救济程序,并不给人留什么体面:“右肺石,达穷民焉,(朝士)帅其属而以鞭呼趋。”[35]百姓想申控救济,立于“肺石”前等候官吏“接待群众来访”时,要受到“朝士”及其吏卒用鞭子驱趋呼传的待遇。&&&&& 第二是“摇鼗申控”制度。《吕氏春秋·自知》:“武王有戒慎之鼗。”按照古人的注释:“欲戒者,摇其鼗”。“鼗”就是一种有柄的小鼓,亦即拨浪鼓。周武王设置此鼓,大约也有方便士民申控和进谏之意。&&&&& 第三是“击路鼓申控”制度。《周礼·夏官·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周礼·夏官·御仆》:“御仆掌群吏之逆,及庶民之复,……以序守路鼓”。“逆”是指群臣的进言;“复”是指百姓之批评。《礼记大传》说:“尧设敢谏之鼓,禹设箴规之鼗。乃周建路鼓之意。”《文献通考》说:“盖穷者达其情于外朝之肺石,朝士又达穷者之情于内朝之路鼓。”[36]就是说,周时悬鼓于王宫的“路门”之外,称“路鼓”,由太仆主管,御仆守护;百姓有击鼓申冤或批评建言者,御仆须迅速太仆,太仆再报告周王,不得延误。这“路鼓”后来为“登闻鼓”。&&&&& (二)汉魏两晋南北朝的“告御状”与人民权益的非常救济&&&&& 关于人民“告御状”之类的非常上诉救济途径,汉代以后基本上按照先秦时代的基本思路,在制度上有所发展,特别是设置了职权明确的接受“告御状”的具体机构,规定了接受“告御状”的操作程序等等。&&&&& 秦朝废除了周代以来的谤木肺石之类的制度。西汉时代,似乎也没有“登闻鼓”。王莽篡汉,为标榜恢复周代良制,“令于王路四门复设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敢谏之鼓,令谏大夫四人坐王路门受言事者。”[37]王莽所恢复的是善旌、谤木、谏鼓等三个“标志性”,设四个专职官员在那里受理人民的“言事”,这显然主要是接受人民告状申控,提供救济权益的最后渠道。王莽灭亡后,谤木、谏鼓遂废,东汉时代又恢复了谤木谏鼓制度。东汉经学家郑玄注《周礼·夏官司马·太仆》的“路鼓”制度时说“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说明其时有“登闻鼓”制度。&&&&& 在汉代,人民“告御状”还有“守阙诉讼”的非常控告模式。如东汉质帝时曾下诏谴责地方长吏“恩阿所私,罚枉仇隙,至令(百姓)守阙诉讼,前后不绝。”[38]说明当时人民“守阙诉讼”已经成为一种常见之事。这里的百姓“守阙诉讼”,就是“集体上访”,直接到王宫的大门前,控告地方长官贪赃枉法。阙,即门观,西汉时指未央宫北阙,东汉时指鸿都门,是王宫之正门,均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39]汉代诣阙上书的人有宫车司马负责接待。“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事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40]&&&&& 汉代人民向皇帝提出非常控告或上诉,还可以利用一种特别上书的方式。在当时,向皇帝上告重大紧急事件的特别上书,称“上言变事”、“上变事”, 简称“变事”、“急变”(如果系匿名而为,则称为“飞变”、“飞章”、“斐变”、“悬书”)。如汉成帝时,九江人梅福“数次因县道上言变事,求假(借)轺传诣行所在,条对急政”[41]。如果有关于官吏重大贪赃枉法、残刻民众的事件,百姓假借官车直接到“行在”(皇帝出巡临时驻跸之所)控告,不也是权益救济的方式之一了吗?&&&&& 汉代的百姓还可以直接上书皇帝以救济权益,如《汉书·刑法志》所载少女缇萦上书汉文帝、主动请求入官为奴以赎其父肉刑之罪一事,应该看成一次典型的个人非常上诉救济权益的案例。&&&&& 魏晋时代亦有“登闻鼓”之设置。正式以“登闻鼓”名告御状之鼓,大约始于晋。晋武帝时,于宫门外悬鼓,吏民有冤抑者,击鼓诉之于朝廷。“西平人麹路伐登闻鼓,言多袄谤,有司奏弃市。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42]麹路击“登闻鼓”要申诉的,肯定是与自己的权益相关的事情,可是被当时的官员认为是“言多袄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当成“上访油子”,并且要处死刑。幸而晋武帝开明,没有追究。在当时,人民到京师非常上诉鸣冤的方式是“执黄幡,挝登闻鼓”[43],好多人就是以此引起皇帝关注而申控成功的。如惠帝时太保主簿刘繇等人执黄幡、击登闻鼓为他人之讼冤;怀帝时小吏邵广盗官幔三张论刑弃市,其幼子执黄幡、挝登闻鼓乞恩[44]。所谓“执黄幡”,大约类似于后世写鸣冤标语高举起来,引人关注。这些都是特别上诉申诉方式,实际上一直为后世沿用。&&&&& 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北朝也模仿汉制设“登闻鼓”。北魏时,“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北魏法律规定,案件虽已经审结,“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以状告于皇帝。[45]“人有穷冤”,就是案件经过了所有审判层级环节,还不能申冤;此时向皇帝“告御状”的办法有三:邀车驾,击登闻鼓,门下立疑。“邀车驾”,大约是指直接于皇帝车驾经过之处拦轿喊冤;“门下立疑”是一种什么样的方式,不太清楚。是不是“立于肺石之下”的另一种说法,因为肺石一般就是设置于王宫的某个门下的。&&&&& 在南朝也设有这类特殊救济方式。南朝梁武帝时曾设谏鼓、谤木、肺石。梁武帝天监元年(公元502年)下诏于公车府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若肉食莫言,山阿欲有横议,投谤木函;若从我江汉,功在可策,犀兕徒弊,龙蛇方悬,其次身高才妙,摈压莫通,怀傅吕之术,抱屈贾之叹,理有礉然,受困包匦;夫大政侵小,豪门陵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46]天监三年(公元504年),梁武帝出题测试秀才,曾曰:“朕立谏鼓,设谤木,于兹三年矣。”[47]注曰:“立鼓于朝,有欲谏君者击之;设谤木于阙,有诽谤,使人击之,武帝立之已三年矣。”说明当时曾仿行古制,在朝廷门外设置过谏鼓、谤木、肺石。“山阿欲有横议”,包括士民百姓申控官吏违法滥权、救济自己权益的情形;所谓“大政侵小”、“豪门凌贱”,主要就是官僚贵族滥用权势欺压百姓、侵损其权益的情形。因为考虑到“四民已穷,九重莫达”的困境,才给人民提供一个将申控状子“投肺石函”的机会或途径,以为非常救济。&&&&& 在南朝时代,历朝皇帝还经常发布诏书征求人民建言或鼓励人民非常控诉。如梁武帝时曾发布诏书:“四方士民,若有欲陈言刑政,益国利民,沦碍幽远,不能自通者,可各诠条布怀于刺史二千石,有可采申,大小以闻。”[48]这是规定人民可以通过省级地方长官向皇帝申控。“陈言刑政”,包括就重大案件申控官吏、救济权益;“诠条布怀”,就是写成条理清楚的文书表达自己的建言或申控。在当时,负责接待士民应征来京及转递谏书的公车府,似乎变成了专门接待士民来访申控的接待处。如齐东昏侯时,士人崔偃“诣公车门上书申冤”,使其父崔慧景冤案得以昭雪[49]。&&&&& (三)隋唐至明清时代的“告御状”与人民权益非常救济&&&&& 在隋唐以后,人民通过“告御状”之类的方式实行非常救济的制度途径大大地发展和完善了。&&&&& 隋朝的非常上诉制度,首次特别明确地强调了必须层层级级逐级上诉、只有用尽一切正常途径仍无效时才能“告御状”的原则。“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3]这里的“诣阙申诉”,其实就是直接到宫门外喊冤,也许就是“立于肺石”或“门下立疑”。“挝登闻鼓”是除“诣阙申诉”以外的另一种程序。&&&&& 唐代的非常申控制度,相当完善。唐王朝一开始似乎就在长安、洛阳二京设“登闻鼓”。唐《公式令》规定:“诸辞诉者皆从下始。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服)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若(告诉人)身在禁系者。亲识代立焉。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50][51]。国家正式律典中有关于非常上诉的规定。《唐律》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越诉)罪一等。”“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52]《唐律》规定了三种非常上诉方式:“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按照此规定,只要所诉属实,人民就可以有“告御状”的权利。不实者,也不过杖八十,是轻刑。法律也没有规定部分“不实者”坚决不受理。&&&&& 关于这三种告状方式,《唐律》中并没有格外强调前置程序———要先用尽各级处理程序后才能告御状,但《唐六典》强调了这一点。“凡有冤滞不伸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50]此外《唐六典》还对三种“告御状”的方式作了非常明确的使用顺序规定:先向皇帝上表,不达者再击鼓;二者都不能自为的弱者就立肺石。&&&&& 武则天当政时期,为了“大收人望”,又搞了一些新名堂。“垂拱初年,令熔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共为一室。东面名曰延恩匦,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南面曰招谏匦,有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者投之。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北面曰通玄匦,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策者投之。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53]在这四个“意见箱”中,与人民的非常上诉或申控、救济权益有关的是“申冤匦”,专门满足“得罪冤滥”、“怀冤受屈”、“无辜受刑”的人民的救济需要。“招谏匦”也与此有一定关系。“言时政得失”、“直言谏诤”、“匡政补过”等等其实也包括申控官吏违法滥权、救济正当权益。为了四匦,设置了匦院,“置匦使一人,判官一人。谏议大夫或拾遗补阙充其使,专知受状。”[54]这种设专职受理非常上诉的机关的方式,直接为宋代的相关制度开了先河。&&&&& 宋代继承唐制,除保持了这几种途径之外,还设置了更加发达的专职机构。&&&&& 宋朝似乎一开始就为“登闻鼓”设置了专门的机构———“鼓司”,又沿袭唐代的“理匦使”设置“理检使”,并为之设置了“登闻院”。首次形成了两个并列机构略有分工、互相牵制受理人民“非常上诉”的体制。孝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七月诏:“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55]这时在此强调必须先经过所有的地方前置申控程序才能受理。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改“鼓司”为“登闻鼓院”,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56]。逐渐形成了以“登闻鼓院”收受人民关于“婚田公事”即民事纠纷、“登闻检院”收受人民其它申冤控诉事宜即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格局。[57]仁宗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八月诏:“登闻检院,今后诸色人投进实封文状,仰先重责结罪状。如委实别有冤枉沉屈事件,不系婚田公事,即与收接投进。如扯开却夹带婚田公事在内,其进状人必当勘罪,依法遣断。所有争论婚田公事,今后并仰诣登闻鼓院投进。”[58]“如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接收;未经检院,不得邀驾进状。如违,亦依法科罪。”[59]“凡臣民上疏均先诣登闻鼓院;如鼓院不受,则诣检院。”[60]也就是说,当时的制度是:所有“告御状”,先须到“登闻鼓院”,过滤下民事案件;刑事和行政的案件再到“登闻检院”申诉;“登闻检院”不受理的才可以直接邀车驾向皇帝告诉。&&&&& 为了加强对高级官吏的监督,宋真宗时定制:“或论长吏及转运使、在京臣僚,并言机密事,并许诣鼓司、登闻院进状。”[61]就是说,申控于“鼓司”、“登闻院”的特别控告途径,这时主要被用作人民监督和控告中央地方高级官吏的途径。&&&&& 象唐代一样,宋代也特别强调“告御状”必须是最后程序。《宋刑统》规定准用后周之制,规定:“诸色词讼及诉灾沴,并须先经本县,次诣本州本府。仍是逐处不与申理及断遣不平,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经匦进状。其有蓦越词讼者,所由司不得理,本犯人准律文科罪。应所论讼人须事实干己,证据分明。如或不干己事及所论矫妄,并加罪。”[62]&&&&& 在辽王朝,也设有受理非常申控的“钟院”,相当于宋朝的“鼓院”。辽穆宗时曾废除“钟院”,致使“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景宗保宁三年(公元971年)下诏恢复“钟院”。[63]重熙八年(公元1039年),辽兴宗诏“有北院处事失平,击钟及邀驾告者,悉以奏闻。”[64]在金王朝也设有“登闻检院”、“登闻鼓院”,正大元年(公元1224年)“诏刑部、登闻检鼓院毋锁闭防护,听有冤者陈诉。”[65]&&&&& 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朝政权也继承了前代的一些非常申控制度,不过似乎简化了一些。元世祖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令中书省议立“登闻鼓”,规定“父母兄弟夫妇为人所杀,冤无所诉”者,听击鼓鸣冤;“其或以细事唐突者,论如法。”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世祖又下敕规定,“诸事赴省、台诉之;(省、台)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以闻。”[66]同样,元代也特别强调须用尽前置程序,“诸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行,诉之省部台院。省部台院不行,经乘舆诉之;未诉省部台院,辄径诉乘舆者,罪之。”[67]“经乘舆诉之”大概包括“邀车驾”、“挝登闻鼓”两种情形。&&&&& 明代的非常申控救济制度,由“通政司”、“登闻鼓司”二者共同构成。明代的“登闻鼓”是太祖时设置的。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太祖令设“登闻鼓”于京师午门外,每日由监察御史一人负责值班。“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项,其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68]就是说,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只能通过通政司提出非常申控;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命盗反逆重案、官吏贪腐或滥用权力残害人民之案件)才可以击“登闻鼓”向皇帝“告御状”;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凡登闻鼓楼,每日各科轮官一员。如有申诉冤枉,并陈告机密重情者,受状具题本封进。其诉状人先自残伤者,参奏。如决囚之日有诉冤者,受状后,批校尉手传令停决,候旨。”[69]《明史·刑法志》说:“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明太祖还下诏具体规定了“通政司”受理非常上诉的程序:“凡有四方陈情建言,伸诉冤枉、民间疾苦善恶等事,知必随即奏闻。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于底簿内誊写所告缘由,赍状奏闻,仍将所奉旨意于上批写,送该科给事中,转令该衙门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将文状编号,使用关防,明立前件,连人状送当该衙门整理,月终奏缴底簿,送该科督并承行该衙门回销。”[7]&&&&& 明代对“告御状”还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士民百姓直接控诉于皇帝,也被叫作“叩阍”。“阍”,即宫门,叩阍者可以击打“登闻鼓”。官吏百姓或者犯人家属,有冤情须直接向皇帝上诉者,则立于宫门喊冤曰叩阍。[70]也就是说,“叩阍”实际上是立于宫门外喊冤、邀车驾和击“登闻鼓”等几者的笼统说法。&&&&& 清代仿明制,顺治初年即设“登闻鼓”于都察院。吏民如有冤抑之情,可以击鼓申诉。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改设于右长安门外,每日科道官员一人轮值。后将“登闻鼓”移于通政司,并设鼓厅。如审知确系冤屈,由通政司奏请昭雪。[71]否则以“越诉”处理。当时似乎有规定,只有案涉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者,才能击鼓。[72]对于“告御状”中的过激或违法行为,《大清律》所附“条例”作了特别规定,如对“擅入午门、长安门叫诉冤屈”、“赴京控而原讼衙门尚未审结”、“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邀车驾及挝“登闻鼓”申诉”、“故令老幼残疾妇女代己申诉”等情形作出了既要受理案件又要处罚有关刁民的规定。清代还特别就“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因小事纠集多人越墙进院突入(登闻)鼓厅妄行击鼓谎告”等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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