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营销人员从事营销活动,应当本我遵循什么原则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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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销人员执业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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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证监机构字[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因个别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你公司要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违规行为。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公开征求了意见,正在对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有关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尚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中。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194&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加强管理,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
你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工作,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工作。&
(一)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对于拟从事营销工作但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其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二)公司应按照“194号文”的有关要求,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存在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情形的,应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四)公司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要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改进方法、提升水平,切实抓好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对于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切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要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息诉息访,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五)公司应据实报告截至日现有营销活动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及委托代理营销的机构名称、数量、授权范围、合同协议、委托期限、已招揽客户规模、业务量占比及报酬支付等信息(详见附件表格)。你公司要对落实“194&号文”关于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日之前一并报送我局。&
三、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准备工作&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同时,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推行要与公司的整体营销模式相结合,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要审慎稳健,充分准备,以扬长避短,取得实效。
你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若你公司确定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向我局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着手建立与证券经纪人制度相配套的如下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
(一)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绩效考核及禁止行为,能够保证证券经纪人了解授权边界和所承担的责任,掌握客户招揽、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传递、客户需求收集、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方法;能够保证对公司全部证券经纪人有序组织、合理分工、统筹管理;能够保证适当评价证券经纪人业绩,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避免片面追求开户量、交易量等不良行为;能够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证券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证券经纪人后台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通过上述系统保障经纪业务服务水准和合规状态,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引致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建立证券经纪人业务支持系统,保存关于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状态、职业培训、工作权限及业务状况、绩效考核、客户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等情况的电子化记录,并保证客户至少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络等方式及时查询证券经纪人基本信息。二是建立客户交易行为的分析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异常操作、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三是建立统一的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的后台支持系统,能够提供证券公司统一的证券资讯和咨询信息,建立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三者之间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有效渠道。四是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能够保证通过面谈、电话、网站、信函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定期访问,了解证券经纪人执业情况,并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
(三)制定并实施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能够保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执业前培训和后续执业培训,能够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四)建立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能够保证建立具体、明确的投诉和差错纠纷处理流程,并以适当形式向客户明示。在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网点,至少在营业时间内,确保投诉电话有人值守,投诉事项有人受理并及时反馈客户。保证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定期向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报告证券经纪人投诉处理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情况。&
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我局将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包括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内的全辖营销活动监管,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对违反“194号文”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或者机构从事经纪业务营销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你公司应立即纠正并实施内部责任追究。对因授权不清、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二)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经我局核查认可符合规定、具备条件时,你公司方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妥当,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确已规范完毕后,你公司方可以证券经纪人方式从事经纪业务营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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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人员”)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是指下列基金销售人员: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所谓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3.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  4.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5.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6.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遵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7.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可参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远程系统的培训或所在辖区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8.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9.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10.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则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相关惩罚记录记入基金销售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诚信数据库。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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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senz Inc.法律法规文本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15号
各基金销售机构:
为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职业水准,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职业守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的自律管理,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提高基金销售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销售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从业资格。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熟悉所推介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产品特征,以及基金销售业务流程。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业务制度,忠于职守,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基金销售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所在机构的利益之上。
第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所在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销售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它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二)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三)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四)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六)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九)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十)挪用投资者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基金份额;
(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基金销售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销售人员提供的统一宣传资料,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并已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的基金产品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基金销售网点、有关负责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对本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本守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员违反本守则,其所在机构应予以相应处分,并将处分情况报送协会;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按相关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守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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