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是方便食品,能生产件批准程序肉制品吗

青岛泰鑫:重庆将打造百亿级食品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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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促进食品工业发展行动计划(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记者了解到,重庆将依托自身优势打造百亿级食品产业集群,而重庆的食品行业创业者,也将迎来政策和金融等方面的利好。  将实施“农工商融合互动工程”  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行动计划》的要求,依托我市资源和产业基础,明确做精做深农副食品加工业、提振壮大食品制造业、创新优化酒饮茶制造业、精准提升烟草制造业,重点打造以肉制品加工、粮油精加工、饮料酒及精制茶制造、特色果蔬精深加工、饲料加工、咖啡豆加工、调味品制造、乳制品制造、休闲及方便食品制造、功能性食品制造为代表的百亿级产业板块。  怎样发展重庆的食品工业?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重庆时报记者,实行市区(县)两级联动合力开展重大项目招商;建立全市重点食品企业库。其次,实施“集群集聚推进工程”。加快产业集聚园区建设,加快完善产业链,打造一批百亿级产业集群。  值得一提的是,重庆将实施“农工商融合互动工程”。加快优质原料基地建设,培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农业和食品加工业有效衔接,提高农副产品采后加工转化率;构建重庆特色食品营销体系,扩大重庆食品的市场影响力。  重点支持食品工业新产品开发  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重庆时报记者,加快发展食品工业是市委市政府在“十三五”期间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整体部署上,建立市、区县两级联动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有侧重,市级部门重点抓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区县政府重点抓基地、抓特色。  整合农业、工业、科技资金,对优质原料基地建设、产业集群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食品工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在金融方面,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各类资金对食品工业发展实施战略性参与。  食品行业最重视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建设重庆食品产业集群的同时,也将完善监管体系。推进食品质量管理追溯机制,大力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_______-------------感谢您的反馈,应用防火墙会尽快进行分析和确认。【关注】2015食品安全十二大热点发布:哪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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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15食品安全十二大热点发布:哪些改变了我们的生活?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中国食品科技学会主办,中国经济网、腾讯网协办的“2015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1月12日在京举行。2015年,又有哪些食品安全热点事件改变了我们的生活?  一、“诺如病毒引发儿童腹泻”频发  2015年1月,据媒体报道,深圳市龙岗区一所学校从1月5日开始,有140名学生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当地多个部门介入此事的调查处理,经检测确定引发此症状的原因为诺如病毒。诺如病毒近年来已成为中小学及幼儿园中多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容易在局布区域内造成消费者的担心。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13716条,博客129篇,论坛1052条,微博24014条,微信6936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其讨论较多,而博客和论坛的相关讨论较少。  刘秀梅建议:采取多项措施预防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  “食物和水是诺如病毒传播的重要载体”。刘秀梅研究员介绍说, 诺如病毒(Noroviruses,NoV)是重要的食源性病毒,60℃下加热30 min仍具有活性,低温下存活数年。可引起人类急性胃肠炎,全年有发病,冬季高发;尤以老人、儿童和体弱患者为重。  据FAO/WHO报告,在由食品污染导致的食源性病毒病中,12-47%的病例与诺如病毒有关,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曾引起大规模疾病暴发。  “诺如病毒致病力强。” 刘秀梅研究员指出,“食用了被较低浓度诺如病毒污染的食物(如贝类、草莓、生菜等)或饮用水,即可引起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感染性疾病。年我国广东、浙江等地发生多起诺如病毒污染饮用水引起的胃肠炎暴发事件,尤以学校、幼儿园的儿童发病多。”   对于如何预防诺如病毒感染,刘秀梅研究员提出了三条建议。  一是加强公众科普教育,预防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的发生。除控制食品污染外,应提倡健康的饮食、饮水和个人卫生习惯。生食水果和蔬菜应认真清洗;饭前便后勤洗手;老人、儿童和体弱多病者最好不要生食水产品、不生食蔬菜。  二是提高病毒的检测和监测能力。目前,我国食品中食源性病毒的检测和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建议相关机构重视食源性诺如病毒感染的监测和信息报告,结合国内外流行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加强对食源性病毒的风险管理。建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高风险食品、饮用水和餐饮环节,特别是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卫生管理和监测(包括严格管理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最大限度降低诺如病毒的传播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  二、“辣条”成为公众关注热点  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抽检信息显示,三款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因被检出不合格项目被全市下架。由此也引发了对辣条的生产监管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一款广受消费者喜爱的方便调味面制品到底有没有问题,辣条的原料是什么?如何加工的?又该给消费者怎样的消费提示?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19579条,博客223篇,论坛2889条,微博33035条,微信16484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其讨论较多,而博客和论坛的相关讨论较少。  “辣条”出路在于提升营养与健康水平  谭斌介绍说,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是一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即食方便食品。辣条又被称为风味面制品、大面筋等,是一种湿态的挤压方便食品(即调味面制品)。辣条是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挤压蒸煮(熟化)、成型、调味、包装而制成的即食食品。  据悉,挤压蒸煮加工技术是一种国内外常见的食品加工技术,广泛应用于早餐谷物食品、休闲方便食品等的生产,因此,就其使用的主要原料及加工方式而言是安全的。  “经初步统计,辣条食品产业年销售额近500亿,已成为方便休闲食品中重要品类。”谭斌表示,辣条是由湖南、河南等地方的传统食品发展而成,近年行业发展迅速。  “辣条产业安全的关键是标准滞后。” 谭斌一语指出辣条行业存在的问题,“辣条由于产品品类发展时间短、标准建设滞后,只有湖南、河南省等地区的地方标准,尚无统一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谭斌透露,目前,食药总局已将其定义为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管理,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制(修)订地方标准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也已启动行业标准的制定。  “辣条产业的出路在于提升营养与健康水平。”对于辣条产业未来的发展,谭斌建议说,辣条尽管好吃,但是目前油脂与食盐含量相对较高。一方面行业要通过标准化生产与科技创新,抓紧推动行业营养健康升级。  谭斌还提醒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应在正规的市场选购正规企业生产的辣条产品,食用量应适当,不宜过量食用。  三、“金箔入酒”事件舆论应对及时  2015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官网刊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的函》,引发社会争议,舆论持续发酵。2月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此召开媒体沟通会,对金箔入酒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作出解释,回应了质疑。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也介绍金箔入酒对人的健康没有影响,既不会危害健康,也没有助益。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28日至2月20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5099条,博客148篇,论坛600条,微博6391条,微信1092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其讨论较多,而博客和论坛的相关讨论较少。  陈君石:新媒体已成为风险交流领域的新挑战  陈君石回顾“金箔入酒”事介绍说,2015年2月4日晚,CCTV 13新闻直播间基于对专家的采访,作了全面报道,澄清许多误解,对于为什么要金箔入酒及其安全性的质疑马上平息。 但在新媒体领域,则把金箔入酒上升到“与中央八条唱反调”以及“卫生计生委居何用心”等谩骂微信满天飞。  陈君石认为,这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新媒体的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其后果造成:远远大于健康的直接伤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引发产品销售下降、影响经济,政治社会压力加大,政府管理成本提高,公众的信任和信心下降。这足已引发各界关注,“如何应对和管理新媒体已成为风险交流领域的一个新挑战。”  四、“方便面32小时不消化”引发关注   2013年11月,台湾东森电视台报道称,美国科学家对“加工食品(Processed Food)”与“无添加物食品(Whole Food)”被吃进肚子里的情况进行了对比研究,试验中发现手工拉面在32小时后已经完全被消化,加工拉面则仍保有残余、尚未完全消化。这一初衷为观察加工食品消化过程的试验被媒体解读为“方便面不好消化或者有害健康”。2015年初,该报道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中被广泛转载,引起舆论再一次高度关注,并被北京市科协等权威学术机构定性为“2014十大科学类谣言”之一。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13279条,博客780篇,论坛5147条,微博35481条,微信24268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相关消息在微信等平台上大量转发,也存在一定数量新闻报道。  马冠生:没有不好的食物,只有不好的食物搭配   对于方便面营养担忧,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系马冠生教授指出,没有不好的食物,只有不好的食物搭配。吃面时,应注意营养搭配。  马冠生介绍说,制作面条的基本原料是小麦粉,面条属于谷类食物。“谷类食物是中国传统膳食的主体,是人体能量的主要来源,也是最经济的能源食物。”  马冠生介绍说,“我国居民倾向于食用更多的动物性食物和油脂,而谷类等植物性食物的消费量减少,这类膳食提供的能量和脂肪过高,而膳食纤维过低,对一些慢性病的防治不利。”  马冠生表示,“坚持谷类为主,就是为了保持我国膳食的良好传统,避免高能量、高脂肪和低碳水化合物膳食的弊端。 作为一种源于东汉时期,养育了中华民族三千余年的传统食品,面条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对健康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马冠生认为,方便面的主要营养成分基本上和面条一样,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及矿物质等,脂肪含量较低。方便面区别是更加方便及富有不同风味,只是加工方式的不同。“吃方便面时,应注意营养搭配。没有不好的食物,只有不好的食物搭配。”  五、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受到诸多期待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并公布,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给予公众诸多期待,新法的正式实施,将为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筑起更加牢固的一道防线。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3月31日至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200101条,博客830篇,论坛11174条,微博43410条,微信33493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占大多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对其讨论也相对较多,而博客和论坛的相关讨论较少。  孙宝国:新法反映了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  孙宝国认为,“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涉及到“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形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科学监管”。  他介绍说,全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了50条,修改了80条,达3万字。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在中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恢复中国消费者对食品行业和食品安全的消费信心。  孙宝国指出,新《食品安全法》在“风险治理、全程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四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体现四大亮点。  八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标准、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六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增设了行政拘留、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四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  三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反映了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孙宝国指出,“如高毒农药问题,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六、“僵尸肉”事件引关注  2015年6月,海关总署在国内14个省份统一组织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查缉抓捕行动。行动的成果让人震惊,“70后”猪蹄、“80后”鸡翅……比一些年轻人年纪还大的“僵尸肉”通过走私途径,悄无声息地出现在百姓餐桌上。“僵尸肉”真的存在吗?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保质期”的高度关注,究竟什么是食品的保质期?不同国家对食品保质期有何不同的要求?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理?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6月20日至7月31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16251条,博客343篇,论坛3495条,微博122111条,微信31148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除新闻媒体报道外,“僵尸肉”也在微信和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引爆舆情,而论坛和博客的讨论相对较少。  专家指出:应重拳打击各类肉类违法  周光宏、张万刚、钟凯三位专家表示,“僵尸肉”应定义为“走私的严重过期冻肉”。其本质是利益驱动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而且过期冷冻和反复冻融会降低其营养价值和加工特性。从纯科学角度讲,肉类违法未必带来实际健康问题,但由于脱离了正常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因此不可接受。但也应该注意到,过期肉、变质肉、走私肉、病死肉等仍是国内常见的肉类违法。  对于打击“僵尸肉”的出现,三位专家建议,在提高企业和国民的法制观念,建设信息化、可追溯的国内肉类市场流通与质量监管体系的同时,要从经济杠杆的角度加以解决,加强国内肉类生产加工与规范国际肉类进口贸易保障供给。  七、“毒豆芽”系列案件首现无罪判决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做出被告人郭某、鲁某两位芽农无罪的判决。此为一系列“毒豆芽”案件被做出无罪判决的首例。该无罪判决不仅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划分,也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决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17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185条,博客1篇,论坛9条,微博89条,微信26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总体报道和讨论较少,以新闻报道为主。在微信、微博、论坛等自媒体平台未引起舆论关注。  胡小松:禁止使用与有毒有害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  胡小松表示,原卫生部将6-苄基腺嘌呤从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删除是出于工艺必要性的考虑,并非安全问题。  食药总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中“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胡小松表示,“这明确了对该问题的‘监管红线’。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让不让用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胡小松表示,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 和“有毒有害物质” 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  八、饮用“生鲜奶”安全吗?  在追求“营养、健康”的潮流中,部分消费者认为“生鲜奶”具有“新鲜、原生态”的特征,符合“天然”的健康标识,备受青睐。但是,“生鲜奶”未经过杀菌等工艺,殊不知,如果直接饮用,易发生布鲁氏菌病感染等安全风险。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2175条,博客2篇,论坛274条,微博2323条,微信1108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数量最多,其次是微博和论坛,博客热度很低。  任发政:“生鲜奶”存在安全隐患 不宜直接饮用  任发政介绍称,“生鲜奶”中微生物有来源于环境的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假单胞菌、真菌等,以及主要来源于动物体的布鲁氏菌杆菌、结核杆菌等人畜共患致病菌。消费者自行杀菌存在不充分、不科学问题,容易造成食物中毒以及人兽共患病的传播。  此外,国制定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标准等。乳品企业在收购“生鲜奶”时均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合格性检验。消费者直接购买“生鲜奶”缺少必要的检验环节,很可能会饮用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生鲜奶”。  任发政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的监管,防止不合格“生鲜奶”的销售。与此同时,加强科普宣传,让消费者正确认识到“生鲜奶”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消费者不直接饮用未经杀菌的“生鲜奶”。  九、“红肉、加工肉制品归为致癌物”风波  2015年10月26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报告,将培根、火腿、香肠等加工肉制品列为1类致癌物,将牛肉、羊肉、猪肉等红肉列为2A类致癌物。该报告发布后,经国内外媒体的转载和评论,给消费者带来极大恐慌,对肉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产生巨大影响。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60139条,博客294篇,论坛7169条,微博75482条,微信6519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红肉致癌”引发热议,新闻和微博对其讨论较多,博客和论坛的相关内容较少 。  王守伟:世界上不存在零风险的物质,关键的前提是“剂量”。  王守伟认为,致癌物质的分类不代表致癌风险或致癌能力的大小,加工肉制品被列为与砒霜相同的1类致癌物,只能说明,目前针对两者获得的可能致癌的相关证据差不多,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物质的致癌风险或能力相同。  他表示,世界上不存在零风险的物质,任何物质潜在的风险大小取决于“量效关系”,如果抛开“剂量”这个关键的前提,单独谈论某一物质的致癌风险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可以将IARC本次发布的报告理解为一份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警告或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对红肉和加工肉制品的合理摄入量。  同时王守伟建议,在发布关乎民生健康的风险信息时,需要严谨和慎重。媒体要正确描述风险,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十、媒体报道:“植物油做饭可致癌”  2015年,11月7日,英国《每日电邮》(The Telegraph)发布以“科学家称使用植物油做饭可释放出引发癌症的化学毒素”为题目的报道。11月8日,英国《每日邮报》(Daily Mail)发布以“猪油煎炸食物比较健康,因为植物油加热可释放出化学毒素”为题目的报道。随后,国内媒体以“植物油做饭可致癌”为标题核心进行了大量转载,引发消费者对植物油食用健康的高度关注。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3865条,博客80篇,论坛565条,微博5774条,微信2002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和微博、微信对其讨论较多,博客和论坛的相关内容较少 。  王兴国:食用油不提倡高温长时间反复使用  王兴国认为,国际通用的煎炸油废弃标准是极性化合物含量和酸值,任何一种食用油都不提倡高温长时间反复使用。  “家庭煎炸植物油使用10次没有问题。”王兴国介绍说,“有实验证明,薯条、鸡块在180度油温中煎炸10次,其油脂极性化合物标准仍符合标准。”  王兴国表示,根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数据表明我国居民每人每天脂肪摄入量为80克,占总能量近34%,高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版)》的上限。  王兴国建议,居民要选择拥有相对合理的脂肪酸、丰富有益伴随物、没有或极少有害物质的好油。在烹调中做到,不宜高温烹调、不宜光照受热、不宜经常开盖。提倡居民能“少吃油、吃好油、用好油”。  十一、洋奶粉“同品不同质”报道引消费者担忧  中国版洋奶粉,是指由国外的奶粉厂家生产销售的专供中国市场的奶粉。有德国的检测机构公布的一则关于在中国销售的国际奶粉品牌,与德国本国同款产品相比,在有害物质含量的标准及质量上都普遍低一个档次。这一检测结果的出现,让备受欢迎的国际品牌奶粉在不少父母心中亮起红灯,并对中国市场上出现的国外奶粉的质量安全状况担忧。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341条,博客7篇,论坛220条,微博1760条,微信1224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关于“中国版洋奶粉”的消息在微信等平台上大量转发,新闻报道数量较少 。  陈颖:检测结果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  陈颖表示,本事件中的德国检测机构从市场上购买样品,采样流程是否规范,样品真实性是否经过生产企业确认均不明确。其检测实验室不仅没有获得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而且其检测方法也未经包括我国检测机构在内的众多实验室验证。本次检测多选择尚无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项目,对于已有国标或国际标准的项目又另辟蹊径,加以牵强附会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来自法国幼儿的数据表明,从乳品摄入的季铵盐仅占总摄入量的4%。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也认为食品中出现的季铵盐类化合物成分不太可能导致慢性或急性健康风险。氯丙醇酯对人的健康影响尚不明确,只是近几年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才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她建议,消费者应该从国家正规部门获得权威的消费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正确对待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全面科学地认识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状况。  十二、转基因三文鱼被批准上市  2015年11月19日,《自然》在线版刊登文章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做出决定,批准了一种生长速度更快的转基因三文鱼用于人类消费,这是全球第一种获准上市供人类食用的转基因动物。这再一次引发了各界人士对转基因食品的激烈争论。  中国经济网舆情研究所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共监测到相关新闻报道9796条,博客396篇,论坛613条,微博11143条,微信4061条。从该事件的网络舆情占比图可以看出,新闻和微博、微信对其讨论较多,博客和论坛的相关内容较少。  罗云波认为:我国对转基因研究需打破传统观念  据了解,转基因三文鱼由美国AquaBounty公司研究开发,商品名称为Aquadventage三文鱼,也叫做“水优三文鱼”。该三文鱼是由常见三文鱼品种“大西洋鲑”通过转入来自体型较大的“大鳞大麻哈鱼”且含有“美洲绵鳚”抗冻蛋白启动子的生长素基因而得到的。这种转基因三文鱼的生长速度是普通三文鱼的2-3倍,同时能提高料肉比,从而提高产量、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罗云波指出,通过漫长严格的科学的评估,美国FDA最终认定这种三文鱼与非转基因三文鱼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方面无区别,它的养殖也不会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该三文鱼将仍然遵循美国现有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办法,销售时也不需进行特殊标识。  他认为,转基因三文鱼被批准上市,对提倡并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我们,在需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的同时,还需要有打破传统观念的勇气。我国转基因鱼的研究与开发一度曾居世界领先水平,今天的局面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消息来源:中国经济网编辑整理:刘延正 阮思喻关注中国食品安全报1. 回到文章顶部点击标题下“中国食品安全报”加关注2. 搜索:“shipinanquanbao”或“中国食品安全报”加关注3. 搜索新浪微博:“中国食品安全报”4. 搜索官方网站:觉得不错,请点赞 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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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方便食品指的到底是哪一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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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个分公司注册的速冻方便食品(含水产品),我们认为速冻方便食品就和调理食品差不多,比如像速冻的裹面包糠的鳕鱼排、猪肉排、章鱼丸子、油炸天妇罗之类的都可以出口,但是我们的ciq说这些都不属于速冻方便食品,目前只有裹面包糠的土豆饼能使用这个注册号出口,请教一下大家,ciq的要求是正确的吗?
[ 本帖最后由 zhige888 于
23: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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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向CIQ的大人们多加学习认监委发布的文件,共同探讨何谓“速冻方便食品”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
3.术语和定义
3.1速冻方便食品:是指以粮谷、果蔬、肉、水产品等为原料经调制、加热(或未经加热)后速冻、冷(冻)藏等加工工艺生产的、经简单处理即可食用的食品。
3.2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3生区:是指有加热工艺的产品,在加热工序之前的加工区域。
3.4熟区:是指有加热工艺的产品,在加热工序开始之后的产品加工区域。
3.5食品接触表面:是指在正常加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器具表面,如工器具、刀具、桌面、案板、传送带、制冰机、贮冰池、手套、围裙等。
3.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卫生质量控制体系、HACCP管理体系
4.1企业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包括HACCP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在内的体系文件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4.2列入《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5.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卫生要求
5.1健康要求
5.1.1从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5.1.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及质量管理岗位。
5.2卫生要求
5.2.1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5.2.2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不同清洁区加工及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帽、服应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分,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发放;制馅、成型、加热、预冷、内包装人员应带口罩和带有发罩的帽子。不同区域人员不准串岗。
6.厂区环境
6.1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污染源、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6.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6.3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壁及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6.4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5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6.6厂区内不得有裸存的垃圾堆,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6.7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
6.8工厂须有虫害控制计划、灭鼠图,定期灭鼠除虫。
6.9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加工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0原料肉或水产品进厂、人员进出、成品出厂相互之间应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6.11必要时厂区应设有原料运输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6.12工厂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7.车间和设施设备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结构和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车间出口、与外界相连的车间排水出口和通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2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7.1.3不同清洁区域应分设工器具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适当的排气通风装置。
7.1.4车间地面应采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建筑材料,并保持一定坡度,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7.1.6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车间窗户不易有内窗台,若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台面应下斜约45O。
7.1.7车间入口处设有洗手和鞋靴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备有洗手用品及消毒液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并应备有温水。水龙头配置比例应为每10人一个,20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增设一个。必要时应在车间内适当位置设有适当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
7.1.8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包括: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等,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
7.1.9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且关闭严密。卫生间的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卫生间的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设有洗手和干手设施,每个便池设施应设冲水装置,便于清洗消毒。卫生间内应通风良好、清洁卫生。
7.1.10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鞋、包等物品)与工作服应分别存放,不造成交叉污染。更衣室的面积和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保持通风良好。更衣室内宜配备更衣镜、不靠墙的更衣架和鞋架。更衣室内有更衣柜的,应采用不易发霉、不生锈、内外表面易清洁的材料制作,保持清洁干燥。更衣柜应有编号,柜顶呈45O斜面。更衣室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7.1.11生产工艺有要求时,在车间内适当位置设有缓化间(或区域)。
7.1.12应分设内外包装间,内包装间应备有消毒设施。
7.2设备和附属设施
7.2.1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易于清洗消毒。
7.2.2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发生交叉污染,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
7.2.3供水设施&&加工用水的管道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的材料,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交叉接触,并有标识。
7.2.4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任何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不允许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7.2.5通风设施&&宜采用正压通风方式。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消毒。气流宜由高清洁区排向低清洁区。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排气口应设有防蝇、虫和防尘装置。
7.2.6照明设施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540Lux;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220Lux;其他区域照明强度不低于110Lux。
7.2.7温度显示装置&&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7.2.8车间供水、供汽、供电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7.2.9加热设施&&应符合热加工工艺要求,配置符合要求的温度计、压力表。密闭加热设施还应有热分布图和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加热设施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按规定定期实施计量检定和校准。
7.2.10高清洁区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
8.原、辅料及加工用水(冰)
8.1原、辅料
8.1.1供加工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的原料肉类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要求,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和厂检合格证明。
8.1.2水产品原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要求。
8.1.3果菜类原料应为新鲜或冷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农药残留应符合有关限量要求。
8.1.4其他原、辅料和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进口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8.1.5原、辅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2水、蒸汽的供应
8.2.1加工用水和制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并标注水质监测取样点编号。
8.2.2企业在加工前应对加工用水(冰)的余氯含量进行检测,并定期对加工用水(冰),进行微生物项目检测,以确保加工用水(冰)的卫生质量。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
8.2.3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静止水解冻原料。
8.2.4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
9.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9.1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9.1.1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清洗、消毒剂与食品添加剂等专库(或柜)存放,标识清楚。
9.1.2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产品、食品接触表面和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9.1.3应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单,建立使用记录。
9.2防止污染
9.2.1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前处理、半成品、成品、包装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有效分开设置,各加工区域的产品应分别存放,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9.2.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等应定时清洗消毒,与肉接触的刀具、绞肉机、搅拌器等设备应用82℃以上的热水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应当妥善存放,避免再次污染。
9.2.3应定期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加工环境和加工人员的手做微生物检验。
9.2.4班前、班后应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班前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9.2.5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原料、产品及废弃物,应收集到固定地点的、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9.2.6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9.2.7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对于传统工艺必须使用的,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使用。
9.3加工过程控制
9.3.1原料肉和水产品等的缓化应在缓化间(或区域)内进行。
9.3.2肉类、水产品、蔬菜等原料,在加工前应经充分挑选、清洗等处理。
9.3.3有腌制工艺要求的,腌制间温度应控制在0—4℃。
9.3.4蒸、煮、油炸、烟熏、烘烤等工序,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冷凝水污染产品。应制订明确的操作规程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并得到有效监控,保持完整的记录。进口国对加热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进口国规定进行。
9.3.5加热后的产品,速冻前应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预冷设施内进行预冷处理。
9.3.6预冷后的产品应立即速冻,产品在冻结时应以最快速度通过食品的最大冰晶区(大部分食品为—1至—5℃)。产品冻结后的中心温度应低于—18℃。
9.3.7产品的内包装应在温度受控且卫生的专用包装间内进行。根据产品工艺要求,必要时对成品进行金属探测检验。
9.3.8对原料的处理、产品的成型、加热、预冷、速冻、包装等工序应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
9.3.9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不同品种的产品时,在更换品种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10.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10.1标识预包装、大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进口国的要求。应在外包装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10.2.1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10.2.2包装物料间通风干燥,有垫板,设有防鼠防虫设施。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10.3运输应使用配备冷藏、保温等设施的运输工具运输,并保持清洁卫生。
10.4.1冷藏库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8℃以下,温度波动范围控制在2℃以内。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和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
10.4.2库内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0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30厘米,堆码高度适宜,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10.4.3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10.4.4应设有肉类(或水产)原料专用储存库。
11.检验要求
11.1检验机构
11.1.1企业应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常规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实施计量检定和校准并有记录。
11.1.2检验机构应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1.1.3成品出厂前应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的程序签发。
11.1.4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在加工过程中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11.1.5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
11.2检验人员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还应对检验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11.3有关检验技术资料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常规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原、辅料和成品检验的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有关检验技术资料。
11.4委托检验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并且应当签有委托检验的合同。
12.培训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新进厂的人员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3.记录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保存2年。
14.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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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楼主的猪肉排、章鱼丸子、油炸天妇罗又属于熟肉制品。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肉类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 & & &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类屠宰、分割、加工、储存企业。
2.2本规范中的肉类,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 & & & 定义
3.1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屠宰厂、分割厂、加工厂、冷库及储存库。
3.2动物: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屠体:屠宰、放血后未去毛或去皮的完整动物躯体。
3.4胴体:放血、去毛或去皮、去脏和修整后的动物躯干。
3.5无害化处理:将经检验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屠体、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化制、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6急宰:在动物发生物理性伤亡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这种屠宰可以在屠宰厂专设的宰杀间进行。
3.7修整:屠宰加工过程中,逐步把动物分成胴体、其他可食部分和不可食部分的操作。
3.8肉类:安全并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各部分。
3.9肉制品:用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
3.10肉类卫生:保证肉类安全性、适宜性的所有条件和措施。
3.11食用副产品: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2初级生产: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
3.13宰前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前进行的检验。
3.14宰后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后,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动物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15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企业为了保证肉类卫生要求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
3.1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肉类安全显著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1肉类初级生产、屠宰、加工、储存的所有环节,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适合人类食用的原则。
4.2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
4.3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应用HACCP原理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4.4从事肉类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 4.5企业有遵守卫生法规要求,提供肉类卫生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义务。
4.6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肉类及其制品中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
5& & & & 初级生产
5.1企业应对初级生产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屠宰加工后的肉类适合人类食用。
5.2初级生产要求至少包括:
& & 1)建立有关肉类卫生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馈系统;
& & 2)建立疫病监控和疫情通报制度;
& & 3)按照计划实施残留监控;
& & 4)&&建立包括动物、饲料和环境卫生的良好卫生规范(GHP),积极应用UACCP体系和取得农产品认证;
& & 5)建立动物来源的识别系统,确保供宰动物能追溯至原产地;
& & 6)饲料原料的采购、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性因素的危害;
& & 7)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保证来源、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8)饲养场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在兽医的监督下生产。保证死亡动物和废弃物的处理不对人类和动物健康造成危害;
& & 9)兽药及疫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 & 10)饲养场应建立饲养日志,记录动物健康状况、饲养情况、兽药及疫苗的使用情况和消毒情况等内容;
& & 11)供宰动物在运输前应由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并随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屠宰厂;
12)运输过程应避免粪便污染和动物应激或伤害。运送动物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和消毒。
6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6.1选址。企业应远离污染源,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不得建在有碍肉类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6.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6.3屠宰厂应设有畜禽待宰圈(区)、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密闭不漏水的病畜(禽)专用运输工具;可疑病畜观察圈、病畜隔离圈的位置不应对健康动物造成传染风险。
6.4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6.5厂区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和废弃物堆积,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6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弃物、垃圾暂存设施。
6.7厂区内不得堆放废旧设备、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6.8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6.9工厂的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储存等车间及加工流程应设置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
6.10无害化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肉制品力口工车间和储存库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锅炉房应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6.11企业应分设活动物进厂、成品出厂的大门及专用通道。
6.12厂区应设有运输动物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及其相关设施。
6.13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7车间及设备设施
7.l车间的一般要求
7.1.1车间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应用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防滑、坚固、不渗水、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车间地面排水的坡度应为1— 2%,屠宰车间应为2%以上。
7.1.2车间入口处应设有鞋靴消毒设施。
7.1.3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7.1.4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
7.1.5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具有弧度。固定物、管道、电线等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1.6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应下斜约45。;车间门窗应采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7.1.7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和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7.1.8冷却或冻结间及其设备的设计应防止胴体与地面和墙壁接触。
7.1.9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防止天花板上有冷凝水产生。
7.1.10肉制品蒸煮、油炸、烟熏、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7.1.1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腌制间温度控制在0℃—4℃;分割间、肉制品加工间温度不能超过12℃;冻结间温度不高于—28℃;冷藏库温度不高于—18℃。肉制品的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
7.1.13预冷间、冻结间、冷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
7.1.14车间入口处及其他关键工序应设有标示或警示牌。
7.2更衣室、洗手消毒和卫生间设施
7.2.1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热水洗手设施及消毒、干手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7.2.2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7.2.3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7.2.4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7.3车间内的加工设备和设施
7.3.l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结构应易于拆洗,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
7.3.2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3.3加工设备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清洗消毒,并按工艺流程合理排布,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
7.3.4加工车间的工器具应在专门房间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间应备有冷、热水及清洗消毒设施和适当的排气通风装置。生产线的适当位置应配备带有82℃热水的刀具消毒设施。
7.4水的供应
7.4.1供水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确保加工水量充足。加工用水(冰)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或者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如使用自备水源作为加工用水,应进行有效处理,并实施卫生监控。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
7.4.2企业应定期对加工用水(冰)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必要时检测余氯含量,以确保加工用水(冰)的卫生质量。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
7.4.3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连接,并有标识。
7.4.4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应定期清洗、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7.4.5屠宰、分割、加工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配备热水供应系统。
7.5屠宰厂的特殊条件
7.5.1屠宰间面积充足,能使操作符合要求。不得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动物。
7.5.2浸烫、脱毛、刮毛、燎毛或剥皮应在与宰杀明显分开的区域进行,相隔至少5米或用至少3米高的墙隔开。
7.5.3动物击晕后的屠宰加工、修整应尽可能地悬挂进行,并避免悬挂的动物接触地面。
7.5.4应分别设专门的心、肝、肺、肾加工处理间,胃、肠加工处理间,头、蹄(爪)、尾等加工处理间。各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7.5.5胃肠加工设备的设计、安装与操作应能有效地防止对鲜肉的污染。应安装通风装置以防止、消除异味和汽雾。设备应配有能使胃肠内容物和废水以封闭方式排入排水系统的装置。排空清洗后的胃肠应用卫生的方法运输。
7.5.6食用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间、包装间。
7.5.7应设有专门区域用于贮存胃肠内容物和其他废料。如果皮、角、蹄、猪鬃、羽毛等在屠宰的当天不直接用密封、防漏的容器运走,应设有专门的贮存间。
7.5.8猪的屠宰间应设有设施齐全的旋毛虫检验室。
7.5.9企业应设兽医办公室,配有适当的办公用具。
7.6肉制品厂(车间)的特殊条件
7.6.1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储藏间或冻结间。
7.6.2肉制品加工、包装应设有专门的车间,生产流程应符合卫生要求。
7.6.3热加工处理应在单独的车间进行,生、熟加工应严格分开。
7.6.4应设有专用的辅料存放间和配制间。
7.6.5根据产品的类型和加工工艺不同,企业应设有包装拆除间、原料解冻间、原料肉清洗间、分割间、腌制间、熟制间、烟熏间、预包装肉制品的切片间和包装间等。
8& & & & 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8.1宰前检验
8.1.1供宰动物应符合本规范第5款规定的要求。屠宰企业不得接受在运输过程中死亡的动物、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动物、来源不明或证明不全的动物。
8.1.2供宰动物应进行宰前检验。
8.1.3宰前检验应考虑初级生产的相关信息,如动物饲养情况、用药及疫病防治情况等。
8.1.4应通过一系列特定的程序和方法观察活动物的外表,如动物的行为、体态、身体状况、体表、排泄物及气味等。对有异常症状的动物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由兽医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8.1.5对判定不适宜正常屠宰的动物应进行急宰或无害化处理。 8.1.6应将宰前检验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验人员,并做好宰前检验记录。
8.2宰后检验
8.2.l宰后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8.2.2应利用初级生产和宰前检验信息,结合对动物头部、胴体和内脏的感官检验结果,判定肉类是否适合人类食用。
8.2.3感官检验不能准确判定肉类是否适合人类食用时,应进一步检验或检测。
8.2.4废弃的肉类或动物其他部分,应做适当标记,并用防止与其他肉类交叉污染的方式处理。废弃处理应做好记录。
8.2.5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验,主管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
8.2.6宰后检验应做好记录。宰后检验结果应及时分析汇总后上报检验检疫部门并反馈给饲养场。
8.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动物屠体、组织、体液(如胆汁、尿液、奶汁等)、胃肠内容物等污染其他肉类、设备和场地。
8.3.1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在兽医监督下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才能重新屠宰、加工正常动物。
8.3.2被脓液、病理组织、胃肠内容物、渗出物等污染的胴体或肉类,应以卫生的方式去除或废弃。
8.4在家畜屠宰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工器具、设备,如宰杀、去角设备、头部检验刀具、开胸和开片刀锯、同步检验盛放内脏的盘等,每次使用后,都应进行清洗、消毒。
8.5分割、去骨、包装时,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7℃以下,禽肉保持4℃以下,食用副产品保持3℃以下。加工、分割、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使产品保持规定的温度。
8.6肉制品加工的原料、辅料的卫生要求
8.6.1原料肉应来自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附有检疫合格证,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8.6.2进口的原料肉应来自经国家注册的国外肉类生产企业,并附有出口国(地区)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和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8.6.3辅料应具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原、辅材料应专库存放。
8.6.4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不得用于生产力口工。
8.6.5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产品应分别存放,防止污染。
8.7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和废弃物,应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
8.8班前班后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生产过程中应对工器具、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8.9生产加工中应使用流动水解冻肉类原料、清洁工器具。
8.10需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组织应用专门的车辆、容器及时运送。无害化处理应在兽医的监督下,在专用的设施中进行。企业应制定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
8.11对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
9& & & & 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
9.1.l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肉的感官特性。
9.1.2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不破损。
9.1.3肉类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9.1.4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9.1.5肉类包装上应有注册编号。
9.1.6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其特定的要求。
9.2.1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
9.2.2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厘米,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9.3.1用于运输肉类的工具不得运输活动物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
9.3.2包装肉与裸装肉不能同车运输,除非采取了物理性的隔离防护措施。
9.3.3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9.3.4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
10.& & & & 人员卫生
10.1从事肉类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10.2从事肉类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厂应设立专用洗衣房,工作服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生产中使用手套作业的,手套应保持完好、清洁并经消毒处理,不得使用纺织纤维手套。
10.3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生区与熟区等不同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串岗。
11& & & & 卫生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
11.1企业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应用HACPP原理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体系文件。
11.2企业在建立实施HACCP计划时,应:
&&1)制定并有效实施基础计划;
&&2)在进行危害分析时,充分考虑屠宰动物的种类、肉类产品的预期用途,确定危害预防措施;
&&3)保证制定的关键限值和操作限值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充分考虑HACCP计划的验证频率,必要时,取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5)充分考虑HACCP计划的有效性,确保肉类及其制品安全卫生。
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卫生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11.4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1.5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11.6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11.7企业应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11.8企业应制定书面的SSOP程序,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 & SSOP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1)加工用水和冰的安全;
& & 2)肉类接触表面的清洁卫生;
& & 3)防止交叉污染;
& & 4)洗手消毒设施以及卫生间设施的维护;
& & 5)避免肉类被污染物污染;
& & 6)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控制;
& & 7)员工的健康和卫生;
8)鼠害和虫害的控制。
11.9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不对产品造成污染,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11.10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11.11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12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肉类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
11.13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1.1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
12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肉类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13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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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裹面包糠的鳕鱼排、章鱼丸子应该属于水产品吧。
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水产品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适用范围& &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
2.2本规范中的水产品,是指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水或者海水水生动物或它们的可食部分,以及以它们为特征组分制成的食品。
3.1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2前处理:改变水产品形状完整性的处理,如宰杀、去头、去皮、去脏、去鳍等。& &
3.3加工: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处理水产品的过程,如冷冻、加热、脱水、烟熏、油炸、罐藏、腌制、发酵等。
3.4清洁海水:未受到影响水产品安全卫生的有害微生物、有毒浮游生物、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的海水。& &
3.5净化:将贝类放入清洁海水或等效的人工海水中处理一段时间,以消除微生物的污染,使其适合人类食用。
3.6食品接触表面:在正常加工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表面,如工器具、刀具、桌面、案板、传送带、制冰机、贮冰池、手套、围裙等。
3.7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企业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
3.8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控制程序,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所有原料应来自无污染的水域。在原料的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保证温度和时间适宜,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
4.2捕捞类水产品原料的捕捞船、加工船或运输船应符合卫生要求,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活水产品应在适宜的存活条件下运输;冰鲜水产品捕捞后应立即冷却使水产品的温度接近0℃;保鲜厨冰(水)应清洁、卫生;捕捞和在船上的前处理、冷却、冷冻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4.3养殖类水产品的原料应来自于主管部门许可的养殖场,养殖环境和水质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养殖用饲料和兽药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来源和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养殖过程中应有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养殖水产品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宰杀,不得被泥土、黏液或粪便污染,如果宰后不能立即加工,应保持冷却;其捕捞和运输应符合4.2的有关要求。
4.4来、进料加工类水产品的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5贝类生产企业应制定专门的控制程序,以保证贝类原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5.1贝类原料应来自国家允许养殖或捕捞的水域,并在必要时进行净化处理。来、进料加工的贝类应来自于进口国贝类主管机构允许养殖或捕捞的水域。贝类原料的养殖者或捕捞者应获得主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4.5.2装载贝类原料的每一个容器应附有标签,散装贝类原料应提供相关文件,标签或文件应注明贝类养殖或捕捞的日期、地点、种类、数量以及养殖者或捕捞者的名称。企业验收时应保留相关信息资料。
4.5.3去壳贝类应有包装,并附有标签,标签应注明去壳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4.5.4企业应定期有针对性地对贝类原料进行贝毒检测,以保证原料的安全性。
4.6其他要求。
4.6.1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品原料的处理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6.2水产品的半成品原料应来自于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
4.6.3生产用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辅料应专库存放,避免污染;超过保质期的辅料不得用于水产品生产。
5&&厂区环境
5.1企业应远离污染源,不得建在有碍水产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
5.2厂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5.3厂区布局和设计合理,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废弃物、垃圾暂存等设施。厂区排水系统畅通。
5.4厂区内不得有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废弃物、垃圾应用加盖的不漏水、防腐蚀的容器盛放及运输,废弃物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出厂。
5.5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烟尘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通风、防鼠、防蝇、防虫设施,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洁。
5.7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应设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5.8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对生产区不得造成影响。
6&&车间及设施设备
6.1.1车间应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符合所加工的水产品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加工车间的面积、高度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
6.1.2车间的墙和隔板应有适当高度,其表面应易于清洁;地面应耐腐蚀、耐磨、防滑并有适当坡度,易于排水、无积水,易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地面和墙壁之间的连接部分应采取弧形连接,易于清洁。
6.1.3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应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修建,屋顶或者天花板和车间上方的固定物在结构上应能防止灰尘和冷凝水的形成以及杂物的脱落。
6.1.4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平滑、易清洗消毒、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6.1.5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口、通风处应安装防鼠、防蝇、防虫及防尘等设施。
6.1.6车间应设有能够满足工器具和设备清洗、消毒的区域,其操作对加工过程和产品不会造成污染。
6.1.7冰的制作、储存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
6.1.8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排水沟底角应呈弧形,易于清洗,排水管应有防止异味溢出的水封装置以及防鼠网。应避免加工用水直排地面。任何管道和下水道应保证排水畅通,不积水。禁止由低清洁区向高清洁区排放加工污水。
6.1.9车间内应有单独的、足够的区域分别存放消毒剂、洗涤剂、包装物料、下脚料等,以避免交叉污染。
6.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6.2&&设施
6.2.1供电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车间内的所有用电设施应防潮、防水,确保使用安全。
6.2.2供水设施应能保证企业各个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加工用水的管道应用无毒、无害、防腐蚀的材料制成,应有防止产生回流现象装置,不得与非饮用水的管道相联接,饮用水与非饮用水的管道应有标识加以区分。
6.2.3加工用水可以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应建在无污染区域,定期清洗消毒,并加以防护。
6.2.4在车间入口处、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温适宜的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鞋靴消毒设施。消毒液浓度应能达到有效的消毒效果。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 &
6.2.5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卫生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
6.2.6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6.2.7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面积与车间人数相适应,温度和湿度适宜,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
6.2.8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其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维护和清洁的要求。进气口应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蒸煮、油炸、烟熏、烘烤等产生大量水蒸汽和烟雾的区域,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强制通风和排油烟设施。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设备和工器具
6.3.1设备和工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与水产品、洗涤剂、消毒剂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得使用竹木器具。
6.3.2设备和工器具的设计和制作应避免明显的内角、凸起、缝隙或裂口。车间内的设备应耐用、易于拆卸清洗。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与地面、屋顶、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以便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卫生监控。
6.3.3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废弃物容器和可食产品容器不得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防水、防腐蚀、防渗漏。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建造、安装和维护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7.1&&防止污染
7.1.1在生产过程中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前处理、半成品粗加工、精加工、成品包装等不同清洁卫
生要求的区域有效分开设置,各加工区域的产品应分别存放,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7.1.2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废水、废弃物对成品、半成品造成污染;盛放水产品的容器(包括水管)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7.1.3维修设备时,不得污染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维修后要对区域进行清洗消毒。
7.1.4各项工艺操作应能有效地防止产品变质和受到有害微生
物及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染。
7.1.5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应隔离存放,有明显标志,并在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妥善处理。
7.2&&清洗消毒
7.2.1企业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7.2.2班前、班后应对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班前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7.2.3在生产过程中应保证有足够的频率对食品接触表面进行清洗、消毒。
7.3厂房、设施、设备和工器具的维护
7.3.1厂房、设施、设备和工器具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3.2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
7.4虫害控制
7.4.1企业应按照虫鼠害控制计划,在厂区内放置捕鼠工具,捕鼠点应逐个编号。
7.4.2应采用物理方法有效防止虫鼠进入车间;&&车间内加工区域的上方不得设置诱杀昆虫的设施。
7.4.3企业应按计划对所有的捕鼠及杀虫设施进行检查和清理。
7.5水、冰、蒸汽的供应
7.5.1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用海水应为清洁海水。企业应备有供水网络图,并标注水质
监测取样点编号。
7.5.2企业在加工前应对加工用水(冰)&&的余氯含量进行检测,并定期对加工用水(冰)进行微生物项目检测,以确保加工用水(冰)
的卫生质量。每年对水质的公共卫生检测不少于两次。
7.5.3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静止水解冻原料、清洗半成品和清洁工器具。
7.5.3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破碎、运输、储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
7.5.4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
7.6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7.6.1企业应制定并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计划,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所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
7.6.2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储存库,加锁并有专人保管。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标识清楚。
7.6.3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7.7温度和时间的控制
7.7.1前处理、烹煮、油炸、冷却、加工和储存等工序的时间和温度控制应严格按照产品工艺及卫生要求进行。
7.7.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加工车间的温度不应高于21℃(加热工序除外)。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0℃以内。
7.7.3加工过程中,应控制产品的内部温度和暴露时间。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21℃以上,则加工产品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应超过2个小时;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21℃以下、10℃以上,则加工产品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应超过6个小时;若在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内部温度在21℃上下波动时,则加工产品超过21℃以上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加工产品超过10℃以上的累计暴露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7.7.4巴氏杀菌设备应进行热分布测试,以确保加热杀菌的均匀性;热杀菌工艺应进行确认以保证其科学有效;杀菌的F值应符合有关规定;巴氏杀菌的罐装产品,其二重卷边的结构应符合罐头卷边密封的要求。
7.7.5对于易产生鲭鱼毒素的鱼种,应根据产品特性加强对从原料接收到成品全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必要时应进行组胺等指标的检测。
7.8对在捕捞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金属碎片危害的产品应设置金属探测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要定时校准。
8&&加工条件的特殊要求
8.1烟熏水产品
8.1.1烟熏应在单独的烟熏间(炉)进行,必要时,应装有通风系统,以使燃烧产生的烟和热不影响水产品的其他生产加工工序。
8.1.2用于烟熏鱼的发烟材料不得存在烟熏间内,其使用不得污染产品。
8.1.3禁止使用涂有油漆、清漆的、经胶合的或经过任何化学防腐处理的木料进行燃烧发烟。
8.1.4产品烟熏后、包装前应迅速冷却至产品保存所需的温度。
8.1.5应在熏制或加热过程中有效地控制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的
生长和毒素的形成。
8.2腌制水产品
8.2.1腌制操作应在独立的加工区域内进行,不得影响其他的加工操作。
8.2.2加工用盐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重复使用,储存场所应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8.2.3用于腌制的容器,其结构应能防止腌制过程中产品受污染。
8.3罐藏水产品
加工罐藏水产品(冷藏产品除外)的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有关罐头规范的要求。
9&&包装、运输与储存
9.1.1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改变水产品的感官特性。
9.1.2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9.1.3.水产品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9.1.4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别专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9.1.5水产品的外包装应标识清楚。
9.2.1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应设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定期消毒。
9.2.2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距离不少于10厘米,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9.2.3预冷库(或保鲜库)、速冻库、冷(冻)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预冷库(或保鲜库)的温度应控制在0-4℃之间;冷藏库温度应控制-18℃以下;速冻库温度应控制—28℃以下;干制品等其他成品库的温度、湿度应满足产品特性要求。
9.3&&运输
9.3.1运输工具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水产品的物品混装。
9.3.2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10&&人员卫生
10.1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10.2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月艮、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厂应设立专用洗衣房,工作服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生产中使用手套作业的,手套应保持完好、清洁并经消毒处理。戴手套前,双手仍应清洗干净,彻底消毒。
10.3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生区与熟区等不同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串岗。
10.4不得在更衣室、卫生间、车间等场所内吃食品、吸烟、吐痰或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等。
10.5进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要求。
11卫生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
11.1企业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应用HACCP原理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行的体系文件。
11.2企业在建立实施HACCP计划时,应:
& & 1)制定并有效实施基础计划;
& & 2)在进行危害分析时,充分考虑水产品的种类、预期用途,确定危害预防措施和关键控制点;
& & 3)保证制定的关键限值和操作限值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 & 4)充分考虑HACCP计划的验证频率,必要时,取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5)充分考虑HACCP计划的有效性,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卫生。
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卫生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
11.4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1.5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并应自行开展水质和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
11.6企业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检测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11.7企业应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11.8企业应制定书面的SSOP程序,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 & SSOP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1)加工用水和冰的安全;
& & 2)水产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卫生;& &
& & 3)防止交叉污染;& &
& & 4)洗手消毒设施以及卫生间设施的维护;& &
& & 5)防止润滑剂、燃料等污染物对水产品造成安全危害;
& & 6)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控制;
& & 7)员工的健康和卫生;& &
& & 8)鼠害和虫害的控制。& &
11.9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不对产品造成污染,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
11.10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11.11企业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11.12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水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需建立HACCP体系的企业,应由本企业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经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相应工作。HACCP小组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
11.13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一年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11.1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制定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12本规范的上述条款中,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进口国的规定执行。
13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规范自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实施。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检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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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经典,佩服!!!!1
(食品质量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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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速冻食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马继伟& &
速冻食品如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许多餐饮行业也离不开需要速冻储存的鲜肉、鲜鱼、水产品及海鲜食品等。据我们了解,我国速冻食品行业以年均15%的速度快速发展,已经超过食品行业11%—12%的平均增幅。所谓速冻食品是经严格的原料筛选,加工处理,调理制作,低温快速冻结,密封包装,低温保存、运输、销售的现代化加工食品。在加工环节中,要使速冻食品最大限度地保持食品原有色、香、味、口感及营养成分,鲜度高、质量好,且安全、卫生、方便、快捷。速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比的优点: 1.卫生质优。食品经过低温度速冻处理,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持食品本身的色泽风味及营养成分,又能有效地抑制微生物的活动,保证使用安全。 2.营养合理。如速冻调理食品配料时,可以通过原料的不同搭配控制脂肪、热量及胆固醇的含量,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要。 3.品种繁多。速冻食品现有4大类、3000多个品种,从副食品到主食,从盘菜到小吃,样样俱全,这是任何其他加工食品不可比拟的,这也为那些不善于烹调的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4.食用方便。速冻食品既能调节季节性供需平衡,又能减轻家务劳动,减少城市垃圾,保护环境。 5.成本较低。与罐头食品相比,速冻食品具有口味鲜和能耗低的优点。速冻食品比罐头食品能耗低30%左右。正是因为速冻食品的以上优点使其成为了日常生活和餐饮行业不可分割的伙伴。从有速冻食品的日子以来,温度管理便一直是速冻食品质量的核心。在冷库冷藏、低温运输以及食品冷藏陈列柜零售贩卖阶段的产品温度,都必须维持在-18度以下,确保品质的稳定。很多实验表明,速冻食品在-18度的储存环境下约有1年的储存寿命;在-15度下,只有半年;而在-12度下,就只剩3个月了。高油脂含量的产品,储存寿命则更短。但有些人利用现有的冻结间或者冷藏库来冻结食品,实际上生产的不是速冻食品、而是“慢冻”食品,尽管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与速冻食品在品质上有很大的差别,但大多数消费者不清楚所谓速冻的概念,更不会区分哪些是速冻的,哪些是“慢冻”的。由于冻结速度快,食品的冰晶就小,就能最大可能的保存食品的风味、营养,对食品内部结构的破坏就少,再加热时食品就能基本恢复原状。如果不是速冻,产品就会出现表面干燥,有裂纹,变硬的现象,产品的风味、口感就差,食品的营养价值就会下降。这就是市场上有些厂家产品表面有裂纹,再加热时不好吃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大部分速冻食品还要停留在经销商店、超市的冷藏库和食品冷藏陈列柜上,这样对消费者和有些餐饮企业都会带来不便。诚然,速冻食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已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喜爱。但在我国仍存在着品种少、产量低、质量不高等问题。作为我国90年代以来成长最快的食品,只有加强质量管理、加强自身的营销运作,才能避免走大量的弯路。 链接1:什么是速冻食品? 速冻食品强调的是指在 20-60 分钟短时间内将产品的中心温度降到 -18℃ 以下的冷速食品。 链接2: 保存速冻食品注意事项 首先要防止冷冻食品在保存过程中多次解冻,再冻结,这样会损坏食品的内部结构,食品的口感、味道、营养就会下降,因此在保存过程中避免反复解冻,再冻结。其次尽量做到吃多少,加热多少。如果一次吃不完,放回冰箱再冻结,以后再加热,效果就更差。 链接3:速冻食品分四大类:速冻果蔬食品、速冻家畜禽食品、速冻水产食品和速冻调理食品 1.速冻果蔬。如速冻青刀豆、芦笋、青豆、豌豆英、毛豆、马铃薯、茎椰菜、花菜及胡萝卜和速冻草莓、荔枝、桃、菠萝及樱桃等。 2.速冻畜禽。如速冻猪、牛、羊分割肉,速冻鸡、兔等野味。 3.速冻水产品。如速冻鱼、虾及贝类等。 4.速冻调理食品。如三明治、汉堡包、比萨、烧卖、水饺、肉包、小笼包、春卷、炒饭、汤圆、肉丸及鱼丸等等。 链接4:上海部分品牌速冻食品供应商: 1.上海贸基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南翔小笼包,上海云吞、蒸饺、煎包、刀切馒头、汤圆、春卷、油条、麻球、烧麦、菜包以及各式包子 2.上海好大妈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米面速冻食品(包括速冻手工水饺、汤团、馄饨、汤包、八宝饭等米面系列产品) 3.上海南翔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速冻面米食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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