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后可以保留工作吗

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
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
来源:企业管理毕业论文编辑:美斌&阅读:
  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的论文。
  摘要:通过对安宁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发现,安宁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理由,如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都很容易引发外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脱管,甚至重新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本文以安宁市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的现实情况为视角,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外出管理这方面工作提出完善倡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
  一、安宁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存在的理由
  2009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迁居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近年来,云南省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请假审批程序,落实外出期间监管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外出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但是通过对安宁市部分街道司法所的调研,安宁市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理由。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受和移交不规范
  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户籍地司法所将本该由居住地司法所管辖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接收的理由,如长期在外地务工且有固定居住地的社区服刑人员。然后准假外出,形成不必要的外出管理现象。另外,一些社区服刑人员长期请假外出,其居住地已经发生变更,应当适时变更管辖地,移交管辖权,但往往流出地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仍作为外出人员管理。
  (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不规范
  根据2009年出台的《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设区的市的城区、县(市)。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由司法所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批的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理由是不真实的,审批宽严把握不好,将一些带有重新犯罪风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准假外出,造成的结果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在审批的时候缺乏一个规范的审批标准。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监管措施不到位
  对于准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存在不够严格的理由。往往忽视外出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不能及时的掌握外出人员在外出期间的真实情况。同时,对假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做到及时敦促其返回销假、续假,监管力度不够。
  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的倡议
  针对安宁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理由,本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良好的矫正秩序的要求,结合实际,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
  (一)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报到制度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报到制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以及离开流入地前,应当到流入地司法所报到并说明情况。落实电话汇报、书面报告制度。同时,敦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期提交思想汇报。目前,安宁市已对部门社区服刑人员发放地位手机,实施定位监控,接下来应扩大定位手机发放,提高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落实定期的报告制度。加强与外出人员的电话联系。在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前,司法所应集中其开展教育。告知外出期间应遵守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定期返回销假及法律后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的认识。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还可利用网络远程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监督,消除可能出现犯人不想思想。社区服刑人员销假后,应安排其补全未参加的教育课时与公益劳动。同时,落实经费制度,对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积极配发实时定位手机,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三)对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实行责任倒查
  定期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检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理由和不足,有利于及时消除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监管工作盲区。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司法所之间应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协作
  早在2008年,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如江苏省就出台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做出了原则规定。2009年,江苏、浙江、上海三地司法厅(局)依托苏浙沪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共同签署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协议书,加强了对三地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协作配合。流出地县(市、区)司法所应借助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上报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流入地县(市、区)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到达离开情况及时通报流出地县(市、区)司法所。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异地委托管理工作。
  (五)出台切实有效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
  试点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的实践情况的深入了解,相关部门应出台一部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的相关办法,以明确和统一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条件、程序、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内容。从而更加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于执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朱久伟,王安.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社区矫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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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发布时间: 11:07:15 来源:
编辑: 作者:唐卑 邓忠宝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开始选择3个乡镇试点,2012年全面铺开。截止今年7月底,共接收各类矫正对象469人,已经解矫165人,现共有在册矫正对象304人。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需认真加以解决。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1、人手紧张监管难。基层司法所除了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还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自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司法所的工作量增加了一倍以上。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每个司法所至少配备3名工作人员。目前,全县大部分司法所不足3人,有的司法所只有所长一人,身兼数职,职能增加,人员不增矛盾日益突出,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2、经费短缺执行难。社区矫正开展各项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如教育改造、公益性活动等。如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省市下文规定财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逐步提高。虽然上面有政策但在地方很难按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直接影响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举步维艰。3、业务不熟操作难。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既没有从事过刑罚执行工作,也没有从事过监管、教育工作,业务素质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不相适应。个别司法助理员由于工作量大,没有政治前途,没有身份,不思上进,时间长了跟不上节拍,对社区矫正业务不熟悉,影响工作效率。对于个别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按要求发出三次警告应当予以收监执行,但需要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配合,操作起来存在难度。4、身份不符执法难。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现实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法定权力,这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符,造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不统一,增加了社区矫正机关协调工作的难度。同时,基层司法所在履行职责时,由于身份不明,不具警察身份不能执法也不敢执法,如遇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5、配合不够协调难。社区矫正牵涉到司法行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的工作,存在协调难的问题。矫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现象明显。就矫正本身,出现公安的执法主体、司法的执行主体以及社团的运作并存局面。有些部门没能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互不沟通和衔接,各自为政,收监手续难办理,治安拘留难到位,很难起到震慑作用。二、分析原因<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仿宋_GB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社区矫正工作才全面铺开,从公安部门移交到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时间不长,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1、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思想是行动先导,个别工作人员存在社区矫正是公安机关移过来的,不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因此工作主动性不够。地方政府也没有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写起来不得不要的现象。县里由于财政紧张,没有在乡镇、社区普遍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2、政策上有盲区。社区矫正移交司法局后,社区矫正法迟迟未能出台,相关法律框架不够完善,给工作带来被动,存在“重社会效果,轻法律规定”的认识偏差。个别基层司法所“重建档,轻监管”,只要把矫正对象档案建立起来就完事,加上工作任务重、警力不足,对监外罪犯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抓得不实。3、部门配合存在真空区。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各部门都在忙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各自为战的情况依然存在。而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部门,往往把矫正人员移交给司法所后就很少过问,法院有少部分法官认为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可有可无,存在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现象。也有的部门觉得以前都是司法局听我的,现在要我听你的,不太习惯,也不愿配合,导致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显得力不从心。三、对策和建议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转化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要从加快立法、强化配合、主动作为三方面入手,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1、加快立法,消除政策障碍。矫正工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当前的矫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长远角度讲,矫正要得到顺利的发展,完成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一是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监外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特别是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法权,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二是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编制,矫正内容、矫正程序、经费保障以及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确保有人做事,有经费干事。三是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身份,明确权利义务,负责服刑人员的正常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形成较完备的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2、强化配合,打破部门壁垒。要加强部门协调,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定人员参加,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矫正对象“收得下、管得住、矫得正”,减少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法院应当加强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调研,多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研究判决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应明确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与矫正机构密切配合,严防脱管、漏管。社区矫正组织要协调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将矫正人员的情况反馈给法院和监狱,提高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共同做好矫正人员的转化工作。党委政府要把社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社区矫正全县“一盘棋”,推动矫正工作稳步发展。3、主动作为,提升综合素质。有为才有位,应从多方面入手,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绩效。一是加强培训。对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分批培训,使之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适应新形势下矫正的工作需要。二是充实队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批懂法律、懂政策,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的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充实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聘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吸收文化水平高、经验丰富、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专家学者、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老党员、老干部参与矫正帮扶工作,完善社会志愿者队伍。三是扎实干事。要不断创新监管模式,启用GPS定位手机管理, 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日常监管,对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矫正对象的接收、档案的建立、教育管理措施的落实、考核奖惩的实施、社区矫正的解除等环节实行规范化操作,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督查力度,强化管控,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四是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细化,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单位工作经费、干警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挂钩,激发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司法局:唐卑 邓忠宝通讯地址: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西路16号联系电话:<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 仿宋_GB04698<span style="font-size:21font-family:仿宋_GB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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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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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规定
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规定&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组织宣告;确定社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在期满解除矫正时,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承担哪些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人员组成,明晰职责承担: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挟等专业化工作。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成为守法公民。四、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答:按照《社区实施办法》要求,司法所在落实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指导、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五、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社会发展和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七、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注意哪几个方面?答: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过程中,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作出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学校、单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建立监督帮教小组,共同关心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四是要注重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实施教育矫正;五是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提高对其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其就学、就业方面的问题;七是要注意培养、设置专门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管理教育水平;八是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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