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是贫困户吗政策能消除贫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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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调查)
优化低保政策真正为困难群众“托底”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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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制度要与精准扶贫政策形成更好的配合。建议进一步完善低保管理制度,实行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逐步提高低保补助标准,适度缩小其与扶贫线标准间的差距。
  广西专员办
  中央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极为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社会政策要托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期,广西专员办抽取部分市县,对低保补助资金管理状况开展了预算监管。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低保政策深受困难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称《意见》)下发后,各地财政、民政部门专门制订了低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多年宣传,低保政策社会知晓度不断增强,对保障困难群体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低保政策在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政策实施的公正公平性。
  低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低保待遇成为地方政府解决一些“棘手”问题的政策工具。
  资格认定不够精准。低保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个别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企业破产清算时,承诺相关人员可享受低保待遇。个别地方政府直接下达红头文件,个别在召开政府协调会时明确指示,要求民政部门将这部分人员纳入低保补助对象,从而出现一些健康的壮年劳动力家庭长期吃低保的情况。
  动态管理剔除特殊人群难。根据《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跟踪低保家庭变化时,发现部分享受待遇的征地拆迁家庭,若将取得的房屋拆迁或征地补偿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计算在家庭收入中,不符合低保资格。但想清理这类人员时,部分群众以政府有承诺为由,有的到政府上访,有的到民政部门闹事,地方政府考虑“维稳”压力,要求维持待遇发放。
  其二,低保身份“含金量”高,惩戒骗保的手段显得疲弱无力。
  低保身份带来多重优惠。以一家4口为例,2015年可获得城市低保补助1120元/月、农村低保补助500元/月。同时,获得低保身份还可以享受大病救助、养老补贴、廉租房补贴、助学金、水电补贴等多重财政补助,可以从多个方面增加收入、减少支出。附加福利含金量高带来一定道德风险,部分人员瞒报家族有房有车的信息,伪造成低收入者,骗取低保身份。
  追责骗保人员案例少。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意见》要求除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际执行中,民政部门承担低保管理主体责任,外部监督机关发现错保会问责民政部门,很少将骗保户本身移送司法处理。民政部门动态管理时发现错保,因担心被问责,也没有将骗保户移送司法处理的驱动力。
  其三,民政部门主导建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难度大。
  部门间信息管理呈现碎片化。《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由于政府部门间职能分割,信息资源不共享,涉及低保家庭收入认定的房产、车辆、存款、理财等多种信息分别掌握在不同部门手中,民政部门为了获得所需信息,要将碎片化的信息整合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中,工作环节多、难度大。
  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到位影响资源共享。民政部门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联系,要求各部门开放资料库、共享信息时,处于被动地位。
  其四,村(居)委会不负责审核审批低保,但在资格认定中实际影响力大。
  《意见》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申请材料并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期望摆脱村(居)委会干预,减少“人情保”“关系保”。但低保家庭遍布城镇和乡村,村(居)委会对低保户的基本情况更熟悉,审核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依赖村(居)委会。
  入户调查主要靠村(居)委会提供信息。《意见》要求审核时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审批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由于时间紧、要求入户调查面大,入户人员很难直接判断家庭收入高低,询问隔壁住户,多数因顾虑街坊邻居、乡里乡亲关系,难以详尽回答,村(居)委会成为主要信息来源。
  民主评议参与代表主要由村(居)委会挑选。《意见》要求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只有1―2个民政助理,他们不仅承担低保初审任务,还要完成其他工作,有的乡镇管辖二十几个村,组织哪些人参与民主评议,民政助理一般会交给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安排。
  动态管理信息主要依赖村(居)委会提供。《意见》要求各地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办人员少,人均负责管理的低保户多,如2015年12月某县有13.7万人领取低保待遇,低保办审批人员人均负责1.96万户;某区有3.8万人领取低保待遇,低保办审批人员人均负责1.9万户。低保家庭主动报备少,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民政部门主要通过询问村(居)委会了解低保户变动情况。
  村(居)委会对资格认定过程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但不承担审核审批职责,即使发生错保,也不会成为主要被追责部门,责权不一致。
  其五,家庭收入评价方式存在不足。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但实际核实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并不容易。
  家庭收入核查难。多数城镇、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差异不大,为了获得低保,在了解所在地救助标准后,申请户可能选择比它低的数字填为家庭收入。申报低保的家庭,其成员有的从事自由职业,有的做临时性雇佣工作,有的零敲碎打地开展生产和经营,收入不固定,且大量以现金往来,追查核实存在很大难度。
  家庭财产核实难。房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属地查不到房产证,不意味着没有房。如有的在其他城市买房,有的在农村拥有自建房。在车辆管理部门查不到车辆行驶证,不意味着实际没有车,如申报前将车转给亲戚、朋友,或是买车时就上在亲朋好友名下。一个家庭可能有多本存折,要通过分析全部存折流水账,追查银行进账单,判断存入款项性质,再确认家庭收入是否超过救助标准,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专业性较强。
  其六,低保政务公开效果不理想。
  低保政务公开内容,包括国家政策宣传和审核审批结果公示。目前低保政务公开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宣传效果。
  解读政策不够全面。城乡居民分布广、知识层次参差不齐、政策了解渠道窄,很多依赖向村(居)委会询问。有的基层干部在解读政策时,告诉群众因为大家经济情况都差不多,要轮流申报才行。
  公示方式方法有待改进。目前村(居)委会公示,都将公示贴在布告栏,就认为完成了公示程序。有的公示才贴了几天,就被别的公示覆盖了,实际公示时长不够。有的公示张贴后,因为居住分散,公示时间内城乡居民可能没看到,公示内容知晓面不广。
  加强低保管理的建议
  其一,明确政府在低保管理中的责任。
  低保制度要与精准扶贫政策形成更好的配合。建议进一步完善低保管理制度,实行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机衔接,逐步提高低保补助标准,适度缩小其与扶贫线标准间的差距。结合贫困程度,适当拉开补助档次。强调应保尽保,借鉴精准扶贫识别方式方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集中力量搭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应着力消除职能部门信息管理壁垒,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快建设以政府大数据平台系统为支撑的信息交换中心,构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体化政务管理体系,实现职能部门间关键信息共通共享,形成有效的信息快速筛查、校正和反馈,增强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协同能力,提高执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摒弃把给予低保待遇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的做法。低保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县级政府不应将低保补助作为附加福利。
  调整多类型财政补助政策叠加安排。系统性梳理民生类财政补助类型,做好低保与养老、医疗、就业补助衔接的同时,针对救助对象类型,应实行有差别的财政补助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应给予保基本、保医疗、保救助等综合财政补助,提高其生活质量。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应强调给予就业服务指导,鼓励其积极通过劳动实现脱贫。构建公平公正的环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重视基层社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在乡镇政府和社区办事机构中,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民政工作,加大政策理论培训力度,切实把与困难群众息息相关的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推动村(居)委会在低保管理中发挥正向作用。县级政府应以强化管理为主线,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监督,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坚持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发现村(居)委会存在内部操控的问题,要及时干预给予惩戒,督促其为做好低保管理服务。
  其二,加强低保对象分类管理。
  重视人群分类管理。应进一步完善低保人群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分类管理体系,实行有差别的管理模式,强化基础档案电子化管理,在核查频率、核查内容、核查方法上应有所区分,提高低保管理的针对性和效率。
  重视财产分类管理。以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契机,完善多元化财产分类管理体系。通过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有形资产非现场核查手段;与人行系统合作,完善货币资金流向跟踪机制;健全连接社保、就业信息的一体化监控网络,密切关注低保对象收入获得途径。
  重视城乡片区分类管理。加大对基层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深入解读政策和操作规程,统一制度理解。根据基层管理机构岗位设置、人员水平,建立重点盯、随机抽、适度查等有差异的管理模式,结合外部监督机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地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整体管理绩效。
  其三,加大“骗保”惩处力度。
  关注诚信评价,防范道德风险。把握网络信息传输快的特点,顺应网络发展规律,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明确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向,引导网民开展社会道德评价,多部门齐抓共管,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倡导社会公众对骗保对象和骗保行为公开谴责。
  重视人员管理,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执政队伍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切实强化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厘清责任边界,建立健全明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发现失职问题及时处理。重视追究骗保主体法律责任,厉行法治,建设不敢骗、不敢讲人情讲关系的法治国家体系。
  其四,强化低保政务公开。
  创新低保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推进低保政策公开、管理模式公开、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覆盖低保审核审批全流程。加强低保政务公开手段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发挥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强调公开实效,让群众及时看到、充分了解,吸引公众参与监督,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低保政务公开监督。把低保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低保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
  重视反馈骗保问题处理结果。引入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力量,建立健全低保公开信息跟踪反馈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开展在线服务,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模式。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骗保行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低保户信息虚报问题要做到有人跟踪、有人负责、有人落实,及时发布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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