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医疗待遇

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将提高 纳入医保覆盖范围-闽南网
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将提高 纳入医保覆盖范围
来源:宁德晚报
&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待遇将有所提高。日前,市政府转发《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明确该实施意见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  据悉,该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简称&省级以上劳模&)。在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  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宁德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  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  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按劳模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  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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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甘政发〔1989〕151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24日 甘政发〔1989〕151号)
  为了落实劳动模范政策,提高劳模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的积极性,特制定《甘肃省劳动模范待遇暂行规定》。
  一、凡是建国以来,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时的待遇,仍执行甘政发〔1981〕375号文件中关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凡是1985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获得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者,不论其在职与否,仍保持其先进荣誉的,可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凡从各种渠道已获得奖励工资的(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一级的,特等劳模为两级的),不再重复奖励晋升工资。今后被表彰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工资奖励晋升办法,另行规定。
  已达到本职务、本岗位最高等级工资的省级劳模,可按省劳动局、省人事局等单位甘劳薪〔1989〕129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企业单位的劳模增加工资可进入企业生产成本。
  晋升工资时,应经所在单位核实,上报主管部门复查,报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和省总工会审批后执行。
  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劳动模范奖励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五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其余三份分别由批准单位存查。
  三、现在仍在甘肃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其本人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将配偶调到劳模所在地工作;配偶和十六周岁(含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凭颁发的证书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
  四、逐步改善全国和省级劳模(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住房条件。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住房条件,在分配或调整住房面积、层次时,对他们应优先照顾,保证住房优于其他职工。
  五、为劳动模范创造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全国和省级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先进人物,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按国家规定,降分录取。
  六、关心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各单位的经济条件,可以一至二年对他们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要建立对省级以上劳模的优诊制度,劳模可持省政府所发的荣誉证书在省内任何医院优先就诊治疗;全国劳模、甘肃省特等劳模,到省总工会和省保健局办理保健证,住院治疗可享受地级干部有关规定的待遇;要创造条件,各单位可定期组织劳模、先进人物进行疗养活动。
  七、关心劳模生活,帮助劳模解决实际困难。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都要重视劳模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生活,尤其对离退休劳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应划拨一定的劳模管理费,用于解决劳模生活困难和适当组织劳模的联谊活动。
附:      劳动模范奖励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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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www.      来源:中国甘肃网
[责任编辑:付韬
相关链接&&法意::法律法规 -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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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事厅
【发 文 号】
甘人事[号
【效力属性】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02]1号文件)中,对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各市(州、地)、省直各部门办理。根据国发[号、甘政发[号、甘人事[1989]4号、人核培发[1994]4号、人核培发[1995]57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科技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范围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获得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三)在部队获得军以上单位批准授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  (四)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特、一、二、三等奖的人员。  (五)获得省科技功臣奖的人员,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的人员。  (六)受到国家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七)被批准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  (八)被批准授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称号的科技人员。
  ……  (此处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请成为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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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案编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  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 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自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省部级困难劳模帮扶专项资金,同时省总工会每年再安排部分工会经费,对收入水平低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实施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帮扶,全国劳模按国家的帮扶救助政策和标准执行。具体帮扶救助办法由省总工会牵头另行制定。  三、落实劳模养老保险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大监察、监督力度,督促劳模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为劳模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积极创造条件为城乡居民劳模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参保问题,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进一步提高企业劳模养老保障水平  对目前在职在岗的省部级以上企业劳模和今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企业劳模,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企业年金或购买其他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对已经退休的企业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其荣誉津贴每月再分别提高200元和160元,资金渠道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善劳模医疗保障待遇  确保省部级以上劳模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保险费。劳模个人和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个案救助的办法解决。年满60周岁确有困难的农民劳模,其个人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的劳模患者,由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适当救助。  六、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优先保障,同等条件下应重点保障省部级以上劳模。  七、合理解决劳模就业地落户问题  省部级以上外来务工劳模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相关政策的子女,有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愿望的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并保障其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就业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八、积极做好劳模就业与失业保障工作  因企业停产而导致劳模失业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模所在地政府帮助就业。省部级以上劳模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但未参加失业保险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有劳动能力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再就业的,不予补助。  九、积极开展关心关爱劳模活动  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劳模进行休养和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劳模所在单位支付。 劳模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十、着力提高劳模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为劳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夯实劳模管理工作基础,切实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掌握劳模动态,对劳模工作单位变更、职务变动、违法违纪、离退休、死亡等情况,各级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逐级上报备案。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有关部委联合表彰的省部级以上劳模(或明确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有关单位要及时向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上述政策自日起施行。有条件的单位,劳模优惠待遇可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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