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人与经纪人抽艺人腿训诫文的合同,且艺人站主动位置

艺人经纪合同的性质解读_北京律师__徐帅_新浪博客
艺人经纪合同的性质解读
细究明星和经纪公司产生纠纷最终翻脸的原因,最终大多总是归结到“利益”二字上。不管哪个经纪公司都知道这个道理:艺人没成名之前肯定是赔钱的,但保不准哪片云彩会下雨,艺人一旦成名后公司就一本万利了。一般来说,经纪公司会从影视演员的酬劳中提取
10%至20%的佣金,至于歌手则更多,有的甚至是五五分成。&&&&&
不过,“土鸡变凤凰”的新形势下,出了名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也就有了新的变化,新的问题和矛盾也就往往出现了。从任贤齐、黄品源、光良等5位艺人相继离开滚石,到黄圣依和星辉的决裂,再到李小婉与周迅悄悄地解约、众多超女从天娱公司的胜利大逃亡,05年的娱乐圈上演了一出解约大戏。艺人是否可以随时解约?艺人是否会被雪藏、是否要承担巨额赔偿?经纪公司该怎样防止解约?这些一连串的问题深深得困扰着演艺界。借着法律之刀,循着经纪之脉,下文会对此做详尽分析。&&&&
经纪合同性质&&&&
刚刚出道的艺人和经纪公司在最初签协约时还没有什么“慎重”的资本,在相对强势的经纪方的安排下,许多合约条款都不够细致,比如利益分配、包装计划,是日后出现矛盾的一大原因。艺人和所属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一、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下文对此种情况不予探讨)&&&&
二、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处理事务”。&&&&艺联公司与胡兵在1996年1月签订的《演艺人员经理人》合约中明确规定,我公司为胡兵“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全权单独独家代表甲方(即胡兵)接洽、安排、管理及策划甲方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代表甲方签订任何聘用协议”,“甲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纳任何聘用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建议”。合约期限为五年,即“日至日”。&&&&
​经纪人策略&&&
&一、无效手段&&&&(一)一纸长约、十年青春&&&&为了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通常会和艺人签订长期经纪约并规定了优先续约权,试图垄断艺人成名后的商业回报。但在中国大陆内,针对对大陆艺人此想法缺乏法律支持.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阅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继续履行合同只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艺人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约无须原经纪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当艺人的解约声明到达经纪公司时,解约即刻生效。&&&&胡兵解约纠纷中,千秋公司就胡兵单方面解约之事在北京赛特饭店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郑重声明:不接受胡兵单方面解约。黄圣依和星晖解约纠纷中,黄圣依经理人公司通过网易,发布声明,全文如下:“
1.本公司绝不接受旗下艺人擅意违约或终止与本公司的合同。”以上经纪公司的种种不接受艺人单方解约的声明,虽然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明显没有法律意义。
二)巨额违约金,防止飞单&&&&经纪合同中对艺人违反契约均规定了巨额的违约金,但法院是否会认可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且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何为过分高于损失呢?法律尚未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可以作为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如艺人因违约私演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据所调查的事实,确认艺人有未经原告安排之自行演出事实,并无法证明系经纪公司安排或经经纪公司同意。法院会判决艺人承担适当违约金,数额相当于私演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相当于应交纳的经纪费),最多适当上浮。至于双方约定的巨额惩罚性违约金,纯粹是欺骗不懂法律的艺人。&&&&据了解,2003年9月,黄晓明和世纪元素公司签合同时,就明确签署了黄晓明的演艺活动由该公司独家代理;同时经纪公司可获得黄晓明每笔业务总收入的25%作为佣金,合同至日止。然而合同并没有到期,黄晓明却先违约,擅自接拍《神雕》获得60万的片酬———按照合同,他应该给经纪公司交纳15万元。于是经纪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晓明告到了北京朝阳法院,要求黄晓明支付15万佣金及赔偿10万元。根据民法上的填平原则,法院对世纪元素经纪公司的违约诉求,仅仅只会支持15佣金。&&&&(三)巨额赔偿,防止跳槽&&&&为防止艺人解约,公司还会以巨额赔偿为附加条件。以《超级女声》为例,合约期8年,前4年经纪公司的佣金提成为60%,后4年佣金为40%,如果解约则要向公司支付500万的赔偿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艺人没有提出经纪公司违约的确凿理由而无故提前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并非由经纪合同约定,而是因艺人解约而导致的经纪公司损失。经纪公司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实际损失有帐目可查,主要考虑的是这些实际损失经纪公司是否已经收回。已收回则不能重复索赔。预期利润的计算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的推算,一是已履行的几年的平均利润额,二是解除合同这一年的利润。因此,经纪合同中约定艺人解约时要承担XX万的赔偿费用条款,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意义,只能是对艺人的盲目威慑。&&&&通常艺人解除合同都是因为其知名度越来越高,可能获得的收入也肯定是越来越多。所以拿艺人解除合同时的经理人的年利润作为计算预期利润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常也能够得到审判机构的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简单地照此计算,因为必然要考虑到各种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1)经纪公司是每年逐笔获得报酬,并非一次性获得几年利润。(2)如果合同继续履行,经纪公司也必然要付出相应人力和物力来为该艺人提供劳务和资金上的支持。这些是经纪人获取报酬必须要付出的成本,合同解除则免除了经理人的这些付出。(3)解除合同使经纪人空闲出相应的时间和劳务及资金,经理人可以把它用在其他艺人身上而获得利益。(4)艺人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艺人受欢迎程度对经理人的收益有很大影响,并且该风险与艺人经理人的变更没有关系。此外,经理人本身在履行经理人合同时有无瑕疵,对于艺人解除合同是否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也是在决定艺人赔偿额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综合考察以上各因素,则可以确定出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艺联公司与胡兵解约案中,虽然艺联公司要求胡兵在不续约后应赔偿417万,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胡兵向艺联公司补偿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部分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02550元。
(四)动辄雪藏&&逼你就范&&&&我国台湾地区大量判例中显示,假处分(雪藏)在台湾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之审判实务中使用较普遍。台湾新某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柯某某艺人合约纠纷中,台北地方法院1998年度裁全字第3143号裁定,准许新某公司提请的假处分,裁定"命申请人“新某公司”以新台币壹佰柒拾万元或等值之某某银行光复分行之可转让定期存单为债务人“柯某某”提供担保,禁止债务人(柯某某)以录制,促销,制作或行销录音母带或有声出版为目的而为申请人以外之第三人从事表演,或参加任何国内外各项登台演唱,演唱会,各项电影,电视,舞台之演出,各项形态广告,杂志或封面之拍摄,各种图象,文字,声音之授权使用于各种宣传性影片,各种场合之节目主持,幕后主唱及其他相关之演艺活动等公开性演出。"&&&&在香港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经纪合同同样也不能够强制履行,但法律在给予经济赔偿的救济手段外,还规定可以采用禁止艺人与他人签约从事演艺活动的救济措施。法律不可能强制艺人履行演艺合同,但可以禁止艺人与他人进行演艺活动。如果一个艺人敢忘恩负义踢开培养他成长的经理人,则有被“雪藏”之虞。&&&&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未明确规定类似台湾的"假处分"或美国的"禁令"的对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近年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关诉前保全制度中,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证据保全措施.目前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为阻止被告的继续违约行为,尚不能适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诉前禁令的规定.因此在中国大陆,只要艺人愿意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踢开培养自己多年的经理人,而不用承担任何其他法律后果。&&&&因此,大陆的法律体系对艺人的经纪合同规定是不完善的,缺乏对经纪公司应有的保护,导致了经纪纠纷频发。只有待我国民诉法作相应修改后,方能解决在演艺经纪合同诉讼中对违约行为的保全问题。&&&&黄圣依和香港星晖公司决裂事件中,星晖向香港法院申请禁止令即是禁止其他演出公司与黄圣依进行演出合作。但很遗憾,即使星晖成功申请到禁止令也只能禁止黄圣依在香港地域内进行的演出,在大陆地区的演艺活动中申请到的禁止令无效。
&(五)起诉和解约艺人签约公司&&&&和解约艺人签定新经纪约或演出合同的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不会面临因原经纪和约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艺人和原经纪公司的和约纠纷仅仅发生于原经纪和约的相对方,不牵涉第三人。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香港地区),如果原经纪公司向法院申请到了禁止令,就可以禁止在法院所辖领域内注册的公司和解约艺人签订演出合同。&&&&因此,和解约艺人签订新和约的新公司,只要不是在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注册,就不会受禁止令的约束。&&&&&&&&&&
黄圣依和星晖公司决裂后,迅速接拍张纪中导演的武侠新剧《碧血剑》,为此星辉发声明:决不承认黄圣依单方面解约,双方合约到2011年为止,“任何企业或人士未经星辉同意,擅自同黄圣依签订其他合约,公司将保留追究的权利。对此,刚刚找来黄圣依出演新戏《碧血剑》的张纪中十分担心,未知《碧》剧会否受到追究的风险,但最后张纪中得到黄圣依方面的保证,若有关她与经纪公司的解约问题而造成剧组任何损失,将全部由黄圣依个人负责,这才令张纪中放下心头大石。&&&&01年8月15日,蔡依林及其父母、姐姐在律师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宣布由于蔡依林和所属大声音乐制作公司已无互信基础,决定单方面中止合约;而大声公司则表示,蔡依林单方面中止合约已经违约,大声将采取法律行动,要求赔偿违约金新台币一千万元。该事件震动台湾乐坛,几经波折仍未得到解决。只要这场官司一日不了结,蔡依林将来即使加盟新的制作公司发行新的专辑,大声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收回市面上该专辑的所有唱片。因此,现在的蔡依林将被迫面对“无歌可唱”的尴尬局面。
二、有效手段&&&&(一)&&&&&&&&&&&成名歌的词曲著作权&&&&在目前的艺术环境下,歌手的成名基本依赖于一首主打歌曲。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只有在合理使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歌手才可以演唱。&&&&根据著作权法理论,歌手只有获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录制唱片,才可以在演唱会上,商业性礼仪活动中演唱歌曲。在公开场合不能演唱这首歌曲,歌手就相当于被宣判了死刑。&&&&经纪公司拥有歌手成名作的词曲著作权的策略:&&&&1、&只要拥有成名歌曲的词或曲著作权即可,无须同时拥有。&&&&词曲的著作权通常由不同作者享有。经纪公司在捧红一歌手前,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词或曲的著作权,就可以控制这首歌曲的使用。&&&&2、&成名歌曲不能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歌曲加入音著协管理后,歌曲著作权人就没有办法来对歌曲进行垄断性控制。任何人只要花费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歌曲的表演权。(详细情况见本书《音著协法律分析报告》)&&&&1994年,高林生与广州白天鹅公司的经纪纠纷闹得沸沸扬扬。据悉,当初高林生因为一曲《牵挂你的人是我》走红后,想寻求更长远的发展,所以与公司解约。后来,高林生的成名曲被词曲作者禁唱两年,从此,高林生的歌唱事业一蹶不振。&&&&(二)&&&&&&&&&&&增加艺人解约时承担的损失赔偿费用&&&&解约艺人要赔偿经纪公司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艺员进行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等;二是合同履行期满时将从艺员身上获得的预期利润。&&&&经纪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培训、宣传费用)的计算看似简单,但在法庭上往往是关键点所在。很多经纪公司只是在帐目中列明了为艺人某某名目的支出费用是多少,但却没有艺人签字,因此艺人完全可以不承认,经纪公司因没有其他有力旁证辅佐,基本不会获得法院支持。&&&&赵久琴和华夏亚视公司经纪纠纷中,“虽然华夏亚视公司提供江宁波的证言以佐证材料5中的歌曲确系为赵久琴创作,且赵久琴曾经练习过,但由于证人表示从未见过该歌曲曲谱和歌词,也记不清赵久琴练习的具体内容,而赵久琴对此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材料5中的歌曲及江宁波的证言不予认证。由于证人李航帆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赵久琴对其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证言不予认证。由于材料7中的清单为华夏亚视公司自行制作,印刷费收据没有列明印刷的具体内容和付款单位,赵久琴又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材料不予认证。”&&&&经纪公司为了防患未然,一定要在大笔支出后面由艺人签字(并附简要说明)。如果在和约期内没有发生解约纠纷,这样的签字并没有意义,但一旦发生纠纷,签字的支出将直接可以作为赔偿依据获得法院支持。
三)&&&&&&&&&&&增加演出合同的违约金&&&&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从《合同法》上分析,艺人将解约通知发至经纪公司后即无须履行经纪合同,但要赔偿经纪公司损失。经纪公司如果在艺人解约前和很多演出组织或广告商签订一系列合同并规定了高额违约金,如果艺人因解约后不再履行这些合同的话,经纪公司就必须赔偿损失(对数额经纪公司可操作),而这些赔偿的损失又势必计算在艺人解约后必须承担的损失赔偿之上。但现实中,很多经纪公司因不懂法律且没有懂经纪法律的律师帮助,对解约艺人的不配合表示无奈,其实艺人的不配合正是增加艺人解约赔偿的一个契机。&&&&姜育恒“中国巡回歌友演唱会”暂时“叫停”,昨日记者接到一封来自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致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信函,主要内容是就目前发生的歌莱美捌捌陆陆与旗下艺人姜育恒之间的经纪合约纠纷,向演出合作方“北京演乐”做出书面解释,当天下午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之前歌莱美捌捌陆陆公司总经理、著名音乐人许常德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拥有姜育恒全世界演艺全经纪合约,所有未经公司授权的姜育恒相关演出活动均属违法行为。而姜育恒一方则未对此进行过明确回应,其经纪人高先生倒没否认姜育恒在内地成立了“育恒公司”代理自己在内地的演出事务,但对纠纷只表示“个人所站的立场不同”,并直言:“姜育恒已经收集了相关材料,并咨询了律师,不怕打官司。&&”&&&&&&&&&昨日“歌莱美”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还向记者介绍,他们公司与“北京演乐”早在今年4月22日就签订了一份演出合约书,合约期限从日至2005年2月止,两个公司共同操办“2004姜育恒中国巡回歌友演唱会”。为这次演唱会,两个公司上上下下忙活了大半年的时间,现在不得不暂时泡汤了。姜育恒因为与公司产生了纠纷,对早前他应承下来的工作不闻不问,公司为他签订的演出合同他一个都不配合,原定的巡回歌友演唱会只好打完官司才能办了:“我们对合作方只能说抱歉,因为这也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据透露,“歌莱美”已针对姜育恒违约一事向法院起诉,接下来姜育恒能否如期完成巡回演唱会的工作,只能等待法院判决后才能再考虑。&&&&更可怕的事,如果发生解约纠纷后,精通法律的经纪公司倒签一系列商务合同并和另乙方协商好约定高额违约金的话,艺人只有无奈的接受,因为如果不履行就要在解约赔偿中加上这笔巨额赔偿,且在法庭上根本没有办法举证经纪公司是倒签合同,也没有办法举证违约金是经纪公司和另一方协商好。(以上只是本人对法律的推理和分析,目前的经纪公司还没有采用这样的做法)
&艺人策略&&
&&一、&&&&&&&&&&无效抗辩&&&&(一)合同不公平&&&&公平是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显失公平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判断公平与否应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状况为据,而不能从合同履行后的状况来判断合同的公平。判断合同的公平不能仅从经济利益上分析,还应与意志是否自由联系起来。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经济利益上的得失显得并不重要。此外,对显失公平提出法律主张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逾期就导致该权利丧失。&&&&从合同条款上看,合同是否公平的争议常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点:&&&&1、&优先续约权条款&&&&独家续约权条款是经纪合同中常见条款。从经纪人的利益出发,一个当红的艺人与其签约时间越长,他所得到的收益越多。但在签约时经纪人也不能断定一个艺人是否能够取得成功,是否能给自己带来收益。于是他们通过订立独家续约权条款给自己一个缓冲,在原合约期满时他可以决定是否再继续与该艺人签约。而艺人不具备该选择权。&&&&于是这就引发一个问题,这一条款是否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在有关演艺经纪合约纠纷的判例中,通常是认定优先续约权效力的.台湾张某某制作公司(简称为张公司)诉林某某有关优先续约权的演艺经纪合约纠纷一案,原告张公司因被告林某某在合约期满后,违反双方在合约中张公司有优先续约权的条款,径自与台湾小某音乐有限公司订立演艺经纪合约,而将林某某诉至法院;林某某辩称其合约期满后,曾将拟与他人签约的事实及签约条件告知原告,原告未主张欲以同一条件与林签约,应视为张公司对优先续约权的放弃.该案虽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原被告双方按以往判例均认可优先续约权条款有效,仅在张公司的行为是否视为放弃优先续约权的问题上存有争议。&&&&胡兵与经纪公司艺联解约纠纷中,仲裁庭承认了优先续约权的法律效力。
1996年1月艺联公司与胡兵签约,合约期一期为5年,至2000年12月,并且合约规定艺联享有独家续约权7年至2007年底。2000年7月艺联通过律师将书面续约通知交给胡兵要完成独家续约手续,但是胡兵单方面提出解约,2000年8月双方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两次开庭,于本月16日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该日作出了最后裁决:胡兵要向艺联公司补偿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部分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02550元,胡兵需在5月16日起60日内将该等款项向艺联支付完毕。&
2、演艺经纪合同的期限&&&&目前演艺经纪同纠纷大都与提前终止合约有关.对经纪公司而言,其为艺人的成功投入甚大,承担巨大商业风险,长期合约才能使经纪公司收回投资并得到利润;于艺员而言,不满经纪公司的长期盘剥而认为提前解约理所当然.艺员与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限上常处于对立地位,两者之纷争可导致两败俱伤.因演艺人员之职业或歌唱生涯,市场及歌迷反映亦变化无常,诉讼进行旷日持久,纵是讼争任何一方胜诉,艺员是否能在演艺界再度获得歌迷的支持,殊值怀疑.为避免诉累,平衡两者的权益,促进娱乐业的繁荣与发展,应由法律对演艺经纪合同期限进行规范.&&&&对此,美国的相关法律可供借鉴.。早在60年前,奥斯卡奖获得者、女演员奥利维亚·德·哈维兰就曾起诉过华纳兄弟制片公司。这起诉讼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规定娱乐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从而最终导致了好莱坞工作室体制的终结。1987年,在各大唱片公司极力鼓动下,加利福尼亚通过了一项歧视歌手的法律修正案,该法案使一些歌手不得不签下7年以上的合约,远远长于其他娱乐行业工作者,使这些歌手几乎没有任何机会“透气”。而且一旦歌手没有如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唱片数量,唱片公司可以就此起诉这名音乐人。&&&&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合理和危险的,唱片公司却争辩说,唱片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对新人的包装上投资巨大,长期的合约有利于公司回收这些投资并得到补偿。这一说法在当时得到了法庭的认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不太可能将如此微观的内容写入现行法规.&&&&对于中国大陆来说,目前还不可能将上述经纪合同期限的限制约定列入法律制度,但随着娱乐法律的发达包括演员工会的建立,对经纪合同期限的约束必将成为现实。&&&&关于签12年合同一事,胡兵认为极不合理。天娱和“超女”签约8年,时间是否过长?太合麦田老总宋柯表示,国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时限,但相对于日、韩经纪公司签约10年甚至15年,这根本算不了什么。&&&&3、分成比例&&&&由于经纪人和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利益分配一般也分两种:一种是属于“小农经济型”的,即由朋友或亲戚担任经纪人的,一般为”二八分成”,即艺人拿收入的80%,经纪人拿收入的20%;另一种则是艺人与团体性质的经纪公司的利益分配,这要根据艺人的走红程度分成几个不同的阶段。内地经纪公司和艺人之间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开”,而一些当红明星在约满后续约时,经纪公司会主动降到“二八开”,甚至可能出现“一九开”。但经纪公司签下的如果是新人,利益分成一般是“五五开”,这是最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一种分配方式。&&&&&&虽常有艺人走红后对分成比例提出异议,认为显示公平,但因为考虑到经纪公司要对一个新人进行包装、宣传和培训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而当艺人推出市场后受欢迎才开始有回报,法律没有权力来干涉经纪市场的正常经营行为。&&&&以日、韩经纪公司签约15年为例,艺人前5年所赚得的费用,艺人一分也拿不到,全部归经纪公司所得,到第10年时,才会根据百分比获得一部分酬金。一般是第一个5年获10%,第二个5年获50%。&&&&综上,解约纠纷时艺人声称经纪合同显失公平的请求,基本不会被法院所认可,法律没有权力来干涉正常的经纪市场行为。
(二)经纪公司不尽职&&&&艺人解约时通常会责怪公司没有制定好的宣传计划,没有安排出版某一专辑,没有注意到艺人的安全导致受伤等,总之各种理由都有,目的在于以此为借口,说明经纪公司首先根本违约,因此艺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当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具有法定解除权。经纪公司根本违约表现为经纪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目的,即没有帮助艺人提升艺术价值,没有安排演出计划等。对细节性问题,即使经纪公司履行出现差错,只是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也不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胡兵解约纠纷中,胡兵解约理由之一:”公司签约给他出专辑和写真集的承诺,但拖到现在也没有出,现在胡兵只好打算自己出钱,比如个人写真集《染色体》就是自己出钱来拍的。”广州艺联电视制作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王维江对此反驳:“胡兵是1996年1月与我公司签约的。当时,胡兵仅仅是一个不错的模特儿,没拍过一部电视剧,没拍过一部电影,没出过一首歌。从1996年到今天的近五年时间中,公司对胡兵准确的定位、成功的包装及投入的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是有目共睹的。至今,在公司的安排下,胡兵已拍了五部电视剧,三部电影,七条广告,公司还为他设立了个人网站。五年前的胡兵和今天的胡兵,其知名度的霄壤之别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不否认胡兵本人对事业的努力,及自身的优势,但作为一家专业的艺人经纪人公司,我们做了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们问心无愧。”纠纷处理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胡兵此点解约理由,判决赔偿广州艺联100万人民币。&&&&(三)工作压力太大&&&&对经纪人的选择是在签约前应该慎重的事情,为了多拿佣金,有些经纪人把演员的档期安排得太满,使艺人在剧组间疲于奔命,很难吃透角色,也影响了表演发挥。有时经纪人一味地看重片酬,或者由于判断能力低下,而让我们错过好本子,失去一个发展的机会。这种目光短浅、"杀鸡取卵"的经纪人不在少数。&&&&很多艺人常以上述事实为由,认为经纪人不符合经纪合约的要求,因此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艺人的行为从情感上虽然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经纪人要求艺人做的事符合合约规定;另方面,演艺发展机会的丧失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根本违约,因此艺人不能以此为借口而金蝉脱壳。&&&&1998年,歌手蔡依林被前经纪人看中并迅速推出首张专辑,市场反响非常好,但不久她就遭到公司雪藏。据蔡依林说,当时的合同要求她每半年就发行一张专辑,她觉得音乐才华被迅速掏空,无法承受,于是和经纪人以及公司的关系恶化。&&&&胡兵和原经纪公司艺联发生纠纷时,称“公司似乎把他当成了挣钱工具,曾经连续37小时拍戏。”&&
&&二、&&&&&&&&&&有效抗辩&&&&(一)&&隐瞒版税&&&&版税纠纷是艺人和经纪人之间的常见纠纷,因为唱片发行是通过公司帐户走帐,而且时间周期长,加上盗版赔偿金,所以经纪公司有操作空间。&&&&卢庚戌、李健诉喜洋洋一案中,日,卢庚戌与喜洋洋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录制出版协议》。后经喜洋洋公司安排我二人组成“水木年华”演唱组,共同履行该合同。现我二人已如约履行了包括演唱录制《一生有你》和《青春正传》两张专辑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但喜洋洋公司违反约定,除支付2万余元的版税款及《一生有你》的词曲费2万元外,直至日协议到期,也没有向我们支付其他款项。为此,我二人起诉要求喜洋洋公司立即支付《青春正传》词曲费2万元;允许我二人查阅与我们收益有关的账目,即查阅日至日的结算凭证和合约,并根据查阅情况向我们支付拖欠的报酬,包括上述两张专辑版税不少于20万元、授权许可使用费不少于20万元、盗版罚没款及赔偿款不少于8万元。法院判决: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庚戌、李健《一生有你》和《青春正传》两张专辑的版税款二万五千五百五十四元;&&&&(二)&&虚报收入&&&&当艺人与经纪人建立信任关系后,某些不轨经纪人就开始想方设法从艺人腰包里多掏钱,甚至不惜与演出商勾结起来骗钱。比如明明与演出商谈的出场费是15万元,可经纪人告诉艺人是10万元,艺人根本不明真相,多出的钱自然落入经纪人之手。&&&&虽然演艺事业如日中天,但与前经纪公司的纠纷让唐磊烦恼和困惑。逼于无奈之下,唐磊终于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与前经纪公司纠纷问题再次发表声明,并当场宣布起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讨该公司拖欠唐磊的28万8千元版税及100万元的违约金。首先,隐瞒演出收益,某经济广播电台实际支付的演出费用是一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告诉我的金额是五千元(证据)&&&&(三)代领片酬&&&&几年前,因主演琼瑶剧而闻名的一台湾艺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主演的一部20集电视连续剧片酬,全部被经纪人“黑”走了。与她一起吃亏的还有签约于同一家经纪公司的一内地青年男演员。两人片酬合计约50万人民币,均被该经纪人非法侵占。事发后此人杳无音信。当这位经纪人所属公司准备委托律师对其作调查诉讼时,此人又出现了。双方召开记者会澄清,称该经纪人与经纪公司因沟通太少,产生误会。最后经纪公司出钱买下了他的股权,最终该经纪人重组公司。这看似是一场误会,圈内人都知道其中症结。
(四)欺诈要挟&&&&艺人出道之时,因出名心切对和约内容并不十分在意,这就给经纪公司有了可乘之机,可以在和约中约定以后可以出版写真集或暴露性照片等。用欺诈手段和高额违约金逼艺人拍一些有损名誉的写真或影片,这是让艺人害怕的事。&&&&2000年7月,“韩国第一美女”金喜善就因母亲朴福顺被经纪人及摄影师合谋欺骗,以70万港元签了一张要她拍露点写真的合约,被迫拍了一辑170多张的半裸照。尽管金喜善已经向汉城地方法院申请了禁制令,禁止那本写真集推出,但出版社反而就“金美人”的反抗提出反控诉,因为母亲与经纪人签的合约上白纸黑字写明要拍这些照片。不拍?可以!那就支付高额违约赔偿金吧。&&&&解约纠纷中,如艺人能举证经纪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以上瑕疵,则可主张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此时可选择主动进攻的方式要求经纪公司偿还拖欠款项,同时要求解约。&&&&
​三、艺人解约方式&&&
&(一)主动进攻&&&&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必须是以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办事能力和信誉有所了解,并相信他能办好为基础的。因此,受托方负有忠诚、勤勉地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义务。&&&&艺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受托人经纪公司没有忠诚勤勉的履行义务,可主动起诉,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不用承担损害赔偿,甚至可以要求经纪公司赔偿自身损失。&&&&唐磊诉经纪公司普新纪元一案中,“本人之所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在普新纪元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本人有权解除合同。一隐瞒版税:《丁香花》专辑的发行版税是三十六万元,普新纪元公司除了支付过七万两千元以外,另外的二十八万八千元至今未付(证据)。二、拖欠演出收益:某经济广播电台实际支付的演出费用是一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告诉我的金额是五千元(证据)契约必须信守,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商业道德。因为普新纪元公司严重违约,本人除了在日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外,还在7月29日授权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普新纪元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的请求是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拖欠的《丁香花》专辑的发行版税二十八万八千元及违约金。”&&&&赵久琴诉北京华夏亚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演艺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书支持了艺人赵久琴解约请求,并确认其有要求经纪公司赔偿的权利。判决书中指出:现华夏亚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年时间内,一没有为赵久琴安排训练;二没有安排赵久琴参加任何演出活动,使得赵久琴无法依据合同取得相应的经济收入;三虽然印制了宣传海报、在赠票上印有赵久琴的照片,但宣传海报并未发放、赠票上没有赵久琴的署名和介绍,均不属于对赵久琴的宣传。而赵久琴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华夏亚视公司的培训提高自身的演艺水平,通过参加华夏亚视公司安排的演出、宣传、打榜、录制唱片等获得经济收入,并实现在演艺方面的发展。现双方合同的履行期已不足一年,而华夏亚视公司除在网页上对赵久琴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外,没有履行任何其他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于华夏亚视公司不能忠实履行合同,使得赵久琴签约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赵久琴有权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因华夏亚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因此赵久琴有权要求华夏亚视公司赔偿其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二)防守反击&&&&艺人单方解约后,经纪公司常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艺人赔偿其投入的各种培养、推广费用。此时艺人常反戈一击,同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合同已解除,并要求经纪公司返还拖欠其费用,并赔偿损失。&&&&因与周星驰旗下的星辉公司产生合约纠纷,星辉公司向香港当地的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控告黄圣依违反合约,并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在星晖提起诉讼后,黄圣依立即将星辉公司告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但要求法院确认她与该公司之间的《艺人代理合同》已解除,而且索赔100万元经济损失。目前,该法院已正式受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三)任人宰割&&&&根据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和第113条有关损害赔偿计算原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艺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则应按该原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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