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有什么待遇

转过路角忽然发现,3岁的儿子已在路口等着自己回来。
在0℃的江苏无锡街头,环卫工用双手疏通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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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维权在线”专栏开设以来,接到了很多职工打来的电话,咨询与自己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不少都很有代表性,相关法律人士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问:我们几名职工在一起讨论全国各地时而出现一些火灾隐患,显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请问消防宣传教育由哪些部门负责?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吗?另外,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大连市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大队长张海英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问:我弟弟正在找工作,他问我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也说不清楚。请问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又叫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圣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我们在劳动中,常遇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劳动内容不一致。请问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依法确定劳动合同无效,在这期间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依啥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海庭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小贴士:
  1、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已在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大连市总工会职工劳动法律援助窗口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
  ②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疾病、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上述标准的;
  ③农民工。
  (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的职工请到对应的区市县总工会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
  2、大连市总工会法律政策咨询热线:12351
  主办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
  协办 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
  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12351(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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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之连续两次订立固定合同用工日起满一年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签不定期限合同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首次签订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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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是说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时间达到十年。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下,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是说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的期限不间断时间达到十年。在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下,如果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董先生于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2年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辞职,2009年又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14年,董先生得知工作满10年就可向单位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予准许,产生纠纷。案件分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中的董先生,在2002年辞职,劳动关系发生了中断,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所以说,公司可以不予董先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条依据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方法
当劳动者满足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则应当向单位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要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可先行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请求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温馨提醒
如果一名劳动者在一家单位辛勤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想和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那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合同到期之前(一般是到期前一个月左右),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发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通知;(2)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快递凭证、电子邮件、录音等;(3)为了保险起见,最好通过两种以上的方式依次向单位发出通知,如:电子邮件,电话录音;(4)如果单位到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必须要求其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要有单位的公章。
申请与受理1、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2、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3、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4、审查:(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查核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工作一般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调解调解程序:(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调解终结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二)&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开庭审理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回避申请书四、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五、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六、撤诉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七、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先予执行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2、先予执行申请书裁决一、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二、裁决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确定侵权类型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二、收集证据(一)一般举证范围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2、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的有关证据等;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三、找准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准备材料1、起诉书;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4、证据目录,复印件。五、审判一审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监督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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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计算器连续工作满十年中关于“连续”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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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案情介绍老张于1998年3月份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职务,2003年6月份,老张父亲重病住院,为了能够照顾父亲,老张于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老张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连夜回到了老家。老张父亲住院2个月后不幸病逝,办完后事后,老张打电话给公司,提出重新回公司上班,因老张工作能力强,公司决定再聘用老张担任电工,2003年11月份,老张重新办理了入职登记手续。2008年9月份,老张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工作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中国劳动争议网法务评析老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必须与老张签订,关键是看老张是否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相关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老张在日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虽在2003年11月再次入职,但其工作时间已经中断了4个多月,不符合连续的要求了,因此,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际,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采取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入职的手段以达到工作年限“不连续”的目的,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行为无效。中国劳动争议网风险提示劳动者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入职到同一用人单位,这时候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已经发生中断,不再是“连续”了,在计算连续工作年限时,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将不计入连续工作年限中。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工作年限的“中断”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则从其规定。比如自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日劳办发[号)上海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3)、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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