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军队技术9级干部2016转业士官安置岗位后有没有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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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营级干部工资多少?营级干部转业待遇介绍
(二)有利于职工内部团结
职工队伍的团结是进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在解决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时,要使他们与地方职工的工资有一个恰当的关系,使他们的工资不低于地方同等条件的职工,既要有利于调动军队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积极性,也要有利于调动地方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内部团结。
(三)有利于减少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由于国家对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因此,对新老转业复员退休军人的工资待遇,要注意适当衔接,尽量避免转业复员退休军人之间在工资待遇上的矛盾。
二、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起抽调了大批军队干部转入地方单位工作。从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工资待遇十分关心,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颁发了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从建国以来大体上可以划分为7个时期:
1.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这一时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队干部,以不降低军队原待遇为原则,军队级别套地方同等级别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日颁发了《关于接收和处理军队转业干部问题的指示》,指出:为了使转业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进行工作,各地对他们的生活待遇应适当加以照顾:凡转业后,其津贴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应按所评的津贴等级照发;凡转业到企业部门,因子女过多,工资过低,生活特殊困难者,必须适当地予以解决。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他由供给制(包干制)改为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日政务院下发了《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总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现任职务结合原在军队之级别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待遇为原则重新评定。这一时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津贴或工资级别一般参照表4确定。但按其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应予评高者:按高的执行。 (摘自摩登先生网:)
表4&军队转业人员的津贴或工资级别参照比照表
军队人员级别
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级别
1.军龄满5年以上之老战士,按副班级待遇;满3年以上不足6年者,按老战士待遇;不足3年者,按新战士待遇。
2.准师级以上人员转业者,按其新任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3.转业到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津贴、工资标准之单位的人员,不适用此照表,可按其所在单位执行之工资标准评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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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泳装是需要勇气的,因此不少女孩选择穿泳装练胆。 照片里的这个女孩叫禇少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身高1.7 ……部队转业干部技术9级转业到地方后做行政工作职务如何确认
部队转业干部技术9级转业到地方后做行政工作职务如何确认
10-03-22 &匿名提问
一、关于安置计划问题。各单位要按照部政治部批准下达的干部转业复员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对拟转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真拟制安置计划。对五级以上伤残或患癌症、精神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日以后晋升非领导职务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干部,不得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对非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期满、劳动教养结束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干部,列入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对2006年度批准转业的少数确因安置不符合政策未离队或地方未发报到通知的干部,继续商地方进行移交安置,不列入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其他原因未离队的干部,除已办病退、改作留队的外,按照能够移交出去的原则,可列入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对师级职务干部(含局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的,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列入转业安置计划。为缓解地方安置压力,确保安置质量,对师级转业干部比较集中的少数省市,将通过年龄和任职时间等条件,在数量上进行适当控制。 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数据库,在2007年干部转业复员工作会议期间集中汇总。 二、关于自主择业条件问题。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干部,本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确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须统一填写《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装入本人档案。 三、关于安置去向问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范围;特殊岗位是指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到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四、关于档案材料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核和移交工作。对转业复员干部的入伍时间地点、晋职晋级、立功受奖、学历学位、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等材料,要收集齐全,认真甄别,准确填写。为方便地方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队享受待遇的职务等级批注表》(式样见附件3),并装入本人档案。 各转业办对部队移交的转业复员干部档案材料,要严格管理,认真审核,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向地方移交。对地方审档和安置过程中退档的,要依据中央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分清责任、逐级上报。 转业复员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按当地军转部门的要求统一送达并向地方移交。有师级转业干部的单位,尽快报齐相关材料(《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等),档案将于6月中旬集中送总政干部部审核。 涉及转业复员干部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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