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符合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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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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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原则
网络道德原则指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网络礼仪和规范的集中概括,也是网络伦理关系的最集中表现。
网络道德原则具体内容
上述的全民原则和个体原则,是依道德原则所涉及的对象范围所做的划分,如果将这类概括性较强、范围较宽的道德原则细化,则可以表现为如下的具体内容。[1]
1.的自由原则
网络社会为其主体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空间,网络主体的行为的自由程度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网络道德的自由原则,是指在网络空间里。行为主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其他网络主体不得干涉他人的正常的自由行为,压制别人正常的、应有的。在这里,我们是从一般伦理意义上讲的,把自由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要求。事实上,自由也是行为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网络主体享有自由的权利,但不应以行使自由权利为由,妨碍其他网络主体所应享有的自由,其他主体的自由权利同样要受到应有的尊重。
2.网络道德的
网络社会的每一个网络主体在网络社会的正常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并平等地履行,这一点与传统社会的比较一致。但应注意的是,网络社会的特征,表现为他们都具有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网址、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网络主体均应得到。同时,网络主体应该遵守网络社会成员的所有规范,并履行作为一个网络主体所应履行的义务。在网络社会中,无论网络主体的实际社会地位如何,职务和个人爱好如何,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如何,在网络上,他都只是一个带网址的普通的“代码”。网络不创造特权,网络同样反对特权,每一个上网者都应持平等的心态,既不要把自己置于高于他人的地位,也不要把自己置于低于他人的地位。
3.的公正原则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对每一位网络主体或用户都应该做到一视同仁,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作为网络主体,既然与别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也没有理由强求网络社会能给予和别人不一样待遇,或者说享有特权。一个网络主体当打开电脑发出一组信息时,会被计算机系统转化为一组组以1,0代码构成的比特(bit),在通讯线路上按通讯协议送到它该去的地方,这一组组比特没有任何可以让网络系统给予特殊照顾的社会标志,计算机只识代码不识人。
4.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
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络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的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求消除网络社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网络行为主体间的交流障碍。网络兼容问题的提出直接起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但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和技术问题。事实上,网络技术、经济问题本身就蕴含着道德伦理等社会意义。的兼容原则,要求网络主体间行为方式的相互认同;要求网络主体在参与网络社会时,所采取的行为要么被对象一方所接受,要么彼此间遵守共同的规范而放弃某些别人不接受或共同规范不认同的行为方式,求得行为方式的兼容;要求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一致,确立共同的道德标准。为网络主体所一致接受;要求网络交往语言的可理解性。兼容原则作为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应当体现出宽容原则、开放原则。
5.网络道德的
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主体必须认识到,他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当他享有网络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你从网络和网络交往对方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网络和对方什么利益和便利。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的主体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享有权利时不应忘记所承担的义务。承担义务时也不应当忘记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不应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应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主体。
6.的自主原则
自主原则是全民原则中的自由原则、和公正原则在个体道德原则中的体现。按照全民原则,假如网络主体能够获得意志自由、社会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具有消除不平等的权利,则对于网络社会的个体而言,必定要表现为自主,也就是他自己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手段而存在。以此为出发点,必然要求一个人要想成为真正意义的人,就应该不受约束地自主决定他可以决定的最佳利益。如果某个主体的自主权被剥夺,就说明该主体并没有被作为应该受到尊重的人来对待,就不具有,这就是自主原则的主要内容所在。
7.的承认原则
承认原则是自主原则在处理社会或他人对自己应有的尊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不论网络社会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的真正的主体是人而不是机器、设备。这种尊重,首先就表现为对自己的重视。就表现为某人对某事自愿表示意见一致,即所谓的“承认”“同意”“认可”。而要使承认有意义,就必须使某人对某事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能及时作出是非判断;某人在承认时,应当选择正确的评价标准,并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而不是仅仅凭个人的好恶来决定。
8.网络道德的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以致对网络社会至少是无害的,人们不应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其他网络主体和网络空间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毫无疑问,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是评价网络行为的最初的道德检验。网络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害,行为人应有基本的判断标准和评价能力。对网络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害或破坏,行为人应是故意的行为,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危害和破坏的结果还从事了相应的行为。如果是因为过失或无过错造成损害或破坏的后果,则不应认为是违反了此项,不应承担。
网络道德原则分类
网络道德原则的分类,依所涉及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原则、个体原则;依具体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承认原则等。[1]
1.全民原则[1]
全民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所有的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总体利益。此项原则要求网络主体以主体参与网络社会活动时,不得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允许以经济、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为借口而只是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将另一部分人排除于网络社会之外。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提供平等交流的机会。[1]
网络社会不应依人的某些条件、某些因素的不同而容留一部分,排除一部分,只有当社会所有机构、团体和成员都能参与到网络社会之中,每一类主体都能利用网络与另一部分主体进行交往,才是真正的网络社会。就如百货商场或超市,不能因人而异限制进出,而应对所有自由购物者都开放,才可称之为百货商场或超市一样。因此可以说,全民原则是网络社会的基本要求。全民原则作为理论是对现实道德关系的概括,作为要求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要把这种理论和要求变为现实,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保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计算机能够使个人用户终端所需的设备越来越少,价格越来越便宜,网络主体依此获得个体的各种需要,网络技术为全民原则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全民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网络主体的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第二,网络社会的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网络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能因网络主体存在的某些差别而因人而异。[1]
2.个体原则[1]
个体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网络上的一切活动应当符合人的特性,任何网络主体都应得到重视和尊重。网络主体之间亦应当互相尊重。个体原则要求无论网络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主体始终是具体的、现实中的人,不能把人看成纯粹“数字化”的,可以被随意操纵、“计算”的符号,也不能把对方看做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1]
网络为人类创立了虚拟的空间,网络作为“另类生存”的空间,有着前网络时代的不同的特点,其特点可以具体表现为“去身体”“去中心”“多重身份”、创造性等。这就决定了网络社会的网络主体的地位得到显著提高,得到充分的张扬。此项特点明显不同于前网络时代人的生存、交往和生活所受到的诸多限制,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依自己的意愿去从事所允许的各类活动。但是,的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网络主体的活动仍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问题是应限制到什么程度?如果以合理限制为由,对网络主体的权利予以不平等、不公平的限制,就是对个体原则的违背。如果在和知识产权方面使网络主体受到的侵害十分严重,甚至会危害到网络社会的生存和发展。[1]
个体原则是对全民原则的重要补充,其具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提出自主原则的出发点着重于个体的存在和交往,因此要求网络主体要有,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应予充分的主张,充分的行使,不应自我收缩或放弃。就如同每个人都要有一定的自主性一样,假如人连起码的自主性都没有,其他就更无从谈起。第二,网络社会的人也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对他人而存在,以他人为对象发生交往关系,因此在自己享有自由、行使权利时,必须坚持对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社会的尊重,实现网络社会的和谐、融洽发展。[1]
网络道德原则关系
网络道德原则与原则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现代表述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包括一项基本原则和三项其他原则,即和人道主义原则、社会公正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集体主义原则认为,个人是集体中的个人,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个人与集体处于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之中,这种辩证关系体现了集体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首先,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汇,而个人利益依赖于集体利益,两者是统一的。社会主义以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基础,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存在和发展中源于天性的追求,这种利益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集体(集团)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恰好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集体的双重价值关系,将两者统一起来。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人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而这种全面自由的发展,无法从单个的自我这里实现,必须依靠集体,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并不抹杀或压抑个人的正当利益。其次,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而不是简单相加,个人利益作为构成集体利益的因子,是极其活跃的,健康发展的,与集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再次,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辩证统一的基础是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具有至上性。最后,倡导之下的个人利益必要的自我牺牲。
第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是对人际关系最基本的最低层次的规范或要求,可以适用于社会中的一切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中一种对待人的伦理原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新型关系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核心是尊重人、关心人,维护和提高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中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思想,是中国先进文化的基本要素。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从伦理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对绝大多数人民的人格、权利、利益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民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关心。
第三,社会公正原则。这一原则是原则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基础原则。公正的内容与原则由两大部分组成:形式上的公正原则;事实上的公正原则。公正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原则;机会平等j即事前的原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的原则;分配后的调整,即调剂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是根本要求的体现,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标准统一,机会均等,决策民主,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会主义公正原则同历史上的公正原则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它正确处理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辩证关系,主张社会、集体高于个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同时也充分肯定个人在社会、集体中的价值。第四,诚信原则。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的最重要的品德。当代中国,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加强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从词义上理解,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无欺。诚信是为人之本,诚信是一个人应有的基本道德。诚信原则是个人自我完善的要求,诚信原则是人际交往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直接起点和核心内容,是现代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是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加强诚信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
2.网络道德原则与原则的内在联系
首先,从基本内涵来看,网络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相融、一致的,没有根本冲突。从如上所述的网络道德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被分解、融入网络道德原则,网络道德原则充分体现、深化、具体化了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与网络道德原则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是,是网络道德原则的基础。作为一种社会新兴领域的道德,应被包含于社会道德之中。就我国而言,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而网络道德的原则,既包含了集体主义、至上的全民原则的内容,也要以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网络道德建设才能有进展和突破。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二是,集体主义原则体现网络道德原则的发展方向。现有网络道德的原则汲取了人类社会道德研究的成果,源于网络技术发展的实际,各个国家相互借鉴,尤其是借鉴了网络技术开发应用水平较高的国家、网络伦理研究起步较早的国家的成果。社会主义是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站在历史发展的新高度,所得出的高度概括的结论,为各个专门领域的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当然要体现网络道德原则的发展方向。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三是,集体主义原则对网络道德原则的具有实际的指导价值。应在集体主义原则之下,进行全民原则、兼容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无害原则等的构建。[1]
其次,共同反映了人类伦理学研究的成果和道德她设的进步。道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逐步由较低层次发展至较高层次,原则的产生和确立,汲取了人类研究的成果,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要求,代表着人类社会道德建设与研究的发展方向。是人类的共同成果。同时,每一个新的社会领域的出现,都标志着一个新的伦理研究的分支的产生,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伴随着研究的兴起和网络道德建设的被普遍关注,网络道德的研究成果的出现,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同样是人类社会道德建设发展的标志。因此可以认为.网络道德原则与原则,共同反映了人类伦理学研究的成果和道德建设的进步。
3.网络道德原则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主要区别
首先,从表述的特点来看,具有概括性和具体化的区别。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中各领域、各阶层、各集团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网络道德原则一般只适用于网络领域,调整网络社会的,因此更能体现出具体化的特点。
其次,从适用的范围来看,具有外延限制的区别。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可以适用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其调整范围是十分宽泛的,而对于非社会主义社会,无法要求也不应要求必须适用原则。尽管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人类社会最进步、最先进的。网络道德原则只应适用于网络领域、网络社会,不应要求非网络领域的其他领域都适用网络道德原则,尽管相关领域具有可借鉴性。但是,网络道德原则却可以打破国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限制。其适用的地域范围具有全球性、无限制性,这一点又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所不能与之相比的。
最后,从意识形态的特点来看,具有政治性强与弱的区别。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于与其他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而作为反映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也不同于其他的道德原则,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也就是说,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特点。比较而言,网络技术代表了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网络道德原则的确立,世界各国相互借鉴,具有共同认可的特点。政治性相对较弱。当然,我们说网络道德原则的政治性较弱,不等于无政治性,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其网络道德原则仍可能有一定的区别。
网络道德原则与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关系
1.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的现代表述
一般认为,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系统整体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的联系之中,万事万物既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着,又是以系统的方式相互联系着,系统不同,联系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直接的联系。有的则是间接的联系。每一个系统都可表现出整体性,可以说是由不同要素或不同子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应用伦理学主要研究两大系统,一是人类社会系统,二是地球。所谓生态系统,是指生物群落与自然、之间密切相关的系统,在生态系统中,不同形态的事物相互作用,相互依赖,某一事物的变化将引起与其相关联的事物的变化。人类社会也是的一个子系统,与其他生物相比,人类是最强大的物种,强大到足以掌控、消灭其他物种,但人类仍然无法摆脱或超越生态系统规律,人类若想长期、可持续地生存、发展,必然要依赖于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既然人类这个子系统是与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共生共存的,那么人类的生产生活不仅要遵循物理、化学所揭示出的规律,还必须遵循生态学所揭示的生态规律。要遵循生态学意义上的系统整体原则,人类讲道德的对象就不应仅限于人类本身,还应包括人类之外的生物种群,不仅要对他人、对人类社会负责,还要对负责。
在中,系统整体原则在社会历史领域,与的基本原则,即相吻合,相统一。集体主义原则认为,人类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相加,而是由个人组成的系统,社会系统有其整体性功能和目标。个人利益应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又包含个人利益,个人奋斗应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
第二,正义原则。在人类社会中,正义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尺度,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何为正义?一般认为,正义是对社会权利和的公平分配或安排,以及与这种分配或安排相适应的道义品质。显然,如此表述兼顾了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为研究所需,也是现实社会所求,我们在这里将正义划分为个人的正义与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既可以表现为个体具体行动的正义,也可以表现为个人的基本态度、立场,表现为个人的合乎道德的品质。具备这种品质的个人,由于正义信念和始终不渝的意志的作用,不受引诱,不受干扰和影响,以科学的理智和稳定的品性从事某种行为,不会偏离规范的约束。制度的正义,其基本要求是对所有相关的人一视同仁,公平、合理地分配各种社会资源,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正义需要制度正义的确认和保障,制度正义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个人的信念、态度、品质,因此,个人的正义与制度的正义是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
要正确理解正义的含义,就必须正确地理解权利、义务与公平。所谓权利,是一定社会的法律所赋予个人的自由和利益,表示现代文化的首要价值;所谓义务是由各种社会制度和道德规范所确定的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必须或应该做的事情;公平与公正大致同意,指社会制度的合理适当和个人的正当无私。通过对个人正义、制度正义、权利、义务、公平的理解,可以将正义原则表述为:社会制度的安排应力求实现社会权利和在个体中的公平分配,个人应具有奉公守法、遵守道德的品质。
第三,允许原则。美国著名家恩格尔哈特将这一原则表述为:在世俗多元化社会中干涉他人行动的权威性来自他人的允许,那便意味着:①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或允许就没有干涉他人的权威;②反对这种权威的行动是该受指责的,因为这种行动将违犯者排除于一般道德共同体之外,使报复性、防卫性或惩罚性成为合法。理解这一原则,应注意如下几个要点:解决道德争端的权威只能来自参与者的同意,允许或同意是权威的源泉;不能对他人做他不愿意落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做协议要求做的事情;对参与者的同意权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允许原则源于互相尊重的道德。
2.网络道德原则与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内在联系
首先,网络道德原则应源于和服从于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从学科归属上看,是应用伦理学的组成部分之一,网络伦理是应用伦理的一个专门研究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就是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网络伦理学必然要运用、体现、反映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网络伦理学不能运用、体现、反映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反倒是不正常的。
其次,网络道德原则应是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的深化、细化,并有所发展。相比较而言,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较宏观、较概括,的基本原则应当更为具体、深化。具体来讲,如前所述,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表现为系统整体原则、正义原则、允许原则,而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依所涉及的对象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民原则、个体原则;依具体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承认原则等。两者相比较,可以发现它们的一致性。如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所有的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总体利益。此项原则要求网络主体以主体参与网络社会活动时,不得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还要求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允许以经济、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不同为借口而只是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将另一部分人排除于网络社会之外。此原则与应用伦理学的系统整体原则相一致。的、公正原则与应用伦理学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网络道德的承认原则与应用伦理学的允许原则相一致,如此等等,尽管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是十分清楚的。而且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还能更清楚地反映网络特点,从而使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网络上体现出深化、细化的特点,如兼容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等。
3.网络道德原则与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的主要区别
首先,内容上的区别。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其思想实质和精神体现与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有重合和一致之处,但比较而言,网络道德的某些原则又是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所不能涵盖和包容的。如互惠原则、无害原则等。
其次,概括程度上的区别。如前所述,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领域包括诸多现代科技领域,网络伦理只是应用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之一,因此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必然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网络道德原则则相对具体,但又表现出深化、细化的特点。
最后,领域特点的区别。网络道德原则是网络主体在中所应遵循的原则,集中适用于网络领域。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其他领域是否适用尚需研究和斟酌,有的可能适用,有的则不能适用,而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所有的相关领域都是可以适用的。
.赵兴宏.网络伦理学概要.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6.→【】     【】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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