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进项抵扣的进项抵扣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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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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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农产品如何?
  【答案】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 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5 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
  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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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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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居然有这么多说道
我的光辉岁月
作者:会计思日北京晴多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了财税[2017]37号文,通知自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税率13%变11%,同时还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要分以下这些情况分别处理:一、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农户、农村合作社、政府机关等)购进农产品,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这里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而不是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如食堂、送礼),进项税抵扣分以下具体情况(以下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价):1、销售方是个人农户,且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金额的1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销售方是农村合作社,可以开具合作社自产品发票,合作社免税,购买方按照合作社发票金额的1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3%,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开具或申请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免征增值税的,税率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抵扣;8、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免税,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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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购进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的核算--《财会月刊》1996年10期
购进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的核算
【摘要】:正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笔者认为,它存在两个方面的疑点,值得商榷: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应以流转额(如不含税的销售额)和适应的税率进行计算进(销)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流转额=买价÷(1+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流转额×税率。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75【正文快照】: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即进项税额一买价X扣除率。笔者认为,它存在两个方面的疑点,值得商榷: 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增值税为价外税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应以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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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及操作解读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及操作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针对我省贯彻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统一规范操作,现对《核定扣除办法》和《公告》作进一步解读,并对实际操作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各地要组织相关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政策解读,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我省全面准确执行。
一、试点行业的确认标准
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述三个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的“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植物油加工”类别说明注释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也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释,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均应纳入试点。对纳税人所属行业评定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更正,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抵扣凭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期初农产品存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财税〔2012〕38号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试点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即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计算出其截止2012年6月30日,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纳税人外购的半成品(不含农产品)、产成品不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根据其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认其库存农产品,以及自制半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准确计算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制《期初农产品存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见附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商,拟订分期转出计划。各地应将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转出和分期转出情况于8月底前上报省局。
四、关于“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平均买价的确定
《公告》第三条对“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平均买价进行了明确,所述内容讲的上期是指上一个月,虽然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在七月份发生了销售行为,八月份申报时应按照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扣除。
五、实际操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
大部分市州局以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国税发〔2012〕100号)的要求将试点纳税人申请的纸质资料上报省局,对未按规定上报纸质资料的市州局应在8月底前补报。省局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的试点行业纳税人的户数分布情况已下发各地,各市、州局应逐户进行认真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情况,及时将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纸质资料上报省局。
省局按照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进行了审定,将于近日以公告下发。各地要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及情况收集,纳税人对公告的扣除标准有异议的,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局,但应先按照公告的扣除标准执行。
(二)扣除办法适用顺序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的顺序,首先考虑采用投入产出法,特殊情况的纳税人采用成本法和参照法。
(三)购进货物和进项税额帐务处理问题
从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财税〔2012〕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列成本。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财税〔2012〕38号第四条和3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外购半成品的处理
试点纳税人外购半成品直接生产产成品的,按照现行规定凭有效抵扣凭证进行抵扣;用外购半成品和自产半成品生产产成品的,应按规定分别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五)纳税人以单一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的处理
省局在核定农产品扣除标准时,是按照产成品单位耗用农产品的数量来确定的,纳税人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货物计算单耗数量时,应按各种农产品在单耗数量中的占比进行计算。省局确定白酒扣除标准时,按照酒精度数作标准(酱香型白酒以53度,浓香型白酒以60.5度),企业生产不同度数的白酒时应按此标准进行换算。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企业按照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
(六)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问题
《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每月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附表,明确了新的规定。因此,《核定扣除办法》和黔国税发〔2012〕100号要求纳税人每月报送的附表不再报送。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按照《公告》的要求,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大厅税务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关系,纠正纳税人错填、错报行为,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纳税资料,保证试点扣除办法的顺利实施。
六、其他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调研,收集纳税人反映的关于扣除标准,原材料、产成品损耗率等涉及试点扣除办法的有关问题,逐级向省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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