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副会长买社保有没有年龄限制制69岁5可不以在当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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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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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在社会科学中社会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业、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和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个人媒体群等等。它只是指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社会学研究的社会组织主要指狭义的组织。
社会组织_社会组织 -构成要素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一般由4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规范是指稳定的规则与规章制度,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是社会关系及其功能价值的具体表现。它要求个人或团体应如何思考、感觉与信仰,在各种情况与关系当中应如何行动。规范的目的是使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标准化。
地位是指个人或团系在社会关系空间中所处的位置。现代社会中,人际之间的互动基本上是地位之间的互动,社会组织的互动也是经由地位而建立的。社会地位包括归属地位和成就地位2种形式,其中后者处主要位置。
角色是指按照一定社会规范表现的特定社会地位的行为模式。角色是地位的动态表现,地位则是角色的静态描述。社会组织就是由一组互相依存、相互联系的角色构成的。
权威是指1种合法化的权力,是维持组织运行的必要手段,它使成员在组织内收到约束和限制。
社会组织_社会组织 -基本职能
任何1个社会组织要实现其特定目的和功能,都必须执行必要的职能,包括市场营销、生产运作、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利用和开发、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其中,市场营销、生产运作、财务会计是社会组织的三项基本职能。
市场营销是指对于现状未满足的需要和欲望,估计和确定需求量大小,选择和决定企业能最好地为其服务的目标市场,并决定适当的产品、服务和计划(或方案),以便为目标市场服务。通过市场营销,可以引导新的需求,获得产品和服务的订单。
生产运作就是根据市场营销的结果,按数量、质量、交货期的要求,为顾客创造产品和提供服务。
财务会计就是根据市场营销和生产运作的需要,筹措资金并合理地运用资金,支付账单,收取贷款。同时跟踪组织的运作状况,对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进行记录、核算,对组织的业绩进行经济分析与评价。
社会组织_社会组织 -结构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正式结构是指组织内部各职位、各个部门之间正式确定的、比较稳定
的相互关系模式。职位、部门是构成组织结构的基本元素或单元,这些结构单元的不同组合又形成了组织结构的不同类型。职位是组织内部正式设立的、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组织位置,它通过各种规范化的正式角色动态地表现出来。职位与个人的关系是:职位需要个人占据,个人只有占据一定的职位才能获得组织成员身份。职位具有可转换性,可由不同的个人承担;同1个人可以占据不同的职位,或同时占据几个职位。
部门是组织内部以组织目标为导向、以组织规范为前提、以组织内部分工为依据,由若干个相关的职位联结形成的稳固组合,它通常表现为1种组织机构。部门使职位间的互动关系经常化、制度化。
从组织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的正式结构大致可划分为直线型、职能型、网络型3种。(1)直线型组织结构是1种比较简单的组织结构,整个组织结构形成为1个直线式等级序列,每一层下级都必须接受上级的直接领导,上下属关系简单而直接,实行一长制领导体制,因而对领导的管理能力要求很高,一般只适应规模较小的组织结构,如部队中的营以下单位。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集中领导。组织成员只隶属于1个上级,这种直接领导和直接负责的模式,保证了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2)职能型组织结构是在较大的组织内,把相关的职位集中起来,建立1个职能部门,把整个管理内容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由这些职能部门对组织进行具体管理的1种组织结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分工负责。由于各个职能部门的设置,相关的职位和部门得以科学组合,使最高权力分散下放到各职能部门,形成了分工负责的局面,提高了组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3)网络型组织结构是为了避免直线型和职能型结构的缺陷而建立起来的,它力图避免直线型结构和职能型结构在信息沟通和组织指挥上的局限性,在组织中建立1种纵横交错立体沟通的组织结构。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系统协调。通过以统一的组织总目标为参照系,制定各相对独立的分目标,并开展活动,以确保整个组织能够围绕总目标协调有效的运行。
社会组织的非正式结构是指组织内部成员间自发形成的各种非正式群体及其相互关系。从非正式结构的形成来看,一是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故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也可能是因为共同的兴趣而形成的。另1种是在正式的工作关系中衍生出来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联系可能会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感情沟通进而形成非正式关系,在这里,非正式关系可能会与正式的工作关系结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处理工作问题时有可能会采取超出正式规定的方式。
非正式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对正式结构起着一定的补充作用,换言之,它对正式结构有着正向功能。表现为:第一,能缓冲正式结构所带来的压力;第二,能提供正式结构以外的丰富的控制和沟通形式;第三,能够成为推动组织改革,维护组织成员合理利益的有效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式结构也有一些负向功能。特别是当组织中的非正式结构与组织的正式目标相互抵触时,这种消极作用就展现的越明显。这种负向功能表现为:第一,非正式结构的过份整合往往会削弱组织权威系统的有效性,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第二,有意利用非正式结构拉帮结伙,分裂组织,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行为会造成组织精力内耗。第三,以非正式结构代替正式结构,工作程序发生混乱,会破坏组织的正常运行。第四,过多的非正式沟通联络容易导致机密漏泄、谣言四起,造成人心涣散。
非正式结构的发现提醒人们:社会组织并不是人们凭意愿设计而成的理性的结构,它是1个复杂的社会。所以作为组织的管理者,要善于扬长避短,既要善于调动非正式结构的积极因素,又要制止一切消极的阻碍组织目标实现的非正式结构因素的增长,遏制腐败现象,以造成良好的组织氛围。
社会组织_社会组织 -发展状况
日,我国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45万,备案的社区组织25万,实际存在的300万左右。年均增长率在8-10%。这些组织几乎复盖了社会的各个方面: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法律、慈善等公益领域及中介、工商服务,初步形成体系。6万多个行业协会就联系企业会员2000多万,4万多个学术团体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专业协会联系1000多万。各类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也开始显着增强。据统计,2010年,社会组织拥有固定资产1089亿元,年收入约1247亿元。
2012年,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取得新的进步,为更好地盘点年度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等8家单位,按照“突出重要性、注重导向性、兼顾全面性”的原则,评选出2012年社会组织十件大事。
1.党的18大对社会组织建设提出新要求党的18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办医”、“加强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对于确保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2.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得到中央领导高度评价2012年11月底,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看望艾滋病患者、志愿者,与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代表座谈,高度评价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强调用社会的力量办好社会的事情,是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更具有独特作用,防治艾滋病必须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探索完善有效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社会组织以扶持,研究建立防艾基金,多元出资给予支持,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更多地向社会购买服务,完善对公益性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这将进1步调动和激发广大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3.中央强调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要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在日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据此精神,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第一批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和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拓宽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4.中央财政首次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这是中央政府首次通过建立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资助项目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等4大类,2012年共执行项目37七个,举办培训120余期,培训1.77万人员。项目共带动社会资金3.2亿元,185万群众直接受益。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拿出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了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与作用发挥。5.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将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之一,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6.部分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受到中央表彰日,全国创先争优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社会组织首次作为1个类别,二十二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受到中央表彰,2十八个优秀指导单位受到有关部门表彰。2010年4月~2011年6月,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四服务四促进”为载体,带动和影响全国社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为国家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社会组织建设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2012年,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按照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的方式,民政部启动了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十九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九个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八个省份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四个省份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在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8.社会组织首次列入省级人代会代表类别2012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优化代表结构,将代表按行业分成十五个大类3两个小类,其中增加社会组织作为1大类,分配全省社会组织类省人大代表名额九个,占全体代表的1.1%。这是社会组织首次正式作为1个类别被列入省级人代会代表类别。这表明,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及其代表性获得进1步的认同。9.多项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获得“中国社会创新奖”日,第二届“中国社会创新奖”(2012)在北京揭晓,评选出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免费午餐项目”等十个优胜奖、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和谐家园深圳市反家暴社工援助计划项目”等十四个入围奖。“中国社会创新奖”由中央编译局、北京大学等单位发起,旨在发现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创造社会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中的创新行为。天津滨海新区、广东省深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温州市等地方开展的社会组织综合配套改革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10.民政部大力加强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建设针对2011年来部分社会组织引起社会广泛质疑的公益资金使用不透明、乱评比、乱收费等问题,2012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建设,出台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社会团体合作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等一系列规定。这些举措表明,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正由事后查处、被动应对转向更加注重事前规范和主动引导,此举有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经过社会组织自主申报、第三方评审立项、名单公示等程序,中山有八个社会组织获得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支持,资金总额为170万元,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获重点扶持
中山获得扶持的8家社会组织中,有一半是属于行业协会类组织,其余的多属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类协会每家可获30万元,公益服务类每家可获20万元,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每家可获10万元,发挥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每家统一可获30万元。
据了解,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草拟的《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征求镇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拟于2013年6月实施。
获资金扶持的8家社会组织
中山市半导体照明行业协会
中山市门业协会
中山市企业品牌促进会
中山市向日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中山市心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中山市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中山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中山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社会组织_社会组织 -最新消息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有坚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1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篇二 :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
作者:王世强摘自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编《中国社会组织法律实务指南》(2014版)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一、内容概要关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的治理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登记管理该条例对例如社会团体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对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等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还需参照民政部所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的治理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规定了基金会需要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规定了理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与期限。对条例没有涉及的部分,也可参考民政部所发布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本章总体讨论了三类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内部治理应当如何开展。国家对部分类型的社会组织有特定的法律法规规范,如针对民办学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章并不详细展开讨论。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
问:社会组织的理事会有哪些功能?
答:社会组织最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是“理事会”。理事会代表社会利益,相当于托管人,确保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对社会负责。理事会拥有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应当把握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切实监督组织的各项行为。
问: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应当如何产生,任期该如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
没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社会组织理事的产生有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的章程可自由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如:二、三、四或五年),但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期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社会团体的章程可做“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或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被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没有连任届数限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这意味着由发起人选任理事,任期可由章程自由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被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问:成为理事,应该具有哪些资格?
答:我国法规中仅仅对基金会理事任职资格作出规定,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没有做出规定。《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理事的任职资格也无限制,但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有基本的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附加规定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职资格没有做出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也没有相关建议。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理事的任职资格有明确限定。
(1)为了防止理事会被某个家族操纵,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2)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理事,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3)因犯罪被判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5)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至少在中国境内居留3个月。
问:理事会具有哪些职能?
答: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理事会职能如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的章程也可赋予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以下事项决定权:
(1)修改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6)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7)罢免、增补理事;
(8)内部机构的设置;
(9)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10)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也可赋予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
依照《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问:理事长具有哪些职权?
答: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问:理事具有哪些义务?
答:(1)忠实义务。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理事不得以牺牲或者放弃组织的利益为代价,换取私人利益。法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只要是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一律被禁止,即使不违反组织宗旨、公平原则的交易也不被允许。但法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类似的规定。
(2)注意义务。理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必须是为了组织的利益,并以适当的方式与合理的注意履行职责。
(3)顺从义务。理事应该履行社会组织章程中所规定的宗旨与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社会组织的理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偏离组织成立时所规定的特定目的。理事有义务确保理事会的决策和活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问:理事的薪酬有什么规定?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法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理事没有薪酬规定。
问:理事会的规模有什么规定?
答:《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25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理事会的人数未做明确规定,但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人数应为3-25人。
问:理事会应该如何运行?
答:理事会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民主决策各项决议来行使其职能,其中理事会承担集体责任,不同理事各司其职,承担相应责任。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是组织章程规定定期召开的会议,其他的则是特别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
社会团体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1)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2)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方为有效。如果是章程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重要的投资决策和重大募捐活动和组织的存废等事项时,必须要有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问:专业委员会有哪些?
答:在必要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以便提高理事之间沟通和协商的专门化和咨商效率。一般设立的委员会有: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政策委员会、业绩评价委员会等。
问:监事会及监事发挥什么作用?
答:监事会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主要对理事、理事会以及执行层进行监督。现有法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但对社会团体无必须设立监事会的硬性规定,但是为了对理事、理事会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建议社会团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建立监事会。由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监事会没有任何规定,建议可以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或《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建立监事会。
问:监事会应当如何产生和组成?
答:监事会的产生和组成应当根据本社会组织章程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可自由决定监事的数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监事可以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变更;也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或变更。
问:监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答:监事的资格限制与理事的资格限制基本相似,如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有亲属关系或者特殊关系监事的比例限制,有犯罪前科者不得担任监事,以及担任了理事或者执行团队人员不得出任监事。
问:监事有哪些职权?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单位财务;
(2)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监事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问: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对基金会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
问:谁可以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答: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也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问:首席执行官的条件和职权是什么?
答:首席执行官是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他由选举产生或者由理事会聘任,向选举他的大会负责或者向聘任他的理事会负责。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社会团体的首席执行官为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必须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席执行官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定,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3)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4)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须为专职,切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一般不兼任理事或者监事,也不能在理事会参与投票表决。但首席执行官应该列席理事会会议。会议议程应由理事长和首席执行官根据来自理事会负责人、各委员会负责人以及管理团队的意见信息共同拟定。讨论议题必须清晰地列出。在理事会议上,首席执行官应该就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供理事会参考。
问: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成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入会的程序有哪些?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问: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会员可以如何退会?
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问: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有何职权?
答: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社会团体的章程可以自由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但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三、要点提示
1)社会组织在制定章程时,应当包括民政部发布的各个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只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不得对章程示范文本的已有内容进行删改。
2)社会组织都应当设立理事会,并注意理事会的规模与组织大小相符。
3)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只可连选连任两届,但理事可一直连选连任,无任届限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可一直连选连任,无任届限制。基金会的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也可连选连任,无任届限制。
4)社会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5)应当特别注意基金会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6)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设立监事会,建议社会团体在规模较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设立监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8)首席执行官一般不兼任理事或者监事,也不能在理事会参与投票表决。但首席执行官应该列席理事会会议。
9)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兼任无其他限制,除了不得兼任任何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0)社会团体的会员应当缴纳会费,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法律体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日: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生效日:日)
3)《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生效日:日)
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
6)《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
7)《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效日:日;2013年修订,生效日:日)
8)《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生效日:日)
康钦平,《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7年;马庆钰,《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4月。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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